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个很大的问题啊。我只做刑事案件,所以我先说说刑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怎么精确查找法条吧,怎么查案例以后再说
归根结底,还是一个办案思路是否清晰,对案情和法律法规的把握是否全面透彻的问题。
首先,通过最初的接触,初步了解罪名
作为刑事律师,当事人多数情况下,都已被羁押,当事人家属则会心急如焚的与律师沟通。在与当事人(家属)接触以后,律师基本就知道了当事人的行为大概涉嫌了什么罪名。如果有《拘留通知书》则更好,此类文书上会写明当事人所涉嫌的罪名。但随着案情的发展,侦查机关指控的罪名可能会有变化。因此律师应当针对案情作出合理的预判,甚至可以通过研究侦查机关指控罪名的变动而探究侦查机关指控的重点和方向,从而为律师辩护提供思路。
因此,在得知侦查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之后,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即通过与当事人家属的沟通,在大致把握整个案情的基础上,评估本案是否还可能涉嫌其他罪名。
其次,深度解析案情,从辩护策略出发全面查阅法律法规
在初步沟通后,律师可以通过会见与阅卷深度了解案情,从而通过案情分析,查阅所需要的法律法规。
比如在曾经轰动全国的辽宁警察徐醒被冤刑讯逼供罪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中,警察徐醒2010年被控刑讯逼供罪,经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后重审被判无罪,徐醒因被错误羁押而申请国家赔偿。此时,律师应该思考的问题关键,自然是徐醒是否有权申请国家赔偿?本案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免责范围?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如果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则属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本案中,法院认为“请求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此种表述,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的相似表述,极容易让人误以为本案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的免责条款,即徐醒无权申请国家赔偿。此时,律师就不能仅凭直观感受轻易做出判断,应回到案情,逐字查阅本案无罪判决原文:
“一审无罪判决【(2012)海刑一初字第164号】认为:“被告人徐醒、刘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刑讯逼供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醒无罪……”
由此可见,徐醒案的无罪判决的依据是《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而非《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因此,本案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免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