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之梳理与解读

(一)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修改

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1950年《婚姻法》以及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设立婚姻无效的条款。无效婚姻的规定开始于我国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2001年《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将2001年《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条款删去。

因此,在此次司法解释修订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第(四)项删去,这也是与《民法典》保持立法一致的需要。

(二)关于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笔者认为,对于此条文的理解,可以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综合上述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程序,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理查明,确属无效婚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如果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法院应当将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而不是仅仅在判决中“直接认定婚姻无效”。(可参考判决:2018鲁01民终8110号)

2、人民法院对婚姻效力的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如果达成协议,另行制作调解书,与宣告无效婚姻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法院应当一并作出判决。按照之前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后,当事人可以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判决上诉,但对于宣告婚姻无效判决不能上诉。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并未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三)以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的效力问题

1、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不仅需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进行处理,还需要对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双方没有夫妻共同债务,也应当予以写明。

2、增加了“债务处理协议”。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关于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已经明确规定,即“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对此规定未变,并且增加了“债务处理协议”,这样规定,可以与离婚协议应当载明的内容相衔接,也更加严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100022

传真:(010)56916450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710061

传真: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518046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传真:(0898)66255316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200023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510510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310002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110013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210008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300141

地址: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274005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610020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215316

传真:(0512)67586972

地址: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010050

地址:香港特区上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0层2002号

传真:(00852)23339186

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66号商务项目(光谷总部中心)1期T1栋17层,528451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450046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410021

传真:(0731)82183551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361016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400020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230071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315199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THE END
1.“新规”出台,夫妻离婚后不用再争房产,统统这样处理如果房产是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登记权利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如果房产是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在婚后将原本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屋变更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一般应视为对另一方配偶的房屋份额赠与,该房屋的性质即从原本的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13445978739729522&wfr=spider&for=pc
2.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赵璐律师精选解答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离婚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如下: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https://m.64365.com/tuwen/aaaxypg
3.最新婚姻法财产分割司法解释(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规定)最新婚姻法财产分割司法解释(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规定) 男女双方结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如工资、投资收益等,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关于民法典新规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https://www.n6z6.com/falv/2211/13805.shtml
4.离婚律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什么原则司法解释法律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律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http://www.55577555.com/news.aspx?n_id=11756
5.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五大依据虽然婚姻法出台了,但是还有很多人对婚姻法还是不了解,特别是在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上,那么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规定是怎样的呢,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五大依据是什么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规定: 1、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第七条规定:如果婚后是一方父母https://m.jia.com/jcjm/article/471299.html
6.离婚财产可以分割不动产吗离婚财产是可以分割不动产的,具体分割的规定是:首先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分割;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产权登记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https://mip.findlaw.cn/ask/question_jx_259228.html
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及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https://www.yuping.gov.cn/xzjdbsc/tpz_5680445/gzdt/202008/t20200830_62817021.html
8.离婚后财产纠纷代理词范文本案是离婚财产纠纷,是基于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发生的纠纷,应该是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2年,而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况。原告的诉求是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而不是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https://lawyers.66law.cn/s2a17e6c6a459d_i1146507.aspx
9.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应不予确认。https://www.anyangls.com/h-nd-4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