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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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著作权客体来看,幼儿B的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对象

著作权客体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美术、建筑作品受其保护。幼儿B被H出版社出版的绘画作品属于著作权客体,受《著作权法》保护。

[问题二]谁来行使该项著作权?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体现在民事行为能力强调是以自己的行为来取得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年龄大小只影响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不影响其民事权利能力。由于著作权属于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因而幼儿B可以享有著作权。但由于幼儿B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著作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问题三]幼儿B被侵犯了哪些著作权?

1.发表权,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一般来说,作者对自己创作的作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其作品是否发表、如何发表、他人无权干涉。发表权作为作者人身权的一部分,是否发表作品应完全取决于作者个人意愿,任何人不得违背其意志强行发表,更不允许未经同意擅自发表其作品。本案中,A幼儿园将幼儿B的绘画作品提供给H出版社出版一事,事先没有征求幼儿B的监护人的意见,也没有取得他们的同意,擅自发表幼儿B的作品,因而侵犯了其发表权。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它包括在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署名权也属于作者的人身权,只有对作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人才享有署名权。本案中,A幼儿园将幼儿B的绘画作品交给H出版社出版后,并没有为幼儿B署名,因而侵犯了其署名权。

我于1975年与刘某结婚,当时我无子女,妇方带来的一个男孩才7岁,我们共同将他扶养长大,上了大学,现在已结婚,经济条件很好。三年前,我和刘某经民政局协议离婚。去年我因患肺癌住院,花了大量医疗费,现在身体状况不好,又没有固定收入,生活很困难,我要求这个孩子担负我的医疗费和生活费,遭到拒绝。请问,我可以到法院要求他给付生活费、负担医疗费吗

宁夏李民李民同志:

你与这个孩子之间存在继父与继子女间的姻亲关系,同时存在因长期的共同生活形成的抚养关系,虽然你与刘某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你与孩子之间形成的抚养关系并不因你与刘某婚姻关系的消失而消失,抚养关系依然存在。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2l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有负担能力的这个继子女对长期抚养教育过他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你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如果他不履行义务,你可以向法院,这是你的正当权益。

律师李文成

车祸赔偿款离婚后要分吗

我邻居董老伯遭遇车祸,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意外伤害保险金等费用合计3万元。最近老两口闹离婚。对于财产,董老伯夫妻都同意各半平分,但在车祸赔偿款的处理上却不能统一。董老伯认为自己出的车祸,赔偿款是给自己的,理应全部归董老伯。但董老伯的老伴却说,车祸赔偿款也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钱,也应当与其他财产一样平分。请问:对于车祸赔偿款离

Theenvironmentlawenforcementisoneofthemostimportantmethodsforenvironmentalprotection.Itisdifficulttoenforcetheenvironmentlaw,whichaggravatestheenvironmentalpollutionandecologicaldestructionandserioulyrestrictsthesustainableeconomicdevelopment.Theprimaryreasonsforenforcingtheenvironmentlawdifficultlyareimperfectenvironmentlegislation,deficientlawenforcementcapabilityofthedepartmentof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unsuitablesystemofenvironmentlawenforcement,regionalprotectionismandtheawareness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ofenterprises.Inordertosettlethedifficultiesofenvironmentlawenforcement,wemustimproveenvironmentlegislation,strengthenthecapabilityconstructionofenvironmentlawenforcement,makethesystemofenforcementexecutesmoothly,breaktheregionalprotectionism,strictlymonitorenterprises’pullutiondischargeandseekonmorecountermeasures.Thesecountermeasurescanguaranteethat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workssmoothly,andpromotethenationalsustainableeconomicdevelopment.

关键词:环境执法难原因对策

KeyWords:environmentlawenforcementdifficulty,reason,countermeasure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很大进展,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压力越来越大,连续几年没有完成污染物减排目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严重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这里面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环境执法难是其主要原因之一。因此,解决环境执法难题目对促进环境保护工作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环境执法难的原因

(一)环境立法不够完善

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规定的惩罚力度不够,造成企业“违法本钱低”;有一些多发的、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处罚的空洞;有些法律条文在基层执法中无法执行;有些法定处罚幅度过宽,没有量化,配套法规出台滞后,缺乏直接强制执行手段等,终极导致环境执法难。

