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5日,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承办,北京东卫(昆明)律师事务所协办“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2024年度研讨会”在云南昆明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辩护”为主题,既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体现,同时也是司法实务界与法学理论界共同探讨中国特色刑事辩护制度深入发展的学术盛会,对于推动刑事辩护制度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开幕式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敬大力会长在开幕式中指出,刑辩专业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已经有10年的历史,是刑事辩护理论研究专业化的学术组织,是刑事辩护实务交流专门化的中坚力量。专委会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立足理论、关照实践,以学术理论研究为主,致力于提升我国刑事辩护理论水平和制度建设,为促进刑事辩护精细化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和实践研讨,推出了中国刑辩大讲坛,组织编写刑事辩护学教材,出版的若干著作和学术论文,形成了较大的反响。敬会长表示本次主题研讨具有深远意义,对此,他提出三点建议:第一,要加强刑辩理论研究,促进刑辩事业发展。在未来深化刑辩理论研究过程中,应该以更远、更广阔的视野,以立法、司法和学说的互动推动刑辩理论的深化。第二,要加强刑辩制度研究,促进刑辩法治建设。刑事辩护制度研究任重道远,要系统总结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建设的实践模式和鲜活经验,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辩护制度。第三,要加强刑辩学术交流,促进刑辩队伍建设。敬会长表示希望在此次会议中与会同志集思广益、深入研讨,形成系统性、权威性的关于刑事辩护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意见,为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建言献策。
开幕式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刑辩委主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胡铭教授主持,他对来自学术界、实务界的嘉宾们表示欢迎,对承办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表示感谢。2024年年度研讨会"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辩护"征文评选活动,共收到了72篇论文,经过专家评审,有22篇论文获奖,一等奖获奖者6篇,二等奖8篇,三等奖8篇。在胡铭教授的主持下举行了颁奖仪式,22位获奖论文作者代表上台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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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辩护的发展方向”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辩委秘书长、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律师主持。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刑辩委副主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党委书记、社长冀祥德在第一单元首个发言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即将在7月召开,主题是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我们此时召开会议研究刑事辩护制度改革,意义重大。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刑事辩护法治化的实现。包括刑事辩护制度改革在内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至少应坚持八大立场:第一,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第二,要坚持党的领导。第三,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第四,要坚持以中国方案、中国制度解决中国问题。第五,要坚持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精髓。第六,要借鉴世界刑事诉讼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第七,要尊重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第八,要以刑事辩护法治化推动中国式现代化。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大学法学院韩旭教授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应当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律师辩护保障需要重构。他从三个方面展开分析:第一是,近年来律师的辩护权常遭侵害。第二是,为何要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他认为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中之重,程序性制裁在性质上属于救济权的内容,当前的制裁机制不足以遏制公安司法人员的侵犯律师辩护权这样违法行为。第三是,如何构建程序性的制裁机制?他主张从实体和程序的双重维度展开。
第一单元主题与谈环节由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佴澎教授主持。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吉喜教授指出,关于侦查辩护的问题,他非常赞同郝春莉主任的观点,应当有类似朝鲜诉讼法“获得指定共选辩护人之后,嫌疑人和被告人又委托私权辩护人,私权辩护人为其辩护人,私权辩护人优先。”的规定。应改变目前法律援助法比较暧昧、模糊的状态。他还提出关于辩护人人数的限制上应做修改,例如设立首席辩护人。此外,他还认为可以明确规定以利益冲突为标准来细化“禁止共同辩护”。
