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林律师动态杨学林律师2024-12-2217:46:1917103
杨学林律师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一个刑辩律师在贵阳的办案日记(一)
贵阳记(一)
昨晚,在重庆,有机会聆听了孙发荣律师的一席话。有一些感动。作为某书记所指的时不时发出一些“杂音”的重庆律师,孙律师是值得人敬佩的。正直是一个人非常可贵的品质,而对一个人是否正直的考验,在于看其在压力之下的表现。听孙律师一席话,更让我知道,体制内还是有很多正直的好人。当孙律师说到“我去北京开会,找到机会向吴委员长提出一定要把律师法的执行情况列入执法检查项目,……我对北京的谁谁谁谁谁谁说,你们一定要保护好朱明勇啊”,一刹时,我真是被感动了。
重庆雾气朦胧,贵阳爽朗清风。
在贵阳机场出口遇到了张锦宏律师,他从郑州来,在重庆中转,原来与我是同机。
到达小河,陈有西律师,刘志强律师,段万金律师,李志勇律师,周立新律师,曾维昶律师,张颖,何丽,鲍兄等新老朋友已经在等着午餐。席间询问了陈段二位律师上午去法庭沟通的情况。
午饭后,回房间放了东西,立即去某区看守所会见黎猛。在看守所外,遇见了黎猛的母亲和他的两位姐姐,她们想借着律师会见,也看一看黎猛。我告诉她们,律师会见在里面的会见室,家属现在不能会见。她们可能是因为明天要开庭,老远的从开阳老家过来贵阳,希望在庭审前看一眼黎猛。在所有的看守所,我最不忍的,是家属那掺杂着企求、希望、失望、绝望、痛楚、担忧、牵挂的目光。人生一世,情是最珍。
某区看守所的会见室的走廊外面,是一排猪栏,里面养着十来头猪,可能是看守所自己养的,味道奇特而浓烈。
看守所出来,直奔小河法院,找到黄审判长,其将我领到朱庭长办公室。我说我收到的出庭通知书上写了今天上午进行证据交换,并且召开交流会,我因事今天中午才到贵阳,所以,下午来复制检察院补充提交的证据,并来进行交流。朱庭长说,我们今天一天就安排与律师进行这些工作,上午与陈有西律师等进行了理性友好的沟通,大家表示了相互理解共同把庭开好。在我对三本补充案卷进行拍照复制时,朱庭长与我进行了一些闲聊式的沟通,对本案第一次开庭的情况说了一些他的看法,并对一些律师进行了他的评价,从朱庭长的说话来看,不少律师与法院之间,还是存在一些“误会”的,这些“误会”可能因为视角、立场不同,而会一直存在。法院当然喜欢“配合”的律师,但是,如果配合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维护社会正义,那么律师当然会配合。但是,如果配合是为了糊弄法律、糊弄当事人,那么,可能并不是每一位律师都会“配合”的吧。
然后,在确定朱庭长要与我交流的问题都交流完了之后,我向朱庭长提出了我要与法院交流的问题,以下是我的问题和朱庭长的回复:
1、关于管辖异议,我有三个问题:A我于5月4日书面向审判长提出了管辖异议书,但是至今对我没有任何回复,我认为从相互尊重的司法礼仪上来说,法院对于我的管辖异议书应当有一个回复;B请问贵院管辖本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C如果是中院指定管辖,那么有没有中院指定管辖的裁定。朱庭长对于第一个问题,记了下来;对于第二个问题,回复说是根据刑诉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由贵阳市中院指定管辖。并且,给我复印了贵阳中院的指定管辖裁定书。
2、关于黎猛的取保候审,我有两个问题。A我于2012年5月4日当面向审判长提交了对黎猛进行取保候审申请书,可是,至今没有任何答复,如果说没有答复管辖异议还只是一个司法礼仪问题的话,那么没有答复取保候审申请,就是违法的问题了。因为最高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187条有明确规定: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之后,应当(是应当)七日内书面答复。B黎猛本人也有强烈的疑问,如果同罪名,可能的刑期相同,其他人取保了,但是黎猛却没有取保,那么法院有必要说明一下法院的取保候审标准是什么?是法定的情节,还是被告人姓什么,还是换不换律师?朱庭长回复说法院的取保候审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的,主要考虑情节,有的是因为病重。
就此问题,晚上,我了解到了本案的另外一位已经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何某某,被控罪名是六项(黎猛是三项),有两项罪名与黎猛相同,还有黎猛所没有的寻衅滋事等人身危险性较强的罪名,但是此人却因为解除了外地律师而被取保候审了。
3、我要求本案完全的、严格的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即不能采取任何限制旁听,不能变相的不公开审理,要满足旁听人员的旁听需求,我还说现在有不少法院采取发旁听证的方式搞变相的不公开审判,但是其实大家都知道法院的这套把戏,这种做法对公开审判制度伤害巨大,我不希望在本案中也出现这种戏弄法律的情形。朱庭长说任何公开也要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比如说场地、安全等因素的影响,所以要通过发放旁听证的方式确保庭审顺利进行。我说场地听说是大礼堂,应有足够空间,安全的话进去旁听都要经过安检,可以保证安全。他说个人对法律的理解可能有差异,我们对公开审判的理解和你的不一样。我说我的理解是要按照法律本来的精神去执行公开审判去实现真正的公开审判,而不是加以条件去限制旁听,如果旁听的人足够多,法院应当使用最大的法庭,如果有几百人想旁听就应当想办法设置大屏幕同步播放,如果全国人民都有旁听需求,就应当通过电视台直播庭审,这才是公开审判的本来意义。朱庭长笑笑说不可能。
5、我要求查阅和复制前面开庭的庭审笔录以便了解前面开庭的详细情况,更好的履行辩护职责。朱庭长说查阅可以,但是因为还没有结束,没有经过被告人和辩护人签字确认,怕有要修改的地方,所以不能复制。此处我没有坚持,于是在法官办公室里阅读一大本厚厚的庭审笔录。从笔录里,清晰的闻到了当时的哨火味,当时的激烈庭审现场,似乎要从笔录纸上一跃而出。
阅卷结束,已是晚上八点半。朱庭长友好的邀请我吃晚饭,我感谢了他的好意,并婉拒。
回宾馆,大厅里看到两位警察坐在前台,边上的茶座里,五六人便衣坐着。贵阳真是费心了。
明天,大幕就要再一次拉开了。
2012年6月7日,贵阳,小河
贵阳记(二)
早起,有雾。
见到了传说已久的律坛怪侠杨金柱律师,主动上前结识。与陈有西律师,杨大侠同车往小河法院的庭审法庭:413厂大礼堂。车上,第一次听到了杨大侠那独具特色的湖南普通话,杨大侠兴奋地与我们说他昨天晚上一到宾馆之后自己就慢慢地打出来了致某副院长的第七封公开信,并且说要到北京的法院起诉某副院长。或曰:肯定不会受理。杨大侠说那也要“打个水响”。
大礼堂外,场面惊人,警车数十,一辆救护车,一辆消防车,警察上百,围观者众,可能有好几百。
庭审现场挂出了媒体席的标牌,从左至右:贵州日报、人民法院报、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贵州电视台、金黔在线。
有一位记者过来问我哪位是陈有西律师,我告诉他之后,他找到陈律师,说,想就本案采访陈律师,说这边只让发通稿,而他认为通稿不能反应新闻的真实情况,所以,想从律师这边对有关问题进行采访。中午休庭后,该台记者对杨大侠进行了采访。
而后来从有一些辩护人对黎猛发出的问题来看,明显可以看出是连起诉书都没有消化的。
庭审开始,审判长先就管辖问题,驱逐辩护人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说明。认为指定管辖合法有据(但是没有解释小河检察院起诉到小河法院之后再由贵阳中院指定小河法院管辖这一严重不符合逻辑的问题);认为辩护人违反法庭秩序,经警告无效,驱逐是合法的;认为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将在询问被告人程序之后,统一进行。
庭审首先由对黎猛的发问开始,在法警将黎猛带上法庭之后,我举手,得到审判长允许之后,我站起来说:作为黎猛的辩护人,为了有效的维护黎猛的合法权利,我必须要在庭审开始之前提出两个问题,1、我认为庭审程序应当从对黎崇刚的发问开始,因为上次在此程序时,黎猛没有辩护人,如果不从对黎崇刚发问开始,将使黎猛的辩护人失去对黎崇刚就其与黎猛有关的案情进行发问,这将损害黎猛获得辩护的权利。2、关于对黎猛的取保候审问题,我于2012年5月4日向审判长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但是至今没有答复我,而根据最高院对于刑诉法的解释,收到辩护人的申请书之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答复。而且,黎猛本人昨天在会见时向我提出贵院的取保标准是什么,我无法回答,我昨晚进行了一些了解,了解到本案有其他被告人比黎猛罪名多出一倍但是因为解除了律师的委托所以被取保候审,我想请问一下贵院对于取保候审的标准。审判长说黎崇刚的问题讯问完毕之后可以再进行询问;第二个问题是黎猛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且说我所了解情况有误,该人并没有被取保候审。(注,中午休庭后经调查,此人的取保问题确实是我调查到的信息有误。)
然后,审判长说由控辩护双方对黎猛进行发问。我举手请求发言,审判长不允许,说辩护人只能在辩护人发问环节说话。此处我没有坚持。
公诉人发问完毕之后,轮到我发言时,我站起来,说,我现在说我刚才举手要求的发言,我要说的是我对法庭的一个请求,请求法庭准许我的当事人黎猛脱掉身上的囚服接受询问,因为,一个穿着囚服的人说出来的话,和一个衣冠楚楚的绅士说出来的话,给人的感觉是完全不同的,不能因此影响法庭对被告人陈述的可信度的公正判断。审判长直接对黎猛说,黎猛你要是愿意,你可以脱掉。黎猛听后立即脱掉了囚服。
我想起在常熟法院的法庭上,何强也是审判长话音一落后马上就脱掉了囚服。没有人喜欢这样的一个马甲,这样一个带有明显人格侮辱的标记。即使是被告人,在法律上,法院判决确定之前是无罪的,那么,对于一个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人,有什么理由要给他强加一件印着犯罪标记的马甲呢?穿着马甲受审,是与无罪推定原则直接违背的。取保候审的极少使用,也是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的:既然是无罪,为什么要以羁押为原则?无罪推定虽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写进了法律,但是,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类似的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背离的“技术性配套措施”,这些措施的存在,是无罪推定原则并没有深入人心、在司法领域里并没有真正贯彻的可悲的表现。
审判长在陈有西律师对黎猛发问完毕之后,直接宣布要法警将黎猛带下法庭,直接无视其他54名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存在!因为他们是贵州本地律师吗?在辩护席上一阵骚动之后,审判长反应过来,才说请辩护人有问题要问的逐一对黎猛进行发问。很多律师,可能是因为其当事人的案情与黎猛无关,没有对黎猛进行询问。
有一位贵州律师在对黎猛发问之前,请审判长让法警给黎猛倒一杯水,审判长安排法警给黎猛倒了一杯水,而且,后来,每一位被告人带上法庭之后,审判长都会安排法警给被告人倒一杯水。
把黎猛带下法庭之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下午,有不少本地律师没有来。旁听席上,空着不少位置,但是场外却有不少想旁听的人进不来,这就是中国特色的公开审判。
有贵州律师被要求今天不得到法庭现场,不得就此案发博客微博。
下午对第四被告人谭小龙、何菊健、蒙祖玖、黄陆兵、谢应林询问。
何菊健的律师只对他询问了五个左右的问题,他可是“贵州打黑第一案”的第五被告人,被控“黑社会”大哥级的骨干成员呐。何菊健解除了原辩护人而后由法院指定了现辩护律师,法院就是这样来保障程序公正的?