*是同一个。这样环保部分对企业处罚一次后,就不敢再进行二次处罚。

(二)环境执法能力存在不足

1、基层环保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固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对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分的职能、责任、权限进行了定义,但缺乏具体性,尤其是对环保部分在当地政府的隶属、级别没有予以确定,造成县级环保部分在地方政府的组成和隶属一片混乱:有的直属政府的一级机构,有的则属政府的二级机构,有的是一个环保办公室,有的同其他部分合署办公,有的是一个局所属的科(股)。这种混乱局面没有将环保局的权力凸现出来,在实施执法过程中没有法定的权威。目前环境监察机构缺少应有的法律地位,在职能上固然是国家的执法部分,但在格式上还是事业单位,没有独立行使环境执法的权力。

2、环保执法职员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不高。由于各大专院校开办环保专业较迟,各地环保部分组建时严重缺乏环保专业职员。近几年毕业的大批环保专业毕业生却因编制题目进不了环保部分,形成没有环保专业知识的职员承担执法工作,而环保专业人才无法从事环保工作。由于相当一部分人缺乏环保法律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因而难当此重任,不敢大胆执法,也难以正确执法。

3、执法手段落后。目前县级环保部分普遍存在经费不足,交通工具和必要的技术设备缺乏等题目,连最最少的调查取证工具如摄像机、照相机都少有,更谈不上环境监测设备。由于没有技术手段,对一些企业明知是违法行为,却因无法取证而不能及时处理;一些污染事情也是由于没有证据而无法处理,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

(三)环境执法体制不顺,执法机构之间职责不清,协调不力,使环境执法难以形成协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同一监视治理。但真正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实行同一监视治理的只有产业污染防治这一块。农业、水利、林业、海洋、土地、矿产等都有相应的专门法律法规,有专门的资源治理和开发部分,分散于各个职能部分,如污水处理由建设部分承担,水土保持和河边清淤由水利部分承担,交通船舶污染由交通部分承担,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由农业部分承担,交通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由公安部分承担,自然保护区有环保、林业、国土、建设等多部分在各自治理,职责交叉,多头治理、重复治理,使得环保部分难以对实在施真正意义上的同一监视治理。在实际工作中环保部分对其它执法单位根本无法实施有效的监视,谈不上协调,更不用说形成协力。

(四)地方保护主义

一些地方的领导不能正确熟悉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只重视眼前的经济发展,轻视环境保护,缺乏环境意识,经常指责环保部分的正常执法是阻碍经济发展。近年来,有些地方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为了吸引更多的客商前来投资兴业,加快经济发展,尽快显现当地官员的政绩,往往置《环境保***》于不顾,制定了不少有悖于国家环保政策的“土政策、土办法”,这些“土政策、土办法”规定环保部分不准到排污单位进行检查、征收排污费,更不准处罚。新建项目不用到环保部分进行环评,使得旧的企业污染得不到治理,新的污染源不断产生。这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影响和阻碍了环境执法与监管。

(五)企业领导环境意识不高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企业领导眼里盯着的是经济效益,对环境效益漠不关心。有些企业领导环境意识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以为违反环保法无关大局,不会坐大牢;对于环保部分的执法行为,有些厂长经理经常以“我们是利税大户,安排多少人就业,处罚我们会造成严重后果”等相威胁;有些企业弄虚作假欺骗环保部分;更有甚者,有的企业领导指示下属职员围攻、漫骂、殴打环保执法职员。此外,由于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随意性和隐蔽性,环保部分又是很难及时发现。企业的这些行为都给环境执法带来一定难度。

二、解决环境执法难的对策

环境执法是指环境法规的贯彻实施,主要包括环境行政执法、环境仲裁执法和环境司法执法。目前,我们仍以环境行政执法为主,且环境行政执法难的状况很严重。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从环境立法、环境执法能力、强化政府环境责任、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多方位多角度来着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执法难的题目。

(一)完善环境立法

将环境保护的工作范畴从防治环境污染,恢复生态系统等领域,扩展到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范畴,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得环境法律体系,为环境行政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1、对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修改。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出现的新题目,进一步完善,减少立法上的空缺;同时,对那些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法规和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减少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协调题目。

2、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能使违法者从其环境违法行为中得到好处。对环境违法者不能太“仁慈”、“手软”,可以借国外“以日计罚”、“以违法排污量计罚”的制度。

