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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恶势力概念的形成

恶势力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我国公安机关最先在有关文件中采用恶势力一词,用来描述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现象。在这些文件中,恶势力与流氓团伙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这三个概念往往掺杂混用,互相诠释。由此可见,这个时期恶势力概念还没有从其他犯罪形态中独立出来,尤其是恶势力和流氓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严重混同。例如,《1986年全国公安工作计划要点》明确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团伙作为打击重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团伙同时包含了黑社会和流氓这两个要素,并且以团伙作为依托实体,因而是一个内涵混沌的概念。

及至1992年10月在公安部召开的部分省、市、县打击团伙犯罪研讨会(以下简称“1992年研讨会”)上,公安部第一次提出黑社会性质组织(流氓团伙)的六个特征:

(1)在当地已形成一股恶势力,有一定势力范围;

(2)犯罪职业化,较长期从事一种或几种犯罪;

(3)人数一般较多且相对固定;

(4)反社会性特别强,作恶多端,残害群众;

(5)往往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的甚至控制了部分经济实体和地盘;

(6)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公安、司法和党政干部,寻求保护。①以上六个特征,已经涵括了此后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非法保护特征、非法控制特征等,甚至作恶多端,残害群众之类《刑法》第294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描述的用语都已经在上述“1992年研讨会”文件中隐约可见。值得注意的是,“1992年研讨会”明确提及恶势力这个概念,它与势力范围的概念互相说明。根据以上文件的规定,恶势力以及势力范围都是用来描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用语,因此并没有严格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的界限。在这个意义上,恶势力是用来描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个修饰词。

“1992年研讨会”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犯罪团伙的关系进行了讨论。从这次会议讨论的主题设定来看,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流氓团伙)”;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把流氓团伙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相提并论。那么,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流氓团伙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对此,研讨会认为:犯罪团伙不一定都是黑社会犯罪组织,但黑社会犯罪组织必然产生于犯罪团伙。犯罪团伙危害治安,影响群众安全,同时也是黑社会势力的一种社会基础。②应该说,这种观点揭示了犯罪团伙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的演化关系,没有将两种犯罪形态完全区别开来。从以上观点的叙述中,我们还看到黑社会势力这样的提法,这里的势力一词似乎与团伙、组织等实体概念可以互相通用。因此,这个时期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和恶势力这三个概念的使用是较为混乱的,它们之间缺乏明晰的界限。例如,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黑社会势力、流氓恶势力等,这些用语既非严格意义上的法言法语,也没有形成特定的语义语境。

1996年我国开展了继1983年之后的全国性第二次“严打”,这次“严打”的惩治重点从犯罪团伙转向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央决定,从1996年4月开始,组织一场全国范围的“严打”斗争。此次“严打”的主要任务是“坚决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流氓恶势力”。在上述表述中,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团伙和流氓恶势力开始明显地区分开来,恶势力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独立的存在价值。

随着黑社会概念在我国的使用,出现了从流氓团伙到黑社会的升级。因此,我国刑法中的流氓团伙的含义开始分化。其中,黑社会和流氓团伙的嫁接,形成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团伙的概念。没有达到黑社会程度的流氓团伙则称为流氓恶势力。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流氓恶势力的概念开始在我国公安机关采用。当然,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我国刑法既没有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也没有流氓恶势力的规定。因此,上述两个概念是以非规范的形式存在的。即使是我国审判机关,也认同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区分为两种不同犯罪形态的做法。例如,1997年最高人民院工作报告明确地将带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相提并论。这里的带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就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流氓恶势力则是独立的一种犯罪形态。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时点(1997年3月11日)我国刑法还没有完成修订。1997年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通过、10月1日正式生效的。

