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竟法官,违背初心,故意违法判决如下:天津二中院,褚竟法官,为了让一审判决,吕佳琪法官,未回避审理程序,不合法错误,合法化,故意曲解检察院抗诉理由为不成立;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2917号民事判决,对一审法院存在的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以及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审判程序违法问题,未予以纠正,判决维持,存在错误。但褚竟法官,无论如何,都无权,故意用“不属于”亵渎和不执行法律规定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简称:《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来自中国法院网: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一审裁定和一审判决为同一名吕佳琪法官,一审裁定进行了多次开庭事实审理,见一审裁定,三张开庭传票,见附件44-1、附件44-2和附件44-3(有原件)及庭审笔录。因一审裁定,吕佳琪法官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故一审判决吕佳琪法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判,一审判决,吕佳琪法官未回避,不合法。
如此简单明确的一句话,褚竟法官竟然清楚吗?褚竟法官,甚至敢故意曲解和篡改为“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指令审理的情况未作规定”;一审判决,吕佳琪法官,独任审理,哪里来的,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情况,如果真的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也不存在指令审理,必须发回重审。为什么褚竟法官一定要篡改为,“对指令审理的情况作规定”呢?,这都不清楚,褚竟法官的判决自然自相矛盾。见二审再审判决书,第8页,附件43-8。
至今2022年7月5日,无任何部门敢纠正,褚竟法官,执法犯法,故意违法判决错误,究竟谁来守护法律的底线呢?请天津二中院院长纠正,褚竟法官,执法犯法,违法判决错误。
1、一审裁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津0116民初62817号。
各级法官,均隐瞒了,一审裁定,进行了多次开庭,事实审理,还裁定为“其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见附件22-2。
既然“不属于”,还多次开庭,事实审理干什么呢?这不是程序自相矛盾错误吗?
一审裁定,事实审理证据:
见一审裁定,三张开庭传票,见附件44-1、附件44-2和附件44-3(有原件)及庭审笔录。
另外,各级法官,均隐瞒了审理事实不清,争议特别大,目的就是:
一审判决,强行采用简易程序判决。
事实不清,争议特别大,事实依据:
、事实不清,原告2014年7月8日申请特岗退休,见附件7。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保局)超过一年,2015年8月1日前,未收到特岗退休申报材料,见附件11。
人保局2015年8月21日收到申报材料,不到半个月就审核、审批通过,并2015年8月30日发给退休证,见附件2-3;
、争议特别大,天津人保局提供的最新原件证据,见附件45-1和附件45-3及附件45-4,证明:原告2014年7月8日申请特岗退休,超过一年后,被告2015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特岗公示(被告否认);
人保局网上公开信息:
被告2015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特岗公示,详细情况如下:
2015年8月1日开始,进行第二次特岗公示前,材料准备;
2015年8月5日证明人,按手印、签字及一审被告盖单位红色公章,填写日期。
见附件45-4,从事特殊工种情况公示;
见附件45-5、钳工企业承诺书,略;
见附件45-6、仪表工企业承诺书,略;
2015年8月10日进行了第二次特岗公示;
见附件45-3,公示栏;
2015年8月14日;
见附件45-7、特殊工种确认函,略;
2015年8月21日唯一一次,提交天津市人保局申报材料;
2015年8月25日人保局审核、审批通过,不到半个月;
2015年8月30日人保局发给退休证,见附件2-3;
吕佳琪法官完全是在,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吕佳琪法官自己的职责范围都不清楚,怎么判决呢?就是给法院系统和法官丢脸。
2、二审裁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津02民终5053号;
二审裁定为“本案指令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见附件23-3。
违反了指令审理的定义,而天津二中院,二审再审终审判决书(2018)津02民再52号。
褚竟法官,定义了指令审理:
“指令审理是一审法院只从程序上审查当事人有无诉权的问题,并未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理”,见附件43-7,但却不执行,怪哉。
二审裁定,要想用指令审理裁定,前提条件就是:
必需一审裁定未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事实审理,才可以裁定为指令一审审理。
本案一审裁定,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了多次开庭,事实审理。
本案一审裁定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了多次开庭事实审理与指令审理定义(一审裁定未进行事实审理裁定)自相矛盾,裁定程序错误,故只能裁定为发回重审,二审指令审理裁定完全错误,必须纠正。
本案天津各级法官均隐瞒了,一审裁定,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多次开庭,事实审理,程序错误。
目的就是:
二审裁定,强行采用指令审理裁定。
另外,各级法官,均隐瞒了:
均隐瞒了事实不清,既超过一年,人保局未收到申报材料;
均隐瞒了争议特别大,既超过一年后,被告进行了第二次特岗公示(被告否认)等。
一审判决,采用简易程序,吕佳琪法官独任审理,未回避不合法,一审独任审理判决,未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合法,一审判决,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3、一审判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津0116民初65969号;