云南大学法学院何永军教授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是在中国大国崛起的背景下进行的修改,所以首先要明确这次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历史方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辩护制度,能为世界贡献什么,在这样的背景下去修订刑事诉讼法;其次,他认为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要符合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和平崛起的历史使命;最后,刑事诉讼法修订的目标要使人人都享有辩护权,应该建立多元化的、分层次的法律辩护制度。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运恒律师认为,在纵向上要通过修法使辩护权发展往前进,在横向发展方向上至少要做到与大多数国家相匹配。他提出了三点建议:首先,修法理念要正确。他认为辩护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写进修法;其次,原则要明确。刑事诉讼要以审判为中心,审判要以法庭为中心,法庭要以庭审为中心,进行实质化的庭审。最后,技术要完善。我们现在立法较为粗糙,给下位法和地方法留下了扩大解释空间。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刑事辩护权的制度保障”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刑辩委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杜磊副教授主持。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揭萍教授的发言主题是“认罪认罚从宽共同犯罪辩护的问题”。她指出,共同犯罪的认罪认罚问题在办案过程中会变得更加复杂,可能导致实体不公正甚至冤假错案的产生。她列举了几个主要困境:审前辩护的两难困境、另案处理的诱饵问题、证据路径的变异和庭审虚化加剧等。她认为,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囚徒困境、规则不协调甚至缺失、职权机关的认识偏差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共同犯罪案件的辩护权保障不足。她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包括全面移送证据、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严格适用另案处理、强调有效辩护与独立辩护以及庭审实质化的重要性。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迎龙的发言主题是“刑事辩护基础理论问题”。他介绍了学界对于有效辩护的不同理解,包括从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的争议。他将刑事辩护的争议分为三重:实体正义的追求、客观程序正义逻辑、主观程序正义的逻辑。在实体正义方面,他提到了程序正义的不同分类和重要性,强调刑事辩护对实体正义的促进作用。在客观程序正义逻辑方面,他指出刑事辩护是为普通人服务的重要制度,应当是一种实质性的正义。在主观程序正义的逻辑方面,他介绍了主观程序正义理论,并指出其与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契合性。
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徐浩然对被告人答辩程序的问题与完善进行了基于功能视角的研究,包括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规范赋予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自行辩护权利进行分析,以及对审判实践中被告人答辩陈述的功能预期是否实现的实证研究。他还提出了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完善被告人答辩陈述程序的调整路径的建议,包括推动律师专业性答辩陈述为主、个人事实性、专业性的答辩成熟为辅的双轨模式。
第二单元主题与谈环节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刑辩委副秘书长、重庆大学法学院自正法副教授主持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桐辉在总结学习和研究的基础上,对电子证据辩护的分类和方法进行了论述。基于实践,可分为对电子证据质证的辩护和用电子证据的辩护;针对电子数据的破解式辩护和用电子证据进行的建构式辩护。先行者的方法主要有:聚焦指控、争议事实进行质证;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力进行质证;对电子证据进行纵横结合审查;用特有的分析方式对海量数据进行审查和质证;用电子数据恢复更多的案件事实,尤其揭示出真实办案过程,包括恢复取证事实、鉴定过程,揭示出侦查机关的逐利执法,以及配侦公司的舞弊等。
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主任杜晓秋律师结合在实务上的经验,从侦查和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探讨了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并从三个部分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立法完善建议。他认为,在侦查阶段应当进一步提升辩护人的参与度,特别是在辩护律师会见权行使、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强制措施适用方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构建控辩协商平衡的关系。比如阅卷权方面,修法时应将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资料纳入阅卷拷贝复制的范围之内。在庭审阶段,既保障辩护律师的到庭权,更要保证到庭辩护律师的人权。
福州大学法学院吕晓刚副教授认为,回归到辩护制度的法律规范角度来看,应当对它的规范视角和立法的结构体例进行系统性重构,在辩护环节,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视角出发,他们都应当是有权参与、有具体行使权利的路径。他认为,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理想状态下是相伴而生的,但也存在一定的对立性,实质上通过将对象权利的扩张就可以解决一定的实践困难。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李子龙讲师谈到了刑事辩护的理念、客观的程序逻辑和主观的程序逻辑。他从实体正义的逻辑出发,从积极和消极真实义务两方面进行了阐述。他还认为,被告人答辩陈述和辩护制度是互相配合的,被告人辩护权是答辩陈述的源泉力,如果被告人能够在庭审中做好答辩陈述,可以对预断起到影响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孟婕讲师认为,虽然我们对于辩护权的重视是有提升的,但对侦查阶段辩护权的重视程度和保障力度是显然不够的,尤其是对于律师在场权的缺失,不仅阻碍了我们在侦查阶段辩护力量的行使,还要影响了其他制度的实施效果。她认为,今后的规范不仅要确立律师在场权,也要对侵犯在场权的行为设定明确的制裁。
第三单元