我除了询问何菊健与黎猛案情有关的事实之外,还问了何菊健一个问题,我在问之前,我知道他可能没有开口回答的机会,所以我先重点强调了我的这个问题很重要,我的问题是:何菊健,有没有人给你做工作要求你更换辩护律师?审判长立即打断。当然,她一定会立即打断。
蒙祖玖在回答杨金柱律师的问题时,说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不准看笔录,不写字就打。都是吊。都指向同一名警察。
法庭一开始不准许三黎的辩护律师询问与刑讯逼供有关的问题。在下午的询问中,何、蒙二人的辩护律师都没有提出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在面对被告人法庭陈述与侦查阶段陈述完全不一致的重大事实矛盾时,并没有询问被告人为何存在矛盾,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杨金柱律师陈有西律师问到有关的问题时才问到刑讯逼供的问题,而在杨金柱律师询问到这几位被告人与黎庆洪有关的供述存在矛盾时,涉及刑讯逼供的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审判长以只能由被告人自己及辩护人才能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理由,打断杨金柱律师就此问题的提问。
强争之后,杨金柱律师在法庭上大声说:我要提请在座的各位辩护人不管是聘请还是指定的,请你们履行自己作为辩护律师的职责!(发现有明显的非法证据线索时,必须向法庭提出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近五点钟的时候,突然听到审判长说:请第某排第某位的辩护律师醒一醒。。。
第七、第八位被告人,明确说明没有受到刑讯逼供,在这个问题上,我发现贵阳与重庆打黑案的最大的不同了:在贵阳打黑案件中居然还有没有被刑讯逼供的。
晚六点,庭审结束。
漫长的一天,过去了。
2012年6月8日,贵阳,小河
贵阳记(三)
现在开庭。
带上来的第一位被告人,没有穿囚服。第二位被告人也没有穿囚服。我心中认为:好,很好。但是第三个、第四个被告人上来后,我失望的发现他们还穿着囚服。有哪条法律规定被告人必须身着囚服受审了?真心希望以后中国的刑事审判法庭上,被告人都不穿囚服回答问题,都穿着体面的接受审判。
审判长今天的说话,很温和,平静。
被告人杨某在公诉人询问时就忍不住诉说被刑讯逼供,说被打怕了,笔录根本不让看,说侦查阶段的笔录他都不知道内容,只想快点签字了好回看守所。在杨某已经明确提出了侦查阶段的笔录是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其辩护人说没有问题向他发问。杨某,就算起诉书内容全部真实,他也只有两件事:1、一帮跑货车的司机兄弟伙喝酒成立“同心会”时他在场,后来因为他不赌钱所以把“会费”放在他那儿;2、他在黎庆洪原审判决后去看守所看望过黎庆洪。
今天不少贵阳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体现了较高的专业水准。中午休庭后走出法庭时杨大侠说今天贵阳律师进入状态了。
绝大部分被告人,都是在被抓之后,从公安侦查人员口中才第一次知道“同心会”的存在。
上午,有部分贵阳律师用贵阳话询问,我们的杨大侠操作杨式普通话向审判长提出请求,请贵阳的辩护律师用普通话进行发问。此言一出,控辩审席位上大家一阵轻笑,一位审判员微笑着说杨律师你说话请慢一点,审判长微笑着对杨大侠说,杨律师你的湖南普通话大家也都在费劲的听,审判长并提醒贵阳律师请注意尽量用普通话发问。
在我询问被告人龙某的时候,因为他认为自己属于“同心会”的成员,而他在此前已经说了是08年被抓后才听说过“同心会”的,杨金柱律师和龙某的辩护人虽然已经询问过这个问题,但是我认为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因为成员对应的是组织,如果没有组织,就没有成员一说。当我就此问题进行询问时,龙某显得已经被搞烦了,说你们怎么老问这个问题,都被搞了四年了,还在搞。我说你被搞了四年这可不是我造成的。龙某拒绝回答我的这个问题,审判长准备要下一位辩护人发问,我马上说我要问龙某的与黎猛有关的问题还没开始呢,审判长说被告人已经说了拒绝回答你的问题。我马上询问被告人你是拒绝回答我的所有问题,还是拒绝回答我的这一个问题。龙某答只是拒绝回答刚才那个组织和成员的问题,与黎猛有关的问题愿意回答。此后我继续发问。
当审判长问被告人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是否属实时,已经问完的被告人都是完全一致的回答:不属实,问哪里不属实,答指控我涉黑不属实、某某罪某某罪不属实。
李某某甲这个“骨干成员”说因为他是在花梨街上读书,经常从黎庆洪家门口路过,所以知道黎庆洪,黎崇刚,但是他并不知道二黎认不认识他,他与黎庆洪黎崇刚没有过任何往来。也没有与黎猛一起做过什么事情。
发现一个有点普遍性的问题,刑事法庭上,在辩护人对被告人说问几个问题时,不少的被告人会马上直接说“说”,而不是说“请讲”或者用眼神、表情示意可以问。这个给人印象不好,当然这可能是这些被告人平时的生活作风,但是这种语气,如果是在陪审团审判,将直接对陪审团成员产生不利印象。还好,黎猛不存在这个问题,昨天的庭审,黎猛表现得很有礼貌,说了冤屈,说了事实,但是也节制。
中午,见识了贵阳的太阳雨,一边下着雨,一边太阳还暴辣。
下午询问刘某时,他在回答公诉人时说是黎庆洪有一次“通知”他去某地。我在询问他时我请他明确一下“通知”是什么意思,到底是“通知”还是“邀请”,因为通知和邀请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公诉人反对我的这个提问,理由为我是黎猛的辩护人,只能就与黎猛有关的事实进行发问。审判长支持公诉人的反对,我争辩:我的当事人黎猛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那么作为他的辩护人,我首先要确定是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我的这个问题就是在调查是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与我的当事人黎猛不但有关还关系密切。未果。刘某拒绝回答这个问题。
下午询问的不少被告人,表示与黎庆洪、黎崇刚是街坊邻居,只是认识,并没有什么往来,更有不少被告人表示根本就不认识黎庆洪、黎崇刚。
被告人杨某在回答关于是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否真实的时候,说有些真实有些不真实,公诉人问不真实你为什么签字?杨某答曰我不认识字,没有看笔录,他们让我签,说我们写好了你签就是了,我就只能签字了。(法律规定对于不识字的被告人,笔录应当向其宣读后再签字)
下午询问的第四个被告人杨某,称拒绝回答杨金柱律师的问题,并且语言当中表现出对辩护律师的极大故意。此时陈有西律师提请法庭注意,说这已经是今天第五个声称拒绝回答问题的被告人了,而且用的词都是“有权拒绝回答”,他们都并没有进过法学院学习,但是他们的用词都非常专业,而且针对的都是杨金柱律师,这个辅导的痕迹太明显了,提请法庭高度注意和重视这个问题,律师发问是要配合法庭查清事实,并不是要刁难被告人。公诉人解释说杨某患病请理解他的情绪。杨金柱律师说,审判长,当问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问题时,如果被告人拒绝回答我的提问,那么审判长应该对他发问,以便查明案件事实。
这个问题的余温还未散去,下一个上来的尚某某,面对杨金柱律师的发问再一次“审判长我是不是可以有权拒绝回答这个问题?”审判长回答“是否回答是你的权利”。多么希望审判长的这个说话精神应用到全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侦查当中去啊。那样,呼唤了多少年的“沉默权”不就实现了吗?对于今天审判长在法庭之上对被告人说出“是否回答是你的权利”,我们是应该欢呼呢还是欢呼呢,因为:“在为中国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沉默权的漫长道路上,我们已经坚定的迈出了第一步:初步实现了被告人对于律师的沉默权!”
被告人冯某某说,他只是认识黎庆洪,没有什么关系,不但不是关系好,而且还扯皮。冯某某被控非法持有枪支,他的指定辩护人问他时他回答:火药枪在当地农村十分普遍,他以前并不知道拥有火药枪是违法的。(这个应该是可信的,在贵州农村,为打猎及民族传统,拥有火药枪是十分正常的。本律师老家在距贵州不远的地方,小的时候,家里就有一把火枪,我还经常扛出去玩。)
周泽律师,朱明勇律师,已到贵阳。
刚才,吃晚饭时,朋友与我讲,昨天开庭后不久,小河法院朱庭长在法庭之外对他及几位律师讲:昨天与律师们都沟通得挺好的,就是张磊律师,喝茶就喝茶嘛,还要发到网上去,这是人品有问题。朱庭长讲这话的时候,边上有不少人,而且有法院工作人员专门用摄像机记录下了朱庭长的这段讲话。
2012年6月9日,贵阳,小河
贵阳记(四)
窗外夜雨。凌晨醒来,手机微博,才知道欧洲杯已经开始了。这一届欧洲杯,我只怕是要遗憾的错过了。
昨晚回宾馆的时候,看到西安段万金律师带着行李在大堂里,打招呼时向我们介绍他边上的两位北京大成律师所西安分所的同事,听说此二人是专程从西安赶到贵阳来“护送”段万金律师回西安的,连夜就要走。
晚上,张颖来告别,因为她被被告人不明原因的解除委托,也因法庭严格限制旁听而无法进入法庭旁听(可是法庭的旁听席上明明有很多空着的座位),只好先回成都去。朋友,后会有期。
今天第一个接受询问的罗某没有辩护律师。还以为小河法院本着把表面工作做足的原则为每一位被告人都指定了援助律师呢。在罗某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朱明勇律师对他的发问基本上除了尽了黎崇刚的辩护律师的职责之外,还把本应由罗某的辩护律师做的工作也顺便做了。罗某从起诉书上才知道“同心会”。罗某被指控参加的一起“聚众斗殴”事件发生时,他正在监狱服刑。
某时,一位审判员说“请观众席肃静”,“旁听席”和“观众席”还是有一些区别的吧。
上午,在朱明勇律师发问时,被告人曾某再一次出现拒绝回答除其本人的辩护人之外其他所有辩护人提问的情况,朱明勇律师向法庭提出如实回答控辩双方的发问是被告人的法定义务,而且是法庭审理的必经程序,是查明案情的必须,如果因为被告人身体不适,可以休庭。审判长再一次强调“是否回答辩护人的提问是被告人的权利”。既然是这样,我认为在被告人一带上法庭之后,审判长应当首先向被告人告知“是否回答公诉人及辩护人的提问是你的权利,你有权拒绝回答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提问。”
唐某某说同心会是十几个货车司机为了相互帮助成立的,按年龄排次序,主要活动为红白喜事时人情往来,除交几十元会费之外,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会费是用来相互帮助的,有一次某人的车坏了,用了一千元会费为其修车。
听了被告人张某的当庭陈述,我才知道“同心会”的愿意原来是“同心汽车协会”,他们当初准备成立一个“同心汽车协会”。看来可能都是不放开民间社团注册的原因,如果注册社团很方便,那么,或许,当初他们成立的,就真的是“同心汽车协会”,就不会有今天这个所谓的涉黑的“同心会”了。
又出来一个法律问题,当朱明勇律师询问张某一个问题时,审判长说不能超出与他的当事人黎崇刚有关的问题,朱明勇律师立即指出,律师法庭询问的可以是与整个案件有关的全部事实问题,而不仅仅只是与律师所辩护的人有关的问题。而我认为,除了朱明勇律师提出的纯法律理由之外,从事实上,因为朱明勇律师的当事人被指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要为全案负责,他当然可以就全部事实问题进行发问。
发现迄今为止公诉人为数不多的几次反对权的行使,都是针对杨金柱律师,有一次杨金柱律师刚开口说了一句“你的供述与黎庆有关的,如果……”,公诉人就反对了。中午休庭时杨金柱律师与几位公诉人热烈而友好的对于反对问题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审判长上午的几次发问问的都是关键问题,是本着查清事实真相去的。
中午到贵阳法律援助中心设置的本案律师服务点吃的盒饭,糟辣椒炒肉,真的是很可口。
我也不知道被告人如何能够对诱供和骗供进行举证。对于刑讯逼供,如果不是被打得身上留下痕迹或者残疾,只怕不可能由被羁押的被告人提供证据。但是即使被打成残疾,只怕还是很能难被认定,前事不远,朱明勇律师辩护的河南南阳杨金德,被打成那样,站都站不起来了,几个人用担架抬着会见律师抬着上法庭,但是没有认定刑讯逼供;还是朱明勇律师辩护的重庆樊奇航,都被打成那样了,视频证据、身上的伤痕再清楚明确不过,可是最后不还是“依法核准”了?
被告人刘某再一次自杨金柱律师开始拒绝回答问题。杨金柱律师向法庭怒问三点:1、拒绝回答问题的被告人当中,被取保候审的有多少?2、以身体原因拒绝回答问题,那么应当对他们进行治疗,治疗之后,再恢复法庭调查;3、为何这些被告人只回答公诉人和他自己的辩护人的问题,而拒绝回答其他辩护人的提问?
