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10件民事案件裁判要旨(12.13-12.12)
整理:民商法茶座
注:01-10均为参考案例
01.徐某贵诉张某琴离婚纠纷案——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造成事实上遗弃另一方的,应当认定其为过错方并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2024-07-2-014-003/民事/离婚纠纷/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3.11.02/(2023)陕0702民初2086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12.15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规定并未以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为条件。因此,只要夫妻一方实施了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而导致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的同时依法判令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2.香港清盘人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某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破产程序案——申请认可与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案件的审查认定规则
2024-10-2-456-003/民事/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03.30/(2022)沪03认港破1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12.17
2024-13-2-161-009/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3.06.07/(2023)最高法知民终478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12.17
04.詹某、谢某诉詹某甲、詹某乙赠与合同纠纷案——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024-07-2-102-001/民事/赠与合同纠纷/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1.08.30/(2021)苏1112民初2348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12.20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父母作为赠与人,将财物赠与给子女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05.宋某东诉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网购合同纠纷不受电商平台关于案件管辖格式条款的约束
2024-01-2-483-004/民事/合同纠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8.01/(2019)川01民辖终798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12.20
【裁判要旨】电商平台服务协议中有关案件管辖条款系平台公司与入驻商家或者消费者就平台提供服务产生合同纠纷时的协议管辖约定,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网购合同纠纷不受该协议管辖条款的约束,而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则。
06.西安某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电脑贸易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涉及多物理实体的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以及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中的禁令救济
2024-13-2-487-006/民事/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2.12.30/(2022)最高法知民终817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12.20
07.胡某勇诉中国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为法定义务,不属于保险公司须作提示说明的范围
2024-08-2-334-007/民事/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2.03/(2022)粤19民终11884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12.20
【裁判要旨】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为法定义务,保险人因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享有的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并不属于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的范围。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法律并没有限制保险人以何种形式进行询问。
08.山东某种业科技公司诉河南某种业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以检疫合格证记载的面积和产量推算侵权获利
2024-13-2-161-010/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3.02.10/(2021)最高法知民终2410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12.20
【裁判要旨】植物新品种权利人以被诉侵权人的《产地检疫合格证》记载的面积和产量推算侵权获利,被诉侵权人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产地检疫合格证》的记载推算侵权种子的产量,并以此确定侵权行为赔偿数额。
09.海东华某燃气器具商贸有限公司民和分公司诉青海省民和川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捆绑交易案——反垄断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以及因搭售行为受到的损失的计算
2024-13-2-489-002/民事/垄断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4.08.29/(2023)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12.20
10.涂某雄诉蒋某珍婚约财产纠纷案——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4-07-2-012-001/民事/婚约财产纠纷/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6.20/2023)浙08民终445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12.20
【裁判要旨】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自认识伊始为满足自身物质需求不断以结婚先决条件为由向对方索取财物,未用于共同生活,又以未达到彩礼标准为由拒绝结婚的行为,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存在差别,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应作否定性评价,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全部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