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为原则是指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国家行为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国家行为原则必须被国家及国家行为主体公认和普遍接受,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对国家及国家行为主体的行为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适用于国家治理的所有领域和所有过程。
国家行为原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适用于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和过程
国家行为原则是对国家治理行为,具体来说是针对国家行为主体的国家治理行为进行法律约束的基本准则,是对国家行为方式、程序等方面的概括性基本要求,只要涉及到国家治理的事项,只要在国家行为发挥治理功能的领域,国家行为原则都应当对国家行为的调整起到必然的约束或指导作用,而不在于这个领域的国家行为参与程度如何,也不在在于国家行为的性质及国家行为在国家治理中的具体作用如何。
二、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国家行为原则的普遍约束力是与国家行为适用于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的效力是相互依存的,国家行为原则对国家行为的普遍约束力是由国家行为性质决定的,它的意义就在于只要是依法进行国家治理的国家行为,都毫无例外地应当受到国家行为原则的约束。不在于该国家行为在国家治理中所起的具体的作用,也不在于该国家行为主体在国家治理权力序列中所处的地位,它针对的是所有国家行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主体的行为是经过法定程序设立或授予的。
三、国家行为原则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普遍公认
国家行为原则得到普遍公认和接受是国家行为原则的显著特点,作为约束国家行为的原则,首先应当具有广泛的公众基础,得到了代表绝大多数公民利益的公民的认可和维护。其次,国家行为主体都应当广泛认知,而实践上国家行为主体是否真的认识到,不是国家行为构成犯罪的免责理由。
四、国家行为原则是构成国家犯罪学的理论基础之一
国家行为原则是对国家行为主体的行为限制,国家行为主体的行为不得超越国家行为原则的界限。从另一面来说,国家行为主体的行为一旦违反了国家行为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基本上构成了国家犯罪,所以国家行为原则属于国家行为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而不是可以遵循的原则。但是,国家行为原则并不等于国家行为主体的行为规范,那是有区别的。国家行为原则适用于所有的国家行为,但并不等于法律,只是指导国家行为的准则之一。国家行为原则是构成国家行为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国家犯罪学的原则和宗旨是一致的,科学反映出了国家犯罪学所研究的国家行为特征;而国家行为规则是法律对于国家行为的具体要求,在法律对国家行为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时,应首先适用于该具体规定,只有当法律对于国家行为没有具体的行为规则时,国家行为原则才在调整国家行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国家行为原则也是构成国家犯罪学的理论基础之一。
概括起来,国家行为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国家行为责任原则
负责任,就是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情,但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要做一个负责任的国家恐怕就不只是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那么容易了,其中的艰辛与困难是客观存在的。要做一个负责任的国家,需要经过持续地努力才能做到,而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民主的、法治的、公信的国家,是一个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国家。而这样的国家,正是公民认同、支持和拥护的国家。但是,国家不一定都是负责任的国家,关键取决于国家治理行为是否具有责任性。国家行为是以国家治理权力为核心,运用国家公共权力对国家资源进行调济,对国家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公民对于国家治理的希望寄托于国家行为主体,国家行为主体是国家治理的实际执行者,是国家公共权力的真实运用者。国家行为主体的行为要建立在公民利益的基础上,要以公民满意与否、国家治理秩序公平与否作为判断国家行为是否尽责的标准。国家行为主体要切实承担起国家治理的法定职责,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合法、合理、公正的程序,采取合法的国家行为方式,敢管,勇于管,管到位,不仅要完全履行职责,更要卓越追求国家治理的最佳效果。
