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事辩护三步曲

1、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1)如实供述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2)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4)申请回避的权利;(5)核对笔录、讯问知情、亲笔书写供词和不回答无关问题的权利;(6)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7)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8)申请变更及解除强制措施等权利;(9)证明文件知悉权;(10)控告、申诉及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5、向当事人了解有哪些证据证明其无罪或者罪轻,并要求其提供证据线索以方便取证。

6、了解当事人有没有急需处理的民商事法律事务。

(二)代理申诉、控告

1、申诉或者控告的主要内容: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2、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主要是对被刑事羁押的当事人依法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1、取保候审适用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监视居住适用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四)提出意见

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管辖权异议书、回避申请书、不批捕法律意见书、申请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五)其他法律帮助

对特定案件,可以参与、促成并履行刑事和解协议、达成谅解的谈判,有利于争取不逮捕、不起诉。对于:(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辩护

(一)会见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比如取保候审等。

(二)阅卷和核实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当事人核实有关证据;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三)证据收集

1、原则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但有权申请检察或审判机关调取

如果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及时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2、特定情况下收集的证据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收集到有关当事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四)提出辩护意见

根据案情,提出法定不起诉、相对(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等法律意见

1、法定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相对(酌定)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存疑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附条件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5、当事人认罪认罚情况下的辩护意见

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就:(1)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3)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三、审判阶段的刑事辩护

(一)一审阶段的辩护

1、会见主审法官,调阅、复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

2、会见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上述在侦查、审查阶段的帮助,比如变更强制措施等;就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与当事人交换意见;告知当事人审理的程序及在庭审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必要时做一些交叉询问的演练,争取最好的庭审效果。

3、认真研究案情,做好开庭的充分准备,就重大疑难进行重点论证。

4、精心应对庭审,充分阐述辩护理由,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尽最大努力争取法官对辩护观点的认同。

5、精心准备辩护词,再次以书面形式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当事人一方的判决;以合法的方式,多种渠道影响法官的观点。

6、领取一审判决书后,及时会见当事人,告知判决书对当事人的利弊,提出是否上诉的合理建议。

7、若被告人要求上诉,帮助当事人上诉。

(二)二审阶段的辩护

1、调阅一审的庭审资料,检讨一审辩护方案和辩护观点,重新拟定辩护思路。

2、会见当事人,交流一审得失和二审辩护思路,了解还没有发现的罪轻和无罪的证据线索,搜集有力证据。

3、积极与二审法官交流对案情的看法,努力促成二审开庭审理(二审案件通常书面审理,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4、精心准备,积极应对庭审辩论。

5、精心准备辩护词,多种形式影响法官改判。

6、领取二审判决书后,会见当事人,分析判决书的利弊,帮助当事人正确认识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如果当事人要求申诉,积极帮助当事人做好申诉工作。

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情后,应当根据各阶段和环节的特点,有所侧重地开展阶段性的辩护工作,通过全过程的跟踪服务,把控好刑事辩护风险,最大程度地实现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利益。

THE END
1.刑事辩护开庭技巧有哪些?导读:刑事辩护开庭技巧的辩护有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要敢辩、善辩和明辩;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律师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https://www.64365.com/zs/1043693.aspx
2.刑事律师辩护时要掌握哪些技巧运用有效的辩护策略来保护被告的权利,便成为对一位辩护律师最大的挑战。他不仅要有睿智的头脑和丰富的辩护技巧,更需要真正把握法律所赋予正义的涵义,刑事律师辩护时要掌握哪些技巧?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华律网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https://www.66law.cn/laws/188418.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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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什么的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什么的言论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http://www.hedong.gov.cn/info/11176/162320.htm
5.起诉中辩护技巧起诉中辩护技巧,是指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为被检查机关正要提起公诉的嫌疑人进行辩护所采用的策略的总称。本团队律师知道,在这一阶段,律师享有的权利较之侦查阶段应当说有一定进步,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主要是为案件移送法院后工作做好准http://lawyer123.cn/XingshiLaw/Default_1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