(二)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恶势力概念的定型

二、恶势力的特征

(一)恶势力的人数特征

恶势力不是一种单个人实施的犯罪,而是多个人实施的犯罪。因此,恶势力犯罪具有共同犯罪的属性,它首先是共同犯罪中的结伙形式。在恶势力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则是共同犯罪中的集团形式。《2019年意见》明确将“经常纠集在一起”作为恶势力犯罪的首要特征,就是强调了恶势力犯罪的这种共同犯罪性质。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的主体是2人以上,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体一般是10人以上。恶势力犯罪的人数一般是3人以上,对此,《2019年意见》做了明确规定。由此可见,恶势力犯罪并不是一般共同犯罪,而是具有纠集性的共同犯罪,因而其共同犯罪的人数要求高于一般共同犯罪。

应该指出,这里的3人是指恶势力犯罪的最低人数,即不能少于3人。在通常情况下,恶势力犯罪的人数都超过3人。对于恶势力犯罪所要求的3人如何理解,我国学者认为,应该是指相对固定的成员为3人以上,而不是指包括被临时纠集者为3人以上。①对于上述观点,笔者持保留态度。如果被临时纠集者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已经符合刑法所规定的3人以上(包括3人在内)的主体数量要求,不能说还没有达到恶势力犯罪的人数标准。当然,如果被纠集者属于不明真相的人员,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则不能将这些人员包含在犯罪所要求的3人以上的主体数量之内。

(二)恶势力的手段特征

笔者认为,软暴力这个概念只有在对其以暴力论处的情况下,才具有实质意义。如果软暴力仍然是非暴力,而且刑法和司法解释都已经明确规定其他非暴力手段也可以构成黑恶犯罪的情况下,软暴力的概念就没有特殊意义。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意见》并没有专门提及软暴力的概念。这里应当指出,无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是恶势力犯罪,都必然具有暴力犯罪的性质,软暴力手段只是一种辅助性的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恶势力犯罪表现,不可能完全利用所谓软暴力达成。因此,单纯的软暴力不能构成恶势力犯罪。即使是在上述赵家正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中,被告人以发放高利贷为主要敛财手段,在追讨债务过程中,既有暴力讨债行为,同时又采取了软暴力方式进行讨债。由此可见,暴力和软暴力同时并用。正如我国学者指出:“软暴力手段与暴力性手段交替使用,暴力、暴力威胁作为经常性手段,暴力性手段居于支配性地位,是恶势力组织影响力的基础,是恶势力的基本行为特征。”①

(三)恶势力的地域特征

(四)恶势力的犯罪特征

根据《2019年意见》的规定,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恶势力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可见,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可以分为主要违法犯罪活动和伴随违法犯罪活动两种类型。

1.主要的违法犯罪活动

(1)强迫交易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26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此可见,强迫交易罪虽然强迫的内容是经营活动,但其手段具有暴力性和强制性,在多数情况下属于暴力性的经营活动,即以暴力或者强制手段而达到经济目的。强迫交易罪具有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性,而且会造成他人人身权利和治安秩序的危害。因此,强迫交易罪是恶势力集团常见的犯罪活动。

(2)故意伤害罪

在我国刑法中,故意伤害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当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时候,同时具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性质。恶势力集团所实施的故意伤害罪,通常是指在公共场所实施、对不特定的人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当然也不排除,出于报复竞争对手的目的,对特定的人,到他人家里或者单位进行伤害的行为。

(3)非法拘禁罪

(4)敲诈勒索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敲诈勒索罪属于财产犯罪,但其犯罪手段具有对他人精神的强制性。恶势力集团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经常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013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依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其中,第(五)项规定的就是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因此体现了对恶势力所实施的敲诈勒索罪从严惩治的政策精神。

(5)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毁坏型财产犯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犯罪中较为特殊的一类型。通常财产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只有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通过毁坏财物以实现个人目的。恶势力的犯罪活动往往包括故意毁坏财物,而且是在公共场所毁坏财物,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具有对社会治安的破坏性质。例如,在非法强制拆迁过程中,恶势力犯罪分子强制将他人房屋以及其他财物毁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做了规定,在通常情况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但第(三)项规定,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这里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包括恶势力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实施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