责任与公正都是法律的精髓,近现代的国家政治,首先就是民主的、公正的、责任的政治。国家行为是国家政治活动的主要方式,必然要求国家行为是民主的、公正的、负责任的国家治理行为,对国家,对公民,对国家治理秩序负责,对法律负责。国家行为建立在法定的国家治理责任基础上,国家行为主体既是行使国家治理权的主体,同时也是承担国家治理责任的主体,责任与权力同在。国家治理权力的行使必须承担相应的国家治理责任,无责任便无相应的国家治理权力。要做到国家行为的责任性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立法上,不仅要授予国家行为主体相应的国家治理权力,也要注重权力与责任的公平匹配,按照国家治理权力与治理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对国家治理责任的内容、形式予以明确,将责任追究方式予以法律细化,并建立起相应的责任追究法律制度或保障体系,并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对干扰国家治理责任落实及责任追究行为的处罚方式和内容,使国家治理权力与治理责任相均衡、对应,同时赋予责任追究相应的保障机制。
国家行为必须打破一个观念,不要只认为国家行为具有当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更不要认为国家行为主体只是对法律、领导的指示和要求的简单地执行和落实,而更要注重于国家行为是否合乎法定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及法律精神的要求,是否符合公民的愿望和利益,是否符合国家对于国家行为行使的法律效果。国家治理行为的责任性,不仅要承担起本应承担的对内国家治理责任,治理好对内的国家事务,时时刻刻把公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真真实实地实现国家治理的效果,同时还要履行必须承担的国际责任和义务,积极地参与国际事务,加强同其它国家在各个领域的国际合作,在捍卫国家利益和尊严的基础上,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在国际事务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国家行为责任原则是人类对秩序社会的基本理想和长期追求。人类由生存与生活的无序状态发展到有序状态是人类在不停的生活与生活探索中逐渐形成的。国家的出现,是人类活动发展到有序状态的重要标志。尽管人类出现以国家为标志的的有序状态后牺牲了人类生活的某些自由或利益,但人类对国家生活状态的追求却是人类秩序理想中的根本。人类创造出国家生活状态,就是希望通过国家这种人类治理工具,引导人类进入生存与生活的有序状态。
国家行为责任原则是国家政治治理的重要手段和抉择,国家行为责任原则其实是政治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体现和实现政治功能的重要手段。政治功能是国家治理职能之一,作为国家治理的执行者,存在作为国家治理主体的特殊统治利益,为了维护这种统治利益,国家行为主体总是从本利益方出发,制定出某些特殊的措施来维护国家行为主体的特殊利益。同时,这种利益必须得到公民的普遍认同的。但是,对于这种特殊利益关系的长久存在或维护,国家行为主体得到公民的普遍拥护是首要前提,这就取决于国家行为是否言必行、行必果,是否能做到言词与行为一致,行为与效果一致,行为与法律一致,这些,都是国家责任行为的结果。
二、不侵犯他国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国家主权从内容上说包括政治主权、经济主权、领土主权等几个方面。国家主权概念引自于国际政治学,源于16世纪法国的法学家博丹。1577年博丹在《论共和国》一书首先提出国家主权的概念,认为主权是国家统治者对领土和臣民的最高权力。而完整的近代意义的国家主权概念是在17世纪中叶以后形成的,此后,国家主权概念被国际社会广泛应用。
三、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指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都应该履行依国际法或国际决议所应当所承担的国际性义务。如依联合国宪章所负的义务,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的义务,依有效的国际协定所负的义务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必须遵守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的传统原则,也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对这一古老原则的继承和发展。《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各会员国为了保证全体会员享有加入本组织而产生的权利和利益,应善意履行依照本宪章所承担的义务,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的义务。
四、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原则