公诉人认为法律规定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提问,但是被告人是否必须回答问题没有强行规定,不回答问题可以作为其量刑情节,但是如果强行要求其回答“与逼供无异”。而审判长再一次强调,被告人有权沉默,“零口供”也可以定案。
好,希望公诉人和审判长去给公安人员好好上一上课,教一下公安人员不要再只依靠口供,有其他证据,没有口供也可以“零口供”定案。这样的观念深入公安机关的人心之后,或许,前面那个刑讯逼供的证据和线索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下午,出现多位被告人以“身体不适、头晕、头痛”为由拒绝回答其他辩护人的提问。
下午,一共只有24名辩护律师出席法庭审理,而下午中间休庭之后,我再回头一看,加上我们4位外地律师,整个辩护席上只剩17名律师了。而据说本案的辩护律师一共是88名。
周泽律师在向黎某某发问之前,首先向黎某某道歉,说黎某某因为接受了周泽律师的调查取证,才被抓,现在成了本案的被告人。而从讯问笔录看,公安机关对此人的调查,三分之二的内容都是围绕周泽律师向其调取了一份“黎庆洪黎崇刚有没有横行乡里称霸一方”的笔录,主要讯问内容为周律师有无引诱其做伪证。好在周泽律师向其调查取证时小心谨慎,好在黎某某今天当庭仍然坚持黎家绝无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之事。周泽律师当时真是危险啊。要是没有李庄事件,周泽如何,只怕还很难说。
在某次争辩中,朱明勇律师先举手要求发言,公诉人后举手要求发言,可能是当时场面稍有点乱,审判长让公诉人先发言,朱明勇律师提出抗议,说是我先举手要求发言的,审判长应当先对我的请求进行处理,准许或者不准许,之后再处理公诉人的发言请求。审判长坚持让公诉人先发言之后,就这个问题向朱明勇律师道歉,朱明勇律师接受。
下午,在对蔡某某进行询问时,我说只问他一个问题,我问其在某次笔录某页上说“听说他们家从北京请来了一个叫周泽律师,但是这个律师反而要求我们做伪证”是从哪儿听说的?有没有证据?公诉人立即反对说与本案无关,我说反对公诉人的反对,此问题与本案有密切关系,这涉及是周泽律师要人做伪证还是公安机关要陷害本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问题。并且如果与案件无关公诉人为何要把这个讯问笔录提交法庭?
被告人任某。被专案组一黑头套套到头上,带到一个度假村,侦查人员问:你是花梨帮的吗?答:不是。问:你是同心会的吗?答:不是。侦查人员:你这死儿子这也不是那也不是,老子磨也要把你磨成是。这段贵阳话杨金柱律师听不太懂,周泽律师给他翻译之后,杨金柱律师用杨氏普通话来了一句:磨都要磨成石头是吧?
下午快休庭时周泽律师对于法庭不准许公诉人和辩护人进行补充发问提出强烈的抗议,认为法庭审理是要查明真相,不能只顾效率而牺牲真相。杨金柱律师说:这个问题要重视,我今天晚上就要写博客,二评贵阳案,说的就是这个问题,你们看我今天晚上的博客。
下午休庭后,审辩双方就一些程序问题在庭外进行了一些简短的沟通。我们重申了如果确有必要,应当允许辩护人和公诉人进行补充发问,因为法庭审理的目的在于查明真相。我向审判长提出,审判长是否注意到今天几乎所有已经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对于黎家三人的辩护人都表现出了较大的敌意,都以手捂胸摸头说头晕头痛拒绝回答辩护人的问题,这是一个不正常的现象。审判长说:我也很奇怪,我也不明白,所以我当庭多次提醒这些被告人要尽量回答辩护人的问题。原来审判长也不知道原因。那究竟有谁知道原因呢?
斯伟江律师,晚上将到。
2012年6月10日,贵阳,小河
贵阳记(五)
在法庭门外,第一次看到持枪的特警在站岗。
斯伟江律师坐定之后,审判长过来打招呼,并询问斯律师的身体状况,言如有不适时,举手示意即可离席走动活动身体。
昨天今天,不少被告人侦查讯问的地点都是在开阳县一个叫麻子林的度假村,有时候讯问笔录上的讯问地点写着“7.1专案组驻地办公地点”,把办公地点放在什么什么度假村、什么什么基地似乎是公安专案组的共同喜好。因为这样,就脱离了驻看守所检察室的监督,可以为所欲为,无法无天,爱怎么整就怎么整。
今天上午,加上黎家三人的五名辩护律师,辩护席上一共有24名辩护律师。辩护席上很空旷。
公诉人又一次反对杨金柱律师的发问。另一位公诉人多次反对朱明勇律师的发问,公诉人的这两人四次反对,都没有经过审判长的准许就打断辩护人的发言直接发言,但是审判长未予制止,所以导致公诉人在反对朱明勇律师提问时控辩双方一度激烈对抗,导致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并召集控辩双方到后台沟通交流。我只听得后台继续有激烈之声传来。
今天法庭允许控辩双方对被告人进行第二轮发问。
被告人罗某讲叙,他极度害怕被从看守所提出来到贵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地下室。问为何害怕,他说因为那儿有老虎凳,边上摆着刑具,每回被提出看守所就心理压力极大。想起昨天的一位被告人讲叙这个问题时,说,被提出去之后心里极度害怕,只想快点回到看守所,回到看守所简直就像回到了家一样。
中午走去律师服务点吃饭时,路途上遇到两位被告人的家属,他们拉住杨大侠说:杨律师,你们好好辩啊,真是冤枉啊。
下午公诉人再一次反对杨金柱律师的发问,不过反对得非常柔和,而且是在征得审判长同意之后才发言。
斯伟江律师询问邓某某“(就你刚才陈述的这些事实来看)你对于你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不是感到很奇怪”?邓某某像是遇到知音一样:“是的是的”。
梁某某诉说被刑讯逼供,被在老虎凳上反手卡吊,至今手上仍有伤痕,并当庭展示手上铐吊伤痕。其辩护人说:对于刑讯逼供的事情,怎么说呢,这个问题我不好说,请法庭处理。梁某某被指控罪名有一项寻衅滋事,但是翻遍起诉书,却没有他参与寻衅滋事的事实。梁某某说他是农民,只是在农闲的时候打打牌。这样的一个人,除参加黑社会之外,他还被指控犯有赌博罪。
公诉人补充询问时,要梁某某详细讲一下老虎凳是什么样子的。公诉人莫非真的不知道?
在询问到谭某某时,他与黎家人离得实在太遥远了,引发斯大状对我感慨:这实在是太无聊了,就这样的无关的关系和事情,就把人家搞成黑社会,太过份了,太无聊了。
今天的庭审,在下午四时结束。当听到审判长突然宣布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时,不少辩护人像是得到了一个意外之喜似地瞬间轻松起来。
休庭之后,召开了一个控辩审三方交流会。
公诉人说希望辩护人发问更加简短集中以便提高庭审的效率。
老杨说,程序问题应当是属于可以提问的问题,并对非法证据排除提出了技术性建议,并且再一次提出了请公诉人尽快提供提供举证提纲,因为本案有二百多本案卷,证据海量,必须明确举证的方式,以便辩护人质证,并对具体的举证方式向公诉人提出了很多技术性建议。
老杨说:“我本来准备要对本案连续发表五天的辩论意见,而且不说一句与案件无关的话,不说一句重复的话,因为部里面领导,我说杨金柱不发表五天的辩论意见了,只发表三天的。”
从老杨这几天的表现,特别是交流时对公诉人举证提纲的技术性建议的那一长段发言,我信了,连续发表三天辩论意见,老杨完全做得到。
2012年6月11日,贵阳,小河
贵阳记(六)
雨、雾。正如这庭审。
老杨仍在忧心热心于公诉人的举证提纲,一到法庭之后,就与公诉人进行交流,向公诉人提出他关于举证方法的指导性建议。
今天第一个被询问的蔡某先后共有五名辩护律师,共中一名是北京的王誓华律师,另一名是昆明律师杨名跨,都被不明原因解除了委托(现在的律师是指定辩护律师,发问水平高,但是这和非正常解除委托是两个问题)。蔡某讯问笔录中记载“做工作30余分钟,嫌疑人一度情绪激动”。公安的工作岂止30余分钟,该人9月10日中午被提到专案组办公地点开阳县麻子林度假村,不让休息连续审讯直到9月12日上午。蔡某当庭否定其笔录中对于黎庆洪黎猛看法一段,说当时已经两天没有休息了,被逼得没有办法,只好签字。说他讲的是真实的,但是公安人员有没有按真实的记,他不知道。他讲他在贵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13楼,被脚镣手铐在老虎凳上殴打。讯问人员没有进行殴打,是实习的警员进行殴打。实习警员实习的内容就是刑讯逼供?
审判长多次在杨金柱律师向被告人询问刑讯逼供细节时,打断杨金柱律师的发言,自己直接向被告人发问,杨金柱律师说现在是辩护人在发问,应当先让他问完。这个问题,斯伟江律师与审判长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五条进行了激烈讨论,审判长认为法庭应当调查的意思是法庭随时可以打断辩护人的发问进行调查,斯伟江律师认为法庭的调查应当是在辩护人对线索进行发问调查完毕之后。似乎谁也没有说服谁,双方约定庭后再沟通交流。
我在向蔡某询问了与黎猛有关的案情问题之后,询问其为何解除原来律师的委托,公诉人反对,审判长制止,认为这与本案无关。我认为这与本案不但有关而且还关系密切,其关乎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是否真正得到保障。可能是因为我前几天也问过另外一个被告人何某某这个问题,也可能是我在解释这个问题与本案有关时言辞激烈,审判长因此对我口头训诫一次。休庭时审判长想要和言与我说一下她为何要当庭训诫我,我不接受她在这个问题上的好意,我奋怒的对她说,这个案件有二十多名辩护律师被非正常解除委托,你们认为这正常吗?这正常吗?
