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构建有效的刑事辩护——以若干成功实务案例为视角理论调研

【内容提要】有效刑事辩护是指律师运用他的知识、技能去努力寻找控诉方办理或者起诉案件中的错误和疏失,来达到无罪、罪轻结果的过程。有效刑事辩护首先应该在遵循被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基础上,由辩护律师对案件的争议性作出基本判断,并依此确立合理的辩护目标。还应妥善处理律师辩护的独立性和执业伦理,避免使被告人陷入不利境地。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持不同辩护目标的分散风险方法。其次辩护律师还要运用各种技能,探寻案件的规律性,在控方证据中发现辩点,在乙方证据中发掘辩点。最后辩护律师还要善于运用刑事辩护中的一些独特技巧,出奇制胜,以期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关题词】有效辩护辩点辩护技巧

一、绪论:何为有效的刑事辩护

二、如何构建有效的刑事辩护

三、如何确立合理的辩护目标

四、如何发现和发掘案件中的辩点

在刑事辩护中,能否形成有效辩护的关键,是辩护律师能否找出辩护的切入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辩点,它是指能与控方形成争议,有可能改变案件事实、定性,或增添从轻处罚的依据,导致被告人能被宣告无罪或予轻判的辩护观点。辩点可以由辩护律师通过细致阅卷,从控方收集、出示的证据中予以发现,也可以通过自己收集证据进行发掘。刑事案件种类繁多,现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就达451个,虽然个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差异,但是通常作为有效辩护的辩点,其发现或发掘却依然具有一定的规律可循。例如数额型犯罪尤其是临界性的数额型犯罪,辩护律师就应当主要考虑能否减少涉案金额,辩点在于如何找出评估、审计等鉴证文书类证据的非科学和非合理性;特殊主体类的犯罪,辩护律师则应致力于论证其单位的性质或其个人的身份状况不符刑法的犯罪构成规定,辩点在于如何论证单位或个人表面与实质身份的不一致性或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不符性等等。下面笔者将结合自己所经办的若干有效辩护的成功案例,详细阐述辩护律师可以在何处发现辩点以及如何发现辩点。

A、鸡蛋里挑骨头:如何从鉴定类书证中获取辩点。

辩点(1):如何从价格评估报告中发现端倪----董XX贪污案

辩点(2):如何在鉴定结论中发现问题,如何从鉴定人出庭作证时暴露其论证程序的缺陷,从而揭示鉴定结论的重大瑕疵----张XX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

辩点(3):审计结论和评估报告能组合使用吗?如何判定计算犯罪金额的方法及材料不正确性----蒋XX、王XX等诈骗案。

B、釜底抽薪:如何在事实清楚的案件中,独辟蹊径,发现辩点。

作为刑辩律师,遇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并非意味着案件就无计可施了。绕开事实,集中于犯罪构成要件,寻找阻却犯罪的事由或比较其犯罪构成与已知事实的不符点,也能达到出其不意的效果。如果说前述“A鸡蛋里挑骨头”强调的是“硬碰硬”的力量型辩点发现法。那么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辩护中,则要特别注意运用“躲闪腾挪”式技巧型的辩点发现法。

辩点(4):前置义务和因果关系的运用----王坚敏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坚敏是某一化工公司负责销售的副总经理。2008年3月,任职公司与其签订了保密协议一份,约定其离开公司后三年内不得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近似的业务。2008年年底因与公司其他高层分歧严重,被告人提出辞职,随后自己开设化工公司。从原公司的进货渠道进货,再销售给原公司的国内外客户。至2010年初获得利润400多万。原公司随后向公安机关举报而案发。本案事实清楚,表面也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的全部特征:客户名单平时采取了保密措施,签订了保密协议,自己获利原公司受损,获利250万以上,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接受这个案件后,考虑到本案如果从事实、证据着手,可能无法获取满意的效果。所以决定绕开事实,集中于犯罪构成要件,努力寻找阻却犯罪构成的事由,采用釜底抽薪的办法来证明即使存在这样的事实,也不构成犯罪。

辩点(5):谁的人、谁的权、谁的钱,如何从复杂法律关系中梳理出简单的答案----邬晓冰职务侵占案

辩点(6):如何利用法律规定中的模糊地带----赵XX等职务侵占案

C、借船上岸:如何在疑罪从轻原则下衍生出辩点。

在刑事辩护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案件,公诉机关在指控犯罪的同时,在情节上作了较轻的认定,如认定被害人具有过错,认定有坦白情节等等。但是辩护律师不应仅仅满足于公诉机关的既有认定,仍应审时度势,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探究有无更进一步的可能性。在公诉机关已经提出从轻处罚意见的基础上,找出更为有力的辩点。

