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条文理解】

依据2001年《婚姻法》规定,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如果当事人对财产制没有约定的,除“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等应归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从性质上讲,这种共同所有关系实质上为基于婚姻关系成立的共同共有关系,婚姻关系即为成立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

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即共同关系不再存在,比如婚姻关系终止、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合伙被解散等。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由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改变为夫妻分别财产制等情形。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情形可作为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婚姻法》没有规定。实践中,会出现夫妻一方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这种情形下,夫妻另一方如何实现权利救济?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方式,但是因协议离婚要双方合意,诉讼离婚要经过一定期间,且最终能否准许离婚也不确定,故在此期间无法阻止夫妻一方的上述行为,无法实现权利的及时救济。在此情形下,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在理解和适用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准确把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产生的根据,是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承受家庭负担,负责家庭的生产和消费;共同共有发生的前提条件是婚姻关系的确立。男女双方从确立夫妻关系这一时刻开始,共同生活,组织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因此,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之前,对共有的财产原则上不能进行分割,以保持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和基础,保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不具备本条规定情形时,不应支持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在审判实践中,要严格把握这一原则,将允许分割的情形仅限定在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内,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扩大解释,避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随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家庭稳定,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障功能。

二、严格把握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限制条件

(一)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夫妻一方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第一种情形为: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隐藏,是指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不让对方知悉。转移,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第三人名下,造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假象,比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但是房产证办理在第三人名下,且故意不让对方知悉。变卖,是指在对方不知道的情形下,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且出售所得款项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只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将处分所得款项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则不属于该情形。比如夫妻双方就是否出售某房屋未达成一致,一方虽擅自出售了房屋,但是价格合理,且将出售款项交回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毁损,是指毁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毁损”应指故意的情形,不包括过失造成的损坏。挥霍,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不必要的消费,比如不合理的高消费、赌博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是指虚构夫妻共同债务,通过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虚构的债务的手段,达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在这种情形下,往往是夫妻一方和第三方串通完成。

认定上述各项行为时,不仅要认定行为的成立要件,还要注意只有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才能造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何为“严重损害”,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比如一方虽有上述行为,但是金额不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比例很小的,不应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

所谓扶养,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法定扶养义务,是指这种扶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而不是仅因情感产生的。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扶养义务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条款认定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比如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要求兄、姐有负担能力,且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如果不符合这种条件,可自愿进行,但不属于法定义务。又如对于叔伯、姑姨等亲属的帮助,法律并未将之规定为法定义务,属于自愿行为。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哪些主体可以提起请求分割婚内财产诉讼

虽然有的国家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可以请求债务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依据本条的规定,我国婚内财产分割诉讼的当事人仅限于夫妻双方,只有夫妻一方才有权提起该类诉讼。此外,婚内财产分割,不应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进行追偿,夫妻双方应当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之间是否进行了共同财产分割,不应影响债务的清偿。属于夫妻一方债务的,应当防止出现夫妻双方恶意串通,将财产全部或者大部分转移给另一方,从而损害债权人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不应当允许分割。

二、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的权利救济

如果是夫妻一方自身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的,患病一方可否请求财产分割?我们认为,依据《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其中扶养义务既包括生活上的扶助,更包括一方患病时的扶持,因此在一方患病时,另一方应当以支付医疗费用等方式保障患病方受到医治。其不履行该义务的,患病方有权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另一方不自动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的,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对其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不需要通过本条规定的方式来实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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