我为什么要两次询问这个问题?因为我认为这个问题非常重要、非常关键,所以我需要当庭把它揭露出来,让大家看看,知道这是怎么回事。一个案件,有二十多名辩护律师被非正常解除委托,这正常吗?你们是在装瞎子吗?这是某些人利用公权力进行的最无耻最丑陋的表演,还假装公正。这是中国律师制度上的“7.23”重大安全事故,影响极其恶劣,对律师制度伤害巨大,对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损害巨大。
生平第一次遭法庭训诫,心绪难平。但更难平的不是我个人遭训诫,而是法律遭戏弄、人权被践踏。
休庭时,老杨安慰我:“被训诫没事,我也被训诫过。”
上午10时,法庭突然停电,休庭。50分钟之后,恢复供电,庭审恢复。
不少被告人都没有带起诉书到庭,于是离被告人座位最近的斯伟江律师成了法庭上最慷慨的人,每次都把他的起诉书借给被告人看。有的时候,因为他把他的起诉书借给了被告人,所以他又借了我的。
中午休庭要带陆某某下庭时,审判长说,本庭注意到今天是陆某某的生日,和家人打个招呼吧。
老杨说,他正在收集本案所有的材料,到时要出一本贵州黑打第一案黎庆洪案的书,他自己就辛苦一点,担任第一编委、编委会主任。
被告人方某和梅某某当庭陈述,让人看到了专案组的两个新花样:贵阳的四月份,用空调一会儿热风一会儿冷风对着被告人吹,吹得被告人方某某身体非常不舒服,非常困,结果看都没有看笔录就签字了。梅某某则是在11月份,被用电风扇近距离连续吹。
按起诉书,被告人梅某某、李某某九岁十岁时就开始在赌场为赌场服务看场子,并且放高利贷为他人提供赌资了。
下午的辩护席上,加上我们五个外地律师,一共有十九名律师在席。据说本案的辩护律师包括被告人不明原因的解除了原委托的外地律师后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律师一共有八十八位。
庭审在下午五时三十分休庭。庭后交流会上,杨金柱律师对控辩审三方说:你们发现没有,这个案件越来越有意思了,有什么意思,我不说。你们今天晚上看我的博(入声)客,我要写贵阳公安冷暧空调和冬天的风扇感觉如何?并且,我请法庭要把“老虎凳”这个重要物证提到法庭上来展示、查看。
法庭发生的所有激烈,都与程序有关,都与刑讯逼供有关。
或曰,你们不是救世主,不要太高看自己了。对此,我想说的是,我从来没有觉得自己怎么高尚怎么重任在肩怎么在为中国法治作贡献,我想的只是我既然担任了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那么我就要把我的本职工作做好,依法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行使律师的辩护权利,依法维护、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法定权利。我所要做的,我正在努力做的,仅此而已。
贵阳记(七)
早去开庭的车上,斯伟江律师赠我折扇,题辞曰:心有所爱,不用深爱,心有所憎,不用深憎,美药勿离手,善言勿离口,恭敬于物,慎勿诈善。谢谢斯律师。
老朱说,他都觉得自己这两天太无聊了,问的这些被告人,认都不认识他的当事人黎崇刚,有不少甚至是听都没有听说过,但是他还是得发问以证实黎崇刚与他们完全无关,因为黎崇刚被指控黑社会的领导者,要对他们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老朱说到目前为止,问过的所有被告人的所有事情,没有一个人的事情与黎崇刚有关,甚至他都被被告人反问“我认都不认识黎崇刚我的事情怎么会和他有关?”。这个反问,应该问向公诉人,问向法庭。
老杨上法庭之后的第一件事情,仍然是走到公诉席前对公诉人提出控方举证提纲的指导性建议。老杨转身走向辩护席时,我看到几位公诉人脸上露出被老杨指导性建议之后独特的怪怪的笑容。
被告人谭某某在被刑讯逼供近四年之后,对刑讯细节仍然记得清清楚楚:2008年9月17日晚上在开阳县公安局,被警员秦某殴打,“拿皮带抽,用‘邓子’(拳头)打,鼻子被打出血,打得昏死过去。威胁,辱骂。不签字就不让我回看守所。”杨金柱律师和朱明勇律师询问出细节:坐在老虎凳上,戴着脚镣,双手反铐,用皮带往上吊,胸前一块钢板,短袖短裤,用警用皮带抽膀、大腿,抽得青一块紫一块,几个月才好。口、鼻、耳朵被打出血。手被铐出血,伤痕两年才好。贵阳中院原审的时候还有伤痕,当时就当庭讲过刑讯逼供,但是贵阳市中院没有处理没有调查,庭审之后检察院也没有对他被刑讯逼供进行任何调查,本案的公诉人提讯时,根本就没有问刑讯逼供的事。
本案,所有的警员在讯问之前,从来都不告知被讯问人警员的姓名。
审判长在询问被告人关于刑讯逼供形成的笔录时,只问第一份被打的笔录,似乎后面被辱骂、威胁所形成的笔录就不属于非法证据似的。这里审判长似乎忽略了一非常重要的问题:被告人被关着,警员将他提出看守所,打过第一次,被告人往往都会被打怕了、打熟了,后面根本就不需要再打了,只需要用言语威胁就完全能够达到刑讯逼供的效果,但是这是心理强制,也属于刑讯逼供。
谭某某说,前一次在贵阳中院开庭后,根本没有让他看庭审笔录,直接让签字按手印。我又回想起6月7日我去贵阳小河法院要求复制本案前期庭审笔录时法院拒绝我的理由:没有经过被告人签字确认,怕记的内容有误,不是被告人当时说的。按贵阳中院的这个做法,根本就不让人家被告人看笔录,还什么有误不有误的。
今天上午的旁听席上,空位数量没有那么刺目了。可能是两个原因,一是今天要问的人比较多,家属来得多;二是不少位置上坐着穿制服的人员。
被告人曾某某,在贵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第一次被讯问时,在一个很黑的屋里,双手被反铐,被蹲在地上一天一夜,警员在背后用脚踩手铐。在那次笔录中,他供述自己加入了“花梨帮”。
斯伟江律师提出了一个法律问题:如果被告人检举公安人员刑讯逼供,那是否属于检举揭发?老朱说应当属于,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属于立功。后斯伟江律师马上查出了《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具体规定,一二审期间检举,法院应当移交线索,查证属实的属于立功。斯伟江律师当庭向法庭陈明了这一点。
我觉得,这个规定,必须大力宣传、推广,并且在适当的时候提升它的法律层级,这一点对于遏制刑讯逼供的作用将是革命性的。相比于龚刚模检举李庄对律师业的杀伤力还要大至少两个数量级。
斯伟江律师询问刑讯对后面的笔录有没有影响,有没有心理阴影?何某某回答:怎么没有阴影?现在都还有阴影!
上午询问的几位被告人,都有自己的正当职业。只是偶尔参加了某一或两次打架事件,这就是指控他们在黑社会组织里所犯的主要罪行,他们都只是在上次开庭时才见到“老大”黎庆洪,有些人甚至在之前听都没有听说过黎庆洪。
秦某某,一直在广西打工,因为朋友被打伤,被朋友叫回来帮忙,打了一架,结果,成了积极参加黑社会。
这两天问的不少人,参加了一些打架事件(与黎家完全无关),很多都是出于朋友义气。贵州渝东川东湘西一带民风骠悍,人尚武,讲义气,为朋友可以两肋插刀。这种风气,引导好了,其实是非常可贵的一种民族气节。
下午询问张某某时,第一次出现辩护人之间的反对提问。张某某的辩护律师反对斯伟江律师的提问,审判长不问理由即支持,似乎是只要公诉人提出反对,其他辩护人提出反对,审判长就要制止发问而不问反对的理由是否成立。斯伟江律师向法庭申辩,其发问方式并无不当,而且其辩护人并没有问到该问题,且该问题关乎张某某到底有没有到过某事件的现场,因为他当庭说没有到,但是其笔录中说到了,而且他还说笔录没有仔细看就签字了,所以,斯伟江律师要问他,为什么他没有到过现场笔录里却有他到过现场的讲叙,需要他明确,而不能只是笼统的一句“有一不致的以今天当庭陈述为准”。
今天法庭审理中突发重大情况:
下午在询问被告人时,法警擅自走来搜查斯伟江律师的桌面,拿走斯伟江律师放在桌面上的钟表和笔,斯伟江律师向法庭提出强烈抗议,并提出法警在未经审判长指示(审判长开始不知情,后来欲掩盖)擅自拿走他的钟表和笔,侵犯了他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如果不妥善处理,将以退庭抗议。审判长宣布休庭10分钟。宣布休庭后审判长叫斯律师去后台,斯律师拒绝,此后有挂法院工作牌的人员到请斯律师去外面,斯律师拒绝,斯律师坚持:在法庭上发生的一切事情,都必须在法庭之内得到处理和解决。休庭40分钟之后,三个法警走到法庭上当面向斯律师道歉,并返还钟表和笔,钟表部分地方受到拆迁式损坏。在审判长明确只是钟表和笔之后,斯律师表示接受法警的道歉,并表示不责怪法警个人。
我认为,擅自从辩护律师的桌上拿走钟表与从律师手上剥走手表无异,拿走辩护律师桌上的笔与直接从衣服口袋里强取走没有区别,这侵犯的是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
下午询问的被告人吴某,只有他一个人仅被指控一项罪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他的全部“罪行”就是:在一个合法经营的典当行里临时性的当了两个月司机;老板的父亲被人打伤了一起去追赶逃跑了的行凶者追到时用拳头着打了三下;围观了一次打架。吴某19号被抓进去,在老虎凳上铐着一直坐到22号凌晨。
潘某某,被专案组带到开阳县麻子林山庄,大冷天被坐在老虎凳上三天两晚不让睡觉(“眼睛都不得眨一下”)连续轮翻审讯,冷得都昏过去了,开始还要求看笔录,与说的不一致的地方要求修改,审讯者说“你不按我们说的说,你走不脱,还有你好看。”无奈之下只得签字捺印。
呜呼,刑求之下,何供不得?刑求之供,何来正义?
呜呼,堂堂中华,文明何在?
2012年6月13日,贵阳,小河
贵阳记(八)
昨天休庭时,审判长宣布今天上午的庭审,因涉及国家秘密,所以不公开审理,并且要求除被告人潘某某的辩护律师之外的其他辩护律师不得到场。潘某某在本案位列第55,原为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是黎庆洪案第一季的侦办组长,据周泽律师说,黎庆洪的家人告诉他,潘因为向黎庆洪家人敲诈勒索200万元未果而施以报复性抓捕和构陷。戏剧的是,本案一季发回重审后,该潘却以涉嫌诈骗被刑拘,以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与黎庆洪等同案被起诉到法庭。
让人不解的是,法律规定涉密案件不应当公开审理,但是不公开审理的对象只能是社会公众,不能将同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排除在外。
最让人费解的是,不少在第一季为周泽律师调查取证提供过方便、或者作过证的人,在第二季被以涉黑罪名抓捕。前几天问过的黄某某,是黎家公司的管理人员,从未有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因为看不过眼黎家被冤整成那样,带领周泽律师调查取证以便于原案二审查清真相。“7.1专组”在开阳大规模抓人之时,有人善意提醒黄某某,因他是黎家公司的管理人员,劝他外出避一避风头,黄某某言自己根本就没有任何一丝违法犯罪活动,身正行端,不怕。谁知,他还是不了解什么叫“专案组”,所以,他现在也被起诉到了这个法庭,罪名只有一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其他任何具体的罪名。
黎某某,在街上看到街坊邻居黎崇刚一个近六十岁的老人被三个高大的年轻人持刀、铁棍打断肋骨、打伤,上前帮忙制止,被一刀杀伤胸口,直接被人送到医院去了,而后因接受周泽律师的调查取证,可能自己平时也参与过乡亲们之间的一些打牌娱乐,现被起诉到这个法庭,罪名三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赌博。
这种做法,对于人心正直的打击是毁灭性的。律师的调查取证,本应是司法机关求之不得的事情,因为这非常有利于查清事实。但是,现在很多司法机关,视律师为大敌,把接受、配合过律师调查取证的证人报复性抓捕、起诉,有的甚至还要抓律师,这是要用强力压制真话、掩盖真相,这样的司法,是以完成既定任务为目的的司法,不是以查清事实为目的的司法。而正义的司法,必须的、唯一的基础,就是真实。
下午询问的李某某,警校毕业,原来是贵阳市某区看守所的民警,被控包庇黑社会、受贿。斯伟江律师询问其有没有受到刑讯逼供时,其沉默了足有十来秒钟,之后说:在一个山庄里面,当时是冬天,天气冷,我穿着短袖,坐在铁的老虎凳上,他们连续审讯我五天四夜,不让我休息。斯伟江律师询问:“你也是民警,他们也是民警,你认为这样审讯你是合法的吗?”李某某回答:“我的法律知识少,我无法判断。”
审判长似乎是要为这几天已经闻名天下的贵阳老虎凳正一正名,询问李某某,你们为什么把那个椅子叫老虎凳?李某某回答大家都这么叫,有时也叫审讯椅。审判长说是不是有学名有外号,学名叫审讯椅外号叫老虎凳?只是人们记住了外号已经忘记了本名?审判长问李某某“我的理解是正确的吗?”李某某回答说是的。审判长接着问你是警校毕业,那这个凳子是不是公安机关的标准配置?有没有制式标准?李某某说他坐过两个老虎凳是不一样的,“应该是有统一标准的,可能是他们制作得不规范,有一张把板子一抽,就变成坐在钢筋上了”。审判长说“你说你受到刑讯逼供……”,李某某说“那应该可能不叫刑讯逼供”,其辩护人向审判长说“李某某并没有说他受到刑讯逼供”,审判长于是说“对不起是我口误。只是五天四夜不让睡觉,不是刑讯逼供是吗?”
