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存在不少因征信记录错误维权新闻,征信记录错误给消费者造成严重困扰,严重影响正常办理房贷、车贷等。
2021年5月24日,一篇报道《荒唐!侮辱字眼竟上了南通市民个人征信报告》引发网友热议,房女士征信报告职业信息里赫然写着“专业做鸡十年”字样。2021年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针对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征信报告出现侮辱性字眼”问题,决定从即日起暂停其征信系统查询权限,责成其内部整改。
一、消费者起诉银行等金融机构消除
不良征信记录胜诉要点
(一)双方无金融借款法律关系及事实
(二)虽然有借款事实但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豫民申8935号,法院裁判要点:公民的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之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同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本案中,滑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6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明确判决马俊涛对该笔贷款不承担担保保证责任。在该判决生效后,滑县农商行、滑县农商行老店支行未及时报送消除马俊涛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的不良信用记录,导致对马俊涛的个人信用及经营活动产生影响,该行为对马俊涛的名誉权构成侵害,应当予以消除。原审判决滑县农商行、滑县农商行老店支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撤销马俊涛不良信用记录申请,协助消除马俊涛不良信用记录,并无不当。滑县农商行、滑县农商行老店支行报送马俊涛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属于侵害马俊涛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滑县农商行、滑县农商行老店支行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三)虽然有借款事实但金融机构未及时行使权利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豫民申586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梁东波、樊为民为案外人李相林在濮阳农商行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李相林的贷款逾期未还而导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显示梁东波、樊为民个人征信不良记录,梁东波、樊为民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三年,即保证期间届满之日为2014年9月27日。
在此期间,濮阳农商行并未要求梁东波、樊为民承担保证责任,梁东波、樊为民的保证责任已于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免除,濮阳农商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消除梁东波、樊为民的不良征信记录。
濮阳农商行未履行该项义务致使梁东波、樊为民的个人信用遭受侵害,故原审法院判决濮阳农商行删除梁东波、樊为民在金融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濮阳农商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民申1653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是否应删除被申请人的不良征信记录。被申请人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申请人无权要求其偿还贷款,属事件终止,申请人应删除其不良信息记录。而申请人认为,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五年,是指被申请人将贷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起五年,被申请人至今未清偿所有贷款,申请人不应将其个人不良信息删除。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贷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终期是2009年4月25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现已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强制被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金融机构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应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申请人未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视为事件终止之日。截止被申请人一审起诉,已超过5年,原二审判决对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妥。综上,原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七一路支行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二、金融机构消除不良征信记录
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征信记录错误,本质上是侵犯名誉权,如前所述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院要求消除不良征信记录,当消费者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时往往难获法院支持,主要因为侵权责任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包括:侵权事实、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实际损失等,消费者难证明同时构成上述要件。
(一)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典型案例及其他各级法院多数倾向不支持损害赔偿请求
(1)金融机构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的规定,信用评价关涉个人名誉,民事主体享有维护自己的信用评价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有权对不当信用评价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上林某银行作为提供信用评价信息的专业机构,具有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用户信用信息的权利和义务,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应当及时核查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本案中,上林某银行未及时核查周某某已依法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况,在收到周某某的异议申请后,仍未上报信用更正信息,造成征信系统对周某某个人诚信度作出不实记录和否定性评价,导致周某某在办理信用卡、贷款等金融活动中受限制,其行为构成对周某某名誉权的侵害。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与王振军名誉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8)陕民申2216号法院认为:即便王振军未被纳入该不良征信记录,其仍可能因其他原因无法获批贷款。其未获贷款之财产损失,与申请人的行为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二)少数法院支持合理损失赔偿请求
(1)陈启宝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8)沪民再13号9,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所称维权费用损失,系其为排除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生必要费用,与民生银行未及时更正错误信息的行为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故民生银行应予赔偿。
再审申请人所称贷款失败导致的商业机会和利润损失,也是一种财产损失,但因与被申请人错误上报信用信息的行为之间缺乏相当因果关系,故对其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具体理由有二:一是,按常理银行是综合判断贷款人信用、担保物情况、担保人信用以及资金用途等多种因素后才会作出拒绝放贷的决定。再审申请人作为该笔贷款的担保人,其信用信息可能是银行作出拒绝放贷的一个因素,但在没有证据证明它是决定性因素的情况下,本院不能认定拒绝放贷与错误信用信息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其次,该笔贷款申请人是再审申请人经营的企业,而非再审申请人本人。
贷款失败直接遭受经济损失是该企业,而后才会传导至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因此所受的损失与被申请人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过于遥远和间接,本院不能认定两者之间存在相当性。
再审申请人所称名誉受损需赔偿抚慰金,属非财产上损失的金钱赔偿,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该条明确规定,只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按再审申请人所称,其错误信用信息仅被一家银行查询,错误信用信息尚未广为传播。
又,本案错误的信用信息是小额的贷款逾期,按常理并不会导致他人对再审申请人的社会综合评价严重降低。所以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其有关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考量诸多因素后,亦认为不应予以支持。首先,如前所述,错误信息仅传播至一家银行,在此范围外进行赔礼道歉,无助于改变再审申请人的信用。其次,本案判决业已明确指出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侵权,亦判令其对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本案公开开庭,公众也可以公开查悉判决。再进行赔礼道歉,已无必要。
(2)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晋民申250号认为:从而使被申请人某些权利受限,名誉受损,故被申请人请求再审申请人消除该失信记录并赔偿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也不存在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的问题。同案(2021)晋11民终1672号载明一审法院判决“原告穆×与被告交×之间不存在金融借贷关系;二、被告交×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消除原告穆×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征信;三、被告交×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穆×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三、分析律师代理消费者处理
征信记录错误实操要点
(一)律师代理消费者处理征信记录错误,可结合该类案件自身特点,将业务范围扩展到代理投诉、异议等非诉业务
故律师在代理该类案件时,应立足消费者基本权利,可根据当事人具体诉求,将业务范围扩展到维权法律咨询、代写维权法律文书、代理投诉、代理异议等非诉事宜。
(二)律师可代理消费者提出异议
(三)律师可代理消费者提出投诉并要求监管处罚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如前所述,已经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书面异议,若其置之不理,律师可以代理消费者向当地人民银行投诉。应注意以下几点:
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第四十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笔者当时向属地人民银行就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征信记录错误进行投诉,当时太原人行工作人员很热心很负责,至今记忆犹新。晋商消费估计担心被处罚第二日便删除本人错误征信记录,笔者想说的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异议成立,人民银行一般也会积极受理推进处理。目前监管还是很严格,也一直强调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近年来因征信记录问题银行等金融机构被人行处罚案例也是屡见不鲜。
(四)律师代理起诉名誉侵权
目前,从最高法院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来看,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征信记录错误,法院一般是会支持更正或删除不良征信记录的诉请,对于损失赔偿请求,建议告知当前司法实践,避免当事人期许过高,可以适当主张维权等合理损失。
总之,笔者认为律师代理征信异议类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重视异议证据收集及审查,可通过异议、投诉、诉讼等多种方式同步或递进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然个人不建议无依据、无事实、无证据的恶意投诉、异议,律师应对当事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