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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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论坛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重点问题探讨梁鹰
专题策划:聚焦《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
2.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关于监护人责任规定适用争议的解决方案潘杰
3.我国侵权法上用人者责任规则的完善与发展程啸
4.侵权责任中的“相应的责任”——以《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为中心朱虎
专题策划:诉讼费用制度改革研究
5.我国“诉讼费用法”立法论纲廖永安
6.我国民事诉讼费用法定范围:理论廓清与规范检讨占善刚
7.诉讼费用“胜诉退费”规则的反思与重构段明
权威解读
8.以高质量海事审判服务保障海洋强国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第41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30-236号)的理解与参照专题指导性案例编写工作组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与运用
9.网络虚拟财产专题入库参考案例解读专题入库参考案例编写小组
法学专论
10.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新发展与规则适用刘凯湘
11.中国司法案例制度的思维机制观察刘楠
12.金融司法适用监管政策的实践审视与路径优化何东宁
13.审理涉表见代理纠纷的裁判思维何波
14.民事二审审理范围探究李潇潇
15.知识产权财产性权益执行若干问题研究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课题组
法答网问题研究
1.未上诉当事人的再审诉权阐析韩波
2.实际出资人对被代持股权执行异议的审查规则司伟
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界分王志远
4.生产、销售特殊伪劣商品行为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条件王刚
5.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国瀚文
法答网问题精粹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重点问题探讨
作者:梁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摘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行政争议解决机制重要组成,但在制度特点、功能定位等方面有一定的不同,前者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后者是化解行政争议的“最后防线”。本文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各项制度,从功能定位、受案范围、程序选择、实质审查、争议化解等五个方面,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有关重点问题进行探讨。推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对于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和行政诉讼司法最终审查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当与时俱进完善制度机制,贯彻实施好有关法律制度,逐步推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形成分工合理、衔接有序、协同高效、优势互补的合理格局。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衔接行政争议
2.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关于监护人责任规定适用争议的解决方案
3.我国侵权法上用人者责任规则的完善与发展
作者: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摘要:我国《民法典》第1191条与第1192条对用人者责任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解决了用人者责任中的一些疑难争议问题,对于我国用人者责任法律规则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首先,用人单位责任中的工作人员既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又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存在劳务关系、聘用关系等其他关系的工作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员工。其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构成自然人犯罪的,仍然应依法认定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再次,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相应的责任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之间,有过错的定作人承担的相应的责任与承揽人向被侵权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之间,构成所谓部分连带责任的关系。最后,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以及定作人与承揽人可以就追偿的问题进行相应的约定。关键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用人单位责任劳务派遣定作人责任
4.侵权责任中的“相应的责任”——以《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为中心
作者:朱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摘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多处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对此存在多方面争议。以监护人在他人教唆、帮助被监护人侵权时所承担的责任为中心,在外部关系中,监护人所承担的责任并非按份责任或者完全连带责任,也并非“相应的补充责任”。司法解释中将其规定为“共同承担责任”。这可以被理解为部分连带责任,且该理解并不违反连带责任法定化的规则。在内部追偿关系中,应当以多个责任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作为区分。在责任主体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时,可以依据是否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来判断追偿权的有无、主体和追偿数额。在责任主体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形中,更合理的方案是单向追偿,在教唆、帮助人和监护人之间,即监护人有权向作为终局责任人的教唆、帮助人追偿,但教唆、帮助人无权向监护人追偿。关键词:教唆、帮助人监护人相应的责任部分连带责任内部追偿
5.我国“诉讼费用法”立法论纲
作者:廖永安(湖南警察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摘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国务院为制定主体,有行政权僭越司法权之嫌,影响了诉讼费用制度的价值取向、功能发挥和配套制度的整体运行。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无法适应我国司法改革和法院审判工作形势,亦难以顺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和国家民事法律制度发展的需求。为此,建议推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诉讼费用法”,以法律形式呈现体系化的诉讼费用规则,发挥其保障诉权、抑制滥诉和实现实质正义的价值与功能。在立法体例上,建议采用总则、分则的形式,总则部分需重新界定诉讼费用之“补偿性”的性质定位;分则部分需涵盖诉讼费用的范围、收费标准、负担规则、交纳与退还、管理以及救助等主体内容。关键词:诉讼费用制度改革抑制滥诉立法
6.我国民事诉讼费用法定范围:理论廓清与规范检讨
作者:占善刚(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摘要:民事诉讼费用之客观范围呈现裁判费用与裁判外费用的复合构造,相应因循有偿主义与有效权利保护等不同法理。裁判费用反映法院在具体诉讼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成本,具体包括规费与垫付款项两部分;裁判外费用则承载当事人处理法律纠纷的私人成本,可细分为直接费用与准备费用。检视我国诉讼费用法定范围的既有规范,其主要存在裁判费用法定范围失之过狭和裁判外费用制度性缺失的双重症结。鉴于此,应有序扩展民事诉讼费用的法定范围:一方面,充实《民事诉讼法》的指引条款,规范裁判外费用的法律实施;另一方面,完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收费范围,注重裁判费用的合理征缴。关键词:有偿主义有效权利保护裁判费用裁判外费用
