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2020年第65次审议会议于2020年8月28日下午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一)暂缓审议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二、审核意见
(一)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请保荐人结合发行人收入及利润在2019年度出现大幅增长而核查程序因疫情影响受限的情况,针对2018到2019年度收入增长超过100万元或毛利额增长超过50万元的客户执行有效的替代核查程序,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说明仅对部分客户提供、对同一客户同时存在提供安装服务或不提供安装服务的情形的技术可行性及商业合理性,分析该等操作是否可能导致客户因产品无法达成性能预期而出现退换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被多次举报,请发行人:(1)结合与CET公司2019年多笔销售合同的签订情况、销售回款情况、最终客户的经营情况,进一步说明上述销售业务的真实性;(2)披露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并分析该等诉讼可能出现的不利结果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深圳市润天智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年8月12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年6月18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肖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名称:深圳市润天智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江洪
被告二姓名:江洪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损害原告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请求判令二被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函澄清,为原告消除影响(函件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5、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亿;
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39万元;
7、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受理费、保全费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经营没有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经营没有影响,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立案通知书(2021)粤03民初4873号。
深圳市润天智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7日
2020年11月12日,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根据《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二),本所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审核)〔2020〕914号
关于终止对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20年4月16日依法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核。
2020年11月12日,你公司和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本所提交了《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汉弘集团董办发[2020]10号)和《关于撤回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民生证字[2020]735号),申请撤回申请文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本所决定终止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科创板终止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2020年11月13日印发
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65次审议会议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定于2020年8月25日上午9时召开2020年第65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会上市委委员
葛徐柳艺韩贤旺胡咏华苏启云
二、审议的发行人
(一)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
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2020年8月14日
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65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
三、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选取2018到2019年度收入额增长较大的典型客户,如何与该等客户建立业务联系,在2019年度向该等客户发送产品是否负责安装、是否已收回货款;(2)结合货款回收的最新结果,分析新冠疫情对发行人客户的业务造成的不利影响是否已导致发行人所售产品的延迟安装及货款的推迟回收,是否影响货款的可回收性,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分析包装数码印刷机收入在2019年度大幅增长的趋势是否可持续。
请保荐代表人结合发行人收入及利润在2019年度出现大幅增长而核查程序因疫情影响受限的情况,说明是否执行了包括核查发行人与客户之间商务沟通记录等的特别核查程序,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以较低价格收购原墨水供应商珠海东昌且该公司在被收购后持续亏损的现实情形,与发行人所声称的将投入募集资金扩大墨水产能并将墨水业务发展成为发行人的重要业务的预期之间的内在商业逻辑;(2)珠海东昌原实际股东李明喜以低于其他外部投资者的价格入股发行人,是否与发行人的收购行为存在内在联系。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仅对部分客户提供、对同一客户同时存在提供安装服务或不提供安装服务的情形的技术可行性及商业合理性,分析该等操作是否可能导致客户因产品无法达成性能预期而出现退换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020年8月28日
发行人名称: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2年5月14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9年11月26日
注册资本:37,090.9090万元
法定代表人:肖迪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嶂背社区园湖路322号101
控股股东: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肖迪