3、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刚性,进步环境执法的权威。在环境立法中明确赋予环保部分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可以对其设施、物品采取暂扣、没收或封存措施,使得违法排污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

(二)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环境行政执法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建设一支数目足、素质高、设备齐备的环境执法队伍,意义重大。一是要健全环境行政执法机构,从人事编制和财政供给上解决职员不足和经费欠缺题目;二是加强环保专业知识的培训,进步环境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本人以为现在的环保干部培训内容过于肤浅,已经不符合环境执法形势的需要,应当从各种产品的生产工艺、原材料消耗、排放什么污染物、污染治理技术等较深层的知识来加强培训,进步现场环境执法能力;三是为环境执法队伍配备必要的执法设备,如车辆、照相机、摄像机、监测仪器等,以利于调查取证;四是加强环保执法队伍的治理,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进步执法效率。

(三)强化政府环境责任,打破地方保护

对各级政府的环境责任要建立考核机制,

*完善政府的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赏罚的硬指标。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全面清理废止各地违反环保法规的“土政策”,打破地方保护主义,避免地方政府纵容包庇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和干扰正常的环境执法。

(四)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

1、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在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及配套设施,并与环保部分联网,使企业的排污行为24小时处于环保部分的监控之中。

2、增加监察频率。环境监察部分应根据需要增加对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监察频率,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环境违法排污行为。

(五)有关部分积极配合,切实做到执法到位

有些环境执法行为涉及多个部分,环保部分要发挥同一监视治理职能,有关部分要积极配合。只有多管齐下,形成协力,才能达到预期的执法效果。比如:在关停取缔“十五小”、“新五小”和落后生产能力时,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应吊销其营业执照,电力部分应停止供电,供水部分应停止供水,公安部分要维护现场秩序,监查部分要处理违法违纪职员等。

综上所述,环境执法难是环境污染加重和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造成环境执法难的原因主要是:环境立法不够完善,环保部分执法能力欠缺,环境执法体制不顺,地方保护主义和企业的环境意识不高。解决环境执法难,必须从完善环境立法,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理顺环境执法体制,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强化政府环境责任,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等多方面寻求对策,以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展,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李绍勇.浅谈环境保护执法难的原因及对策.中国生态环境保护(下).

王灿发.环境违法本钱低之原因和改变途径探讨.环境保护,2005,(9).

曹光辉,朱勇,等.不对称信息下的排放监视与治理.环境保护,2005,(9).

王忠彦.修改《环境保***》势在必行.中国环境报,2月14日,第4472期

关于注销登记的法定事由发生后规定的注销登记期限,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规定,基本可回纳为以下情形:一是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分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二是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歇业的,一般亦应在30日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四是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五是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六是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七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出现法定的注销事由后,应当在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八是破产企业治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旬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关于注销登记的逾期责任题目。

对上述第一至三种的情形,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分的责任;对上述第四中情形,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第五种情形,法无明文规定,可责令改正;对第六种情形,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对第七种情形,代表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对第八种情形,法无明文规定,可责令改正。

三、关于注销登记的务实操纵题目

湖北良姑

良姑:

你好!不可否认,你与前夫刘某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给儿子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是你们在协议离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形成的,是夫妻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因此,你的主张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因此,你虽然在一年内提出变更请求,但如果提不出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证据,那么你对赠与协议反悔还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律协怀疑资格和服务质量

公司仅仅是“中间人”

对律协的疑虑,宗诚公司表示,他们仅仅在为会员和律师“牵线搭桥”,传递信息。虽然企业看来是中介机构的性质,但它只是一家咨询类的企业,并没有从事法律咨询或服务,没有违背任何法律规定。

公司目前已经和沪上570多家律师所及律师中的20%有所接触,另外与台湾地区以及美国当地的律师楼也有签约,有大量律师资源,虽然不是“特别有名的律师”,但律师水平则可以保证同时能提高律师的利用率。

律管处需要进一步调查

由于该公司的会员制业务下月才展开,服务的质量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现在还不好说,还要进一步调查研究。

新闻背景:“一元律师”下月推出

据公司执行董事谢宗谨介绍,这是一项突破法律服务行业传统模式的法律保障计划产品,在美国已有450万户家庭会员使用,但会员制法律保障计划理念进入上海,这还是第一次。该计划将从12月1日起正式对外,目标人群是普通市民。

