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讯问笔录通用模板(附:常见刑事案件讯问提纲及取证要点)

问:我们是XX市公安局XX分局的民警(出示工作证件),因你涉嫌XX罪,刚才在现场民警已经向你出示了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口头传唤你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对于我们的提问你要如实回答,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可清楚?//如果是采用传唤证传唤,则将“口头”二字去掉;如果是网逃抓获先行拘留,则不需要记录传唤方式。

答:清楚。

问:你是否已经收到《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清楚知道自己的各种权利与义务?

答:收到,清楚。

问:你是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答:……。

问:你是否有XX的犯罪行为?//程序规定的要求,需要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再提问。

问:在接受讯问时,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你是否认罪认罚?//认罪认罚制度最新要求。

范例

问:你是否是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

问:你是否为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成员或者其他特殊身份?

问:你是否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或者身体有伤?

问:你的家庭成员情况?

母亲:李四,50岁,跟父亲一起在家耕地。//范例

问:你的个人简历?

答:自小在XX省老家读书,后来在XX省XX学院机械自动化专业系读了大专,2012年毕业后四处打工,2015年3月到深圳,一直在XX物流做快递员。//范例

答:我在2014年1月因为盗窃被XX省XX市XX县XX派出所抓了,后来被XX市xx县法院判了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13号从xx看守所刑满释放,XX看守所在XX区。//范例

问:讲一下事情经过?//案件实体方面的提问,参见预审个案讯问提纲。

问:你为什么实施上述的犯罪行为?

问:你是否还有其他未供述的违法犯罪行为?

问:公安机关是否对你进行了尿检?

答:有的,结果……。

问:公安机关机关在对你讯问过程中是否有充分保障你的饮食和休息?

答:有的。

问:公安机关在对你讯问过程中是否有刑讯逼供或者其他侵犯你合法权益的行为?

答:没有。

问:还有何补充?

问:以上所说是否属实?

答:属实。

问:你核对一下笔录,如果没有阅读能力,我们会向你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请签名、捺印。

答:好的。

二、特殊对象需记录的问题

1、少数民族:

问:你是少数民族,是否需要翻译?

答:我通晓汉语,不用翻译。

2、聋哑人:

问:因你是聋哑人,我们聘请了深圳市元平特殊教育学校的刘丽江老师作为你的手语翻译,你清楚吗?

3、女性嫌疑人:

问:你是否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针对女性嫌疑人。

4、未成年人、女性未成年人:

问:因你系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讯问过程应当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到场,能否通知到场?

问:因为无法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亲属到场,现公安机关通知基层街道办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场,以保障你的法定权益,你是否清楚?//民调员、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均可以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

问:因你是女性未成年人,我们有女工作人员李红在场,你可清楚?

一、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二、追诉标准

只要行为人有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应予追诉。但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

其他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有:

(一)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三)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四)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审讯提纲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主要针对下列事项进行:

问:你个人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参照通用版本讯问笔录)

问:你有无前科劣迹?

答:。。。

问:你因犯什么事情在什么地方被抓获?(你因何事到公安机关投案)

答:我因涉嫌强奸罪在。。。被抓获。

问:你与被害人是否相识,如何相识?

问:你与被害人如何到现场的?

问:被害人当时的身体与意志状态(如是否醉酒、昏睡)?

问:你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是否实施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

问:被害人事中表现,有无呼救、反抗?

问:你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现场状况,人身、衣物、是否致伤等?

答。。。

问:你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对现场的处理,是否有避孕、擦试物?

问:你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现场处理,如指纹、足迹、遗留物等?

问:你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如何离开?

问:你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有无报警,双方有无继续交往?

问:你是如何被抓住的?

问:被抓的过程有无反抗?

问:被抓后有无被打?

问:你有无受伤?

问:你为什么要实施强奸?(主观方面)

问:你是否清楚强奸是违法犯罪行为?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

问:你以上所述是否属实?