第三单元“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实现”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讲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鲍文强主持。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法官助理付黎明发言的主题是“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下的辩护冲突司法应对”。他指出,现阶段刑事辩护权覆盖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从有形辩护转变为有效辩护,而这种转变需要解决辩护冲突。他认为辩护冲突主要包括辩护意见冲突和辩护主体之间的冲突,其中辩护意见冲突包括被告人与律师之间的策略分歧,以及律师之间的不同意见,而辩护主体之间的冲突主要是指辩护人的不同立场和主张。
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五级检察官助理张茂围绕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问题展开发言。他指出,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律师资源分配不均、援助律师评估机制不完善、辩护律师与值班律师相结合模式等。他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律师需要提升专业性与针对性,同时司法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律师资源库,加大对律师的培训和考核力度。此外,他还提到了检察机关在与律师沟通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协商机制和证据审查制度等方面的建议。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兰梦茹的发言围绕刑事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展开,深入剖析了真实义务的内容、特性以及与忠诚义务的冲突。她指出,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不仅包括在探寻、发现和揭露真实过程中按法律规则指示行事的责任,还涉及到维护一种看得见的正义,要求辩护律师以自我约束的方式进行辩护活动。然而,在实践中,律师的真实义务和忠诚义务之间常常存在冲突,需要进行动态平衡。为此,她提出了一些可行的对策,如依法设定法律后果消解律师事业风险失衡、明确律师违反公益义务的法律后果等。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建军的发言聚焦走私犯罪专门性问题辩护,从走私犯罪的角度对专门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解释和说明。他指出,在走私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专门性问题的表现主要包括对走私对象的认定、走私行为判断、以及对证据的专门性判断。他分析了专门性问题的认定方法存在的问题,如行政认定和司法鉴定的局限性和封闭性。此外,他还探讨了专门性问题认定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和在辩护中面临的难点,提出了加强对专门性问题重视、提升律师专业能力、以及提升专门性辩护精准度等策略性方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娇杨的发言围绕刑事诉讼中代为委托辩护权利放弃的问题展开,详细阐述了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和挑战。她指出,现行法律对于代为委托辩护的确认程序缺乏详细规定,导致在侦查阶段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的情况,如公安机关代为转达辩护意见,或被追诉人拒绝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她提出,应对代为委托辩护的权利放弃进行限制,确保放弃程序符合实质要件与程序要件。此外,她还探讨了放弃代为委托辩护的原因,包括积极主动放弃和消极被动放弃,以及应对放弃行为的相对人等问题。
第三单元主题与谈环节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助理研究员陶加培主持
河南省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秀峰律师重点探讨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防范司法机关通过制度改革的名义来消减修法的进步性,部分制度改革实际上打破了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平衡。二是从质量工作体系的角度探讨了“辩护难”的问题,重点就如何在当下的诉讼体制下实现高质量辩护发表了见解。
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会员侯和林律师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出发,对有效辩护发表意见。重点讨论了认罪认罚认什么问题,他认为,首先认的是犯罪事实,如果犯罪事实都不认就没有认罪认罚的基础,其次是刑罚,最后是罪名。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助理研究员王志坚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本单元主题发表见解:第一,有效辩护的实现需要理清国家责任和律师责任之间的关系;第二,有效辩护的实现需要注意辩护权利、辩护职责以及辩护效果的不对应关系;第三,有效辩护的实现需要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执法律师法律帮助的差异性。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骏杰律师从实践方面和修法建议方面发表如何实现有效辩护。他认为,实现有效辩护需要有四个关键点:一是有效辩护的标准,二是刑事辩护的专业技能,三是完善的辩护方案或者辩护策略,四是,辩护的信念。此外,他还就刑事案件资产处置中如何实现律师的有效辩护发表了见解。
四川安托律师事务所刘玉律师主要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就刑事案件轻刑化、袖珍庭的旁听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闭幕式
闭幕式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刑辩委副秘书长,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自正法主持,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刑辩委主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胡铭教授对研讨会进行致谢发言。
胡铭教授就本次会议三个单元的研讨情况作出了概括和总结,对参加本次论坛的专家、学者、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嘉宾表示感谢,各位与会代表贡献自己的智慧,发出自己的声音,对刑事辩护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刑事诉讼法的完善也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