人在采取行动时,适度的紧张是必要的。这时最明显的表现血压上升,脉搏加快,以期对所要进行的事获得高度精神集中和力量。但是,结果往往不象预料的那样,本想更好地发挥,由于把握不住自己,进入了过度的紧张。

原来,人一过度紧张,大脑就失去了控制机能,它就处在有名无实的状态,犹如汽车发动机空转一样,光是声音很大,车子毫没有前进一步。这时,一旦拙劣地合上排档,车因急速起动,很可能乱跑乱撞。

此外,大脑是信息处理系统,具有预测可能将发生的事态的机能,根据这种预测控制自律神经中枢,使其处于紧张的状态,并向布满全身的自律神经传递信息,使全身进入应付事态发生的戒备状态。可是,一旦大脑没能预测到的事态,它作为信息处理系统没能充分发挥作用,结果间脑及自律神经中枢处于失调的状态,表现出心扑通地跳,腿直哆嗦。

因此在考前,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做好充分地预计和心理准备。有些考生没有把困难充分地估计到,或者是考前胡乱押题。结果在考试时遇到自己没料到的情况,不是产生“发生这件事是理想所当然的”反应,而是“糟糕,要坏事了”,导致大脑控制机能变得失常,接着自律神经系统也出现异常,开始了扑通地心跳,再加上自我提示的“糟糕”,大脑越发乱,于是开始了恶性循环。

对待考场发懵是采取自律训练法。其要领是“竖腰”,手撑松贴大腿,头正下颌微收,含胸垂肩,腰挺直,以腹部为中心,使上半身松弛,下半身紧张。上半身有很多以交感神经为主的内脏如心脏、肺,因此轻松地将上半身的重心放在腰上,就可松弛交感神经的紧张。下半身有以副交感神经为主的消化器官,使它处于与交感神经对立的紧张状态。再者,通过深呼吸,尽可能做到万念俱空,当自律神经恢复正常,大脑立即冷静下来。

鄂尔多斯盆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能源盆地之一,煤炭资源蕴藏量位居全国各盆地之首,由于其特殊的地质背景,在晚古生代煤层中赋存大量一水软铝石和高岭石等富铝矿物以及镓、钛等稀有元素,构成煤铝镓共生复合矿产(或称为高铝煤炭资源)。该煤种在火力发电厂燃烧后形成的粉煤灰中氧化铝含量高达40%以上,相当于我国中级品位铝土矿中氧化铝的含量,是非常宝贵的再生含铝矿物资源。

统计表明,已探明高铝煤炭储量为236.4亿吨,高铝粉煤灰潜在蕴藏量62.5亿吨,相当于目前我国铝土矿已探明储量的2倍。由于准格尔等煤田尚深部煤层有待进一步探明,内蒙古高铝煤炭远景资源量超过500亿吨,是我国重要的铝资源后备基地。

二、高铝煤炭开发利用与高铝粉煤灰排放情况

目前高铝煤炭产能达到1亿吨。初步统计,内蒙古中西部地区12个火力发电厂年产高铝粉煤灰1180万吨,历年高铝粉煤灰积存量已超过5000万吨,其中氧化铝含量为40-51%;从保护高铝粉煤灰资源的角度分析,如果目前自治区所有产出的高铝煤炭全部就地集中燃烧转化,每年可产生高铝粉煤灰3000万吨,这表明现有高铝煤炭产量中约2/3外运分散掺烧,大大降低了粉煤灰中氧化铝含量,失去了提取氧化铝的经济价值,使得宝贵的再生含铝资源成为环境负担,应当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科技创新与产业化实践

经过多年来科技攻关与产业化实践,大唐国际与清华大学合作开发了预脱硅—碱石灰烧结法高铝粉煤灰提取冶金级氧化铝并联产活性硅酸钙化工填料多联产技术,并建成投产了粉煤灰年产20万吨氧化铝示范生产线,目前已实现连续稳定运行,2012年通过中咨公司的技术经济评价,成为国内外首条粉煤灰提取氧化铝生产线。