(6)聚众斗殴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3人以上,进行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具有暴力性,尤其是聚集多人进行斗殴或者聚众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进行斗殴,往往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恶势力为争夺势力范围或者争夺经济利益,往往会进行聚众斗殴,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聚众斗殴罪是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是流氓恶势力常犯之罪。

(7)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一样,都是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也是恶势力集团最为常犯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为寻求精神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十分宽泛,既包括殴打、恐吓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又包括强拿硬要等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行为。同时,还包括起哄闹事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因此,恶势力纠集多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对于社会具有重大危害。

2.伴随的违法犯罪活动

恶势力伴随的违法犯罪是指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如果说,主要的违法犯罪活动是恶势力通常所犯之罪;那么,伴随的违法犯罪活动是恶势力所伴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前者体现的是恶势力的本质,而后者则体现恶势力的特色。

(1)开设赌场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招徕他人参加赌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恶势力敛财的主要途径,并且往往会衍生其他犯罪活动。

(2)强迫卖淫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强迫卖淫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从事有偿性交易活动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恶势力专门从事卖淫活动,如果他人不从,就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因此,强迫卖淫罪是恶势力伴随的违法犯罪活动。

(3)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都属于毒品犯罪,专门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的是毒品犯罪集团。毒品犯罪集团不能等同于恶势力,恶势力虽然也可能实施毒品犯罪活动,但这种毒品犯罪活动只不过是恶势力附带的一种犯罪活动,因而在性质上不同于毒品犯罪集团。

(4)抢劫、抢夺罪

在我国刑法中,抢劫、抢夺罪属于财产犯罪。当然,抢劫手段具有暴力性,因而抢劫罪具有财产犯罪和人身犯罪的双重属性。恶势力为敛财,也会实施抢劫、抢夺犯罪活动。

(5)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都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恶势力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进行违法活动,严重妨碍公共秩序。

(6)聚众打砸抢犯罪

我国《刑法》第289条对聚众打砸抢做了规定,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的《刑法》第234条是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第232条是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第263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因此,聚众打砸抢在我国刑法中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第289条关于聚众打砸抢的规定,其实是一个引导性条款。恶势力人多势众,也会采用聚众打砸抢的犯罪手段,对此应当分别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定罪处罚。

(五)恶势力的本质特征

第一,法益侵害。

第二,行为特征。

在恶势力认定中,考察是否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的时候,还要结合恶势力犯罪的具体行为进行分析。这里的行为特征,包括行为对象、行为地点和行为方式等内容。例如,恶势力的故意伤害等侵害人身犯罪往往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或者针对无辜群众,随意殴打或者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而行为地点是指恶势力的人身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它不仅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且破坏公共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至于行为方式,是指采取较为残忍或者极端的犯罪手段,具有残酷性,对一定区域造成严重的恐慌气氛。

第三,主观动机。

恶势力犯罪在主观上不仅具有某种犯罪的故意或者非法占有目的等主观违法要素,而且从总体上说具有所谓流氓动机,这种流氓动机的内容就是追求精神刺激或者满足称霸欲望。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违法要素做了明确规定,指出其是指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这种主观因素也就是笔者所称的流氓动机,它对于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和侵害人身和财产的犯罪相区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认定恶势力犯罪,并将恶势力犯罪与普通的侵害人身和财产犯罪的时候,这种主观动机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些主观要素是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这一恶势力本质特征在行为人主观上的呈现。

三、恶势力集团犯罪的认定

在具备恶势力特征的条件下,根据《2019年意见》的规定,再进一步将恶势力区分为两种共同犯罪形态,这就是恶势力结伙犯罪和恶势力集团犯罪。恶势力结伙犯罪属于恶势力的一般共同犯罪,只要具备恶势力特征的,就构成恶势力结伙犯罪。而恶势力集团犯罪属于恶势力的特殊共同犯罪,只有在恶势力的基础上具备犯罪集团特征才能成立。因此,对应恶势力集团犯罪需要专门进行讨论。

