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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振兴服务网讯:摘要:总结了现今中国律师调解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引起政府领导及广大律师同仁的重视,以抛砖引玉,探索律师行业专业化人民调解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本文从六大方面谈中国律师调解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紧扣律师调解工作实际,查找其中存在的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为指引,着力探究律师行业专业化人民调解的新路。

关键词:中国律师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律师行业专业化人民调解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入,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主体日趋多元化、内容复杂化,国家的行政管理、法院诉讼、劳动人事仲裁的政府机关主导的矛盾解决机制日益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人民调解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在当今法治建设工作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家由上至下,由机关部门到社区街头,广泛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以此为依托积极开展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日益被国家重视,律师行业专业化人民调解[1]作为人民调解的中流砥柱呼之欲出。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老律师,我总结了现今中国律师调解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引起政府领导及广大律师同仁的重视,以抛砖引玉,探索律师行业专业化人民调解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以诉讼中调解为主,非诉讼调解为辅。

中国律师的业务类型主要有两类:一、诉讼业务,二、非诉讼业务,所以,中国律师的调解业务也体现在诉讼业务中的调解和非诉讼业务的调解。根据新华社北京电7月2日报道,截至2017年底,我国执业律师人数已逾36.5万人,在现今中国依法治国的大纲领下,纠纷的诉讼解决成迅猛之势,法院的立案审查制向登记制的转变,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推行,律师的诉讼业务量也激增,诉讼调解(包括诉前调解、诉讼中调解)结案,也是众多律师结案的一种方式。至于律师非诉讼调解,往往基于非诉讼业务中的特殊身份解决为多,比如出于自己的顾问单位的需求,出于注定败诉方代理人减少损失的策略,去积极调解的居多。

二、以配合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案中调解为主,自主调解为辅。

三、以有偿法律服务调解为主,无偿调解工作为辅助。

四、没有形成专业专职的调解人的职业定位。

英国政治家、散文家埃德蒙·伯克说过,“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如何将法律公平和实用地运用于纠纷的解决中去,调解是一个将法律与现实问题结合运用的一个重要途径。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比,律师调解的专业性、高效率、灵活性、非官方性都使得其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能够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律师形成专业专职的调解人的职业定位却是很难的。

2017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作出部署,律师调解是由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意见》规定了律师调解的四种工作模式:一是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作场所。二是在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三是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在律师协会的指导下,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移送,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四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因此律师形成专业专职的调解人队伍将是指日可待。

五、律师调解制度、程序化管理和调解工作标准化亟待构建完善。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2],当今依法治国的的国家方略要深入民心,使人民信仰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国家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只是一个方面,好的调解律师,可以比作是法律的播种机,能够在调解工作中让群众懂法,守法,感受到法律的力量。为达到这一效果,律师专业化的调解制度、程序化管理和调解工作标准化亟待构建并完善。

六、律师调解工作的能力亟需提高。

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正视中国律师调解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建立由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的工作机制,完善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商事调解等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的律师调解制度,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创新性举措,有利于及时化解民商事纠纷,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推动形成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同时,作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开展律师调解是对律师业务领域的重要拓展,实现了律师专业法律服务与调解这一中国特色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对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李明军湖北明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参考文献:

[1]骆东平、刘道炎《论我国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运行中的五大问题》

[2]意大利古典刑事学派代表人物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

[3]廖永安王聪《从诉讼代理人到职业调解人:中国律师职业的新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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