四、取证注意事项

1、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

强奸案件的现场勘查是很重要的一环,除了要按照现场勘查的一般要求,及时、合法、全面、仔细进行外,基于强奸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在勘查收集证据时,要围绕“强”与“奸”两个方面,根据具体案情有意识地、有侧重地收集某一方面的证据:

①证明奸淫行为的证据,如精液、精斑、血迹、毛发、避孕套、擦拭物等;

②证明“强”方面的证据,如撕扯脱落的毛发、血迹、撕毁的衣物,或者捆绑物、药物及其盛器、搏斗时留下的其它痕迹等;

③证明案情的其他证据,如指纹、足迹、行为人的遗留、遗落物等。

对于强奸案件的现场,无论是原始现场还是变动现场,都要认真仔细勘查,力求发现蛛丝马迹。特别是在是否“强”的问题上被害人陈述与行为人供述对立时,要争取通过现场勘查获取证据突破。

(2)人身检查笔录

要对行为人和被害人双方进行详细的人身检查,其目的在于,除证明“奸”的行为外,更主要是证明“强”的方面。根据案情除了对被害人进行妇科医学检查外,还要进行人身伤害检查,被害人如有醉酒情形的及时抽血查明其血液酒精含量;只要嫌疑人供述有接触被害人的情形,应及时对被害人进行妇科医学检查和人身伤害检查,以固定证据,防止嫌疑人翻供。对犯罪嫌疑人也要进行体表致伤情况检查。要详细记录、描述伤痕的部位、大小、形态、走向、程度、数量等客观状态,通过详细的记录与照相固定,排除行为人对损伤的辩解。

2、物证

如毛发、精斑、血迹、药物及其盛器、避孕套、擦拭物、皮肤碎片、撕毁的衣物,或者捆绑物、行为人的遗留、遗落物等。

3、书证

如与案情有关的日记、书信、通讯记录等。

4、鉴定结论

如对毛发、精斑、血迹、药物的鉴定,对被害人伤情鉴定等。

5、视听资料

如发案现场附近技防设备监控录像等。

三、组织卖淫罪讯问提纲及取证要点

一、追诉标准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第七十五条规定: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讯问提纲

问:你有无前科劣迹?(需详细问清)

答:我因涉嫌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在。。。被抓获。

问:你在什么地方组织(协助组织)卖淫?

问:你们公司有无登记注册?

问:你们公司的经营范围?

问:你们公司的组织架构?各部门及负责人的职责范围?

问:你所在什么部门,你的职务、职责是什么?

问:你的上下级分别是谁?

问:说说你们如何组织(协助组织)卖淫?

答:。。。(从介绍招揽嫖客的方式开始,详细叙说接待嫖客的流程与标准,如何带嫖客上房、挑选卖淫女、挑选的方式以及是否有色情表演或者裸体挑选,有哪些卖淫项目,如何介绍卖淫项目,卖淫女如何结算和提成卖淫费用。)

问:你的工资由谁发放?有无包含卖淫费用的提成?

问:卖淫女向谁结算卖淫费用,卖淫费用提成如何计算?

问:卖淫女结算的账本、对账单、小票等凭证在何处?

问:谁来招聘、培训卖淫女及工作人员?

问:如何招聘、培训卖淫女?

问:有无组织卖淫女身体检查?

问:卖淫女来例假时如何应对?

问:场所内关于卖淫的规章、制度、费用、提成等谁制定的?

问:采用哪些措施逃避公安查处?(如电梯无法直接到达卖淫地点,设置报警铃或闪烁灯等)

问:淫秽图片、视频、性服务卡谁采购、提供的?(提取扣押)

问:招聘卖淫女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信息谁发布的(提取拍照固定)

问:场所内有无打手、保镖?有无望风人员?

问:有无强迫卖淫、有无容留未成年人卖淫的行为?

问:对于场所内卖淫嫖娼行为你如何对待?

