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2018年1月6日第九届全国律协第12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规范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律师业务推广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三)印制和使用名片、宣传册等具有业务推广性质的书面资料或视听资料;

(五)举办、参加、资助会议、评比、评选活动;

(六)其他可传达至社会公众的业务推广方式。

第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公平和诚实竞争,推广内容应当真实、严谨,推广方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

(一)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未通过年度考核的;

(二)处于中止会员权利、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以及前述期间届满后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第六条律师个人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也可以包含律师本人的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执业年限、律师职称、荣誉称号、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联系方式,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专业领域、专业资格等。

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包含律师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

第九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其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

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

(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

(五)承诺办案结果;

(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

(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

(十)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

(十一)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十二)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以下列方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一)采用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二)在公共场所粘贴、散发业务推广信息;

(五)其他有损律师职业形象和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的业务推广方式。

第十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开立的互联网媒介账户中的信息内容负责,如果发现他人在其互联网媒介账户中发布违反本规则的信息,应当及时删除。

第十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和互联网平台、大众媒体等第三方媒介合作进行业务推广的,无论该第三方是否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第三方传播媒介向受众明示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等方式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业务推广。

第十四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帮助他人违反本规则。

在为个人、单位、外地律师、外国律师提供服务或者进行业务合作过程中,发现其存在违反本规则行为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告知其本规则的规定,督促其停止违规行为或者停止提供服务、业务合作。

第十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发布业务推广信息的,由其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管理。

第十六条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可以采取审查、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管理,或者根据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参与招标、比选等活动中提供法律服务信息,参照本规则执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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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中国律师杂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主办单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国际刊号:1002-9745 国内刊号:11-1479/D 发行周期:月刊 全年订价:¥316.00 期刊收录: 知网收录(中) 期刊荣誉: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社科双效期刊 期刊分类: 期刊人文社会科学社会科学I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https://www.haofabiao.com/zhongguolvshi/
23.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实务研讨会暨全国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为适应电子数据作为新型证据的广泛运用给实务办案带来的重大变化,专委会在2012年起草了《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该指引已收录在2013年全国律协编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2》中出版。为指导律师全面掌握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的方法, 帮助律师控制业务风险、更好地保护客户的权益,专委会https://www.hnlawyer.org/news/1975.html
24.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领导介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蒋敏 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全国律协副会长,安徽省律协名誉会长。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安徽省第十一届、十二届人大代表,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https://www.guobianlvshi.com/gbls/gbkx/41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