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索引号:2514294455294544376
成文日期:2024-06-05
发布日期:2024-06-05
发文字号:青人社字〔2024〕40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效性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强化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升基层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效能,打造集多元调解、工会维权、法律援助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总工会决定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在调处劳动争议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提高调解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力争将80%以上符合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劳动争议案件纳入案前调解,依法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源头治理。充分发挥协商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二)坚持依法调解。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矛盾问题,坚持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做到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及时化解劳动争议。
(三)坚持自愿调解。运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调解的,不得诱导、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
(四)坚持灵活高效。充分发挥协商调解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和技巧,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三、主要措施
(二)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市总工会从工会法律服务队伍中选派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过硬、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会干部等参与调解工作,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选派政治素质过硬、调解经验丰富的仲裁员担任业务指导员,帮助劳动争议调解员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调处能力,提高案前调解率。
(三)建立健全调裁对接制度。市总工会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进全市调解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积极引导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适宜调解的劳动争议,先行通过案前调解方式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调解就劳动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联合调解工作站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引导当事人积极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不能立即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仲裁审查的,引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未调解成功的争议,调解员要主动做好引导当事人申请立案等工作。调解过程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要共同做好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部署、协调和监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工作餐费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要定期举办劳动争议调解员培训班,不断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员调处劳动争议的能力。
(二)确保工作实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要不断规范调解流程、完善配套制度,形成有效机制,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探索建立本地区的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设立联合调解工作站、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
(三)注重总结宣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要总结经验做法,充分运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进行宣传。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在探索开展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将定期汇总,共同研究对策措施。
附件:1.青岛市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细则
2.调解协议书(样式)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总工会
2024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预防中心)
附件1:青岛市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按照《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总工会共同制定本细则。
一、人员选派
1.市总工会选派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过硬、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担任调解员,参与劳动争议案件案前调解工作,调解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选派政治素质过硬、调裁经验丰富的仲裁员担任业务指导员,为调解员提供业务指导,提高案前调解成功率。
3.调解员应遵守回避的有关规定。
二、调解员工作职责
1.接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派,对劳动争议案件开展案前调解;
3.总结归纳案件的基本事实;
4.向当事人各方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
5.向当事人各方提供类案的仲裁、法院判例;
6.向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7.鼓励当事人各方自主提出调解意见;
8.应当事人要求,提出初步调解方案,并征求当事人意见;
9.制作、送达调解协议书;
10.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11.整理调解案卷并归档。
12.发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特别是有可能引发集体争议的案件,调解员应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报告。
三、调解程序
4.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出席调解会议,或者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调解会议上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程序终止。由调解员告知当事人可按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向市或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调解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并作为调解档案留存。
6.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7.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及时将案卷材料交回,并办理仲裁立案。
当事人双方均一致书面申请延长调解期限的,调解时限不受15日限制。
9.案件处理终结后,调解员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四、工作考核
(一)调解员日常考核
2.工作期间应仪表整洁,举止文明;
3.调解员要对其所承办的调解案件负责,不得出现逾期和无故移交其他人员情况;
4.调解员应按照年度调解案件数量和调解成功率要求完成调解任务。
(二)调解员纪律考核
1.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1)由于工作不当,与当事人发生冲突、争执的;
(2)当事人投诉,经核实投诉内容属实的;
(3)存在不能按时完成调解案件等不胜任工作情形的。
2.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调解资格:
(1)调解员对参与调解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代理、向当事人介绍代理人的;
(2)受到行业行政处分或行业纪律惩戒处分的;
(3)对于重大、群体性案件,未及时汇报且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同一情形累计警告三次的;
(5)其他应终止调解资格的。
附件2:调解协议书(样式)
〔202〕第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案由)劳动争议一案,经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二、
三、
本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向市或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