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即经营者没有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由于某公司没有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因此在证券咨询业务中从事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规定。而另一方面,如果合作的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公司知情并且知道某公司没有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但还是与其合作,那么也构成了“知法犯法”的情形。因此,本案中的某公司和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公司均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而《证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则规定了证券投资顾问机构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业务行为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在以往的案例中,类似本案的行为也曾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例如,2013年发生的“汇金公司非法经营案”中,汇金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了股票质押协议,以股票质押为名义融资,并从中获得利润。汇金公司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因此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
5.结论
二、参考案例
南京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8年,南京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中南京某公司以“金融投资”的名义,向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并承诺高额回报。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最终,该公司被依法取缔,涉案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