(一)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集团要求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具备一定的组织形态特征。因此,恶势力犯罪集团同样具有一定的组织形态。犯罪集团不同于临时纠集的共同犯罪的特征就在于:在临时纠集的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是为实施一次犯罪而纠合在一起的,犯罪实施完毕以后,人员就解散了,因而不具有组织性。而在犯罪集团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是为多次,甚至长期实施犯罪活动而结合在一起。因此,在犯罪集团中存在一定的组织形态,例如犯罪集团的犯罪分子之间具有一定的分工,既存在组织者、指挥者,又存在骨干成员和其他一般参加者。恶势力集团犯罪是以犯罪集团为基础的,因而必然具有犯罪集团的组织性。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性表现为:

1.恶势力集团成员的固定性

2.恶势力集团成员之间具有分工性

在经常纠集在一起从事犯罪活动以后,恶势力集团成员之间形成一定的分工。这里的分工,是指在从事恶势力犯罪活动中,存在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这样不同的角色。根据《2019年意见》的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中,存在以下三种角色分工:第一是恶势力犯罪的首要分子。所谓恶势力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由此可见,首要分子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核心人物,对于恶势力从事的犯罪活动发挥了组织、指挥和策划的作用。第二是恶势力犯罪的骨干分子。所谓恶势力犯罪的骨干分子,是指在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中起到主要的犯罪分子。在一般情况下,骨干分子多次参加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而且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承担主要角色,发挥主要作用。第三是恶势力犯罪的其他成员。所谓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

3.恶势力集团实施犯罪活动的多样性

根据所实施犯罪的种类,可以分为单一的犯罪集团和多种的犯罪集团。单一的犯罪集团是指该犯罪集团只实施某种特定犯罪的集团,例如走私集团、抢劫集团、盗窃集团、诈骗集团等。多种的犯罪集团是指并不限于实施一种犯罪而是实施多种犯罪的集团,例如既盗窃又抢劫;或者既诈骗又敲诈勒索等。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都属于多种的犯罪集团,它并不限于实施一种犯罪,而往往实施多种犯罪。

(二)恶势力集团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界分

恶势力集团犯罪是介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普通集团犯罪之间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它既区别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同时又区别于普通集团犯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恶势力集团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组织程度的高低

无论是恶势力集团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都属于有组织犯罪。因而,都存在一定的组织形式。然而,恶势力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相比,在组织化程度上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为组织结构的稳定性。组织结构是任何组织,包括合法组织和非法组织度具有的基本要素。不同的组织在其组织结构的稳定性程度上是有所不同的,一般来说,越是正规或者成熟的组织,其组织结构越是稳定,因而该组织的行动力以及对组织成员的支配力越强。恶势力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一种犯罪组织,都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但在这种组织结构的稳定性程度上是不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化程度较高,就主要表现在组织结构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一个松散的临时纠集的集合体,而是在一个较长时时期在一定地域有组织地从事犯罪活动的稳定的犯罪组织。①相对来说,恶势力集团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但这种组织化的程度是较低的。恶势力具有相对固定的组织成员,包括组织者和骨干成员。但无论是在人数上还是在组织结构的稳定性上,恶势力集团都要逊色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主要表现为组织成员的流动性较大,固定的组织成员较少,组织者对于组织成员的控制力和支配力较弱。

2.经济实力的强弱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来说,一定经济实力是必不可少的要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一般是通过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积累而成的。例如,通过强行收取保护费、敲诈勒索、抢劫、抢夺、开设赌场、强迫卖淫或者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也可能通过建立经济实体通过正常的经营活动而获取。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是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提供经费或者其他经济上的支持,维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正常活动,以便进一步壮大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恶势力集团也往往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当然,建立经济实体从事正常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实力的情况还较为少见,而采用非法讨债、以套路贷的方式发放高利贷进行敛财的现象较多。例如,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办理的史宾宾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中,在被告人史宾宾组织、领导下,形成了以其为首的包括被告人黄东海等数名固定组成人员的非法讨债团伙,持续以非法拘禁犯罪、寻衅滋事犯罪的方式讨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因此,相对来说,恶势力集团的经济实力较弱。

