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订和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进。但客观地说,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还很不完善,以致于严重地制约和影响着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优化和素质的提高,既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也不利于司法腐败的防治。因此,还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现行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一、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
在多数国家,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都被限定为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这是因为法官、检察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必须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独特的思考论证方法,而这只有通过专门的培养和训练才能获得。我国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经历了一个逐步认识、不断提高的过程。建国初期至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前,按照有关领导的观点,充当法官、检察官者应为工农出身,政治面貌清白,具备高小文化者即可。而且由于高等法学教育落后,法学本专科毕业生非常有限,因而高中毕业生、复转军人、社会招干进入法院者占了大多数。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增加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规定。但由于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加之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可以通过短期培训获得,而且同时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自1983年至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颁布时,我国仍然沿袭过去的做法,把公安司法机关作为安置复转军人的主要场所,以至于在大部分的法院、检察院,复转军人出身的法官、检察官占了法官、检察官人数的一半以上。从总体上讲,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素质并没有太大的提高。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我国第一部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对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23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由此可见,从1995年开始,我国法官、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专科毕业以上。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3年内再次修改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将法官、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进一步提高到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这样,既可以极大地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素质,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又可以促进高等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
二、建立法官、检察官任前培训或研修制度
长期以来,大学毕业生和社会招干人员进入法院、检察院,往往走从书记员、助审员(助检员)到审判员(检察员)的晋升之路,而部队转业干部和政府分流转岗人员进入法院、检察院则是直接任命为助审员(助检员)、审判员(检察员),或直接任命为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干部。他们以前未经过任何业务培训或研修,因而进入法院、检察院后往往难以胜任专业性很强的审判工作或检察工作。
国外对法官、检察官实行任前培训或研修制度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这是因为,实行这一制度,可以使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后受到相应的业务培训,获得从事实际工作的专业技能,从而更好地适应司法工作专业化的要求。而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分别建立了国家法官学院和中央检察官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分别建立了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或法官培训中心、检察官培训中心,完全有条件进行这项培训工作。
三、建立从律师或法学教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
同样的道理,也可以考虑从法学教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
四、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晋升制度
五、实行法院院长、检察长只能从法官、检察官中选任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