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说明,本律师业务指引仅仅是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参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为判定律师执业是否尽职合规的依据,更不能作为追究律师责任的依据。
目录
第一章适用及定义/1
第二章律师服务中的职业操守/3
第三章客户的开拓/6
第四章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9
第五章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11
第六章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13
第七章其他事项/14
第一章
适用及定义
1.1本指引的制定目标
为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提供基本参考,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平衡,并在服务社会、为客户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防范自身的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作为工作理念、工作内容及工作要点等方面的提示。
1.2本指引的性质
本指引无强制性效力,尤其不作为判断律师执业过错的依据。
本指引所使用之下述术语,非经特别说明,其定义如下:
1.3.1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聘请,指定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法人、其他组织、个体等企业,在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期间提供多方面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参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1.3.2企业法律顾问,指合法开办及依法存续,接受本指引所提及的民事主体聘请为其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1.3.3顾问律师,指接受聘请后的律师事务所所指派的,为聘请方提供具体法律顾问服务的执业律师,但不包括不具律师执业资格证的助理。
1.3.4聘请方,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等本指引述及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对象。
1.4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服务对象
1.4.1为组织形式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提供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其从设立、经营管理期间到终止时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经营、变更、上市、清算、解散等过程中的所有法律事务。
1.4.2为自然人或个体企业、合伙企业、家庭生产承包户等经营性活动及管理行为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以及为其他非企业民事主体,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1.5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目标
律师为客户提供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律师的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素养、工作技能为基础,通过各种方式的执业行为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解决法律问题、防范法律风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应努力传播法律风险意识,帮助客户提高法律风险预见、控制和解决的能力,以最大限度实现客户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以及风险损失或风险控制成本的最小化,并促进客户法律风险意识、法律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
1.6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
律师在法律顾问服务中的具体工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包括从服务关系建立起至服务关系终止的服务期间内,所有以法律顾问形式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1)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及建议;
(2)审查、修改、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书、文件;
(3)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4)审查、修改、起草企业的规章制度;
(5)参与重大决策,并就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
(6)为客户提供法律知识或法律事务处理技能培训;
(8)办理客户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1.7法律顾问的服务模式
具体的法律顾问服务实现过程中,可分为提供上门服务的顾问模式以及由客户上门提交工作指示的顾问模式,以及远程服务和定期到场服务等模式,具体以当事人的需求以及事务所的律师及助理资源情况而定。
1.8法律顾问的计费类型
1.8.1常年法律顾问,可按固定服务期间在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内收取固定费用,对于范围以外的其他服务在合同中约定为另行收费;
1.8.2常年专项顾问,即在固定服务期间仅对客户某一领域的法律事务提供顾问服务并收取固定费用,对于其他服务或另行收费事项按合同约定执行;
1.8.3专项法律顾问,在固定的服务领域按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完成具体项目服务,并收取固定费用。
第二章
律师服务中的职业操守
2.1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原则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以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为中心,按客户的工作指示及时介入,通过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参与决策、设计解决方案、参与事务处理过程等方式,尽可能通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的方式避免客户损失及不利影响的扩大,或以合法手段尽量扩大其收益。
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及遵守律师职业操守为底线,拒绝为企业的违法行为或取得违法利益的行为提供服务。
2.4保密义务
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对于接触、了解到的各级国家秘密、客户商业秘密,以及不宜公开的信息、个人隐私等,均负有保密的义务。该等义务既属于法律规范、行业行为准则所要求的义务,也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2.5律师服务中的风险控制
律师以书面方式提交工作成果,其文字内容应措词严谨、考虑周全,避免因文字表述不当而引起歧义或成为工作过失甚至成为追究执业过错的依据。
2.6避免涉及客户内部冲突
2.7服务团队的协作
受指派的顾问律师必须是已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未经指派的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法律顾问,律师助理人员除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外,不得独立担任法律顾问。
以团队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明确团队各成员之间的分工,以及共同的服务标准、工作质量标准、工作接口,并及时确定具体的责任人和及时通报制度,避免因工作质量控制和沟通上的缺陷而影响客户利益。
2.8尊重同行
顾问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对于在工作中涉及的其他律师,均应保持应有的尊重和礼仪,相互配合、充分沟通和协商,以顺利完成各自应对客户完成的工作,不应以任何方式贬低同行的工作方案及业务能力。对于工作方案的优化及工作失误的处理,应尽量建议客户保持谅解和通融。
2.9行业形象的维护
如因服务所必须,在遇到其他律师为同一客户提供的服务存在工作缺陷时,应当尽最大可能避免直接指责其他律师的过失、过错,更不应因借机质疑其执业能力等行为损害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如需解释,则以客观描述加法律背景或解决方案后果分析等方式实现,或以提出优化解决建议的方式供客户选择。
2.10疑难问题的处理
在为法律顾问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如涉及自己并不熟悉的业务领域,或遇到疑难问题,应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导向,通过虚心向本所同事或律师同行请教,或通过业务交流、问题论证等方式,为客户寻求最佳解决方案,避免因业务技能或专业法律知识的缺失而导致执业过错。
2.11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的处理
顾问律师应当明确,法律顾问服务系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承办律师系事务所指派完成具体的服务工作。因此,当为客户服务过程中涉及客户与事务所的利益冲突时,或可能给事务所带来非正常风险时,应当及时通报律师事务所以便于协调和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