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恶意欠薪入刑实施6年的现实之困
尽管恶意欠薪入刑已实施6年,农民工王加荣依然没能看到拖欠他工资后逃匿的“老赖”得到法律的制裁。一年多来,此人音信全无,此事也无法立案,王加荣和工友们的工资至今没有着落。
为惩处恶意欠薪者,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件常止步于行政处理
无法有效移送公安机关
2015年12月20日早晨,山东省龙口市农民工王加荣像往常一样去龙口市大海服装有限公司上班,却发现厂房大门紧锁,从门缝里看,里面空空如也,设备、物资也不见了。
后来,经询问房主得知,原来该厂房是租用的,工厂老板还拖欠半年房租。由于联系不到老板,也不知道其藏身何处,王加荣意识到,工厂拖欠他的2万元工资要不回来了。
王加荣告诉《工人日报》记者,他听朋友说,工厂老板这种情况叫恶意欠薪,如果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可能会把钱要回来。于是,王加荣找到当地镇上派出所,得到的答复却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先行处理,行政部门下达支付令后依然不支付的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而事实上,针对老板逃匿后找不到证据的难题,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曾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企业老板外逃,无法从单位查实具体欠薪数额时,劳动监察部门根据劳动者的陈述确定欠薪数额,并要求其签名盖章认可即可,然后向公司老板下达支付令。”一位不愿具名的北京律师对记者说,“个别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错误观念,还有的怕被涉事企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因此在下达支付令时,能不下就不下。”
调查取证难,移送常被拒
劳动监察部门称“有苦衷”
安徽某县劳动监察部门负责人向记者坦承,确实存在部分劳动监察部门不作为的事情,但他表示,他们也有自己的“苦衷”。
“农民工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被拖欠工资一事时往往拿不出有力的证据,大多都是自己的陈述而已。但根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移送公安机关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及送达证明材料;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涉案的书证、物证等有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如果证据材料不齐全,公安机关常常会拒绝受理。而我们的能力有限,取证难、调查难。”这位负责人说。
四川某市人社部门负责人则告诉记者,一些开发商往往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来的“贵人”。对于涉及到这类企业的案件,往往会受到干预,公安对此立案的积极性也不大。
山东某市人社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了两种行为类型。一种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另一种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由于恶意欠薪入刑需要从行政领域过渡到刑事领域,劳动保障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再加上劳动监察部门存在侦查难、取证难等问题,导致一些涉嫌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处理,无法有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法打击恶意欠薪的效果。”沈建峰说。
刑法手段使不上劲
现实之困如何解决
一边是恶意欠薪问题难以根治,一边是刑法手段使不上劲,这一问题该如何解决?
记者注意到,今年1月份,江西于都县法院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调研报告显示,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实施后,于都县法院从2011年5月至2014年12月底均未审理过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直到2015年1月,该院才开始审理此类案件,但从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该院才审结了此类案件10件。
山东省龙口人民法院法官姜效禹则建议,当欠薪者不逃跑也不支付工资时,由公安机关直接介入调查,查实其是否存在转移财产行为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情况。此外,还应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或企业老板对欠薪数额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劳动监察部门应视劳动者主张的欠薪数额成立。
“在以刑事手段打击恶意欠薪的同时,还应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和投资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沈建峰表示,“如果对投资人坐飞机、坐高铁、注册公司等加以限制,就会使其对欠薪等失信行为有所忌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