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润润:党内法规效力研究

“党内法规治党属于政治文明范畴,内含着鲜明的立场、严密的逻辑、科学的方法、复杂的机理,需要探‘理’立‘论’,形成正确的党内法规理论引导党内法规建设活动”[1]。党内法规效力是党内法规体系当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近些年来有关党内法规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然而在这众多成果中对党内法规的效力问题却鲜有涉及,这与党内法规效力问题的重要性是极不相称的,党内法规效力理论的研究对于党内法规理论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党内法规效力的内涵界定

二、党内法规的约束力

党内法规的约束力指的是党内法规的内容约束党组织及党员,具有使其遵守和服从党内法规的一种效力,这是党内法规效力的最直接体现。党内法规的约束力不同于国家法律的约束力,国家法律针对的是社会公民,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约束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各个方面,当然也涵盖党员和党的组织;而党内法规的约束力主要针对党员和党组织行为、活动,约束的内容也主要涉及党务关系(即党组织之间、党员与党组织之间、党员之间的涉及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关系)。

(一)体现在主体上的约束力

(二)体现在事项上的约束力

三、党内法规的执行力

党内法规制度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准则,需要转化为现实的力量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是指党内法规一经公布就具有使其内容得到贯彻落实的效力。如果说党内法规的约束力还停留在规范的应然阶段的话,那么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就是党内法规从应然阶段到实然阶段的关键力量,党内法规自公布生效之日起到失效之前,其执行力都会一直存在。党内法规的约束力是刚性的,这种刚性很大一部分是由执行力带来的。一方面表现为自行执行,党员对于党内法规内容主动积极地服从遵守,主动学习,追求进步。另一方面是对于违背党内法规的惩罚,强制义务主体履行所担负义务的效力,这都是党内法规执行力的体现,也可以称之为强制执行。不同于国家法律通过刑罚、罚款等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惩罚的强制执行,只能说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有一定的强制性。

(一)有限性

(二)灵活性

(三)强制性

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强制性不同于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强制”本身的意思是指以某种力量来使人或物执行或被执行某项行动、操作,通常这种行为是执行或被执行的人或物不情愿的。国家法律可以通过监狱、警察等暴力对法律实施过程当中的阻力施以压迫,使别人服从自己的意志。而党内法规基于自身的性质和定位,只能说有相应的强制性,而没有强制力。一方面,党组织自身的性质定位决定了党内法规不适合适用过多的强制力量。党内法规当中很多规定要求并没有相应的执行程序,加之不少内容是对党员的道德修养、生活作风的规范,多数情况下无法具体执行,更多需要党员自己的政治觉悟,强调自愿积极主动的服从。另一方面,党内法规的内容是严于国家法律的,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于自身先进性的追求,在党内法规的要求上体现的是重在奉献、义务而不是获取权利,为了引导党员追求崇高的理想、高尚的人格、纯洁的党性,一定的强制性是必需的。

四、党内法规的指引力

党内法规具有指引力是由中国共产党本身的性质地位决定的。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政党团体,其一切工作的核心目的在于获得政权,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巩固政权。建党初期,为宣扬共产主义思想和革命信念,党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吸引更多人加入,为党的事业服务。现如今,中国共产党已经是一个拥有9000多万党员的庞大政党,如何管党治党,需要的是宏观的引导,仅仅靠约束力和执行力并不能充分地发挥党员的创造力、提升党组织的凝聚力。另外,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进行国家治理是其重要任务,如何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党的执政水平和治理能力,得到更多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护,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所以某种程度上,党内法规不仅仅用于党内治理,也在影响着整个社会特别是普通群众。党内法规本身目的就在于引导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在生活上勤俭节约等的要求,提倡党员选择一种能够彰显党组织和党员良好形象的生活、工作方式,追求自身和党组织的先进性,从而通过这种软性的管理方式,不断提升党内凝聚力,更好地巩固和加深群众对党的良好印象。

结语

党内法规效力是指党内法规所内含的,并能为组织成员所认同或遵守其规范的一种能力,其内容体现为约束力、执行力和指引力,在党内法规内容的实现方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缺一不可。党内法规的约束力是其本质属性的体现,增强党内法规的约束力,需要提高党内法规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提升党内法规制定水平,提升党内法规质量。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是党内法规内容转化为现实实践的关键,规范的生命力就在于落实,在于执行,否则就只能是形同虚设,一纸空文。指引力是党内法规效力内容特殊性的重要体现,党内法规内容的落实路径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主要是依靠广大党员的积极主动服从和支持。党内法规指引力的提升不仅需要党内法规内容的制定符合党组织的基本价值理念,还需要加强党内法规的学习教育,创新党内法规的宣传方式,使党内法规内容真正被党员乃至群众了解,并按照党内法规的要求行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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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宋润润(1993-),女,山西运城人,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助理,2018级博士研究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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