因一审裁定,事实不清,争议特别大,一审判决,强行采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不合法,原一审独任审理裁定,吕佳琪法官未回避,不合法。
本案一审裁定各级法官,均隐瞒了,一审裁定,审理事实不清,争议特别大,事实依据:见一审裁定。
本案一审裁定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了多次开庭,事实审理,且事实不清,争议特别大,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简易程序规定:
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
一审判决,由于一审裁定,审理的事实不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特别大,采用简易程序不合法,就应该裁定为发回重审,不能指令原一审裁定法官继续审理。
一审判决,吕佳琪法官独任审理未回避,不合法,违反了《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第三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如此简单的一句话,褚竟法官,竟然不清楚,一审独任审理裁定,吕佳琪法官,参与过对本案件的事实审理的审判,并进行了多次开庭事实审理,见一审裁定,三张开庭传票,见附件44-1、附件44-2和附件44-3(有原件)及庭审笔录。故吕佳琪法官,不得再次参与一审判决案的审判,吕佳琪法官未回避,不合法。
一审独任审理裁定和一审独任审理判决,为同一名,吕佳琪法官,均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了事实审理。
一审判决,吕佳琪法官未回避,不合法。
一审判决采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不合法。
一审判决,未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合法。
一审判决,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一审判决,多处违法,判决无效。
二审再审终审判决书(2018)津02民再52号,褚竟法官未纠正,一审判决,违法判决错误。
4、二审判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7)津02民终2917号;
二审判决,未纠正,一审判决,因事实不清,争议特别大,采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身就是,不合法,原一审独任审理裁定法官未回避,不合法,未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二审再审终审判决书(2018)津02民再52号,褚竟法官未纠正,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违法判决错误。
5、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6、天津检察院有凭有据的抗诉书,津检民监(2018)12000000043号;
天津检察院有凭有据的抗诉书,见附件37-7第7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2917号民事判决,对一审法院存在的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以及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审判程序违法问题,未予以纠正,判决维持,存在错误。
7、高级法院裁定(未开庭),指令二审再审;
8、天津二中院,二审再审终审判决书(2018)津02民再52号;
褚竟法官,故意审理的事实不清,故意未纠正一审判决吕佳琪法官未回避,不合法错误,并且褚竟法官为了让一审判决吕佳琪法官,未回避审理程序错误合法化,滥用职权,执法犯法,故意用“不属于”亵渎和不执行《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第三条》,故意曲解和篡改《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第三条》,为“对指令审理的情况未作规定”,并且故意曲解检察院抗诉理由为不成立,检察院抗诉都不起作用。见附件43-8,二审再审终审判决书(2018)津02民再52号,第8页。
一审判决,吕佳琪法官独任审理未回避,不合法,原告当庭申请吕佳琪法官回避,被拒绝,当庭法庭录像为证,判决无效。
褚竟法官,故意曲解《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第三条》为,“对指令审理的情况未作规定”,而《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第三条》。
如此简单的一句话,与指令审理没有任何关系。
另外,一审裁定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了多次开庭,事实审理,且事实不清,争议特别大,一审判决,采用简易程序,本身就是不合法,就应该裁定为发回重审,不能指令原一审裁定法官继续审理。
一审判决,原一审独任审理裁定吕佳琪法官未回避,不合法,一审判决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一审判决,未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合法。
褚竟法官,甚至故意曲解检察院有凭有据的抗诉理由为不成立,检察院抗诉都不起作用,那么,谁来守护法律的底线呢?
一审裁定和一审判决为同一名,吕佳琪法官。
吕佳琪法官,故意制造了冤假错案,各级法官充当保护伞,裁定和判决,均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就没有正确的地方,配合一审法官制造冤假错案,这样的不公正裁定和判决,怎能不上诉,无形中,浪费了法院资源,包括各级监管部门及教育整顿办公室,也充当保护伞。
各级法官,均否认本案一审判决,吕佳琪法官未回避,不合法,就是天津各级法官均隐瞒了,一审裁定,对案件事实,进行了事实审理,程序错误。
另外,一审判决,在一审裁定,事实不清,争议特别大情况下,强行采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不合法,各级法官,均隐瞒了超过一年,人保局未收到申报材料和均隐瞒了超过一年后,被告2015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特岗公示(被告否认)等,一审判决,未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合法,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