国家行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经常发生,一些国家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国家行为的幌子,滥用国家治理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有的采取暴力或强制手段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有的滥用行政处罚权,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以至造成冤假错案等;因此,保障国家行为依法进行,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是国家行为必须改进和遵循的准则。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公职人员,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通过法定方式和途径,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将国家行为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真正做到国家行为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五、严格遵循法律原则
要求国家行为遵循法律,必须从国家行为主体合法、实体合法和和程序合法三方面来综合评价。只有从主体上、实体上、从程序上看,国家行为都符合了法律的要求,该国家行为才是合法的。从实体合法的角度来说,国家行为合法就要求国家行为主体具备国家治理的资格条件,国家行为的行使要有法律依据,不得超越法定的权限、越权无效,滥用权利无效,怠于行使国家治理权的行为无效。从程序上要求国家行为合法就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国家行为,无违反法定操作规程的情形。
再次,国家行为遵守法律必须遵守国家行为程序。保证国家行为合法,实体法固然重要,但由于法定的程序能保证国家行为的形式合理性和形式正义,使国家行为主体的国家行为都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步骤来进行,达到法定的效果,否则,国家治理的目的也会在国家行为的不断程序违法中落空。或者,即使通过非法的手段达到了国家治理的目的,也会因程序的非正义性,损害了本应具有正义性和合法性的国家治理目的。因此,国家行为主体在依法进行国家治理行为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国家行为违反程序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为了使国家行为均能做到遵循法律原则,国家必须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制定一系列法律和法规,从而在主要的国家治理领域都建立起法律基本框架。但是,任何国家法律体系的建设都是渐进的过程,因此,国家必须根据国际和国内法法律状况和国家治理对法律的基本要求,加强立法工作,在坚持法律体系的统一原则下,抓紧制定和完善法律,以适应国家在社会不断发展前提下的要求。从国家治理的需要和职能的角度看,国家怠于制订法律,本身就是有悖法律原则,因此,制定和完善法律也是国家行为遵循法律原则的表现。
国家行为遵循法律还必须正确对待国家行为主体中个人行为违法问题,国家行为实际上最后都由具体的自然人来进行,法律的实施、国家治理的实现都不能否定人的作用,个人在治理国家和法律实施过程当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但个人的意志、行为、权威绝对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必须遵照法律的详细规定。
总的来说,国家行为遵守法律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page]
国家行为不得以牺牲公民合法权益作为代价。某县公安局曾因为“神探逼供案”而名声大噪,但实际上,早在一年之前,该局就因为“处女嫖娼案”而闻名全国,多家媒体对此事作了报道。在“处女嫖娼案”中,某县公安局南翟营派出所所长等人同样采用逼迫的手段,强迫一位尚是处女的女青年承认自己卖淫并且和多人发生性关系,以达到他们破案的目的。东窗事发后,多名涉案民警被判刑,而在此过程中,刑讯逼供,采用了电刑、灌凉水、芥末油、辣椒油、不让睡觉、不让呼吸、用打火机烧等手段是这些人常用的逼供方式。
六、合理行使国家治理权的原则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制定并通过国家强制力执行的国家及公民行为规范和准则,法律是国家行为基本准则。但是,由于国家事务及国家治理过程的复杂性,而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国家事务及国家治理行为都进行详细的规定,不可能对国家行为的方方面面都作出明确的规则,这是不现实的。因此,强求国家行为都符合法律法规是不符合国家治理需要的。既然国家行为未必全部能够符合法律规范,但并不能说明国家行为没有遵循的原则,国家行为还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国家行为必须在符合合理性原则的前提下,合理行使国家治理权力的自由裁量权,坚持国家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
国家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为主体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家治理权力的行使享有一定自由权力去决定采取行动的方案、方式,国家行为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国家治理行为的必然要求。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治理事务的范围不断扩大,国家治理行为越来越复杂,但由于立法行为对社会关系的国家行为规范化反应一般比较迟缓,因此通常需要通过国家行为主体自由裁量的治理行为来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的国家事务。
