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当今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诉讼律师,必须要提一提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黄义彪律师。
黄义彪律师是北京市十佳知识产权律师之一,他拥有十六年的从业经验,代理或指导过几百件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多起案件被业内奉为经典。他的这些事迹,往往让我们联想起匆匆忙忙、兢兢业业、犀利果断的律师形象。但当你真正面对黄律师的时候,你却会感慨于他是多么丰富的一个人,你很难用一个词,甚至是一种词去描述他。他在不同的角色之间跳转,自如而从容。
一个很难得的机会,促成了我们和黄律师之间一次愉快的谈话,也让我们有幸能从各个侧面了解这位有着丰富经历的律师,并从他的工作和生活状态中看到新时代律师的自信、执着、以及不断挑战自我的进取精神。
志于做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黄律师1996年入行,2002年之前,主要从事综合性的法律业务;2002年后,黄律师将执业重点逐渐转到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上;2003年;发起创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2005年,正式加盟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成为该所高级合伙人之一。
谈起这些年马不停蹄的奋斗历程,黄律师感慨颇深。他始终认为,从事知识产权律师工作前几年的综合法律工作经历为后来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黄律师认为,中国律师制度自恢复到现在已经有三十多年了,其发展变化表明,专业上细分和本专业领域内的全面业务技能是为客户提供更有价值法律支持的重要保障。目前,中国的律师队伍貌似庞大得供过于求,但是,真正能够扎扎实实地做下去并做出成绩的律师却很少。究其原因,就是输在了“专”和“精”两个字上。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所产生的各种争议纠纷也越来越细。法律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从来都不能独立于社会之外。在代理不同领域的纠纷时,律师是否对该领域有着足够的熟悉和了解,是衡量其代理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律师如果不能在某一领域做到精通,而是什么都做一点,什么都做不深入,精力就会很分散,难以形成有绝对优势的竞争力。
目前,各个行业都在倡导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知识产权行业也在这几个方面有进一步的突破。知识产权从业人员需要很高的专业素质,特别是知识产权律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出色的沟通能力,还应对各种知识产权权利的性质,产生和存续的状态非常了解。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知识不仅要全面,还要保持相当快的更新速度,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
勇于做知识产权的捍卫者
也许很多人没有直接接触过黄律师,但是如果说起他代理的一些案件,恐怕在知识产权界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在代理“KODAK”电梯商标诉讼案时,黄律师准确地诠释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问题,该案判决后作为典型案例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在长达10余年、历经评审、一审、二审和再审的散列通商标争议案中,散列通商标权利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时败诉。黄义彪作为该公司的二审代理律师之一介入该案,最终该案在经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地赢回了散列通商标。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案,进一步明确了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
多年来,黄律师一直代理权利人出庭,与侵权现象斗智斗勇。但是,在案件胜诉的同时,黄律师也不免有些忧虑。对于作为侵权方的某些企业,黄律师认为,他们原本可以有更好的发展,但却选择了一条急功近利的“不归路”,最终自毁前程。目前中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整体来讲对于企业建立自有品牌是利好的。企业应该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制定知识产权策略,打造自有品牌,追求可持续发展。这才是有效且长久的发展途径。
乐于做有高度的思考者
黄律师有着“担天下任”的心胸和情怀,从来没有把自己的职业仅仅看作一份工作。对于自己所从事的知识产权领域,黄律师有着特别的感情。他始终关心着整个行业的发展,从立法到司法,到整个行业的运行状况。他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已经有了非常大的改善,整个知识产权行业也逐渐地壮大和规范,这确实很令人欣慰。但是,法制的完善和良好的人文环境不是一蹴而就的。知识产权行业要向前发展,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2012年底的修改草案一发布,黄律师就积极地和自己的团队进行了研读,并迅速地形成了合理化建议。黄律师认为,我们应该通过本次修法,使中国的商标法在程序设计上尽可能大地满足实体权利的保护。
从制度设计方面,一是简化商标申请审查等行政确权程序,此为当前行政确权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二是加强诚实信用原则对商标法领域的指导作用,此为当前商标民事纠纷领域较为突出的问题。
在谋划法律的总体结构和法条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上需要做一些调整,比如适合法律规定的条款和适合在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条款以及原则性条款和具体性条款需要适当安排,相互协调。另外法律用语上需要一致规范,含义明确。比如现行的法律存在的“显著性”、“显著特征”、“标志”、“标识”、“同一种商品”、“相同商品”。
驰名商标保护方面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驰名商标的保护既需要宽保护即跨类保护也需要强保护即本类保护。按照现行规定,对于商标法修订以前注册已满一年的商标提争议的,如系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可适用五年的争议期;如系驰名商标的本类保护,则适用一年的争议期。修订后的商标法可通过驰名商标的本类保护避免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再次出现。
禁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抢注行为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现行商标法第15条仅是禁止代理人的抢注行为,而与之类似的情况目前在法律上还是空白,如“合同关系”、“业务往来”、“雇佣关系”、“劳动关系”等也应当吸收到该条之中。从法理上讲,该条的本质实际上不是对商标的保护条款,而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不需要要求被抢注的商标一定要有使用行为。因此现行商标法第13条和第31条并不能解决此问题。
黄律师和他的同行们,都热切地盼望着这次商标法的修改,能给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带来新的发展契机。
勤于做业内活动的参与者
虽然在案件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却丝毫没有影响黄律师对于业内活动的参与。在诸多的知识产权协会组织中,他都担任了重要职位:比如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监事等等。在这些机构中,黄律师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影响,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事业贡献着力量。
敢于做潇洒的乐活者
黄律师清瘦儒雅,天生笑容,除了讲案子,话语不多,偏好短句,典型的文人墨客,书生意气。他能雷厉风行地做案子,也能扎在“故纸堆”里钻研历史;他能在办公室安静地坐一整天,也能驾着他彪悍的“牧马人”闯荡大漠、高原、戈壁和险滩;他是别人镜头下的焦点人物,也同样善于用他自己心爱的摄影器材来记录生活。
黄律师认为,无论是本职工作还是业余爱好都要首先从“热爱”开始,做个人有兴趣、对社会有意义的事。如果从事连自己都没有兴趣的工作无论如何是做不好的。在工作中和个人生活中他都是如此对待。黄律师一直坚持这样一种观点,本职工作和业务爱好是有益互补的。人不能没有爱好和生活。业余爱好在某种程度上,让一个人完整。
这就是黄律师,有书,有影,有爱犬,有爱车。热爱生活,敢于冒险,献身知产,捍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