行业分类:专用设备制造业(代码C35)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公司以轻资产模式运营,集中资源投入技术研发。报告期内,公司累计研发投入1.97亿元,占累计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10.00%。截至2019年末,公司研发及技术服务人员295人,占员工总数的32.81%。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190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9项、实用新型154项、外观设计17项)和52项软件著作权。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8,447.22万元、60,883.18万元和88,118.2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0,540.17万元、10,034.36万元和20,720.92万元,业务规模持续快速增长,并保持了良好的盈利水平。
技术风险
(一)核心技术人员涉诉风险
(1)深圳市润天智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诉赵义发、李晓刚(被告)侵犯商业秘密案
汉拓数码于2010年7月推出HT2512UV平板数字喷墨机,润天智认为该产品与其生产的PP2512UV平板喷绘机的喷头控制板程序、打印驱动程序的8段源代码相同,并认为赵义发和李晓刚将其商业秘密披露给汉拓数码,用于生产与润天智相似的喷绘机。
2018年1月29日,深圳市公安局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2月9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龙岗区检察院分别于2018年3月19日和2018年5月1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018年7月20日,龙岗区检察院下达“深龙检刑不诉[2018]404号”和“深龙检刑不诉[2018]405号”《不起诉决定书》,经龙岗区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赵义发、李晓刚不起诉。
2019年1月8日,润天智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认为被告违反其与原告签署的《保密协议》约定,侵犯原告商业秘密,请求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
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下达“(2019)粤0307刑初196号”《刑事裁定书》并作出裁定,法院认为润天智起诉被告人赵义发、李晓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依法驳回润天智对被告的起诉。
2020年1月12日,润天智就上述一审裁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3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述上诉案件。计划于2020年8月14日开庭审理。
(2)润天智(原告)诉汉拓数码、汉弘集团(被告)侵犯技术秘密
有关上述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关于润天智起诉赵义发和李晓刚案
目前,赵义发担任公司子公司弘博智能总经理,是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之一,李晓刚担任公司子公司弘锐精密研发经理。赵义发、李晓刚未侵犯润天智商业秘密,润天智诉讼请求被二审法院支持的概率较小。若赵义发、李晓刚在上述诉讼二审中败诉,则直接导致该二人离职,造成公司研发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流失,并可能会对公司及子公司汉拓数码与润天智的民事诉讼产生不利影响。但润天智起诉公司及汉拓数码、赵义发、李晓刚案件涉及的机型不涉及公司报告期内及目前的核心技术、其他技术及主营业务产品,因此不会对公司核心技术、研发、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关于润天智起诉公司及子公司汉拓数码案
①润天智为主张其被侵权,首先应举证其订单实际减少量,但由于当时国内
外生产2512UV平板打印机的厂家众多,应难以判断该等损失与汉拓数码有直接关联,且润天智在其诉讼请求中未能明确订单减少量或实际损失金额。即便其能够举证其减少的订单与汉拓数码新增订单存在密切关联,但减少订单金额最高也不会超过汉拓数码销售搭载北极星喷头的HT2512UV平板打印机的金额。
③若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害人的获利情况,或提交的证据未被人民法院采纳,则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问题1.关于核心技术人员涉诉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润天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赵义发、李晓刚,该案件的二审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收到二审开庭通知;发行人不会对赵义发、李晓刚或任意一名技术研发人员存在重大依赖,上述诉讼不会对发行人核心技术、技术研发及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披露:(1)润天智起诉赵义发、李晓刚案件的主要事实情况,是否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其他技术及主营业务产品,如是,涉及的产品销量、销售收入、核心技术产品收入等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形;(2)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赵义发、李晓刚是否存在败诉的风险,若二人败诉,预计对发行人核心技术、研发、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所产生的不利影响;(3)发行人及其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等是否存在其他诉讼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和发表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对发行人可能造成的影响作敏感性分析,并作风险提示。
润天智起诉赵义发、李晓刚案件的主要事实情况,是否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其他技术及主营业务产品,如是,涉及的产品销量、销售收入、核心技术产品收入等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形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之“(一)深圳市润天智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诉赵义发、李晓刚(被告)侵犯商业秘密”补充披露如下:
1、润天智起诉赵义发、李晓刚案件的起因和发展过程
(1)案件的起因
8-1-4
(2)案件的发展过程
2019年1月8日,润天智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其认为赵义发、李晓刚违反其与润天智签署的《保密协议》约定,侵犯润天智商业秘密,请求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赵义发、李晓刚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
2020年1月12日,润天智就上述一审裁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3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述上诉案件,并已于2020年8月14日开庭审理,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尚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