五天四夜不让睡觉,不是刑讯逼供?一定要吊、打才是刑讯逼供?五天四夜不让睡觉,如果一定要不叫刑讯逼供,那么可以给它换一个词:酷刑。
下午询问黎崇刚。上次因为其辩护人不在场他拒绝回答所有问题,本案复庭后第一天开庭时,我向法庭提出应该自黎崇刚起恢复法庭调查,法庭当时回复说待问过其他被告人之后,再把黎崇刚提至法庭进行调查。
黎崇刚一上庭情绪有点激动,听说他上次庭审时一上庭就大声喊冤。今天审判长一度要其辩护人朱明勇律师帮助黎崇刚稳定情绪,黎崇刚说:“我情绪是有点激动,我自己稳定,我今天不喊冤,我是气啊,我活到六十岁,从来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我除了一次被人打伤进派出所做笔录盖了一个拇指印之外,我从来连派出所都没有进过。我黎崇刚与起诉书中指控的这些人,与他们没有一起吃过饭,没有一起喝过酒,没有一起吹过牛,他们家里死老人、接婆娘我也不去,他们叫什么名字我都不知道,从来没有和他们有过什么经济往来。
“我黎聋子从来以德服人,我对矿区老百姓非常好,别人采矿破坏了村民的水源,我都出钱给村民修水管接水喝,一块石头落到了村民地里,损坏一棵农作物,用村民一寸土地,我都给他们充分的赔偿。感谢审判长提到了村民搬迁,我花了三百万给他们赔偿,发生矿难我赔偿得都要比法律规定的标准高,因为他们是家乡人,拖儿带崽的,我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
“我是一个很正直的人,我是一个好人,在花梨乡大家都知道,是一个很有风度的人,在外面说话都是很有礼貌的人,现在年纪大了,我这个人很讲礼,我要征求审判长同意之后我再说。”
下午询问时黎崇刚,因为他的耳朵不太好,所以杨金柱律师发问时一度声震屋宇,审判长提醒“杨金柱律师你的声音可以稍为小一点”,“辩护人(杨金柱律师),被告人在提醒你注意自己的情绪。”
针对起诉书指控黎崇刚开渔庄以提价的方式欺行霸市这一事实的一次对话,杨金柱律师说“我已经知道了,你是全中国最奇怪的黑社会,别人都是压价买东西,你要提价买东西。”黎崇刚回答说“买卖公平是中国人的美德,我不可能强压别人的价。”
黎崇刚多次直接对公诉人说,你们要开门办案,公正办案,不然怎么能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啊。
黎崇刚说:“这起诉书都是假材料,太荒唐了,你要是黎崇刚你要有枪你都会用枪打人了。”
黎崇刚说:我原来的律师给我做无罪辩护,原来一审二审都做无罪辩护,后来我还请他,他都不敢给我做律师了,说再给我辩护他自己就要“着”了,没办法,我们才请他们这几位外地律师给我们家辩护。
被带下法庭之时,黎崇刚大声说:检察官万岁,法官万岁,希望你们公平,正义。
今天的庭审在16时35分结束。
法庭决定,因为连续庭审大家都很劳累,故休庭三天。6月18日9时恢复开庭。
晚上在一个贵州民族特色饭馆吃饭,到地方一下车,楼宇亭台间,传来悠悠山歌一声声,霎时,一股热流涌上心头,想起我的阿妹,想起这块土地上勤劳、勇敢、善良、正直的人们。
2012年6月14日,贵阳,小河
贵阳记(九)
庭审再一次开始。
经过陈有西律师的协调,律师助理们得以第一次被允许进入法庭旁听。
今天进行的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我原以为88名辩护人会全部到齐,但是开庭后我发现,到庭的辩护律师,加上前三个被告人的6名辩护律师,一共42名。下午,这个数字变成了23。
法庭首先对“老虎凳”进行调查。公诉人举贵阳市公安局器械管理人员的证言和一个行业标准,欲证明讯问椅是公安部统一标准配置,并出示审讯椅照片。黎庆洪一看老虎凳的照片,就大声说:“老虎凳照片是没有问题,但是使用人有问题,使法有问题。”
斯伟江律师在仔细查证之后,指出照片中显示的审讯椅与公诉人提供的公安部下属机构的行业标准不相符(标准中有坐垫,背靠,扶手垫等,但实际中照片中没有),标准中也没有能够一踩一夹夹伤脚的,也没有抽掉钢板之后变钢筋,但是被告人当庭陈述有。
黎猛指出照片中的老虎凳背部已经被反铐的手都磨亮了。黎猛指出这一点之后,请法庭保存这个照片不要被换掉。审判长说明证据呈堂会存于法庭,“不是小孩过家家”。
黎庆洪提了厚厚的一大袋材料上庭来,被带至被告席之后,他的第一个动作是向他家三人的辩护律师鞠躬致谢。
黎庆洪自述受到多次刑讯逼供,也是在老虎凳上反铐,用皮带往上吊、拉,吊、拉时警员还用手揉他的肩,导致他异常痛苦,把手都弄伤了。
黎庆洪说刑讯逼供的就是写证明的这几个审讯人员,他被“隔山打牛”,受的是内伤,并且审讯人员威胁他不准与任何人说受到刑讯逼供之事,所以不敢与看守所管教和同室羁押人员说。黎庆洪说他被逼供签字时以为以后到检察院时还有机会再说被刑讯逼供的事,事情不是由你公安一家说了算,还有检察院可以监督,哪里知道检察院提他时,对他进行刑讯逼供的潘某某杨某某居然和检察人员一起来提他,并且威胁他不准和检察人员说受到刑讯逼供。
法庭合议后认为,考虑到本案被告人多,辩护人多,法庭将在非排中先由其本人、辩护人与公诉人发表质证辩论意见之后,再征求其他辩护人的意见。
上午,有专业人员使用三台专业摄像机对准且只对准辩护席上主要是黎家父子三人的六名辩护律师拍了一上午。下午,辩护席对面的两台摄像机不见了,审判区中央的摄像机还在。
黎庆洪说他已经被关押了马上就要满四年了,他有一个重要的关系到对他的审判是否公正的问题要当庭提出来,就是他注意到了今天只有六名外地律师在庭辩护,而上次庭审时看到有二十多名外地律师在庭辩护,所以,这其中一定存在着重大的问题,请法庭调取休庭期间各位被告人在看守所的被提讯记录,看一看他们遇到了什么奇事、怪事,请保留和调取看守所的这个记录,这中间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秘密存在。黎庆洪在说此问题时在审判长的多次打断下情绪十分激动,杨金柱律师安慰黎庆洪说“黎庆洪你淡定、淡定一些”。黎庆洪还申请法院去调取看守所记录,他可能还不知道,“做工作”的人是谁。
杨金柱律师说,公诉人每次都将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作为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这是不能成立的,如果公诉人的这个论点成立,那么,我们今天根本就没有必要在此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了,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也就根本不需要修改加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因为在中国,每一份讯问笔录都是有被告人签字的;对于公诉人将办案人员自己书写的无刑讯逼供证明作为无刑讯逼供的证据,这也是不能成立的,如果这样的证据就可以证明没有刑讯逼供,那么非法证据排除也可以不用搞了,刑诉法也不需要修改加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了,实施刑讯逼供的人自己怎么可能证明自己实施了刑讯逼供?
而我认为,笔录甚至正是证明刑讯逼供存在的证据,因为被告人在对自己不利的、内容虚假的笔录上签了字,其唯一的原因,只能是刑讯逼供。而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审讯人员)自己书写一份自己没有实施刑讯逼供犯罪的情况说明,如果能够成立,那么,被告人自己陈述没有犯罪也应当成立(黎庆洪也说过这个问题,“(审讯者)他本身就是实施刑讯逼供的人,他自己写的东西就能够成立的话,那么我今天说我没有犯罪,你们能够放我吗?”),不然,就是双重标准。这种情况下的自证无刑讯,与要求被告人自证无罪一样荒诞。这是中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个现实悖论。
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黎庆洪的伤情鉴定,以证明其被刑讯逼供,并致伤。
杨金柱律师说黎庆洪的审讯都是在外提到公安局进行讯问,所以唯一能够证明公安侦查人员没有实施刑讯逼供的证据,就是全程审讯录像。请问公诉人有没有?公诉人明确答复,没有。黎庆洪说,审讯室里是有录像的,但是潘某某在逼供时,就叫手下去把摄像头关掉了。
朱明勇律师说,黎庆洪当庭陈述其“过检”时,有公安专案组审讯人员在场,并威胁他不准讲刑讯逼供,这表明其实是公安机关在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这种事情在中国还只在前几年的重庆发生过,但是今天我们看到贵阳打黑也存在这种违反中国法律监督体制的情形。公诉机关非但不以为耻,还极力为公安人员开脱。
斯伟江律师详列法条规定,指出公诉人举出的证据都是外围证据,不能证明黎庆洪没有受到刑讯逼供,没有完成不存在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
黎猛说,在被抓的第一天晚上,在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五楼,在第一和第二审讯室,公安人员同时对黎庆洪和黎猛进行刑讯逼供,黎猛在被反铐提吊时听到了隔壁他哥黎庆洪的惨叫。那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场景?什么样的心情?
下午,对黎猛的讯问笔录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与黎庆洪的大同小异,主要是我与斯伟江律师就公诉人举证进行质证和辩论。
几日庭审下来,发现一个现象:不要和斯伟江比法条,他本身对法条就很熟悉,而且,手边随时有多本法条书。
我说由具有重大刑讯逼供嫌疑的办案人员自己写一份情况说明来证明其没有刑讯逼供,这在逻辑上是荒谬的,这么一份简单粗暴的情况说明,如果被法庭认可,那无异于是在纵容刑讯逼供。
杨金柱律师说如果都是这么一个非法证据排除法,都由公诉人举几份办案人员自己出具的没有刑讯逼供的说明,那完全是在走过场,那这个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就完全没有必要进行。
陈有西律师提出了八点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进行实质性的非法证据排除,而不能让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演变成一种表演,那将实质性的伤害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
两高三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到7月1日就施行满两年了,除斯伟江律师办理的宁波建设局局长助理章国锡受贿案(最后认定受贿金额六千元)进行了庭前刑讯证据排除但检察院抗诉二审尚未有结果一案之外,全国尚未有非法证据排除成功的案例。
我和斯伟江律师,还有杨周陈朱四大律师,口干舌燥的辩了一下午,审判长却连合议都没有合议,就在休庭前直接一句话宣布驳回黎猛的非法证据排除请求。
我都有点禁不住又要呜呼了。
2012年6月18日,贵阳,小河
贵阳记(十)
天阴,有雨。
旁听审判,本是公民的权利,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现在被弄成了法院的恩赐一样,似乎还需要人们感谢它。许多事情,仿佛都被搞成了这样。
早上到庭一进大门,看到斯伟江律师在门厅内与一个挂着法院工作牌的上海口音的男人谈话。周泽律师说点对点啊,然后对老杨说,老杨你会不会今天一出法庭就被摁住,上不了去北京的飞机?(晚间开完庭回到宾馆,发现老杨还在宾馆,果然被“摁住”了。)
今天上午一开庭时共有18名辩护人到庭,另有70名辩护人不知去向。
今天的庭审,继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从何某某开始。何某某说侦查人员潘某某吊他逼供他时对他说“你不签字要你求生不能求死不得”。
审判长对于何某某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在由何某某自己的辩护人进行查证和质证之后,宣布由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意见,杨金柱律师要求查看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材料原件,但是审判长说这是何某某的材料,只能由何某某和其辩护人进行查看。杨金柱律师说审判长既然要求其他辩护人发表意见,辩护人不看材料怎么发表质证意见?请法庭明示辩护人是否有权查看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材料?经过抗争,审判长让法警把公诉人出具的材料出示给其他辩护人。
杨金柱律师一看之后,说还与昨天黎庆洪的一个模式,如果法庭执意这样搞的话,那么建议法庭“一杆子搞到底,一下子把剩下的24名被告人全部搞完就完了嘛,干嘛还要一个一个的这样搞?”
陈有西律师说,其他侦查人员不传来那同案的潘某某为什么不传来当庭对质?这样搞的话,那全国的非法证据排除都可以不用搞了,侦查人员自己书写没有刑讯逼供的说明,是废纸。
朱明勇律师用细箅子一样的语言,把公诉人出具的几份自证无刑讯的材料,扒了一翻。
复庭九日,迄今两次训诫,都是因为辩护人提出有被告人不明原因解除原辩护人的问题,看来小河法院对于这个问题,相当重视,很敏感。
法庭播放了前警员现同案被告人潘某某的庭审部分录相,其中,他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说自己文明办案、依法办案,没有对黎庆洪等人实施过刑讯逼供。录相中他是这么回答公诉人关于老虎凳的提问的:问:“你们有没有什么老虎凳?”答:“没有,听都没听说过,以前国民党时才有,电影上才有。”
看潘某某录相时,何某某忍不住对着屏幕说“你撒谎”。
辩护律师多次向法庭要求传被告人指认的刑讯逼供者到庭作证。审判长征求公诉人的意见。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一份贵阳市公安局在2012年4月份向小河法院出具的《关于民警不出庭作证的函》,函中说:我局民警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办案,做到取证合法,程序适当。鉴于当前证人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打黑民警容易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为保护打黑民警的正当权益,我局不安排民警出庭作证,特此函告!
贵阳市公安局出具这份函时可能忘记了,本案同案被告人潘某某正是贵局警员。
看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可以修改一下,改成“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公安人员作为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应当经过其所在单位同意”。
斯伟江律师和周泽律师认为贵阳市公安局出具这样的函,涉嫌构成伪证、妨害作证,应由公安部进行调查。
众律师提出因何某某当庭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下午复庭后,审判长宣布对何某某一人延期审理,待其辩护人到位后再恢复对何某某的审理。这莫非不是共同犯罪案件?