3.非法控制的有无

(三)恶势力集团犯罪和普通集团犯罪的界分

恶势力集团虽然不像黑社会性质组织那样,只要组织、领导、参加就单独构成犯罪。但一旦构成恶势力集团,就在刑事责任承担上具有不同于普通犯罪集团的特点。《2009年纪要》对恶势力集团的定罪处罚做了专门规定:“在准确查明恶势力团伙体违法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处理,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依法惩处。对符合犯罪集团特征的,要按照犯罪集团处理,以切实加大对恶势力团伙依法惩处的力度。”应当指出,上述规定中的恶势力团伙,还不能等同于恶势力集团。现在《2018年指导意见》已经把恶势力纳入犯罪集团的范畴,因此应当按照刑法关于犯罪集团的规定,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我国《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4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因此,对恶势力集团的组织者、指挥者,骨干成员和一般参加者,应当分别定罪处罚。

1.恶势力集团的组织者、指挥者

恶势力集团的组织者、指挥者是指恶势力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恶势力集团的发起者和创立者,对恶势力集团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主导作用。组织者、指挥者是指在恶势力集团犯罪中进行组织、策划、指挥的犯罪分子,是威慑力集团犯罪中的主犯。无论是恶势力集团的组织者还是指挥者,都应当对恶势力集团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当然,这里应当区分恶势力集团的犯罪行为和恶势力集团个人的犯罪行为。恶势力集团的犯罪行为是在恶势力集团的组织下共同实施的犯罪,以及受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的指派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某些情况下,恶势力集团的个别成员并没有受到指派但为恶势力集团利益而主动实施具体犯罪的,也应当视为恶势力集团的犯罪,恶势力集团的组织者、指挥者也同样要对该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如果恶势力集团个别成员出于个人原因,在没有恶势力集团指派的情况下,私自实施具体犯罪的,应当视为个人犯罪。

2.恶势力集团的骨干成员

恶势力集团的骨干成员积极参加恶势力集团的犯罪活动,并且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因此也是威慑力集团犯罪的主犯,应当对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全部责任。应当指出,恶势力集团的骨干分子不同于组织者、指挥者,并没有对恶势力集团的全局掌控性和支配性,而只是参加恶势力集团的具体犯罪活动,是恶势力集团犯罪的实行犯,应当对本人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

