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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10月16日下午2:30在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C区25号楼4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均为截至2023年10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83,457,937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540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非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刘茂锋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183,455,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刘茂锋先生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712%。
2.选举叶宇煌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183,455,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叶宇煌先生当选。
3.选举林梅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183,455,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林梅女士当选。
4.选举缪福章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183,455,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缪福章先生当选。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朱霖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183,455,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朱霖女士当选。
2.选举陈章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183,455,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陈章旺先生当选。
3.选举欧永洪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183,455,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欧永洪先生当选。
(三)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方晖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183,455,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方晖女士当选。
2.选举詹智勇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183,455,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詹智勇先生当选。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83,455,2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712%;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28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