国家行为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利于发挥国家治理行为主体的能动性,使国家事务牟时得到处理。但是,国家行为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以及行使水平的高低却是检验国家治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尺码。国家治理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能对法律和法律精神及公民合法权益构成严重的威胁,有可能违背国家行为的目的或宗旨,形成对国家治理秩序的干扰和破坏,更会对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损害。同时,由于对国家行为缺少法律的明确约束,很容易导致国家行为主体腐败现象的产生。因此,随着国家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对国家行为认识的深化,人们逐渐认识到,不仅应严格监督国家行为的合法性,更应控制国家行为的自由裁量权,严格控制国家行为的合理性,要求国家行为合乎法律原则、法律目的、法律精神,符合理性要求。国家行为合理原则从理性的角度对国家行为提出了的更高的要求,从这一层次说,国家行为违反了合理原则,同时也构成了对国家行为合法性原则的违反,国家行为不能背离法精神下的合理性,否则不仅将践踏法治精神,更可能使国家行为失去正义基础。
七、国家行为不得营利原则
国家行为不得营利是国家行为的基本规则之一。国家或国家行为主体的国家治理权力是来自于国家和公民的授予,其活动的经济依据是国家的财政支持,国家通过税收等手段合法取得国家行为的经济基础,通过一定程序调配给国家行为主体作为国家行为的经济保障。可以说,国家行为主体的行为是建立在公民税收贡献的基础上,国家行为主体在国家的财政支持下,经济支出能够满足国家治理行为的财政需求。
在国家治理实践过程中,国家治理权力被滥用为谋取经济利益的现象大范围存在,成为国家治理中不可忽视的毒瘤。有的利用手中的国家治理权力干预经济活动,有的利用国家治理权力直接将国家财产、他人的私人财产据为己有,有的利用国家对国家治理权力的监督不严、不到位,利用国家治理体制的不完善、不规范,进行权钱交易,用国家治理权力牟取暴利。国家治理行为本质上是为国家利益、公民利益服务的,但是,国家行为一旦与经济利益挂钩,成为国家行为主体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时,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就必然发生质变。
以国家行为营利,主要体现在以国家治理权力换取经济利益这一突出问题上。国家治理行为的功能上不再以国家治理秩序、公民合法权益为导向,而使国家治理行为服从于狭隘的部门、小集团利益需要,将部门利益、小集团强加入国家治理行为的职责,从而国家权力营利化。因此,要坚决杜绝将国家治理行为作为营利的手段和工具,避免将国家行为营利现象的合理化、正常化,加强对国家行为过程和国家行为规范的监控,严格管理,运用经济的、法律的、纪律的手段进行治理,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加强法制建设,使国家治理权力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改变依靠国家治理权力吃好处,权钱交易,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的现象。
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一些国家行为主体违背了国家行为廉洁奉公的基本准则,不但通过国家行为不当营利,反而变着法子创收,将国家赋予的公共权力变成了经济工具,甚至一个修车摊,一座书报亭,一把擦鞋椅都成为某些国家行为主体营利的对象。以加强管理为名,向辛苦寻找生计的老百姓广收各种昂贵费用,与贫苦公民争利,向贫苦百姓发难。公民的困难反而成为了一些国家行为主体借机盘剥公民、经济创收的借口!难道不令天下人心寒吗?
八、便民原则
国家行为必须坚持便民宗旨,合理简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服务国家,这是国家行为的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国家行为作为国家授予国家行为主体行使国家治理权力的行为,应建立在大公无私的基础上。国家行为主体在进行国家治理时,应以国家治理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为最高目标,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一切以公民利益为宗旨,全心全意为公民服务,一切权力属于公民,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是公民的国家,国家行为主体应以公民的利益为提高和改进自己工作的检验标准。
国家行为坚持便民原则,首先要正确认识国家行为和国家行为主体与公民的鱼水关系,相信公民群众、尊重公民群众、依靠公民群众,一切从公民的利益出发,任何时候都把国家利益、公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真心实意为公民服务。其次要正确运用国家治理权力,依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国家治理权,简化公民办事的程序,杜绝为了办点事而让公民跑断腿的做法。杜绝侵犯公民利益现象,杜绝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现象;再次,要自觉接受公民的监督,接受公民的批评和建议,为公民行使监督权、建议权提供良好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