根据示范生产线建设投资与实际运行情况,利用高铝粉煤灰提取每吨氧化铝的综合成本为3000元左右,略高于目前氧化铝的市场售价,但综合考虑联产活性硅酸钙和硅钙渣水泥熟料的收益,以及随着项目建设规模扩大和工艺优化对单位投资和生产成本的降低,由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联产活性硅酸钙的工艺路线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与传统工艺相比,以高铝粉煤灰为主要原料提取每吨氧化铝可节约铝土矿2-3吨,节约石灰石1.5-2吨,减少赤泥排放1.5-2.0吨,减少CO2排放2.6吨,消化处理高铝粉煤灰2.5吨,消化处理电石渣0.9吨,具有十分显著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效果。

四、循环经济产业链的构建与战略意义

以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为核心,结合特高压外送电源建设,将高铝煤炭资源就近定点燃烧,构建我国特色的“煤炭—电力—有色冶金—化工—造纸—建材”的循环经济产业布局,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一)保障我国铝资源安全,缓解铝土矿过度依赖进口的局面

按照目前高铝煤炭的产量,可产生3000万吨高铝粉煤灰,全部转化可提取氧化铝1200万吨左右,接近我国进口铝资源量。按照已探明的高铝煤炭储量,其中高铝粉煤灰的蕴藏量达62亿吨,可使我国铝资源保障年限延长30~40年。

(二)优化我国能源和铝产业布局,扶持西部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1.优化国家火电布局,保障电力稳定安全

统筹高铝煤炭资源循环利用,大力发展变输煤为输电,建设我国电力远距离、跨区域输送最主要的电源基地,这对于优化国家火电布局、保障电力稳定安全供应意义重大。

2.优化我国铝产业布局,有力促进节能降耗

我国铝工业布局分布不均衡,氧化铝主要分布在山东、河南、山西、广西等地,产能占全国的80以上;电解铝主要分布在河南、山东、内蒙、青海、宁夏等地区,产能占全国的60%以上;铝加工产能主要分布在珠三角、长三角和中部地区,产能占全国的70%以上;形成了一方面将西部煤炭资源长距离运输到东部地区燃烧发电,供应电解铝及深加工的电力消耗,另一方面依靠晋、豫、黔、桂四省和沿海进口铝土矿生产氧化铝,并将其长距离运送到西部能源丰富地区生产铝锭,再将铝锭长距离运输到中东部发达地区进行深加工的不利模式。地域布局不协调的局面造成煤炭、氧化铝、铝锭长距离运输,造成了大量能源的浪费,同时,由于铝工业是能源密集型行业,中东部地区的能源和资源已无法支撑铝工业的正常发展。依托西北地区高铝煤炭资源实施就地高效转化利用,变输煤输电为输送铝深加工产品,将大幅度降低煤炭、电力、氧化铝、铝锭等运输过程中的能源消耗,降低综合生产成本,不断增强我国铝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打造循环经济新模式,实现高铝煤炭资源价值最大化

加强高铝煤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构建煤电铝产业链,带动冶金、化工、建材和装备制造业等行业发展,形成紧密型产业体系,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如将1亿吨高铝煤炭全部用于就地发电,可满足1500万千瓦外送电厂和1500万千瓦铝厂动力车间的燃料需求,产出的3000万吨高铝粉煤灰可提取1200万吨氧化铝,氧化铝进一步深加工可生产600万吨电解铝及深加工产品,同时还可产出900万吨活性硅酸钙。初步测算,1亿吨高铝煤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可实现产值1500亿元,使高铝煤炭资源增值近10倍;实现利税300亿元,同时直接增加就业3万人,带动产业链发展就业3万人,减少煤炭外运6000万吨。通过高铝煤炭—电力—氧化铝—铝深加工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实现了资源价值的最大化,从而推动内蒙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大幅度增加就业人数,提高地方财政收入,促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建立。

五、结论和建议

1.从高铝煤炭资源的分布规律与资源特性入手,按照循环经济的科学理念,大力开展科技攻关与产业示范,进行总体产业规划布局,是解决这一重大问题的根本途径。

2.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技术突破是实现上述循环经济布局的核心和关键

该技术的实质是基于对高铝粉煤灰资源特性的深入研究,实现其中氧化铝和氧化硅资源的深度分离和全部资源化利用,达到变废为宝、物尽其用的目的。产业化应用中,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的经济效益,一方面要结合地区特点,尽量做到多种废弃资源的协同利用,另一方面必须开发多联产技术,搞好副产品的市场应用。