三、取证要点

(一)确定场所经营者的书证:调取收集工商、文化、消防等部门关于涉案场所的法人代表、股东(包括股权变更)以及其他投资人资料,涉案场所经营权合作协议或转让合同、承包合同、特许经营许可证、申请备案资料,确认涉案场所的法人代表、股东、投资者、实际经营者身份,包括拿干股的隐性股东。

(二)关于场所组织框架的书证:调取收集卖淫场所工作人员的入职资料、任命资料(文件或会议纪要)、工资表、职务表、确认各部门总经理、部长、负责人身份。

(三)通过资金流调查、映证场所卖淫嫖娼的事实:收集现场查获的嫖客的手牌及收银处对应的结账单、POS机、收银系统数据,嫖娼费如何结算;场所财物部门的账本、记账电脑、与卖淫女结算卖淫费用的对账单,卖淫费用如何结算;股东分红表、部门经理的提成表,涉案人员有无从卖淫费用中提成。调取收集场所调取涉案场所的银行账户资料、交易记录。

(五)调查实际经营者、部门负责人是否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场所存在卖淫事实的材料。涉案酒店等企业因从事卖淫嫖娼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的前科材料;收集场所如何采取各种措施,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的情况,如电梯无法直接到达卖淫地点,设置报警铃或闪烁灯等,这些装置由谁装修设置;何人协调处理与政府等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场所是否提供卖淫工具的材料,如提供避孕套、水床、情趣用品等卖淫工具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7月22日起实施)

1、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致1日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答: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在。。。被抓获。

问:你把详细的经过讲清楚?

问:你因何事与对方发生矛盾?(是否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纠纷)

问:对方是什么人?

答:。。。(被害人是否属于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

问:你与对方是什么关系?(如:夫妻、邻里、债务债权人等)

问:对方有无责任?(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二百九十三条行为,认定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问:你是否因此事被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答:。。。(1、曾因此事被某某部门批评制止;2、曾因此事被某某部门处理处罚;)

问:你有无同伙?

答:。。。(有)

问:同伙的基本情况?

问:你们是如何纠集在一起的?

问:你们是如何商议及分工的?

问:你们有无携带凶器?

问:过程是否使用了凶器?

问:凶器是否被缴获?

问:过程中造成对方几人受伤、伤情如何?(或者造成对方什么财物被损毁?或者占用、强拿、硬要了对方什么物品?)

问:实施以上行为是否在公共场所?(如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

问:有无造成秩序混乱?

问:你实施以上行为是否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问:你实施以上行为是否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

问:你为什么要实施该寻衅滋事的行为?

答:。。。(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

问:你的目的是什么?

问:你之前是否多次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纠集他人3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认定为第二款规定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你对此事如何看待?

(一)及时对寻衅滋事现场进行勘查,对涉案的物品、痕迹、作案工具等进行提取。

(二)尽快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法医鉴定、对被损毁、占用的财物进行价格鉴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争霸一方、报复他人等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相互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对于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多次聚众斗殴;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讯问基本要点提纲

问:你有无前科劣迹?(涉及到累犯,需详细问清)

答:我因参与了聚众斗殴,在。。。被抓获。

问:何时在何地聚众斗殴?

问:你把参与了聚众斗殴的详细经过讲清楚?

问:与你一起参与聚众斗殴的同伙的基本情况?

问:你们是谁发起聚众斗殴的?

答:。。。(说明清楚谁是主要的组织者、策划者)

问:发起聚众斗殴的原因是什么?

问:你为何要参与这场斗殴?

问:你是否也参与了召集其他人员到场进行斗殴?

问:你们发起聚众斗殴时有无携带作案工具?

问:是谁提供作案工具?

问:你是否主动持有工具参与斗殴?

问:你所持有的作案工具的去向?

问:参与聚众斗殴的对方是什么人?有什么人?

问:对方的领头人是谁?

问:对方是否持有作案工具?

问:具体有哪些人持有工具参与了聚众斗殴?

问:你是否持有工具对对方实施了殴打?

问:殴打的是何人?打了他什么部位?

问:对方伤情如何

(一)及时对双方的伤情进行拍照固定,核实被害人及嫌疑人是否受伤,有则应及时进行伤情鉴定。

(二)对斗殴后现场状况拍照固定,提取现场物证。

(四)走访现场目击证人,发现知情人,及时调取其证言及辨认笔录。

(五)及时核实前科劣迹情况并予以调取。

2008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问:你因何事在什么地方被抓获?