对于蒙某某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审判长左右侧头之后(这一点显然是吸取了昨天对黎猛驳回时合议都没有合议被我抗议的教训,改成样子和动作要做足),宣布驳回。
杨金柱多次向法庭建议“这样搞,一杆子插到底算了,不用一个个来了。”
审判长给了公诉人三次发言机会,却只让其他辩护人发言一次。斯伟江律师和我抗议审判长分配发言机会不公正。审判长对此回复说“刚才已经说了本庭已经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
杨金柱律师在请假离席上京之前,大声说,如果都还是这个模式来证明没有非法证据,那公道何在,天道何在?
一位贵州的辩护律师说,没有串供的多名被告人说被刑讯逼供时都指向了同一名侦查人员杨某,怎么可能那么多不同的被告人都同时冤枉同一个杨某吗?
对于龙某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审判长左右侧头之后,宣布驳回。
李某某自述受到如此严重的刑讯逼供,如此重要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他的辩护律师“辩护人和我打过招呼,他因为另外有案件要开庭,没来就算了嘛”。当然,也有可能人家早就知道这个非法证据排除是怎么回事了,有先见的,另案开庭去了。
果然,对于李某某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审判长左右侧头之后,宣布驳回前两份笔录非法排除的申请,第三份笔录因李某某受伤就医情况不明所以予以排除。可是供述内容呢?都在前两份笔录里了。
对于公诉人所举的几份办案人员自述材料意图证实李某某乙没有受到刑讯逼供的材料,我质证时说这些材料“离证明李某某乙在彼时没有受到刑讯逼供应当达到的证明标准,还差一万光年。”
今天出现了多位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没有到庭的情况,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于被告人非常重要,法院和其指定的辩护律师就是这样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的?
驳回,驳回,还是驳回。今天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情形,还是与昨天黎庆洪黎猛的搞法一样,真是在“认认真真走过场”。我们大家都面相庄严的坐在法庭上,一本正经的,进行着这件事情。我想起在江苏常熟法院审理何强等六民工自卫案的法庭上,清华大学易延友教授与我说过的一句话:“这个法庭已经陷入了可悲的娱乐化”。
2012年6月19日,贵阳,小河
贵阳记(十一)
晨起时,看到阳光透过窗户穿射进来,一缕一缕的金黄。第一次见到贵阳的阳光,温暖、清新。而远山却还在阴蒙之中。
继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公诉人的第一份证据,往往是原始讯问笔录,上面有被告人的签字捺印,用以证明没有刑讯逼供。我倒认为,这原始讯问笔录,恰恰可以用来证明被告人受到了刑讯逼供:如果不是被逼供,为何被告人会在虚假的笔录上签字捺印?(这种虚假,有不少是会被最后的判决书直接确证的)。
鉴于公诉人在一本正经的一份一份地出具、宣读办案人员自书无刑讯的情况说明、看守所民警的证明、无体表伤的体检表,所以,为了对公诉人负责,也为了对法庭负责,我也一本正经的、一份一份的、详细全面的、从形式到内容、再到证明力的——质证。
被告人任某说手脚都被铐在老虎凳上,审判长说是铐在审讯椅上是吗?任某马上说,是老虎凳。审判长说任某没有当庭提供刑讯逼供的证据和线索,所以驳回。任某插话说:“我长这么大从来没有进过公安局,他们像对杀人犯一样把我手脚都铐起来,全身一丝不能动,然后问我是不是花梨帮的,我说不是,又问我是不是同心会的,我说不是,他们就说你这死儿子这也不是那也不是,老子磨都要把你磨成是,我都被他们磨得“着”不住了,就说你们说什么就是什么。请问审判长这算不算刑讯逼供?”审判长以实际行动回答了他:驳回。
被告人梁某某指认被刑讯逼供所做的笔录,“由于交接工作失误”,笔录丢失。所以公诉人不出示这一份笔录,所以,审判长宣布不排了,直接将梁某某带下去。我提请法庭注意,前次询问梁某某时,梁某某当庭陈述他被刑讯逼供吊伤,手上至今仍有伤痕,当时审判长说休庭后组织控辩双方查看,但是至今仍未查看。审判长说梁某某说受到刑讯逼供的那份笔录公诉人不在庭上出示,所以,不需要再查看梁某某的伤痕,梁某某可以庭后向检察机关反映其被刑讯逼供的事情。
一位贵州的辩护律师说,本案作为如此重大的案件,侦办的都是贵阳甚至贵州的精英警力,贵州虽然作为边远省份,但是安装录像设备的财力还是有的,为何没有进行同步录像?而且,他在贵阳市中级法院参加的很多庭审,都有当庭播放审讯录相。
蔡某以涉嫌赌博罪被抓,但是第一次讯问笔录却无赌博内容,而通篇是“花梨帮”的内容。蔡某说他被贵阳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提讯时,问:认识黎庆洪不?答不认识,问何菊健你认识不?答认识,问蒙某某你认识不?答不认识。“他们就打我,说你老哥你都不认识?如果不是他们打我,我不会说我是花梨帮的”。蔡某说当时回看守所给他体检的是杨某医生,但是今天法庭上出具证明的却是查某某医生。
一位贵州律师说,侦查人员书写的情况说明说没有刑讯逼供行为,其本身就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所要查明的事实,所以自书材料不能证明无刑讯逼供。是啊,怎么能够用本身就是需要查明的对象的事实来证明要查明的事实呢?二者又还是同一的。这真是个逻辑悖论。
关于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问题,我在强调最高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之后,说:如果法律、司法解释可以不被遵守,那我们今天还在这里干什么?后来再说此问题时,我还加了一句,如果法律可以不被遵守,那么我们今天在这里,就会显得非常的荒诞。
鉴于多位公诉人与我就刑诉法第48条证据形式,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公诉人应当提请法庭通知其他证人出庭作证”的法条文义、法理、目的、精神进行了多轮辩论,审判长说现在主要是对公诉人证据的质证,如果控辩双方有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问题,有兴趣的,可以在休庭之后自行探讨。下午针对杨金柱律师与公诉人辩论刑诉法第六十四条“二十四小时”的问题,审判长对控辩双方做出了同样的建议。
提上方某某之后,其言没有说被刑讯逼供,审判长直接就说“可能是本庭书记员记录有误”,就将此人带下。我查看我的庭审记录之后提醒审判长:被告人是非专业人士,可能并不理解刑讯逼供这个词的全部意义及其外延,我的庭审记录上记有方某当庭陈述的是“在冬天,用空调一会儿冷风吹一会儿热风吹”,这也是刑讯逼供,请审判长查阅庭审记录,并对方某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审查。审判长说:被告人已经当庭说了自己没有受到刑讯逼供,不再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审查。
梅某某,自述冬天被用电风扇吹,其辩护人也没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审判长也说不再排除。就此问题,杨金柱律师再次站起来要求发言,之后,说,冬天十一月份的贵阳,用冷风扇吹一天,不是刑讯逼供?!
即便如此,审判长宣布“经过合议,驳回”。审判长此话音一落,杨金柱律师当庭大呼:“悲哀啊!辩护人感到悲哀,这是中国法律的悲哀,如此的铁证如山,都不能排除,悲哀啊!中国法律的悲哀。中国的法律就是这样被强奸的。”
对于杨金柱律师发为中国法律的哀号,审判长三次要求杨金柱律师注意控制情绪。“控制情绪,控制情绪,控制情绪”,你可知道,那是一位对法律抱有真诚信仰,对中国前途怀有理性期待的人,在看到法律被强奸、法治被践踏之后,愤懑的一声悲啸,哀唱的一曲挽歌?
2012年6月20日,贵阳,小河
贵阳记(十二)
昨晚,何菊健家属为其新委托的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王耀刚律师抵达贵阳。何菊健的另一位新的辩护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不日将抵贵阳参与辩护。
今天一开庭,法庭首先答复王耀刚律师提出要求法定的十天辩护准备期限的问题,曰庭审已经进行,涉及多人安排,涉及司法资源的合理运用,不能再全案延期审理,律师的辩护准备工作,法庭将会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和方便,充分保障辩护工作的顺利进行,辩护人如有发问经法庭允许之后,可以保障。王律师表示,在辩护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同意法庭的安排。
何某某在回答辩护人的提问时,说,在他被在老虎凳上反铐拉吊时,潘某某进来,“提示”他黎庆洪有钱、是他及其他人的隐形老大,他被吊得受不了,就按潘某某的意思说了,而后,潘某某说,要把他的那一份笔录“拿去给‘大脑壳’看”。
对于公诉人一再拿出原始讯问笔录来证明没有刑讯逼供,杨金柱律师说,佘祥林、杜培武、赵作海,哪一个没有在原始讯问笔录上签字捺印?我再一次说,在追诉刑讯逼供犯罪的时候,原始讯问笔录恰恰正是刑讯逼供的证据。
王耀刚律师以他曾在公安机关从事多年法律文书检验且具有文书检验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士的眼光,认为看守所体检表上民警的签字是他人冒签,不具有真实性,提请法庭进行文书鉴定。法庭不置可否。
针对法庭应当如何判断采信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据,以判断控方是否完成了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杨金柱律师说,公诉人没有客观证据,只有侦查人员的情况说明,现在是一方说他打了我,一方说我没打,这都是言词证据,无法判断,所以,杨金柱律师郑重建议首先在贵阳小河法院的法庭上为中国刑事审判开创一个发誓赌咒程序,让被告人和侦查人员双方当庭对质赌咒,看谁赌咒赌得狠、赌得毒,让头上三尺之神明来判断。。。。刹那时,我依稀恍忽起来,我们时光穿梭回到中世纪了吗?回到史前了?这还是在21世纪吗?这真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超级冷笑话。
朱明勇律师在杨金柱说了之后,也说建议赌咒,被审判长制止,而后第二轮发言中,朱明勇律师说,修正赌咒的这个说法,这个说法可能容易引起人们对司法倒退的“误解”,应该用法官的自由心证这个词,老朱接着举了一个例子,说他在海南某地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检察官要求被告人跪地赌咒说要是受贿全家死光,然后被告人跪地赌咒,然后,被告人对检察官说,你也要跪地赌咒你要是受贿全家死光,结果,检察官不敢。
兰某的辩护律师说,潘某某本身就是本案的同案被告人,被指控黑社会的保护伞,那么,他对于其“保护”的“黑社会成员”所作的笔录,怎么能够作为呈堂证供?而潘某某,其身份一会儿是贵阳市公安局“文明执法、依法办案”的模范民警,一会儿又是本案的同案被告人(以涉嫌诈骗被刑拘,以包庇黑社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三罪受控),其人格何其分裂也。
今天庭审到快中午时,才知道法庭昨天休庭后为何单独留下了杨金柱律师和公诉人,原来是法庭从贵阳市第四医院(贵阳市骨科医院)请了三位“骨科”医生,来对黎庆洪自述受刑逼供致伤的手上的伤进行鉴定,“用手摸了摸、挠了挠黎庆洪的手臂”,然后,今天出具了一份专家咨询意见,说黎庆洪“右上肢‘神经’损伤没有依据”。辩护人要求传咨询专家出庭,不支持,辩护人对专家咨询意见作出了强烈的质疑:骨科医生如何能够对神经损伤作出鉴定?并且认为法庭这样进行咨询不符合法律规定。结果,法庭上出现了公诉人为合议庭辩护的局面。
结果,对黎庆洪“右腋神经、肌皮神经轻度损害遗留右肩关节轻度活动受限”的司法鉴定结论视而不见,法庭认为被告人辩护人没有证据证明黎庆洪受刑讯逼供受伤,公诉人已经证明没有刑讯逼供存在。故对其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驳回。周泽律师难抑悲愤,当庭痛呼:可耻啊!可耻!
