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函的发出通常是作为解决纠纷的第一步,意在提醒对方注意法律责任并促使双方协商解决。而传票的发放则是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为了通知当事人参与庭审而采取的正式法律手段。
2.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律师函发出后,双方未能就纠纷达成和解,则当事人可能会选择将案件提交至法院进行审理。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送达传票时,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如果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传票,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2.在留置送达中:
(1)如果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2)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3)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在邮寄送达中,法院会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将传票邮寄给当事人。如果邮件被退回或无法送达的,法院会采取其他送达方式。
4.在公告送达中,如果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法院会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通知当事人。
(1)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达是一种较为特殊的送达方式,通常适用于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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