7.诉讼费用“胜诉退费”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段明(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副教授)摘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民诉法司法解释》均对“胜诉退费”作出规定,法院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应及时向胜诉原告退还其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然而实证调研发现,法律规定的“胜诉退费”规则在实践中却呈现“积极执行”与“消极执行”两种样态,部分地区已经基本解决“胜诉退费难”问题,而有的地区仍然存在执行力度不一、退费流程繁琐、退费保障不足等退费难题。积极执行“胜诉退费”规则,在满足胜诉当事人利益期待的同时,也引发了法院司法负担增加、执行不能引发国有资产流失、当事人诉讼成本不当转嫁等新难题。为此,应从有效平衡国家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成本与风险分担出发,对“胜诉退费”规则进行理性改造,从而发挥诉讼费用的应有功能。关键词:胜诉退费执行不能司法成本风险分担
9.网络虚拟财产专题入库参考案例解读
10.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新发展与规则适用
作者: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摘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从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的首次入法到2017年《民法总则》制定时进入基本法领域,到2019年《九民纪要》的规则细化,再到2023年新《公司法》的进一步扩充内容,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供了相对完善的规则供给。就适用条件而言,《九民纪要》将一般人格否认细分为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具有精辟的学理抽象价值与司法裁判指引功能,其中的人格混同尤其应当考察最为关键的财产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则需要从行为目的、行为方式、支配强度、行为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应当仅限于特定情形,只有当关联公司之间的混同行为或股东对关联公司的支配和控制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且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了实质损害时才能予以适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则核心在于举证责任倒置,但是主张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并不必然导致举证责任倒置的结果。司法实践中仍然应当秉持谦抑的审判理念,对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采慎之又慎的态度。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适用要件一般人格否认横向人格否认
11.中国司法案例制度的思维机制观察
作者:刘楠(四川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四川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摘要:形式理性的规范模型假定人们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并通过冷静思考得出确定结论,与认知心理学对人类思维机制的发现不尽一致,在约束、解释裁判行为时也颇为局促。参考案例以比较案件相似性来得出结论,在以法律规范“涵摄”事实得出结论之外为法官提供了另一个思维工具。尽管如此,思维机制却不因思维工具乃至法治程度的改变而根本改变,司法过程中发生系统性认知偏差的风险始终存在。认识到人类认知的弱点并以此出发,通过调整判断决策中的技术和完善案例库建设使用中的细节,会有助于裁判质量提升。关键词:认知机制认知偏差法律方法司法良知案例库
12.金融司法适用监管政策的实践审视与路径优化
作者:何东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成渝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一级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摘要:金融司法输出个案正义,金融监管规范交易行为,二者职能分明却难以各行其道。在金融监管全面加强的背景下,实现司法与监管之间协同善治是必然趋势。理念认识存在差异、法律适用规则模糊、裁判说理不足等制约了监管政策融入金融司法的实效。究其根源在于裁判法源地位限制、监管政策繁密多变、公序良俗转介不明以及理念认识差异。金融司法适用监管政策具有理论、实践、历史、现实层面的逻辑正当性、合理性和必要性。优化路径上,应从理念、实体、程序三个维度出发,在坚守居中裁判、追求实质正义、秉持正确态度等原则指引下,明确适用范围、规范适用条件、遵循评判步骤、类化转介路径,并完善启动、引导、审查、说理程序。关键词:金融司法监管政策政策适用性规范路径
13.审理涉表见代理纠纷的裁判思维
14.民事二审审理范围探究
作者:李潇潇(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摘要:以上诉请求作为二审审理范围划定标准的困境集中体现于两项要素之综合作用:审理上诉请求可能涉及未上诉内容之重新确定及被上诉人答辩内容对上诉请求可能形成的范围扩张。就上诉请求与未上诉内容的关系而言,其又存在二元化的类型模式:对未上诉内容质的扩张及量的扩张。一方面,在质的扩张时,上诉请求还应涵盖对上诉判项予以重新裁量后,可能与之对立冲突的其他判项内容;另一方面,在量的扩张时,对上诉请求应进行限缩解释,仅限于上诉人明确要求增加或减少的数额部分。就上诉请求与被上诉人答辩内容而言,在我国尚未确立附带上诉之制度背景下,宜将被上诉人答辩内容作为反诉处理,进而可以被纳入二审审理范畴。基于对上诉请求的此种重新界定,也就能够据此划定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运行范畴,其限于仅有一方当事人上诉时,审理上诉判项未能导致未上诉判项与上诉改判判项的矛盾对立,且被上诉人亦未通过答辩提出不服申明之特定领域。同时,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及发回重审案件能够对该原则之适用产生程序突破。关键词:二审审理范围上诉请求禁止不利变更
15.知识产权财产性权益执行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课题组(课题组成员:郭魏,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法学博士;梁琼,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陈宝军,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执行局四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潘召勇,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一庭四级高级法官;杨雷彪,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陈彤彤,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摘要:在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背景下,知识产权财产性权益作为执行客体的价值愈发凸显。但当前知识产权财产性权益执行机制面临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不够健全、查控机制不够完善、价值评估机制不够科学、处置机制不够丰富等。上述问题的解决依赖于理论层面知识产权财产性权益执行特质的厘清,从而为探索新型执行方法提供理论基础。同时基于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知识产权财产性权益执行完善路径需从制度规范、制度实施等方面予以演进。建议通过制定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从完善查控机制、科学确定价值、探索多样化处置方法等方面建立体系化的知识产权执行规则。关键词:知识产权财产性权益新型执行方法
16.法答网问题研究
1.未上诉当事人的再审诉权阐析韩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实际出资人对被代持股权执行异议的审查规则司伟(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界分王志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4.生产、销售特殊伪劣商品行为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条件王刚(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
5.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国瀚文(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