一、关于该罪的主观方面要件的看法

例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行为,有的定为寻衅滋事罪,有的定为故意伤害罪,原因就在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不同。前者是毫不讲理,炫耀自己,肆意挑衅,公然藐视正常的人与人交往所必须遵循的以理服人,宽厚待人之类的行为规范,具有“流氓、无赖”的特征;而后者的主观故意简单,往往出于特定的原因,以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两者的行为完全不同。

同样,区分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也应当结合主观特征看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如,两青年在公园玩耍,见一钓鱼者正在钓鱼,遂上前要其拿香烟,钓鱼者不从,一青年上前便打钓鱼者一耳光。钓鱼者无奈,只好从装有数百元的口袋中掏了50元给他们,两青年接钱后,又将钓鱼者推入齐膝深的水中,后,两青年大笑离去。关于此案的定性,仅从表面看,定为抢劫罪似乎有道理,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非法占有了他人的现金。但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特征进一步分析,认定为抢劫罪就不妥了。两青年主观上并非是要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如是,他们完全可以用搜身的方法,快速、简洁的将钓鱼者的所有现金和一切值钱物抢走,但他们抢了50元,这说明他们主观上还是表现为公然藐视社会道德体系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肆意横行,不分青红皂白,认为十分好玩,而事后两人将钓鱼者推入齐膝深的水中,大笑离去,也反映了他们当时的主观状态。因此,该案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定为寻衅滋事罪。

二、“起因”对寻衅滋事罪定性的影响

有人认为,凡是有“起因”的,即事出有因,就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有的人认为,要对“起因”的大小有所区别,只有因“小因”产生事端的,才符合“寻衅”的特征---随意性;也有的人认为,虽然“事出有因”,但不能以邪制恶,以错对错,只要是做了违日常交往规则的行为,都具有寻衅滋事的性质。实际上,这三种观点都是不健全的。第一种观点没有认识到,寻衅滋事行为的产生与任何社会现象一样,总是存在某种原因的,尽管某些原因看起来只不过是“借口”罢了。第二种观点已经考虑到了“起因”的大小对认定寻衅滋事行为的影响,但其仍然是片面的,因为他忽视了行为人寻衅滋事的主观特征,往往只有当“小因”和行为人无视正常的社会交往规则的主观意识相结合时,才会产生“大果”。第三种看法是走了另一个极端,寻衅滋事强调的是行为的“随意性”、“恣意性”和“无理性”,如果有相当的原因存在,就不能简单的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因为,当出现相当的原因时,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通常会发生一定的变化。

由此我们认为,“起因”对认定寻衅滋事罪是否构成,是有影响的,但这种影响不是绝对的,还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来综合分析,单纯认为寻衅滋事就是“无事生非”或“因小生大”都是不恰当的。

三、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行为程度

有以下一个案例,某甲的女友因工作上的琐事经常被其主管王某责备,甲得知后,不满,伺机报复。数日后,甲纠合了乙、丙、丁、戊,请求帮忙报复王某,四人均同意,并且甲、乙购买了砍刀。当日晚十时许,甲让乙、丙、丁、戊前去教训王某,甲因故未能前往,乙、丙、丁、戊四人打的至王某单位门口等候,乙带木棍,戊带砍刀,在等候王某时,丙将戊的砍刀拿走。王某下班后,乙、丙、丁、戊四人乘出租车尾随王某至一路口时将王某拦下,乙持木棍、丙持砍刀、丁握拳对王某进行殴打。戊未参与殴打王某,当双方在抢刀时,戊从出租车上下来将刀抢下后,招呼其余三人上车逃离现场。后经鉴定,王某的伤情属轻微伤。关于该案的定性,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应定为寻衅滋事罪,有人认为应定为聚众斗殴罪,还有的认为是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可不作为犯罪论处。

