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讯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12月23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回应侨胞需求和司法实践需要,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正当权益,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涉侨检察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和中国侨联权益保障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在最高检和中国侨联的共同指导下,江西、浙江、福建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与同级侨联联合发文,就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维护侨胞合法权益作出规范。此次出台的《意见》就是在充分吸收、借鉴各地检侨合作创新探索基础上,研究提出更具普适意义、更加务实的机制。
《意见》共20条,从充分认识加强新时代涉侨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不断提升依法维护侨益水平;依法平等保护涉侨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检侨合作优势,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加强组织保障,提升涉侨工作联动协同能力等五个方面,对持续加强检侨合作进行业务指导。
《意见》强调,要落实服务民营经济法律政策,积极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依法惩治侵害涉侨企业和企业家利益犯罪。办理涉侨企业刑事案件时,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界限,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和侨联组织要普遍建立健全检侨联席会议制度,探索构建检侨信息共享、交流合作、联合调研、同堂培训等工作机制。共同加强与人大归侨代表、政协侨联界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联络,广泛听取有关意见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在检侨常态化联络机制方面有诸多创新,要求涉侨案件较多地区的检察机关可以探索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在侨联组织、归侨侨眷集中的社区,重点涉侨企业以及侨商投资区、创业园、创业基地等探索建立专门涉侨人员接待窗口、联络站、工作室,集中协调解决难点问题和重大涉侨纠纷。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涉侨检察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侨务工作的重要论述,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正当权益,广泛凝聚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团结奋斗的磅礴力量,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现就加强新时代涉侨检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代涉侨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1.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和改进侨务工作,形成共同致力民族复兴的强大力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侨务工作机制作出了部署。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侨联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涉侨政策法规,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正当权益,凝聚侨心侨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
2.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改革开放全方位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广大侨胞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也提出新需求、新期待。各级人民检察院、侨联组织要努力应对新形势、新任务,协同做好涉侨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着力帮助侨界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正当权益。
二、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不断提升依法维护侨益水平
3.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理念,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正当权益。
5.依法开展涉侨刑事案件诉讼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依法开展涉侨案件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立案、侦查等环节违法情形。探索建立办理重大涉侨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指控、证明犯罪的能力和水平。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涉侨案件裁判错误、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
6.精准开展涉侨民事检察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依法及时妥善办理涉华侨祖墓、侨房拆迁、土地征收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积极开展检察听证,通过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和解,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7.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妥善办理涉及华侨慈善公益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安全和华侨医院、华侨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涉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地理标志产品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强化对涉侨文物和文化遗产特别是侨乡革命文物、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建筑和中国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司法保护,切实守护好凝聚海内外中华儿女的文化纽带。