辩点(7):从被害人过错衍生到防卫过当----孙XX故意伤害案

辩点(8):从主动坦白衍生为自首----谢XX挪用资金案

本案案情:被告人谢XX系某集团公司销售业务员。2007年5月,谢XX因赌博输钱,就擅自卖掉了公司的一批涤纶丝,将所得款项用于归还赌债。后公司在对账时发现其经手业务有问题,谢XX随即到公司老总处,坦白了挪用的事实,并被公司扭送至公安机关。本案案情简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XX在案发后,向被害人的法定代表人主动承认了犯罪事实,交代态度较好,可以轻判。但笔者认为某集团公司老总既是被害单位的负责人,但同时又是被告人任职单位的负责人。向被害人交代犯罪事实,我国刑法并不认为是自首,但向本单位领导说明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的行为也可以看作是向本单位领导投案,因此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自首。而坦白仅属于从轻情节,自首则是减轻情节。据此笔者以此为辩点,认为在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双重身份情况下,应按照有利被告人原则认定为自首。最后二审法院支持笔者的该辩护意见,对案件进行了改判。本案的启示在于,在对法律的解释出现歧义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必须合理利用这一矛盾性,借助刑事诉讼中“案件存疑有利被告人”的司法处断原则,为被告人寻得最好层次的处理结果。

辩点(9)从盗窃既遂衍生至未遂----宣XX盗窃案

辩点(10):从贪污衍生至职务侵占----柳XX贪污案

3、如何合理利用若干特殊的刑事辩护技巧

刑事辩护作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律师业务,其本身也有很多独具特色的专业技巧。如何熟练掌握和应用这些技巧对有效辩护的构建同样具有不菲的意义。在众多技巧中,笔者主要选取其中的三项,并结合辩护案例予以说明。

(1)以彼之道还治彼身:充分利用公诉人的逻辑错误--斯XX强奸案

(2)以攻为守;追求退一步海阔天空的效果----王召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案

(3)改弦易张:罪轻置换成罪重必要时也可采用----孟XX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孟XX开设公司经营文具用品生意,期间其所经营的公司累计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8万余元。公诉机关以其属单位犯罪,对其提起公诉。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前注销了其公司。以致公诉机关不能起诉其公司。相对而言单位犯罪一般处刑要比个人犯罪轻。因此在有些案件中将个人犯罪辩护为单位犯罪,亦属成功案例。但本案在移送法院后,却碰到了问题。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单位犯罪是单位判处罚金,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本案因单位注销没有被列为刑事被告。而被告人孟XX又被以单位犯罪起诉,其个人不能缴纳罚金。而无法缴入罚金,意味着其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反而大大降低。因此在本案中,笔者决定反其道行之。在查阅案卷时发现无赃款去向的依据,询问被告人后,其回答开票费未入公司帐,由其个人使用掉了。由此笔者获得辩点,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不属单位犯罪,而应认定为个人犯罪。据此,经辩护后,公诉机关决定改诉孟XX为个人犯罪,而被告人在缴纳相应罚金后,亦被判处缓刑。因此,作为刑辩律师不能思维定势,而是应结合具体的案情,在确保被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灵活运用刑辩技巧。

五、结语

参考书目:

1、顾永忠主编《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培训学习指南》,法律出版社,2010年12月出版

2、顾永忠主编《中美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研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6月出版

3、伊藤博史著《刑事辩护的技术与伦理》,法律出版社,2012年9月出版

4、罗力彦著《找到辩点》,法律出版社,2012年10月出版

5、林宇著《刑事辩护策略与技巧》,法律出版社,2012年4月出版

会长:虞伟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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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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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能否给同案犯辩护?专家导读 同一个律师是不可以同时为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因为其中可能导致律师的辩护观点发生矛盾,导致最后对于嫌疑人的权益而言有不利的影响,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不可以同时辩护的。 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能否给同案犯辩护? 一、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能否给同案犯辩护? 不可以。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https://m.64365.com/zs/1130532.aspx
3.一个律师可以为两人同案犯辩护代理吗一个律师是不可以为两人同案犯辩护的;在同一案件中,几个被告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他们之间的利害关系既有相互一致的方面,又有相互冲突的一面,同一案件中,一个律师同时为几个被告人进行辩护,就可能使辩护人处于自相矛盾的境地,难以同时维护几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https://law.iask.sina.com.cn/jx/sh/87oyWBLqVriV.html
4.同一律师能否担任不同案件中的同案犯的辩护人?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时,需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https://www.findlaw.cn/wenda/q_42275492.html
5.能否出示案卷或同案犯供述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的实务能否出示案卷或同案犯供述: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 据的实务分析内容提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37 条赋予辩 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时,有核实有关证据的权利,其是否允许向被告人出示 同案犯供述证言等,成为正在制https://m.renrendoc.com/paper/162225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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