下午一开庭,黎庆洪要求立即终止审判,要求重新组成合议庭,因为,他认为法庭对于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不公平,是“顺合议庭者,放,逆合议庭者,关”,而且,合议庭在休庭期间做被告人的工作,要求被告人不要回答律师的提问,要看合议庭的手势说话,等等,“这些都是有事实依据的”,黎庆洪说。法庭对此不予理会。周泽律师提出这是黎庆洪基于新的理由提出的新的回避申请,审判长直接以不符合刑诉法关于回避的规定当庭驳回。
下午开始举证质证。
公诉人欲证实的第一个事实,是“同心会”的成立。证据为十三个被告人的多份供述和三位证人的证言。
朱明勇律师关于公诉人所举证据合法性的质证意见:公诉人所举的第一组证据全部都是非法证据。因为原案已经撤诉,所以原来侦查的所有证据,在本案当中,不能作为证据再行出示。而原案撤诉之后,没有新的证据出现,不能再行侦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只能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没有法律规定检察院在撤诉后,还可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没有法律依据所作的侦查活动,都是非法的,所形成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
庭审应是法律庄重的仪式,每一个身在其中的人,都是这个仪式的一部分。我们全身心的投入其中,不是为了去完成一个结局早定的流程。
下午五时三十分,法庭宣布休庭三天,下周一继续开庭。审判长祝大家节日愉快,还单独祝周泽律师的小孩健康成长。
黎庆洪被带离时,再次向辩护席鞠躬致谢:“谢谢各位有良知的律师。(包括贵州本地律师)”
出法庭的过道里,遇到黎猛被押离,黎猛抬头笑一笑对我说,张律师祝你节日快乐。我一时竟没有反应过来,望着他被押走的背影,心中默然的对他说:蒙难的人,也祝你节日快乐。
外面下起了小雨,雨中,被告人的家属一排排地驻立在警戒线外,翘首望亲人。几百名警察,几十辆警车,呼啸着远去,被告人与家人们,远远的挥手致意。
休庭后有法院领导来与周泽老朱聊天,说辩护就是一个工作,不要太投入,把自己给陷进去了。周泽律师说,如果把辩护仅仅当成是糊弄当事人、糊弄法律的“一个工作”,那就真是无良律师了。
在回宾馆的车上,老杨引中山先生语勉我:世界潮流,浩浩荡荡。
2012年6月21日,贵阳,小河
贵阳记(十三)
休庭期间,端午节那天,我们去多名被告人口中毛骨悚然的贵州省公安厅七一专案组办公地点开阳县麻子林度假村实地考察了一下。该地处于开阳县城外四点五公里外的山中,远离市区,也远离农家,单独位于一个洼型山凹中,景致一如贵州无数乡村,清爽秀丽。但地形逼仄,靠山环山而又面山,堪舆学上,是死地。
听说,当时,麻子林,在开阳县,成了一个让人恐怖不已的词,人们之间的玩笑,甚至成了“你娃儿老实点不要跳,再跳把你拉麻子林去”。当然,还没有到用这词来吓爱哭的小孩的地步。
今天的庭审,没有准时在9点开始,因有一名被告人身体不适,推迟了几分钟。
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宣读的有关被告人供述,都是“花梨帮”的内容,宣读半小时之后,黎庆洪大喊:起诉书上都没有花梨帮了,你们还在这里花梨帮,你们是在浪费司法资源。
五位公诉人连续轮换宣读了36份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一份物证的摘要,这一组证据,举证费时整整两小时,多名被告人向审判长表示公诉人一下子念的内容太多,根本记不住,根本无法有效质证。
黎庆洪提出,由于公诉人刚才念的太多了,他记不住,他请求公诉人将刚才念的他的供述给他看一下,他要辩认一下是不是他签的字,然后再进行质证。
对此问题,法庭要求黎庆洪直接发表质证意见。周泽律师提出应当向黎庆洪出示证据原件,不然黎庆洪无法质证。
而公诉人认为他们在宣读笔录时,已经说明了在某卷某页,而他们庭前已经向法庭提交了全部证据复印件。所以他们的宣读,已经明确的进行了举证。
有贵州律师提出,公诉人当庭宣读证据时说的是“下面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那么,“出示”,就应当给被告人辩护人看。
王耀刚律师提出最高检察院关于公诉人法庭举证质证的指导意见,在三种情况下,应当当庭出示证据原件,而本案情形符合应当出示的规定。
朱明勇律师提出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当庭经过举示、辩认、质证,这是法定的程序(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58条、第150条),现在被告人黎庆洪要求当庭辩认,这是被告人的权利,公诉人应当出示给被告人查看辩认。
朱明勇律师再一次强调,举证质证是本案要考虑的特殊情况,但是如果有被告人需要查看原件,还是要让被告人查看,因为这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查清事实的需要,如果被告人自己不要求看,那可以不看。法庭审理需要考虑效率,但是效率不能牺牲公正。
王耀刚律师提出,庭审的重点并不只是法庭辩论,举证质证也是法庭审理的重点,因为只有通过充分的举证质证才能够查清案件事实。
多位辩护人提出,为了更好的质证,请公诉人将其举证目录、提纲提前交辩护人,便于辩护人提前准备,更加有效率的质证。对此问题,公诉人上次休庭时就说“正在考虑”,今天的用词是“可以考虑”。在审判长的追问下,公诉人说“明天看能不能弄出来。”
下午,黎庆洪对上午公诉人宣读的自己的两份供述,黎庆洪质证说:请合议庭一定不要以我被刑讯逼供形成的口供来定其他人的罪,来冤屈其他被告人。
黎庆洪质证时,审判长要他简短一点,直接说意见,黎庆洪说:审判长,请你不要打断我,快四年了的冤案,太简单了说不清楚。
多名二季都被诉的被告人,一开始似乎对贵州省公安厅七一专案组的公正性抱有很大的希望,因为他们(自述)在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普遍的受到严重的刑讯逼供之后,省公安厅专案组没有对他们实施严重的刑讯逼供,所以,他们可能以为是省公安厅来复查贵阳市公安局办的案件,是为他们伸冤白谤来了,以为包青天来了。谁知道“包青天”把他们第一季17名被告人同案增加到57名,罪名增加了二十多个。
黎庆洪在质证时说,有何某某笔录里说我黎庆洪对人下手狠,我请公诉人举出一件事情出来,我在开阳对谁下过狠手,只要举出一件,这个黑社会我认。
被告人龙某在质证时,说,公诉人的举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你们公诉机关不重视调查研究,不尊重科学,轻信口供,轻易以被告人的口供定案,不尊重本案的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质证时说,一下子念了几十份材料,太老火了,我头都大了,没有事实依据的相互矛盾的口供,空口空话、空口无凭、乱说乱讲,来指控我,纯粹是陷害。黎庆洪他开矿山、办公司也好,我根本就不认识他,我根本没有参与过他的任何事情,我和他没有任何来往,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关系,他家的典当行我门都没近过,我2006年才从浙江打工回来,什么“花梨帮”我听都没有听说过。
审判长多次要求被告人质证时“简短一点,直接说意见,就说属实还是不属实就行了”。我认为审判长这样说严重曲解了质证的法律规定。质证,就是应当由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详细充分的进行质证:如有异议,异议在什么地方,为什么有异议,依据何在;如证据不属实,就要讲清楚不属实在什么地方,事实是怎样,只有这样,才能查清事实。
某次李某某在质证时,审判长多次要求被告人“直接讲属实不属实就行了,书记员会记录在案,其他的可以在辩论阶段和最后陈述时再讲”。李某某说:“不属实的地方,应该让我讲清楚。太多了,辩论时记不住了。”
被告人任某质证时说,他的律师今天又没到场,是法院为他指定的辩护律师,开了十多天庭,他只看到过他的指定辩护律师一眼,他要求法庭解除为他指定的辩护律师。
被告人秦某某质证时说,我是去谁谁谁家吃过酒,但是吃酒就是加入黑社会了?我想请问,我们国家可不可以吃酒?我看中央电视台新闻,其他国家领导人来访,我们国家领导人也要设酒席招待,我请问你们在坐的所有人,你们有亲戚朋友办喜事你们去不去吃酒?
被告人质证用时两个半小时,这还是很多被告人只有一句话“我的侦查笔录供述被逼供不真实”、是所有被告人都没有辩认证据原件情况下的用时。
下午,法庭上支起了投影示证设备,并投影展示了一份物证,这是法庭对于举证质证方式的一个探索式改革。
改革,是的,我们需要改革,亲闻联播上的各个会议也都在说要改革。法域里,要进行司法改革这一点似乎也早已是共识。我看我国的刑事审判,却实需要好好地改革一下了。因为这事关一个一个人的自由、尊严、甚至生命,这事关一个一个家庭的悲惨和不幸。
斯伟江律师在上个月发表的一篇长文中,曾对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前世今生进行了一翻考证,言其来有自:来自已经倒台的苏联。
如今,新生的俄罗斯已经摈弃了原来的那一套“共产主义司法制度”,而“司法改革”转向全新的司法制度,正在以司法来保障社会公正的道路上稳步前行。
端午节,纪念的是一位中国的诗人,这位诗人为中国人留下了瑰丽的文学宝库,其有名句:“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还有名句:“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古今中外,人同此心,情同此理。只是,千年之后,我们还在求索。求索就求索吧,或许这是中国人几千年的宿命。只要能够找到正确的道路,再长、再苦的求索,都是值得的。君不见,前几天刚刚补领了诺贝尔奖的一位邻国的美丽的人,在领奖台上,如是说:我们并不需要立即到达那遥远的路的尽头,我们只要看到通向那里的路就可以了。
2012年6月25日,贵阳,小河
贵阳记(十四)
开庭前,黎庆洪向审判长请求能否解开械具以方便他记录。审判长言本案被告人人数众多,为了安全,不予准许。
开庭前,黎崇刚要求“受害者”,要求证人,要求市人大代表,共同到庭,作为他的审判委员会的委员。这一点,等推崇新的人民陪审制度的何兵教授来了,可以研究研究,回复回复。
梁某某的贵州辩护律师质证说,像公诉人所重点举称的在曾某某家“吃烧锅底酒(搬家酒)”的“黑社会聚会”,在开阳县的城里乡下,每天可能都要发生几十上百台,这是中国民间社会里的正常人情交往。大家二两烧酒下肚之后即使说些“以后兄弟发迹了多提携啊”之类的话,也非常正常。制定一个通讯录也是为了方便大家联络,通知吃酒送礼,不能说就是黑社会组织成员通讯录,“这样的通讯录,我手上就在好几本,亲戚之间啊,同学之间啊,都可以制作这样的通讯录”。
张某某的贵州辩护律师质证时说,婚丧娶嫁,人情往来,这是我们贵州的民俗文化,也是中国的民俗文化,是人正常的社会交往,如果把正常的人情往来也列入黑社会组织活动,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程某某的贵州辩护律师质证时说,公诉人举证应当紧紧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用证据来证实起诉书上的事实,但是昨天公诉人举的证据,多是围绕“本辩护人第一次听说的花梨帮,起诉书上查都查不到花梨帮三个字”,而第一天的举证质证可知,“同心会”只存在一年多就自然消亡了,所以公诉人的举证根本不能证实“同心会”“发展壮大”的事实。
有一位贵州律师质证时说,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我已经向合议庭书面提出了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合议庭既没有传证人到庭,也没有答复我,我现在请合议庭当庭答复我,到底传不传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对他的答复是“其他的辩护人有没有质证意见要发表?”
