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11月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时多次强调,要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为贯彻落实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强调,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4年底,企业家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批捕。2016年初,王某被以涉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三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在与吴某共同出资收购某公司过程中,采用虚构“土地溢价款”手段骗取吴某人民币两千余万元;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公司一千余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并将该公司房产无偿赠予他人;擅自挪用公司资金支付个人住宅装修款超过三个月未还。
二、办案经过
经过阅卷,辩护律师发现,本案存在大量问题。例如:侦查机关取证不合法,所取证人证言不真实,公安机关聘请的审计公司在审计过程中涉嫌隐藏重要信息甚至造假,审计报告未送达被告人,多名控方证人当庭表示之前证言是在“被害人”方诱导、威胁的情况下做出的不实证言,等等。针对这些问题,辩护律师利用丰富的刑辩经验,对本案指控的三个罪名作出了针对性的部署:
1、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
因王某自述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存在“刑讯逼供”行为,故庭审前辩护律师依法调阅了王某全案的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发现不仅录音录像不全,且存在“超时、疲劳审讯”等违法取证情况。对此,辩护律师当庭坚决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和线索,最终对王某不利的多份涉及“诈骗罪”的供述被依法排除。同时,辩护律师通过王某亲友了解到多位清楚本案事实的证人曾被“被害人”方诱导、威胁,遂向法庭申请控方证人出庭,以当庭还原事实真相。
2、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职务侵占罪
3、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资金罪
辩护律师要求家属将与公司经营有关的全部资料都仔细整理,最终找到了王某向涉案公司、吴某、吴某女儿借款的借款凭证,以及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借款《备忘录》。由此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资金款”实际上为“被害人”明知的“借款”。
三、案件结果
本案从立案至一审,全案近十次延期,十几次开庭,王某被羁押长达五年之久后,在辩护律师的据理力争下,一审法院最终将辩护意见全部采信,最终宣告王某无罪。历时一年后,二审维持原判,王某终获完全自由,并最终获得国家赔偿。二审维持无罪判决后,王某向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田劼律师赠送锦旗以致谢意。
四、案件思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规定“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促进公正司法,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经济犯罪侦查权等公权力的监督,重点监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加大对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以及选择性执法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严防将民事纠纷当作刑事案件来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也有规定“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和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违法情形;及时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规范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适用,切实保障人权。”
辩护律师在本案开庭时也多次强调“在刑事法庭解决民事纠纷,将成为法治的灾难,更是背离了习总书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浩天信和刑事律师团队也希望能够充分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以减少此类“刑事法庭解决民事案件”的发生,并为党和国家强调的“坚决杜绝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法治春天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