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完善管理机制,建立科学的律师事务所管理结构,探索律师事务所设立专职管理合伙人。”
近期,司法部修订颁布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新近江苏省司法厅颁布施行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的意见》、《关于加强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监督指导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都对律师事务所管理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围绕律师事务所自身建设中有关管理价值的认知与尊重、管理价值的培育与应用,笔者谈一些自己的所见、所思、所感。
30多年来,全国各地各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紧紧围绕生存与发展,在制度建设与执行管理、执业规范与风险管理、事务运行与效能管理、人才培育与资源管理、知识应用与文化建设、发展战略与领导力提升等方面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但同时也渗溢出一些五味杂陈的管理之痛。
“小狗之问”下的制度之痛。一次参加一家律师事务所内部会议,一位律师提醒另一位律师:“下次律所开会时,请你不要带小狗来。”能或不能(许或不许)带小狗上班或参加会议就是制度,“允许”是制度,“不允许”也是制度。小狗上会的许与不许,之所以成为制度之痛,就在于这个律所早已把制度束之高阁,忘却制度是什么了。有些律师甚至以为制度是印在本子上用来应付检查考核的材料,已全然感知不到制度是约束与管理的基础、是保障与推动成长进步的机制、是律师事务所生存与发展的生命力。制度的缺失已经到了不得不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中以自评“不合格”来痛定思痛,借助司法行政机关的制度之力治内部制度之痛。
“闪所之问”下的初心之痛。有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6月15日批准设立,7月3日全体合伙人接受设区的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开业指导谈话,7月10日内部矛盾激化,闹退伙分离。据了解,3位合伙人在动议设立律师事务所前并不认识,且分居不同城市,因此前常有“行权不爽”(即使用公章、订立合同、开具手续等不能完全按自己的意愿做,感觉不爽)、“行利不爽”(即收费开票、收入分配、结转核算等不能完全按自己的预期做,感觉不爽)、“行职不爽”(即名片头衔、议事决策、内接外联等不能完全按自己的见解做,感觉不爽)的感觉,经介绍聚拢到了一起。事后回忆,就在司法行政开业指导谈话会上,其中一名合伙人一副无所用心之态,谈话间既说不出设所初衷,又谈不得来日想法,更没有业务规划。这样一个未过蜜月期即闪设闪撤的律师事务所,其初心不立之痛必然走向终结之痛。
“携带之问”下的依法之痛。有一位年届花甲、执业超过20年的老律师,还是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在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竟为该嫌疑人同监室的另一犯罪嫌疑人携带传递信件材料。调查处理之初,面对“作为一名老律师和所主任怎么会做出这等携带之事”的问题时,当事律师竟不以为然,全然没有资深律师应有的法律素养与法治思维;面对因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分时,仍顾左右而言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律师法》赋予律师的职责使命,不可或缺、不可偏离、不可片面。一名律师的一个不规范行为,往往导致社会对整个律师行业的诟病与伤害,被质疑“律师信法吗?律师守法吗?律师依法吗?”
笔者以为,律师事务所管理现实之痛,主要症疾在于管理价值之痛。正如企业管理应当拥有与企业经营发展相匹配的独立价值地位和运行操作体系一样,律师事务所建设与发展同样应当问道于管理价值化,问计于管理价值的有形、有价、有利。
痛于无形不可视,立于专项专事。当前,律师事务所执业与管理,比较普遍的做法是集执业人与管理人于一身,一般都是由具有执业律师身份的合伙人实施管理。作为管理人的律师业务,有着规范的执业规程与明确的收费收入,而作为管理人的管理工作,往往缺乏可以考核评价的管理职责、履职明细、项目内容、行为表现等标准,更缺乏可以定量的保障及促进业务增长、品牌提升的直接绩效指标,进而使得管理效果消弥于无形无痕。变无形为有形显得更为必须,设立律师事务所管理专门项目,实施项目化管理,建立健全与管理项目相对应的绩效考评要素与指标目录,探索建立管理绩效在律师事务所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现代化成长进步中的进程、进度及其数值与变化轨迹,以及与业务发展、创收增长相对应的互为动因的数理逻辑关系,让专事者事出有据、行为有痕、成效有形、计量有值。
痛于无利不可远,立于有为有位。认同并尊重律师事务所管理的作用及其价值,同样必须认同并尊重管理中的“责、权、利”。一是“责”,管理者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二是“权”,管理者可以支配、使用、发挥的力量与资源;三是“利”,履职尽责、付出辛劳、取得成效后作为管理者应当取得报酬、好处、利益。利益既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但是如果只有精神没有物质,终将行之不远、行之不广;反之如果只有物质没有精神,终将行之不高、行之不优。
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管理已经到了必须强化“责、权、利”相统一的关键时期,“无利”则管理不能行远,“隐利”则管理不能宽广,“弱利”则管理不能深入。变无利为有利、变隐利于明利,变弱利于适利显得更为切实。一是建立健全与管理职责义务、履职尽责成效相匹配的物质利益保障机制;二是健全完善与物质利益相匹配的精神利益激励机制;三是建立健全与管理价值、利益保障相匹配的管理人选拔、使用、考评、培养机制;四是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管理价值、利益促进、管理人队伍建设相适应的经验总结、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创新发展机制。
总之,律师事务所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规矩,建立起以《律师事务所章程》为核心的规范的规章制度体系,并确保其切实执行,以便于事务所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这是自律化、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家长集权制、无为而治传统意识和模式的否定,更是律师事务所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