周泽律师要求查看公诉人出示证据的原件,进行辩认,但是公诉人说庭前已经向法院提交证据复印件,本案证据较多,所以不再当庭出示。审判长支持。
斯伟江律师说,刑诉法52条规定被告人供述是证据,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刑诉法司法解释第58条,证据应当当庭出示、辩认、质证,所以被告人供述应当当庭出示、辨认、质证。公诉人说根据最高检察院关于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第11条,证据摘要出示的,经法庭同意,可以不再出示详细证据,所以最高检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的规定并不矛盾。可是,公诉人你并没有“摘要出示”啊,你只是念了一遍,并没有当庭“出示”啊。
斯伟江律师强调不能以检察院的内部举证指导意见对抗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因为这是在法庭上。
质证中,斯伟江律师说,即使真有同心会、花梨帮、曾家的吃酒制定通讯录,那么,结社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只不过一些行政法规规定要去登记而已,如果没有登记,那也只是解散的问题,而不是犯罪的问题,公诉人的举证,没有围绕黑社会犯罪的四个特征来进行,以犯罪为目的组织才可能是黑社会组织,1921年,有十几个人在上海嘉兴南湖的一艘游船上,结了一个后来伟大光荣正确的社,所以说,只要是向上的,都可以。公诉人对于斯律师的此观点,表示赞同。
补充质证意见时,被告人李某某的表达可能稍有问题,审判长以不是新的质证意见为由多次制止他,要他有什么意见可以在辩论阶段和陈述阶段再讲。李某某说,你不能强制性的不让我讲话,我有新的意见,我对于公诉人举证的合法不合法我要发表我的意见,它不属实的相互矛盾的我要讲出来它哪里不是事实,哪里相矛盾,哪里没有关联性。你要不让我讲话,你干脆把我从法庭上开除好了。我自己犯了罪(他被指控犯有故意伤害等罪),我是认账的,该判多少,我都认,国家法律要我好好改造我认,但是把我刑讯逼供打成黑社会,用这些刑讯逼供的口供来指控我们是黑社会,我感到很荒唐。
黎庆洪说,公诉人说被告人当庭陈述不能为准,要以侦查阶段的供述为准,那么,按照公诉人的逻辑,庭审都不需要了,直接由公安机关把我们判了好了。他恳请法庭不要采纳公诉人的这一错误逻辑,要重视他们被刑讯逼的事实,不要在贵州再弄一个赵作海出来,因为赵作海当初也是在讯问笔录上签了字的。
中午,在休息室,看到了湖南省司法厅的某位负责人,于是大家知道,老杨回来了。下午,老杨入庭时,与公诉人像是久别重逢的老朋友一般热情的互相打招呼,互致在我看来都是意味深长的笑意。
小河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律师们提供的免费午餐盒饭,真的是很好吃,甚至我每天都有点期盼了。
下午黄某某质证时说,我对我自己关于我为什么进入腾龙公司的供词,我要先讲几句话,这是当时公安侦查人员要我“配合一下”,如果不“配合”,就要把我老婆也抓起来,我迫于压力说了几句言不由衷的话,内容是,说黎庆洪要我进入腾龙公司是看中了并想利用我和安监局局长是同学关系,现在的安监局长确实是我的同学,但是,我进入腾龙公司时,他并不是安监局长,而是在其他部门任职。所以,笔录上的内容是公安人员根据后来的情况自己编的。
下午公诉人举证中,举腾龙公司通讯录以证明组织成员进行经济活动,指控通讯录中有一名字是本案被告人刘某,多名被告人质证时当庭指出,公司通讯录上的刘某是一个女生,并不是本案被告人刘某。
下午公诉人举证证实磷都典当行成立这一个事实。
朱明勇律师质证时指出,“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本案起诉书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没有一起是由公司提供经济支持的,公诉人只是证明了经商这个事实,但是没有证明经商与“黑”有联系,所以,指控成立典当行是犯罪,与指控黎崇刚黎庆洪在家炒回锅肉吃饭是犯罪一样荒唐,成立典当行是一个事实,但不是犯罪,也不违法。
斯伟江律师质证时说,黎庆洪你想不通公诉人指控你成立公司是犯罪行为的逻辑,我一开始也想不通,但是我毕竟做过二十多年律师,我仔细想一想之后想通了,就是,公诉人指控的不是你成立这个公司怎么样怎么样,而是先假定你黎庆洪这个人,是黑的,所以,即使你在家吃饭,锻炼身体,都是犯罪行为,因为你吃饭、你锻炼身体是为了当好黑老大,要不是这个逻辑的话,我也想不通了。
爱好度假村里办冤案、“铁山坪”中销警魂的专案组们,请你们好好看一看斯律师的这一段话吧。当然,法院也应当好好看一看,法域江湖上不是早有传言么:刑讯逼供的总根子在法院——不采信,则无刑讯。而所有的冤案,都有一个共同的原因:刑讯逼供。
不采信,无刑讯;不刑讯,无冤屈。
日历上,又一天翻过去了。
2012年6月26日,贵阳,小河
贵阳记(十五)
昨天下午进入法庭时,看到一位被告人的家眷带着一个四五岁的小孩在等待进入法庭,说是小孩他爸已经被关快四年了,小孩都不认识他爸,所以开庭时带小孩来看一下。我从来不建议当事人带未成年的亲属进入法庭旁听刑案审理,因为我国的法庭,在技术细节上,离无罪推定还很远,让这些小孩看到自己的亲人身着囚服,手脚被械,被押上囚笼低头受审,这是一种人格的摧残,会给未成年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创伤,会留下很深的心理阴影。
今天的质证内容,是对黎崇刚开始取得矿山承包权这一事实的质证,黎崇刚要求多名证人出庭对质,审判长多次打断他的发言,黎崇刚说,我是一个老人了,耳朵又聋,我是一个残疾人,国家都关心残疾人,被你们关了三年了,人都关昏了,我有这么多的冤屈,要说清楚的确实太多了,我要说清楚,让人知道我黎崇刚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黎崇刚说,侦查员杨某(就是被本案几十名被告人指控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侦查员杨某)讯问他时,给他写的笔录上讲他给谁送了几千块钱,“我说我没有送,杨某说那是用来整谁谁谁的,你配合一下,黎崇刚说我没有给他,你们要用我的笔录来整他,要是将来上了法庭,他当庭说没有收到我这个钱,我如何面对他?所以你必须给我删掉这一句话,杨某作势要打我,我说你打嘛,我快六十岁的人了,你打死我算了嘛。杨某说,你儿子黎庆洪都被老子整服了,老子也一定整服你。”结果是对于一个一天要吃四次高血压药的近六旬的老人,整整两天一晚不让睡觉的连续折磨(我已经不能把这个叫作审讯了),黎崇刚签字了。
黎崇刚说,我没说完的,请我的两个儿子补充,你们耳朵好,你们要好好补充,有罪,你们自己买单,没有罪,你们就要向法律讨回公道。
黎庆洪发表质证意见时,黎崇刚说你要慢慢说,黎庆洪说你不要管我,你管好你自己,在这个场合,按照公诉人的指控,你应该喊我“大哥”。
黎庆洪质证时说,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他说的是92年到96年当地的矿山都是无证的,这有法律空白的原因,有政策不完善的原因,但是不能现在再来追究那是非法采矿。
杨金柱律师质证时说,中国所有的公诉人统一的做法,是只向法庭举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对被告人有利的,公诉人是从来不会出示的。老杨还特别说这个与(对面的)公诉人个人没有关系,是中国的所有公诉人都是这么做的,所以需要律师来说(对被告人有利的)。
可是,据说,我们的检察制度设计的一个优越性,不就是“不但要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还要注重收集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么?(刑诉法第43条的表述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上午,杨金柱律师用炮弹般的语言连续质证一个小时,直到中午休庭。休庭后,老杨问端坐了一上午的何兵教授,怎么样?何教授说,普通话还可以啊。下午休庭后,何兵教授再一次表扬老杨说,杨金柱我发现你表现不错啊。老杨说,谢谢,何教授,我发现你的普通话好像,,,,请问是标准普通话吗?何教授说:安普。
午饭时,听到空中传来广播的歌声,遥远而贴近,依稀听到歌词“……就在这一分钟,就在下一分钟,让我看到你的笑容……”。想起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与《美丽人生》,主角找得机会,冒险为监狱(集中营)中的人用广播播放音乐,我记得电影中的人们,听到久违的音乐时那如痴如醉如渴如慕的表情,音乐,代表人类对自由的向往。我想,黎猛、黎庆洪们,也当听到了这歌。希望这歌声,能够稍济他们那干涸的心田,为他们带去一丝温暖和力量。
我是多么希望,有一天,在某一分钟,空中,会传来一首法治的歌。
今天庭审的主要焦点,在于公诉人举证欲证明黎崇刚黎庆洪“以黑夺矿”,抢了“范某某、朱某某、刘某某”三人的矿点,然后以黑发家,然后整个经济都是黑社会经济。还主要以传说的黎崇刚以有计划有目的有预谋有步骤的实施“先吃饭(范)、后杀猪(朱)、再杀牛(刘)”的以黑夺矿。
经过公诉人举证,和被告人、辩护人质证,基本事实是清楚的:范某某因承包合同到期不向乡政府交承包费被乡政府县政府封了矿点,三个月之后,黎崇刚交纳承包费承包了该矿点,这就是公诉人所指控的“先吃饭(范)”的全部事实;朱某某在开矿过程中,因与黎崇刚矿点相邻,工人之间发生过一些纠纷,而后,因朱自己将自己的矿点挖垮,再加上当时磷矿价格不好,还有村民要赔偿,无力再经营,自动退出矿山经营,而黎崇刚至今根本就没有去开采过朱某某已经坍塌的矿点,这就是“再杀猪(朱)”的事实;刘某某因开采点冒水要抽水,其无力投入,不想干了,然后,通过一个中间人将这个矿点转卖给了黎崇刚,刘某某开价一百万,中间人说不值,后以68万元成交,这就是“再杀牛(刘)”的全部事实。而本案被指控黎庆洪黎崇刚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成员的另外53名被告人无一人知晓前述三事,更不要说参与、以黑夺矿。
朱明勇律师还向法庭提出要求控辩审三方到磷矿矿山去实地查看堪验,说去实地一看,事实一清二楚。朱明勇律师在质证意见的最后,总结说,按起诉书的言语风格,用本案现在的事实概括就是黎崇刚非但不是先吃饭后杀猪再杀牛,而是“吃剩饭(范)、遭猪(朱)咬、被牛(刘)骗”。
斯伟江律师质证说,公诉人的证人是有选择性的,选择的证人都是黎崇刚曾经的竞争对手和竞争对手的工人来作证,而没有找一个黎崇刚的工人来作证,本来这些证人是直接当事人,应该最能证明事实,而且现在都还在花梨乡,不是找不到,可见公诉人对证人的选择偏向性非常明显,法庭上的国徽闪闪发亮,应该是公平正义的,法律也规定公诉机关取证不但应当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还应当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斯律师质证说,发生在1996年的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些小矛盾,小纠纷,一些不规范的地方,即使有,现在再去追究,于情于法都不合。如果你要对黎家采用严格的标准,则应当与对公安机关公诉机关的标准一样,如果你能够容忍他们刑讯逼供,举证不能,而你自己不依法通知出庭,不传证人到庭,等等,你就不能追究黎家十五六年前的一些不规范。你自己一边不规范,一边又要人家完全一丝不苟的规范,而且,指控直接指向人家的矿山,难道就是要吃人家的矿山吗?那我可不可以按照你们的逻辑给你们起个词叫“生吃梨(黎)”呢?
我质证时说了一个问题,就是刘某某将矿点以68万元转让给黎崇刚时,给中间人支付了2万元的中介费,我说由谁支付中介费反映出买卖双方的地位和意愿,并准备以房屋买卖中介费的支付来作例,话刚出口被审判长打断,要我不要说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我申述我要说的与案件有关并且关系很密切,审判长要我说新的意见,没有新的意见就由其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我说有新的意见,就是在一桩交易中,谁支付中介费,就表明谁更愿意要促成这桩交易,愿意为交易承担费用,刘某某愿意支付中介费来转让矿山,就证明他转让矿山是他自己的意愿,而不是被黎崇刚强迫交易,就不是黎崇刚“杀牛(刘)”。何兵教授后来质证时,对我的这一观点表示了支持。
第二轮质证时,杨金柱律师说,此案是由贵州省高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一月份开庭时审判长已经说了是新的案件,撤诉的案件就是撤诉的案件,新案件就是新案件,既然是新的案件,你把2008年侦查的案卷又拿来干什么?又出现个贵州省公安厅七一专案组,还起诉到小河区法院来审,这是什么?这就是典型的“公权力我说了算”,什么是“我是流氓我怕谁?”这就是典型的“我是流氓我怕谁”!
周泽律师再次要求法庭传证人到庭作证,因为黎崇刚说了有一个证人是他的侄子,如果没有受到非正当干扰,绝对不会说出对他不利的证言,他要求当庭对质,而且,本案诸多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询问地点不合法,为查明事实,也为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对此,审判长不置可否。
下午的第二组证据是要证实黎家的矿山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
黎崇刚质证时引新刑事诉讼法法条,要求公诉人重调查,不能轻信口供,不能刑讯逼供。
杨金柱质证时,提醒公诉人举证时要注意围绕黎庆洪黎崇刚“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获取经济利益”,需要在这一个帽子之下进行其他事实的举证,老杨提请公诉人要特别注意这一点,不然不能完成证明责任。
何兵教授说,他同意朱明勇律师的质证意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故意犯罪,不是过失犯罪,不然,被指控黑社会的被告人就是“躺着也要中枪”了,交通事故车撞死了,也要他负责,游泳水淹死了,也要他负责,本案的指控,朱明勇律师说到了“荒唐”,我一般不用这两个字说别人,我用来说自己。”
法乃公器。法庭不是某个人的私人工具,如果法庭成了个人的私人工具,那么,我们,这么多人,在这个法庭之上,所进行的这一切,就太荒诞了。
朱明勇律师站起来说“该律师的所谓建议是严重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作为一个律师居然提出这样的建议,你是在开国际玩笑,这里是法庭,你作为一个辩护人,你办不了你可以退庭,你可以解除委托,你怎么可以说出这样的话?”
朱明勇律师与杨金柱律师说此话时,怒发冲冠,声震屋宇。
可以建议精简语言,但岂能强行限制发言?能不怒乎?
晚饭后,我们一帮人在小河边驻立良久,夜幕中,望小河弯弯向西去,江流有声,青山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