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两个指引文件,目的是建立标准化操作规范,降低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控基础。
据银保监会介绍,此前曾印发过《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两个办法虽然在经营条件、承保类型、禁止行为、承保限额等方面,对信保业务提出明确监管要求,但受文件性质、篇幅体例等方面的限制,《办法》难以对具体内容进行逐一细化,尤其是内控管理方面,难以在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两大环节,对其操作规则、操作标准作具体要求,所以制定两个指引,对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两大环节分别作出细化要求,更好的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
此前,融资性信保业务主要存在几个突出的问题比如销售不规范问题,保险公司独立风控能力不足,合作方管理缺失导致风险传递等。而这本次的两个指引,覆盖保前、保后的全流程管理,针对当前融资性信保业务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了操作标准。
在销售规范方面,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默认勾选、代消费者投保等方式剥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严格按照银保监会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另外要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规范线下销售流程。
在业务制度方面,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建立明确的融资性信保业务核保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核保流程、准入标准、风险分类和额度管理等。另外审核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时,要对履约义务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验证,以及对履约义务人进行偿债能力评估,结合履约义务人的整体风险水平确定风险分级,强化核保过程的反欺诈管理,建立反欺诈的评估标准、信息类型,根据类型进行分类处理,并对高风险清单进行留存、保管。
在合作方管理方面,要求保险公司要制定销售、资金方、催收追偿等合作方管理制度,至少要明确合作方准入标准、评估体系和退出机制,制定统一的合作协议要素模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分工清晰、责任明确避免出现因合作方管理缺失而导致的风险传递。对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资质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
2.未聘用因行政处罚被禁止进入保险业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质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
1.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2.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无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3.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
在风险处置方面,保险公司要建立风险处置工作机制,指派专人对风险预警提示进行及时处置,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于红色预警信号,要暂停新增授信,并采取主动措施提前介入,提早进行风险管理,对展业政策进行检视和调整,并明确报告机制和相应措施。
在催收以及追偿方面,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催收工作,要将合规性要求作为催收评估考核工作的重要指标。提出保险公司采用自催收方式的,可建立集中催收与属地催收相结合的催收机制;而采用委外催收方式的,要建立对合作催收机构的管理制度。在追偿方面,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和谨慎性原则对追偿款进行财务处理,制定追偿款会计处理的管理制度,严禁虚增追偿款。
银保监会表示,“两个指引”的印发,将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对标行业领先、夯实行业基础、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控能力。同时,“一个《办法》两个指引”能够进一步夯实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基础,达到“行业发展有标准,实施监管有抓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