3.恶势力集团的一般参加者

恶势力集团的一般参加者是指追随恶势力集团,参加恶势力集团的犯罪活动,但在恶势力集团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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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9年全国律师最高平均收入11150元,其中律师执业领域最高的竟是目前能够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人数极其缺乏,全国40万律师中,能够从事涉外专业服务的律师寥寥无几,不足2000人;而尤其能够在WTO领域的争端解决机制、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领域提供服务的,不足200人。 04 涉外服务收费高 在中国当前的涉外业务中,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等案件,这些案件的收费价格不菲https://www.jianshu.com/p/dcfe68253cc7
7.江苏省发布2019年律师工作大数据91名律师进入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库,人数位居全国前列,131名律师进入省级涉外律师人才库。公益法律服务业发展取得新跨越。市、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全部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380余家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全省在册律师调解员3800余名。2019年,全省律师调解案件4.1万余件,其中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调解案件2.7万余件,律师http://www.jszf.org/zyyg/szdw/ssft/202004/t20200416_42946.html
8.弘扬法治精神彰显律师风采民生长沙站全市律师事务所发展到353家、执业律师达6270人,律所党组织125个、律师党员人数达1720人。 过往可鉴,未来可期。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也是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周年,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为表彰先进,引领行业前行,特将近年来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荣获全国、全省、全市各级司法行政系统和行业荣誉情况进行刊登https://cs.rednet.cn/content/2019/07/01/5624361.html
9.2018年重大立法案例全面梳理北大法律信息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31日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共七章89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法律责任等进行详细规定,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历经四次审议,电子商务法终于问世。【详细】 https://www.chinalawinfo.com/Feature/FeatureDisplay1.aspx?featureId=647
10.2019年上海律师行业大数据报告——律师篇在对上海律师行业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之后,让我们一起用数据看懂2019年的上海律师行业。 01 浦东律师数量最多,静安紧随其后 从律师人数来看,律师人数超过2000人的区共有5个,分别是浦东新区、静安区、徐汇区、黄浦区和长宁区。其中,浦东新区以6,406名律师位居榜首,成为上海律师最多的行政区划。 https://m.thepaper.cn/wap/resource/jsp/newsDetail_forward_7021382
11.司法部:六年执业律师从36.5万人增至65.16万人!法考通过率16.8%司法部:六年执业律师从36.5万人增至65.16万人!法考通过率16.8%,大学通过率恐怖! 今年4月下旬,司法部官方微信发布了一组数据:2018年以来,全国累计报考人数超过340万人,通过考试人数超过57万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注入新活力。从申请人数来看,2018年为60.4万人,2019年为60.6万人,20年为70.8万人,21年为https://chahouw.com/m/?m=detail&id=187633
12.新《公司法》背景下2019文| 吴明明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检索条件 数据时间段:2019年1月1日 — 2024年2月1日 数据来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股权纠纷) 案件数量:402419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4年2月1日 说明:《合同法》已废止、《公司法》已修订,故本文列举相关法条的同时按照《民典》、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https://www.huiyelaw.com/news-3433.html
13.2019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律师普法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9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https://m.110ask.com/tuwen/16158846637082687112.html
14.区律师最多?男女比例如何?执业多久占比最高?2019上海律师业大数据报记者今天从上海律师协会了解到,截至2019年底,上海共有1660家律所、26520名律师。 数据还进一步显示了2019年上海律师行业的情况——哪个区的律师最多?律师男女比例如何?律师业务承办量增长了多少…… 浦东律师数量最多,静安紧随其后 从律师人数来看,律师人数超过2000人的区共有5个,分别是浦东新区、静安区、徐汇区、黄https://blog.csdn.net/weixin_40008884/article/details/111098741
15.上海历年执业律师人数是多少上海律师网以下是上海从2019年至2024年(截止1月份)执业律师人数的数据: 文字版本: 2019年:上海共有律师26520人。 2020年:上海律师人数达到28914人。 2021年:上海律师人数达到31633人。 2022年:上海律师人数达到38348人。 2023年:上海执业律师总人数达到41313人。 https://www.hllawyers.com/wenda/61709.html
16.2022年深圳青年五四奖章获奖个人(集体)她扎根一线、从警13年。2016年她负责筹建全国首支女子铁骑队,为全国近百个城市提供经验。抗疫时她连续在站点奋战40多天,检测入深车辆、乘客10多万次。曾获全省优秀人民警察、深圳市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 27.吴小波 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主任 他坚持党建引领所建,带领律所先后荣获全省和全市优秀党支部等荣誉。他发挥律https://www.hubpd.com/hubpd/rss/zaker/index.html?contentId=2594073385366655368
17.2019第二届长沙律师节暨全国律师马拉松邀请赛开幕国内律师5月15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湖南省律师协会全程指导,长沙市司法局、长沙市律师协会主办的纪念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周年暨第二届长沙律师节开幕式/全国律师马拉松邀请赛在长沙橘子洲举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长沙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唐向阳、湖南省司法厅副巡视员田自成,长沙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周琼芝、市司法局https://www.lawyers.org.cn/info/8a719069e0404bba89d7ba3f5026d94c
18.9月7日举办2019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山东新闻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就业创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9月7日(周六)上午在济南人才市场举办2019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届时,济南市律师协会、齐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齐河县技工学校)、济南财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80家知名企业招聘文字写作、教学老师、工程预算造价、项目经理、资料员、人事专员、财https://www.dzwww.com/shandong/sdnews/201909/t20190905_1914544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