三、依法平等保护涉侨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9.落实服务民营经济法律政策,积极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依法惩治侵害涉侨企业和企业家利益犯罪。办理涉侨企业刑事案件时,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界限,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涉嫌生产经营活动犯罪的涉侨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各级侨联组织要积极作为,配合检察机关共同为涉侨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10.加强涉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惩治侵犯涉侨企业商标权、商号、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强化对涉侨企业科技创新领域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监督,切实保护创新成果,为创新型涉侨企业和侨创人才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发挥检侨合作优势,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11.认真落实党的侨务政策,充分发挥侨联组织在联系服务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发挥民间力量参与解决纠纷、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等方面独特优势,完善检侨合作常态化联络机制,细化实化惠侨制度安排和服务措施,为广大侨胞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12.推进完善涉侨司法服务体系。涉侨案件较多地区的检察机关可以探索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在侨联组织、归侨侨眷集中的社区,重点涉侨企业以及侨商投资区、创业园、创业基地等探索建立专门涉侨人员接待窗口、联络站、工作室,集中协调解决难点问题和重大涉侨纠纷。
13.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化解涉侨矛盾纠纷融入社会治理。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涉侨信访申诉案件。充分利用“12309检察服务热线”和“12309中国检察网”,借助海外侨团和海外联络员纽带作用,为侨胞、涉侨企业法律咨询、控告、申诉等提供服务与保障。检察机关与侨联组织推动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加强涉侨案件公开听证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14.提升涉侨司法救助质效。开辟涉侨司法救助“绿色通道”,落实“应救助尽救助”,及时提供司法救助。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侨联组织沟通协作机制,共同开展救助后回访,逐步建立救助效果联合评估机制。推动司法救助与涉侨帮扶措施衔接融合,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多元救助措施,切实保障困难当事人基本生活。
15.加强涉侨普法宣传工作。办理涉侨案件要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强化法律文书说理,运用检察听证等开展普法。联合开展侨界普法讲座、法治进企业进社区、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发布涉侨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广泛宣介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涉侨法律法规宣传阐释,推动侨界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引导广大侨胞讲好中国法治故事。
五、加强组织保障,提升涉侨工作联动协同能力
16.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对于在涉侨政策执行、案件办理、司法服务保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向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争取支持。各级人民检察院、侨联组织要在党委领导下,健全完善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推动涉侨案件依法妥善办理。
17.强化检侨合作机制。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侨联组织要建立健全检侨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专题研究涉侨检察工作。探索构建检侨信息共享、交流合作、联合调研、同堂培训等工作机制,共同分析研判维护侨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专项打击、防范对策和措施,实现资源共享、业务协同。
18.推动侨界力量参与。各级人民检察院、侨联组织共同加强与人大归侨代表、政协侨联界委员、侨界代表人士、专家学者等沟通联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探索完善具有涉侨身份的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的选任和管理机制,邀请侨界代表委员参加考察调研、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等活动。
检察机关依法保护侨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陈某某、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甲,无业。
被告人李某甲,无业。
被告人黄某甲,务工。
被告人毛某,无业。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吴某甲、陈某乙、吴某乙、黄某乙,在校学生。
【检察履职情况】
(二)整合多方力量,关爱涉侨留守未成年人。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受伤害较为严重的被害人戴某某、陈某丙系涉侨留守儿童,父母长年在国外务工,祖父母隔代抚养,家庭成员间缺乏沟通,二人多次被该团伙成员暴力威胁而不敢告知亲人,身心遭受较大损害,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对此,检察机关联合区侨联向被害人父母送达督促监护令,要求履行好监护职责,并安排专员进行跟踪观护、定期入户走访,强化监护实效。针对被害人陈某丙父母暂时无法回国情况,检察机关聘请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师,通过远程视频连线对陈某丙父母进行两周一次的跨国家庭教育指导,并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为陈某丙定期开展心理疏导,帮助修复心理创伤。
(四)推动综合治理,构建涉侨留守未成年人立体保护体系。涵江区检察院在全面了解涉侨留守未成年人的生活现状及心理状况基础上,依法向涵江区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查清涉侨留守未成年人数量并加强对此类群体的关爱和帮助。联合区民政、侨联等部门制定《关于建立侨乡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对加强线索移送反馈、留守儿童被害人救助、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构建侨乡留守儿童立体保护提供有力制度支撑。积极融入基层治理,与涵江区网格中心合作探索“未检网格化”新路径,由5名检察官联系江口镇五个重点侨乡村居,建立线上检察网格,以专业力量对接涉侨留守未成年人法治需求,切实排查安全风险隐患,打通未成年人保护“最后一公里”。
