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上述规定,在复议、诉讼法定期限内,应当停止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最高法行再2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素媚,女,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凤岭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蓝飞,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楚安,广西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胡素媚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青秀山管委会)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8)桂行终5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审查,并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8771号行政裁定,提审该案。2019年10月22日,本院编立提审案号,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素媚申请再审称:1.原审遗漏了其主张的房屋内财产损失和征地拆迁搬迁补助费、误工费、临时过渡补助费等损失;2.原审对案涉房屋的赔偿数额没有计算公式,是按人口计算赔偿,还是按照房屋价值计算赔偿没有明确定论。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改判青秀山管委会恢复房屋原状或者按规定确定应补偿的比例后进行换算,最少应产权调换60平方米房屋给胡素媚并赔偿房屋损失243750元;判决支持胡素媚在原审主张的房屋内财产损失和征地拆迁搬迁补助费、误工费、临时过渡补助费等损失。
青秀山管委会答辩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地上附着物损失238886.52元合法有据;胡素媚主张案涉房屋已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胡素媚没有证据证明房屋内财产损失,一、二审判决驳回其损失主张,合法有据。综上,请求驳回胡素媚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本院对一、二审认定基本事实予以认可。
经再审查明,269号《通知》载明:”四、政策依据:(四)《关于整体搬迁青山园艺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青政发[2008]24号);(十)《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0号)。””六、征地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二)拆迁补偿(补助)标准:1.住宅房屋补偿(补助)标准。对于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前建设,且不属于有关行政机关已按程序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户家庭安置人口计算,人均建筑面积80㎡以内的,补偿标准为框架结构2320元/㎡、砖混结构2090元/㎡、砖木结构1640元/㎡,简易结构1340元/㎡;人均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但在18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在被拆迁户配合拆迁的前提下,可参照南府发〔2008〕15号文‘农业生产配套用房’补偿标准,给予不超过250元/㎡的补助;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再补助。对于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建设,且未取得有关建设手续的住宅房屋,按违法建设处置,不予以补偿。”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上述规定,在复议、诉讼法定期限内,应当停止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本案中,青秀山管委会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1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后,当日便强制拆除了案涉房屋,该强制拆除行为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据此确认青秀山管委会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违法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本案中,胡素媚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为,确认青秀山管委会实施强拆胡素媚案涉房屋行政行为违法;判令青秀山管委会赔偿胡素媚案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损失2175000元、家具和电器用品等损失20000元;判令青秀山管委会解决胡素媚居住问题。胡素媚在二审上诉期间请求由青秀山管委会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其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变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50㎡房屋给胡素媚;赔偿产权调换剩余房屋面积损失1540000元、屋内财产损失363180元、房屋搬迁补助费4350元、搬迁误工费500元及临时过渡补助费10989元。以上系新的诉讼请求,但均未提出正当理由,二审对此问题已明确不予准许。故胡素媚主张原审法院遗漏了其主张的房屋内财产损失和征地拆迁搬迁补助费、误工费、临时过渡补助费等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二审判决确认青秀山管委会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行为违法正确,应予维持;一、二审判决青秀山管委会对于该违法拆除行为所造成的案涉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正确,但一、二审判决对胡素媚被拆除的案涉房屋内日常生活用品损失没有给予赔偿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行终50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行一初字第186号行政判决第三项;
三、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行一初字第186号行政判决第一项;
四、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行一初字第186号行政判决第二项为: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赔偿胡素媚房屋、地上附着物损失人民币238886.52元,房屋内家具、电器用品损失人民币20000元;
五、驳回胡素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由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田心则
审判员杨志华
审判员寇秉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胡荣
书记员陈茂森
北京金牌律师马建波提醒大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是比较复杂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后才能进行拆除,同时在拆除之前还要仔细认定该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修建的,避免出现拆错房屋的情况。如果遇到了这类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马建波律师
律师简介
马建波,男,北京著名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国际经济合作促进会副秘书长。现为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部主任、团队带头人和主办律师。
北京马建波律师专注不动产(房地产)纠纷业务,致力于房屋拆迁和征地补偿、房地产合同纠纷法律问题的研究以及法律实务问题的解决,代理全国各地不动产纠纷案件千余起,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战经验。其代理的维权案件遍及北京、河北、天津、山东、辽宁(鞍山、营口)、内蒙古(乌兰察布)、新疆(乌鲁木齐、哈密)、甘肃、山西、河南(郑州、三门峡)、江苏(南京、淮安)、浙江(湖州、长兴、台州)、湖北(恩施、荆州)、四川、贵州、厦门、福建、广西、广东等省市,进行了城市房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维权、企业厂房拆迁维权、养殖场征迁维权、土地租赁拆迁维权、城中村改造及市场搬迁腾退、违章建筑拆除救济等系列维权活动,取得了系列卓越办案成果。其为人正直、诚信,办案严谨、负责,敢言、敢辩,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广大当事人的一直好评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