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二、案件事实
(一)婚姻关系与房屋购置情况
张女士与陈涛于1997年登记结婚,均系初婚。2003年1月,陈涛购买S号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2020年中,陈涛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处理S号房屋的分割问题,引发本次诉讼。
(二)拆迁与购房款争议
陈涛主张S号房屋是用其父亲单位分配的西城区一号房屋拆迁所得款项购买,张女士认可该事实,但同时主张西城区一号房屋已由陈涛的父母赠与自己和陈涛,因此S号房屋应归夫妻双方共有。然而,双方均无法提供西城区一号房屋的拆迁档案或相应拆迁线索,且陈涛明确否认赠与事实。
(三)二审证据提交情况
二审中,张女士提交户口本及《致拆迁居民的一封信》,试图证明自己作为西城区一号房屋的被安置人享有拆迁利益,且拆迁款不足以支付S号房屋购房款,其余款项来自夫妻共同财产,以此主张S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陈涛对这些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西城区一号是其父承租的公房,拆迁安置利益与张女士无关,且该地区多次拆迁,这些证据不能作为西城区一号房屋的拆迁依据。
三、各方诉求
(一)原告张女士诉求
1.一审请求依法分割未处理的S号房屋;
2.二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S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一、二审诉讼费由陈涛承担。其依据是认为自己作为被安置人享有拆迁利益,且购房款部分来自夫妻共同存款,S号在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保障自己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财产权益,避免因离婚而遭受不公平的财产损失,同时也是基于对婚姻期间共同财产投入和贡献的考量。
(二)被告陈涛辩称
四、法院裁判结果
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案件分析
(一)赠与事实的证据认定与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张女士主张西城区一号房屋已由陈涛的父母赠与自己和陈涛,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佐证这一主张。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在陈涛明确否认赠与事实的情况下,张女士仅凭自述无法认定赠与事实的存在。这体现了证据在法律认定中的关键作用,只有具备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当事人的主张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避免了因无根据的主张而随意改变财产权属关系,维护了财产所有权的稳定性和法律关系的确定性,确保法律不会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随意干涉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保障了产权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房屋产权性质的综合判断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