【典型意义】
涉侨留守未成年人绝大多数是单亲监护或者隔代监护,父母远在他国,严重缺乏陪伴监护以及辅导教育,导致他们的成长充满了更多的不确定性。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一方面全面审查案件证据,精准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有效打击犯罪,确保侨童权益在办案的过程中得到有效维护;另一方面,主动加强与侨联、民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结合涉侨留守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依托一体履职工作机制,链接心理疏导、家庭教育资源,并安排督促监护令观察员进行跟踪观护,夯实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基础,推动打造侨乡留守未成年人立体保护,织密保护网,“未”爱搭“侨”,真正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案例二:陈某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陈某,无业。
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陈某将自己持有的位于浙江省文成县的5套12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指标出售给赵某顶等5人,所得房款人民币370万元以归还他人债务、网络投资等方式用尽。2020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陈某隐瞒上述5间安置房屋指标已经出售的事实,委托房产中介将5间安置房屋指标再次分别出售给被害人刘某某(意大利华侨)、周某某(意大利归侨)、郑某某(侨眷)、夏某某、徐某某等5人,所得购房款人民币265万元以归还他人债务、购买体彩、在非正规网络平台投资等方式予以挥霍。
2022年7月5日,浙江省文成县公安局以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3月15日,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4月18日,文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陈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有力惩治犯罪。审查起诉过程中,文成县检察院积极开展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依托远程询问系统,对涉侨被害人开展跨洋询问取证,全面查明被骗过程和被告人实际经济状况、合同履行能力、所获钱款去向等事实,依法认定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合同诈骗罪。
案例三:陈某、孔某某、某生物技术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被告人陈某,某核酸技术有限公司原新药发现部副主任、高通量筛选平台负责人。
被告人孔某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不起诉单位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主要从事寡核苷酸产品开发与技术服务。
被害单位某核酸技术有限公司系从事新药研发的侨资企业,成立于2016年,公司创始人李某为美籍华人,核心团队有大量外籍科学家,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小核酸药物高通量筛选QC标准”(以下简称“QC标准”)是由该公司创始人李某等人在小核酸药物筛选和开发中总结形成的独有技术,系该公司商业秘密。2021年3月至10月,陈某在担任该公司新药发现部副主任、高通量筛选平台负责人期间,与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某等商定,共同以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义承接药物委托开发项目。在参与拟定合同过程中,陈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了“QC标准”,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私下安排部门员工范某等人利用公司实验平台进行多轮生物实验。后利用公司授予的接触权限,擅自使用“QC标准”分析实验数据,形成实验报告。
2021年10月24日,某核酸技术有限公司发现陈某行为后报案,并将陈某开除。陈某将自己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公安机关调查一事及时告知孔某某。为顺利完成药物委托开发合同,孔某某与陈某商议继续使用前期实验数据,完成最终实验报告。2021年12月8日,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根据陈某完成的实验报告交付第一阶段实验成果,陈某根据约定获得生物筛选部分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3.48万元。
2023年5月9日,江苏省如东县公安局以陈某、孔某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11月8日,江苏省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孔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提起公诉,对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决定不起诉。2024年2月22日,通州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五千元,禁止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小核酸制药的生物筛选工作;孔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陈某提出上诉。2024年9月29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追加漏犯。案件立案侦查后,通州湾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查扣重要物证、提取电子数据、调取含有技术秘密的合作协议、实验报告、交易记录等,厘清犯罪发生、发展的经过,明确各参与人的具体行为。最终查明,虽然案发前孔某某可能并不明知陈某将公司商业秘密用于项目合作,但在案发后,孔某某已知陈某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仍要求陈某使用前期实验数据完成最终报告并交付实验成果,与陈某构成共同犯罪。经通州湾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追加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孔某某为犯罪嫌疑人一并侦查。
涉侨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平等保护侨企合法权益,对树立良好营商环境,增强侨胞回国投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检察职能,依法加大对侨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办理涉侨企案件,坚持提前介入,引导全面规范取证,查明遗漏罪行和人员。针对专业性较强、争议较多的涉商业秘密案件,充分发挥专家咨询论证作用,依法准确认定商业秘密。对于单位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及时移送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形成打击闭环。办案中注重综合履职,积极探索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承担一体化解决机制,通过搭建磋商平台,强化释法说理,促成刑事、民事侵权主体共同自愿承担侵权责任,帮助侨企及时挽回损失,减轻诉累。深化检侨联动机制,强化以案促治,通过风险提示、法治讲座、政策宣传等形式,全面保护侨企创新成果,护航侨企高质量健康发展。
