被告人张超,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01229****,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及居住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3月24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4月30日被开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
张超曾于2005年7月25日,因犯放火罪,被开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开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开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开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放火罪被开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被开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1年9月1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超盗窃案,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4年3月12日14时左右,被告人张超在开鲁县**家属院内捡到一个三角铁将门锁撬开后进入室内,因屋内无人居住没有盗窃到财物;
2、2024年3月12日14时左右,被告人张超发现**家属院内被害人晁某某家房门未锁,随后翻墙进入院内在被害人晁某某家盗窃现金4000余元;
3、2024年3月18日3时左右,被告人张超翻墙进入开鲁县*****,用院内的砖头将房屋玻璃砸碎进入屋内,盗窃银元宝6个、手镯2个、铜70余斤,并将盗窃的铜销赃到*****,经鉴定被盗窃的铜线价值1651元;
4、张超用砖头砸碎玻璃进入位于原开鲁*****附近的被害人王某某家,盗窃现金200余元;
5、2024年3月21日下午,张超在开鲁县*****发现被害人徐某某家没有锁门,于是进入屋内实施盗窃,盗窃现金200余元;
6、2024年3月23日19时左右,张超用铁锹砸碎玻璃,进入开鲁县*****附近的被害人任某某家室内,因屋内无人居住张超没有盗取到财物;
7、2024年3月23日,张超从任某某家盗窃出来后,用任某某家的铁锹将被害人吴某某家窗户玻璃砸碎后进入室内,盗窃现金120元。
综上,被告人张超在2024年3月期间,趁被害人家无人之机,采取砸碎窗户玻璃等破坏性手段入室盗窃,共实施入户盗窃7起,盗取现金及物品总计价值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超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曾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放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玉新
???????????????????????????????????????????????检察官助理?杨??玲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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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羁押开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最高人民检察院(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010-65209114(查号台)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