之所以产生不同的意见,关键就是对该案中行为程度的认识差异,因为“行为”的程度轻重不仅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可以折射出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本案例中,甲因小事纠合乙、丙、丁、戊等人预谋报复王某,为此甲、乙还购买了砍刀,准备妥当后,乙、丙、丁、戊将王某拦截殴打,致王某轻微伤。从心怀不满,到预谋报复,再到买刀、等候、拦截,直至殴打,当这一系列的行为连锁成一个整体时,再看这些行为,实际上已经远远超过了“随意性”,“恣意性”和“无理性”的限度,说明行为人的主观上已经不是一般的公然藐视社会规范了,而是为了报复他人,争强斗狠,持械殴斗,具备了聚众斗殴罪的主观特征。所以,该案定为寻衅滋事罪是不当的。

此外,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应当是复杂客体,它在侵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的同时可能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其它的客体,这也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方面。

作者:尹明、徐晖

(1)苗勇:《试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载于《法律图书馆》论文集

[关键词]法律史;荀子;法的概念

一、当前中国法律史学界对荀子法律思想的主流理解

二、法律史学界对荀子“法”的概念的误解及成因分析

为了论证荀况的法律思想是“隆礼重法”,具有儒法合流的特点,张国华教授举出来三条论据:第一,荀子讲过:“礼者,法之大分(本),类之纲纪也”。第二,荀子说:“治之经,礼与刑”。第三,荀子提出了“法者,治之端也”。[1]p120由于年代的久远以及资料的稀缺,张国华教授只能举出这三条例证,但是却似乎非常的有说服力。

至于张国华的第二个例证,“治之经,礼与刑”,似乎是最能证明荀子的法律思想是“隆礼重法”,具有儒法合流的特点。“治之经,礼与刑”出自《荀子成相》里。这句话的上下文是这样的:“礼乐灭息,圣人隐伏墨术行。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治之志,后执富,君子诚之好以待。处之敦固,有深藏之能远思。思乃精,志之荣,好而壹之神以成。精神相反,壹而不二为圣人。治之道,美不老,君子由之佼以好。下以教诲子弟,上以事祖考。”这一段,从用语的流畅程度,从语言的气势上,比起公认为是荀子原著的《劝学》、《修身》、《不苟》、《天论》和《性恶》等篇,差太多了。不要忘了,今天流传下来的《荀子》是荀子和他的学生合著。从用语的流畅程度以及语言的气势上,几乎可以判断这段话不是荀子本人所写,不能直接证明这就是荀子的原意。张西堂在《荀子劝学篇冤词》里,经他考证,《成相》篇与儒家的孙卿子无关。所以,我认为,张国华教授没有对《荀子成相》本身进行荀子著作真伪的考证,而是简单地拿过来,用来证明自己的学术观点,这样做是不严谨的。

张国华的第三个例证,“法者,治之端也”,出自《荀子君道》,原文的上下文是这样的:“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考查一些学者对《荀子》原著篇目真伪的考查。在他所编写的《中国哲学史大纲》里写到:“大概《天论》、《解蔽》、《正名》和《性恶》篇,是荀子的精华所在,至于其余的二十余篇,即使真不是他的,也无关紧要了”。怀疑世传《荀子》的很多篇目,并非荀子本人所著,《荀子君道》也在其中。郭沫若在《对荀子的批判》说:“《儒效》、《王制》、《君道》、《议兵》和《强国》等均有问题的文字在里面,这些都表明辑录于门人弟子。”[5]P1194郭沫若明确的说,《君道》篇就不是荀子本人的著作。而且,从语境语义的角度,结合上下文,此处的“法”理解为包含法律在内的一整套政治制度,似乎更为合适。

结论

通过以上对荀子“法”的概念研究表明:现在法律史学界的最权威的研究成果,由于对于荀子“法”的概念的误解,不足以证明荀子的法律思想的内容是既“隆礼”又“重法”,而荀子本人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开端者。对于中国古代法的研究,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对经典作家用词的原意应该从语境语义的角度,结合上下文,经过自己本人认真的仔细的研究,不能人云亦云。对于中国古代著作中“法”的概念,要注意到它的多义性,不能想当然的以我们今天对于法律的理解代替古代经典作家对于“法”的理解。第二,对经典作家的著作本身,要进行真伪的考证。如果以不是作家原文的著作,来证明作家本人的学术观点,起不到证明的作用。学者应反思自己的学术背景和学术立场,不能从自己使用便利的角度,不加取舍的加以引用。在研究中国古代法的时候,如果不注意以上几点,所得出的结论是经不起推敲,甚至可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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