案例四: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涉侨风貌建筑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年5月初,旅菲侨胞向福建省侨联反映,建议将位于晋江市池店镇御辇村的“奕佰楼”列入文物保护项目。反映材料逐级交办至晋江市侨联,再通过“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的志愿者反馈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晋江市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奕佰楼”番仔楼被列入当地拆迁计划,可能导致传统风貌建筑遭受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22年5月4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为进一步推进检侨协作,晋江市检察院联合侨联、司法局等部门会签《涉侨及台港澳同胞权益保护检察监督协作机制》,建立涉侨检察联络室,聘任13名涉侨联络员,依法对涉侨文物、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建筑等方面加强司法保护。泉州市检察机关开展“检察护宝·守护海丝名城”专项监督活动,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泉州、晋江两级检察机关调查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共计18件,有效促进涉侨文物文化遗产及其周边环境保护。
晋江具有闽南古韵,承载着灿烂的海丝文化,也寄托着广大侨胞“爱国爱乡、造福桑梓”的文化传统。番仔楼集闽南传统古民居与南洋建筑的优点,是闽南侨乡的建筑瑰宝,展现特殊时代侨胞爱拼敢赢的“晋江精神”和爱国爱家的情怀。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责,综合运用联席会议、磋商、论证听证会等方式,全面整合侨联、执法部门、属地政府等多方资源,有效融合省地市大侨务平台和“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利用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创新两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新模式,积极开展“检察护宝·守护海丝名城”专项监督活动,严格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以个案监督推动类案监督,与行政机关同向发力,促进涉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及其周边环境治理,让涉侨文化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传承,为泉州世界遗产保护传承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案例五: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侨梦苑”产业园区违规建设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江门“侨梦苑”产业园区是广东省江门市侨商产业和海内外高端人才集聚区、万侨创新行动核心载体、国家科技产业创新特色园区,现有侨资企业480余家。2023年5月,园区部分侨资企业向检察机关检侨联络办公室反映,其租赁的厂房楼顶存在违规铺设光伏组件、楼顶四周被违规改造为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所、货物仓库、公寓等情形,违建的空间加重厂房楼顶承重、改变建筑原有结构、堵塞消防安全通道阻碍救援,带来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及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深入推进江门市委、江海区委“侨都赋能”工程,建立侨资企业保护协作机制和检侨联动机制,主动将江海区侨资侨胞侨产聚集的区域特色与企业安全生产等民生实事相结合,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助力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活动。针对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的园区光伏项目违规建设问题,江海区检察院于2023年5月26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2023年6月2日,江海区检察院组织召开“督促整治辖区厂房顶层光伏违规建筑”检察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和人大代表到违建企业现场查看光伏违建带来的安全隐患,与会各方就整治光伏发电项目违建问题达成共识。会后,江海区检察院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等四部门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从强化执法、规范审批、健全协作配合、开展普法宣传等方面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职。针对光伏违建背后的普遍性问题,向有关部门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开展源头治理,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发展。同时江海区检察院主动向江海区党委政府汇报案件进展,区委领导专门召开区光伏违建专项工作会议,推动开展专项规范整治和规范建设。
2023年11月,江海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对光伏违规建设项目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43家违规建设光伏企业已全部签订违规整改承诺书,12.6万平方米的违规光伏建设已完成整改,安全隐患风险得以消除,园区安全生产环境得到进一步保障。2024年3月,江门市政府在全市推广江海区分布式光伏规范管理经验,促进全市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新时代涉侨检察工作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
——最高检、中国侨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涉侨检察工作的意见》及《检察机关依法保护侨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记者: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增强、国际影响力的提升,广大侨胞与祖(籍)国和家乡联系更广泛、来往更密切、合作交流更频繁,共享祖(籍)国和家乡改革发展成果的新需求、新诉求更加多样化。请简要介绍一下《意见》主要内容,特别是在构建检侨常态化联络机制方面的创新探索?
记者:据了解,检侨合作发端于浙江、广东、福建等传统侨乡,近年来已在全国铺开,获得侨界广泛好评,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此次《意见》出台,对于进一步深化检侨合作有哪些重要意义?