答:我因涉嫌开设赌场在…被抓获。

问:抓你时你的具体位置,身上、桌前的现金及工具【如放贷用的POS机,抽水的水箱等】情况?

问:赌场的人员结构?

问:你有没有参与开设赌场行为?

问:你是什么角色?具体行为?【股东、荷手、抽水、租场地、放贷、发路费、望风、接送参赌人员、普通工作人员…】

问:讲一下预谋及分工情况?

问:你怎么确定A是什么角色【如放贷的】?

答:我亲眼看到甲输光之后,写了借条,向A借了人民币1万元,A给了甲9500元,直接扣掉了500元利息。

问:讲一下准备情况【如赌博用的道具、器具、设施、设备、场地、资金及其他服务于赌博的硬件、联系赌场、交通的情况】

问:抽头的方式、数额?

问:抽头获利的分配情况?【分清参与赌场利润分成、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问:你的获利情况?

(一)赌博的工具、用具、赌资的拍照固定;

(二)与赌博有关的账本、账单、单据的扣押;

(三)通话清单;

(五)为他人实施赌博提供资金、费用结算有关的银行记录,计算机网络电子信息证据;

(六)租赁场地的书证;或者房东的证言、辨认笔录。

(七)注意认定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及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工作人员,是否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

四、技巧

(一)因人数较多,建议辨认照片顺序统一;

(二)问清在现场的位置,身上、面前桌上的钱、筹码(尤其不承认的)。

入户盗窃并非一个单独的罪名,其与扒窃类似,均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的特别规定,属于盗窃罪中的特殊情况。本罪无金额要求,但有定性要求,需要符合“户”的定义。目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入户抢劫”的解释,“户”指住所,即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户”特征表现为提供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问:你因何事被抓获?

答:我因为偷东西被抓获。

问:何时在何地偷了什么东西?

答:我在X月X日在下沙村和XX偷了XXX。

问:你把盗窃的详细经过讲一下?

问:你和谁一起去作案的,由谁提议?

答:XXX

问:同伙的身份情况、相貌特征、联系方式?

问:你们是如何确定盗窃的目标的,有没有先去踩点?

问:你们通过什么方式和路线到达作案现场的?

问:你们有无携带作案工具,携带了什么工具?

问:你们是怎么确定房间内有没有人的?

问:你们通过什么手段进入房间的?翻窗?撬门?还是开锁?

问:你们是如何分工的,由谁开锁,是否有人望风?

问:如果有人来,望风的人和开锁的人如何联系?

问:你们盗窃的地方是合租房、集体宿舍还是普通住家的房子,房子的基本结构是怎么样的?

问:你们进到房间后都各自翻动了哪些位置,你们是否有戴手套?

问:讲讲你们偷到的财物的详细特征,还有分别在房间的什么位置偷到的?

答:我在卧室化妆台上偷了一部白色的三星NOTE7手机,连带包装盒全新的,这手机在我住处被警察搜查出来了,跟我确认了手机串号是XXXXXXX;还在化妆抽屉里拿了一个信封,里面有现金人民币12000元,全是百元面值的,信封上印的字是“深圳市发达投资有限公司”;在床头柜抽屉里偷了一块金色的劳力士手表,具体型号我不知道,就记得表带是断的。同伙“小强”在客厅酒柜拿了两瓶茅台酒,其中一瓶是开过外包装盒的,他还在电视柜下面抽屉找到了一个像是黄金的小猪摆件。//范例

问:你们偷到东西后,如何包装、携带东西的,又是如何离开现场的?

问:你们如何销赃,又如何分赃?

问:你为什么要实施盗窃?

问:你获得赃款赃物的去向?

问:你能否再认出你们作案的现场?

