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法院司法调研关于执行程序中调查令运用情况的调研

(一)执行调查令制度的法律规定和理论探讨

1.现行法律规定

2.执行调查令制度的理论探讨

(二)各地法院的运用情况及效果考察

(三)我院当前对执行调查令的运用情况

本院在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开始尝试在诉讼阶段运用调查令,而在执行阶段,探索、尝试运用调查令是2014年4月份才开始进行的,具体的操作程序,包括调查令的申请、制作、签发、实施等都主要参考本院诉讼阶段的做法,但是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

二、执行调查令运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执行调查令无明确法律依据

(二)执行调查令适用调查范围较窄,作用有限

从被调查的范围角度来看,由于上述所提到的问题,在现阶段难以实现立法完善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被调查对象的配合度,那些已经在使用执行调查令的法院往往将执行调查令的被调查范围限定在由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依职权掌握和保管的某些登记信息、社会公共信息资料,很难对第三人控制的其他财产信息进行调查,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让执行调查令的作用打了折扣。比如,对于银行的调查,银行严格”依法办事”,不管是查封、冻结、扣划,均需执行人员的两本工作证,否则“对不起”。因此,了解此种情况的法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调查的申请,往往不予准许,也无法准许。

(三)对被调查人不协助处罚不明,存在被调查者拒不配合的现象

在已经设立执行调查令制度或者已经尝试运用执行调查令的法院的通行做法是由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持法院签发的执行调查令进行调查,而实践中想让被调查主体积极配合调查并不容易。在执行一线工作过的干警都知道,虽然各地法院都在积极的建立更加完善的执行联动机制,通过调动社会多方力量来限制被执行人,但是执行人员通过运用执行联动机制来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也常常会受到阻碍,更不用说律师单凭执行调查令进行调查了。由于对执行调查令不予配合无明确的处罚措施,导致执行调查令的前景更是“雪上加霜”。

(四)执行调查令申领审查程序缺失,存在申请人滥用调查权的风险

执行调查令制度在充分调动当事人查找财产线索的积极性,缓解执行人员的财产调查压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方面确实有着明显的积极意义。但是由于申领审查程序的缺失,如果不对执行调查令的申请人的资格以及申请、审查、发放的条件作严格限制,不限定调查的范围,不对“持令者”持令调查行为作后续监督,一味的“大胆”放权给申请人,很有可能引发申请人滥用调查权。比如一些法院在具体操作中将申请主体从律师代理人扩大到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审查的难度加大,申请人滥用调查权的风险也随之增加。比如在本院,不同的执行人员因为对执行调查的理解不同以及执行经验不同,实践中发放调查令的具体操作也不尽相同,有些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书面申请书,有些即使申请人仅口头申请,也予以受理审查。如此一来,如果缺乏对申请人以及执行干警的监督,调查权被滥用的风险将大大提升。

三、建立健全执行调查令制度的建议

为了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准确、全面地查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进一步调动申请执行人举证的积极性、提高举证能力,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实现司法公平与公正,笔者认为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执行调查令制度的有关规定,将执行调查令制度上升为法律的层次。此外,各级法院可以根据诉讼法关于执行调查令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配套措施从而实现执行调查令制度的有序运行。

(一)明确执行调查令的概念和法律效力。

(二)明确申请程序,严格审查,避免调查令滥用

(三)建立执行调查令制度的惩罚体系。

笔者认为,既然明确了申请人、持令人、被调查人的权力义务,那么就应当确立违反调查令制度的罚则规则,以免权力被滥用,设定的义务得不到遵守。

1、申请人或者持令人滥用调查令的罚则。比如对于申请人与被调查人串通制造虚假的财产证据线索,并且以执行调查令的方式获取该证据以增强其真实性,若因此导致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错误的,应当对申请人采取类似于审理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制裁。比如作为持令主体的律师擅自在执行调查令中添加调查内容或者直接伪造法院签发的执行调查令,对此行为应明确禁止并视情节和后果的轻重向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或者根据《律师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停止执业、吊销律师职业证书等处罚;如果上述行为触及刑法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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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调查令的法律依据法院调查令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调查取证行为。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id=f0df348a3df7e1002201
2.法院调查令的法律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是需要进行居中审判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可以调取证据的。对于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是可以直接使用的。那么,法院调查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华律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什么是调查令 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https://mip.66law.cn/laws/400522.aspx
3.法院调查令的注意事项法院调查令法律依据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法院调查令的注意事项的一些知识点,和法院调查令法律依据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本文目https://www.sudupower.cn/post/45672.html
4.法院调查令的法律依据律师普法法院调查令的法律依据2020-03-30 884 普法内容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是指律师执行调查取证需要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https://www.110ask.com/tuwen/14092951683897834783.html
5.法院开具调查令的依据是什么?法院开具调查令的依据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批准由指定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https://www.lawtime.cn/tuwen/640616.html
6.调查令及其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在法律中,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那么大家知道调查令及其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大律师在线的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 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https://m.asklvshi.com/baike/1990.html
7.拒不配合法院调查令的法律后果法律分析:如果法院向有关单位或部门调查取证对方不配合的话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https://www.findlaw.cn/wenda/q_40019680.html
8.律师持调查令在银行碰壁:"法院文件不属法律范畴"新闻频道根据丁姓法官的说法,对于人民法院向银行调取证据,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银行必须配合,如果拒绝配合可以进行处罚。对于律师持法院调查令调取证据,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相关单位必须配合,所以银行是否配合全看银行方面的态度。 丁姓法官分析称,如果银行拒绝当事人或代理律师调取证据的请求,是有法可依的,依据的就是《商业银行法https://news.cctv.com/2019/07/12/ARTIJ2ITxY1RfcvoZya7NYf6190712.shtml
9.刑事案件中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第三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收集证据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要求公安机关予以纠正、补正或者书面作出合理解释;对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应当排除的,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第四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1MTM2ODk0OA==&mid=2247544853&idx=2&sn=9a5930e6c361946788ab36f8ed46dc6a&chksm=e8507a4af73472a5ecdd2a336de48303ab2fb76bfe2185223b313a81a766d3f5e8a176ccacef&scene=27
10.律师持《调查令》能否调取公安机关刑事案卷?163(二)签发《调查令》的法律依据一般而言,《调查令》产生的间接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人民法院有权向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https://m.163.com/dy/article/F05FBHIK0541010M.html
11.让律师调查令在执行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律师调查令制度有利于强化当事人在强制执行中的主体地位,调动当事人和律师的积极性,最大程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也有利于缓解法院执行部门“案多人少”的压力,弥补司法资源不足,提高执行效率。但律师调查令适用中面临的问题是法律依据不足,目前法律上欠缺律师调查令的明确规定,调查令权威受质疑。比如,部分协助执行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2/08/id/6852103.shtml
12.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 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 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而批准签发的,供指定代理律师向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调查收集特定证据、调取财产线索的法律文件。 第二条 律师调查令限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普通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不包括申诉审查和再审。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748906.html
1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诉讼所需要的证据时,经当事人或通过其代理律师申请并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由其向接受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条所称的接受调查人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 http://www.l12348.com/h-nd-1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