中国侨联权益保障部负责人:检侨合作,是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及各级侨联组织在联系服务侨胞、发挥民间力量参与解纷等优势的基础上创立的维护侨胞合法权益的新模式。这项创新工作,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侨联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侨务工作的重要论述,服务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切实为侨界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的创新举措。
这项创新工作坚持综合治理,依法平等保障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侨联联合印发《意见》,完善检侨合作常态化联络机制,细化实化惠侨制度和服务措施,是深化维护侨益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意见》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为侨公共服务能力,使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受到平等保护的前提下,享受到更加高效、便捷、多样化的司法服务。
这项创新工作坚持法治保障,不断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影响力。涉侨检察工作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需面对国内和国外影响互相叠加等复杂因素。因此,通过联合出台《意见》,完善依法维护侨益的顶层设计,从依法保障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加强对涉侨企业的平等保护、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必将进一步增强我国涉侨矛盾的化解能力,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影响力。此外,通过检侨合作机制,广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提升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对国家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营造侨界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用心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好声音。
这项创新工作坚持服务大局,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新时代涉侨检察工作既是检察机关完善检察制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的重要尝试,也是侨联发挥人民团体作用,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代表侨界群众利益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做法。《意见》的出台正面回应了侨界关切,厘清了涉侨检察工作中的关键问题,完善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为快、准、稳办理涉侨案件、提升涉侨案件办理质效提供了有效保障。
记者:《意见》是对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为侨服务的总结和提升,能否具体介绍一下各地检察机关在涉侨权益保护方面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与侨联组织积极联动、加强合作,通过联合出台服务保障华侨华人合法权益合作协议、工作意见,建立“检侨联络站”等形式,不断拓展检侨合作、为侨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从工作调研和沟通情况中了解到,检侨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已得到越来越多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也得到海内外侨胞广泛好评、肯定。
在搭建合作平台,构建“检侨”联动格局方面。江西省致力打造建立“检侨驿站”“检侨同心室”“检侨工作站”等80余家,还建立“12309绿色通道”“涉侨检察官工作室”等平台,进一步畅通维护侨益的有效通道。浙江省温州市检察院在市侨联设立“检侨驿站”,帮助温籍华侨华人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帮助归侨侨眷和海归人员解决投资经营法律问题。
在健全服务机制,体现“亲侨”司法温度温情方面。一是创新服务形式。贵州省兴义市检察院适应中国—东盟自贸试验区快速发展,依托兴义市归侨侨眷联合会“侨胞之家”设立“检侨驿站”,为侨资侨属企业、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更加精准化、精细化、全方位、多渠道的司法服务。加强互动联系。各地检察机关尤其是侨眷侨胞人数较多的汕头、潮州、江门、茂名等地检察机关,主动向侨胞侨眷书面通报检察机关工作情况,邀请侨联干部和辖区侨界群众到检察机关,举办“座谈会”和“检察开放日”,加深侨胞对检察工作的认识了解和认同。二是开展普法宣传。重庆市检察院联合侨联、法院、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开展“法护发展侨助创新”主题宣传活动暨送法进千家侨企活动,为60余家重点侨企“传经送宝”。江苏省检察院与省侨联共同举办“精准普法进侨企”活动,为江苏省侨商总会会员单位提供普法维权服务,助推企业强化风险管控。三是关爱未成年侨眷。浙江省文成县检察院成立全国首个民法典海外普法讲师团,以直播形式为意大利罗马中华语言学校华侨青少年和文成县振中学校新生同步开展普法教育课。
记者:我们注意到,伴随《意见》的制定出台,最高检还印发了依法保护侨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能否详细介绍一下这批典型案例的情况?
一是展现检察机关创新涉侨案件办理新举措。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组建专门办案组,对涉侨案件实行专班办理,并注意总结分析涉侨案件办理中的难点问题,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开通涉侨案件办理绿色通道,搭建线上平台远程办理业务,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为海外华侨提供跨境询问、跨洋调解、法律咨询等服务。案例一陈某某、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中,被害人戴某某、陈某丙系留守儿童,父母长年在国外务工,家庭教育管护缺失。检察机关聘请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师,通过远程视频连线对被害人父母开展跨国家庭教育指导,帮助被害人修复心理创伤。案例二陈某合同诈骗案中,多名被害人案发时身居海外,不能及时回国报案、接受询问。检察机关依托远程询问系统,对被害人开展跨洋询问取证,全面查明被骗过程和被告人实际经济状况、合同履行能力、所获钱款去向等,最终查明全部案件事实,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合同诈骗罪,从而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
四是展现检察机关协同各方力量共同保护涉侨文物的新探索。涉侨文物是团结凝聚广大侨胞共享中国梦的文化纽带,有时因文物保护级别低,产权主体多身居海外、产权复杂等,仅靠行政机关和所有人难以解决及时管理维护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将文化遗产保护和侨胞侨眷权益保护有机结合,开展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综合运用磋商沟通、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探索破解涉侨文物管理维护困难的有效途径,实现了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从重点保护向全面保护、从抢救性保护到预防性保护的转变,营造涉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为凝聚海内外中华儿女“根、魂、梦”意识奠定坚实基础,“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美好愿景正变为现实。案例四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涉侨风貌建筑行政公益诉讼案正是这方面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