1、及时通知现场勘查,对现场证据予以固定,尽可能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2、尤其对于价值较大或比较敏感的入户盗窃案件,侦查员应当尽可能地先到现场,了解案发现场的特征后再开展询(讯)问工作。

3、及时调取案发现场及附近的监控录像,勾画犯罪嫌疑人作案轨迹。

4、对于查获的物证,尤其是电脑、手机、珠宝等,应当注意固定其“唯一性”的标识,拍照应当拍摄出其序列号、机身号、证书编号等。

6、组织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包括作案地点、销赃地点等),尤其对于客观证据薄弱,主要依靠言词证据的案件,指认现场务必做到真实客观,建议全程录音录像。

7对于被害人提供的证据,多使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比如被害人自己书写

的财物清单、发票、单据、照片等等。应注意,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只适用于报案人,被害人,扭送人,不适用于一般的证人。例如作为不知情而帮忙收藏了赃物的证人,起获赃物就不能使用接受证据了,要用扣押。

8、在嫌疑人住所查获赃物及作案工具的,尽量要使用搜查证、搜查笔录。且搜查笔录不适宜使用电子版,因为法律规定是需要现场清点,现场开具扣押清单的。

9、现场勘查中发现的指纹、足印、毛发、血迹等证据,应当由技术人员采用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予以固定。如果是嫌疑人丢弃的作案工具或者不慎遗落的个人物品,同样要现在提取物证登记表上登记,然后直接使用扣押清单进行扣押(不用扣押笔录,因为已有勘查笔录体现),若嫌疑人当时没有到案,持有人留空,有见证人和民警签名即可。

10、实践中,常见报称被盗的是那种房中房的出租屋,这种一般情况都不认定为户,但是注意如果小房内有独立的洗手间、厨房等生活功能特征明显的设施的,且是一家人生活的,也可以认定。所以笔录要针对居住人员、洗手间、厨房、房门是否有锁等等细节来记录,以便综合判断。

11、财物价值认定是入户盗窃案的重中之重,珠宝首饰等物品如果没有缴获赃物,一般都无法鉴定价值,到最后定罪量刑时就会被排除在外,无法起到打击犯罪的目的。所以接报案时就应当格外细致,尽可能收集与涉案财物有关的特征、购买单据、照片乃至网购记录、网站截图等。

12、对于现金,尤其是大额的现金,嫌疑人通常都不会承认。如果没有确凿证据,审判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的,一般不会认定。对于被害人的问话要点是问到如何确定有这么多钱的,有何证据证明:刚领的工资——工资条;刚取的钱——取款记录;别人还的钱—债务人证言和收条,等等。

15、注意对嫌疑人形成多份稳定的认罪笔录,尤其是要重视在看守所制作一份详细的审讯笔录(但笔录绝对绝对不能复制粘贴),可大大降低犯罪嫌疑人到后期翻供的可能性。

抢夺罪目前的追诉起点为1000至3000元人民币,但要特别注意存在折半的情形,主要体现在以下十点: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问:你有无前科劣迹?(涉及到折半情形,需详细问清)

答:。。。(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答:我因涉嫌抢夺罪在。。。被抓获。

问:何时在何地抢了什么东西?(假设为项链)

问:你把抢夺项链的详细经过讲清楚?

问:你们是如何选定抢夺的目标的?

问:有无经过踩点或跟踪?

问:你们是如何分工的?

问:你们有无携带作案工具?

问:作案过程是否使用了作案工具?

问:作案工具是否被缴获?

问:被你抢项链的是什么人?

答:。。。(详细描述,特别是被害人属于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或者携带婴儿的妇女、未成年人等折半的情形)

问:他(她)的衣着、体貌特征如何?

问:你抢的项链哪里去了?

问:你抢的是什么样的项链?

问:你抢项链的时候是否使用暴力?有无伤害到被害人?

问:你为什么要抢夺他人项链?(主观方面)

问:你是否清楚抢夺他人财物是违法犯罪行为?

问:是否有人强迫你去抢夺他人财物?

