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竞争的不断加剧,出现多种网络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系网络经营者通过解析网站的非法技术手段破坏他人正常经营,攫取他人用户流量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本案明晰了利用技术手段绕过技术保护措施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厘定互联网创新和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边界,维护了网站运营者的合法利益,为互联网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了重要指引,为打造公平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秩序和促进互联网行业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字库的性质与法律保护。
二、利用技术手段的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三、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的竞合。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常常伴随着著作权和商标权纠纷,具有很强的复合性。《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利益存在重合部分,这就导致会有当事人对同一侵权行为一并提起著作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个诉请,属于“请求权竞合”的情形。本案中,被诉行为一方面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了
上海字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站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款规定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被诉行为为他人避开技术措施提供了技术服务,构成《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六款规定的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当网站运营者与技术措施所保护的作品的权利人相同时,如果原告坚持以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一并起诉,则若法院通过《著作权法》已能实现对原告权利的充分保护,则可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权行为予以重复评价。经营者进行技术迭代需要考虑新技术对自身商业模式、市场竞争秩序及其他经营者权益的影响,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以确保互联网创新合规。
一、被告行为是否构成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作为字体素材网站,提供字体是原告的付费会员业务,也是原告在网络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经营资源。解析网站通过被诉行为为其用户提供本应为原告会员才可获得的字体产品并从中获利,该获利的基础系建立在提供原告网站的字体产品基础之上,而原告却未获得其他利益。据此,解析网站因被诉行为所获收益系违法利用原告网络产品所得,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其次,被诉行为使网络用户无需向原告支付会员费用即可获得原告网站字体,并影响原告网站的用户粘性,加大了原告网站的运营成本,增加了原告网站的安全风险,故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被诉行为而受损。综上,被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系该解析网站的收取用户充值的收款主体,故应认定其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
二、被告的民事责任如何确定?
关于被告的民事责任,鉴于解析网站于本案庭审时仍能正常访问,故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还应向原告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本案应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综合考虑原告网站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等情节,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上海字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万载县一万点电子商务工作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字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字体供应网站的运营者,其主要盈利模式为当用户有正版字体素材下载需求时,通过设置“付费会员免费下载”机制收取会员费,向会员开放素材库供会员免费下载。原告发现被告万载县一万点电子商务工作室运营的网站可以通过单独付费充值的方式对原告网站内素材进行解析下载。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解析网站的运营及收款主体,其解析及付费设置等行为阻碍了原告所设置的浏览及付费渠道,破坏了其经营模式的正常运行,攫取了本应属于原告网站的用户流量,挤占了网站本应获得的下载量和市场份额,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而被告因此获得了非法收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上海字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0万元。
【裁判结果】
END
北京汉腾律师事务所/SINCE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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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著作权侵权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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