(二)收集涉案赃物的发票或其他能证实财物价值的凭证,并及时送物价局进行估价。

(三)核实被害人及嫌疑人是否受伤,有则应及时进行伤情鉴定。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应当追诉。

(二)损伤标准,应根据2014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为准。

问:你有无前科劣迹?(涉及到量刑情节,需详细问清)

答:。。。(1、曾因何时何违法行为在何处受过行政处罚的;2、曾因何时何犯罪行为在何处受过刑事处罚,后被何法院判刑后送何监狱执行,最后是何时在何监狱刑满释放的;)

答:我因涉嫌打架在。。。被抓获。

问:何时在何地打架的?

问:你把发生打架的详细经过讲清楚?

答:。。。(1、事情的起因,是临时起意还是经过事前预谋,如果有预谋,预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2、打架过程的具体行为,言语,侵害部位,是否受伤,事后是否去了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等;)

答:。。。(1、应当详细讯问策划的发起者是谁以及策划的具体内容是什么;2、策划过程中有无不同意见,对未明示同意参与的要重点讯问各犯罪嫌疑人其在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的参与行为,以此查明其主观故意;)

答:。。。(应当重点讯问打架过程中每个参与人的具体行为及言语、配合情况,每个行为人侵害部位,以及造成关键性伤害的行为人等)

问:凶器现在何处?

问:打架过程中造成对方几人受伤、伤情如何?

问:面对多人受伤,你做了些什么?

答:。。。(重点讯问嫌疑人是否有积极救治被害人、放任不管或逃跑的行为)

问:打架发生时,你们包括对方的衣着及体貌特征怎样?

问:你们与对方是否认识、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纠葛等因素?

问:你是否清楚打架是违法犯罪行为?

(二)及时对现场留下的血衣、血迹、作案工具进行拍照并由涉案人员和目击者进行辨认。

(三)及时核实案发现场及周边是否有监控录像,如有,应及时调取。视听资料到手后,应当及时截图并由涉案人员和目击者进行辨认。

(四)及时核实涉案人员的前科劣迹情况并予以调取。

(五)必要时应当对现场提取到的血衣、血迹做同一性鉴定。

一、法律适用

《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办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1.追诉标准:本罪是数额犯,办理敲诈勒索案件应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至5000元立案。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二、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要点

前面按照现有笔录格式制作,此处省略

答: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在。。。

问:你是否有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

问:你说说事情经过(供述和辩解)。

问:说说和你一同参与的同伙的情况?(如有同伙)

问:(针对个案进行讯问,如:作案工具、作案车辆、使用的银行账户的来历等在个案中出现的物证、书证进行详细讯问)

问:(针对嫌疑人辩解的要点,结合现有掌握的证据,在不透漏过多信息的前提下进行有针对性的讯问)

三、被害人询问笔录记录要点

问:你因何事报案?

答:我因被敲诈勒索

问:你讲讲事情经过

问:讲讲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答:详细叙述嫌疑人的数量、体貌特征(如非接触则无需)

四、取证要点

1.物证:

a.作案工具及照片;

b.账款、赃物及照片。

c.其他

2.书证

b.被害人书写的“欠条”等书证。

d.被害人受伤后病历及验伤报告。

e.其他。

3.鉴定意见

a.刑侦技术部门对涉案信件的文检鉴定。

b.刑侦技术部门对涉案录音资料的声纹鉴定结论。

c.公安网监部门对被用以操作电子文档进行威胁的计算机进行资料提取的说明和鉴定。

4.视听资料

a.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威胁、要挟内容的录音、录像资料。

b.现场录像资料。

c.嫌疑人取款录像资料。

d.其他涉案场所的录像。

目前我市司法实践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一般即认定为犯罪,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

根据2003年6月3日中国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应法律问题的答复》,伪造、变造、买卖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诉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答: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抓获。

问:你因何原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罪名?

问:伪造的目的?

问:在何时、何地找什么人伪造证件的?

问:伪造的证件的工具在该处?

问:伪造证件的数量?

问:伪造的证件现在何处?

问:伪造的证件是否有卖给他人?)

问:在何时、何地、以何种价格卖给他人的?

问:买你伪造证件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及证件种类及数量?

问:你以前是否实施过伪造证件等犯罪?是否有其他犯罪行为?

(二)及时对缴获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

(三)其他犯罪嫌疑人、证人对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的指认;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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