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5、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法律服务;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妨碍其忠实履行治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4.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治理人的律师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妨碍其忠实履行治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4.3.1具有本指引第4.2条款规定的情形;4.3.2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4.3.3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

7、风险的能力;履行职务时,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妨碍履行治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4.4.4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同意人民法院指定等缘故,被人民法院从治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4.4.54.4.64.4.74.4.84.4.94.4.104.5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治理人的律师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治理人的其他情形:4.5.1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4.5.2因执业、经营中有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4.5.3履行职务时,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

9、退出竞争。4.7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同意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治理人后,发明自己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情况。4.8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同意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治理人后,发明自己有不宜担任治理人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辞职申请并说明情况。4.9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同意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治理人后,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治理人的,作为治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债权人会议申请的说明,并陈述其缘故和理由。4.10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治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依据本指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

10、同意指定、回避、辞职的申请报告后,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以及人民法院因债权人会议申请决定更换治理人的,作为原治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停止履行治理人职责,在人民法院监督下向新任治理人移交自己已接管的全部资料、财产、营业事务及治理人印章,并及时向新任治理人书面说明工作进展情况。此外,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作为原治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随时同意新任治理人、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关于其已履行的治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4.11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治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在人民法院未决定更换治理人之前,应当接着依法履行治理人职务。第5条治理人团队的人员组成、分工和调整5.

11、1同意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治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能够指派一个治理人团队履行治理人职责。治理人团队成员的人员组成及其分工,由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依照破产案件实际需要及治理人职责履行情况确定和调整,并报人民法院备案。人民法院另有要求的除外。5.2治理人团队能够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外代表治理人,对内领导团队成员,并负责治理人团队内部工作计划的制订。5.3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治理人团队的组长,应当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5.4律师个人指派的治理人团队的组长,应当是该律师本人。5.5治理人团队成员能够是本律师事务因此外的人员。5.6因参与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邀请的治理人业务竞争

13、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6.4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破产治理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关于在执业中知悉的有关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隐秘、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对外披露的事项,治理人应当予以保密。6.5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被指定为治理人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治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第7条治理人的赔偿责任7.1治理人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治理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2治理人团队成员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该成员行为视为治理人行为。

14、7.3治理人聘请的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治理人职责第8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治理人职责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治理人职责,指的是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时起,至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宣告破产、裁定重整、裁定和解或者裁定破产程序终结时止治理人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9条印章刻制和使用9.1治理人同意人民法院指定后,能够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治理人的决定书和人民法院致公安机关刻制治理人印章的函件等材

15、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治理人印章。9.2治理人印章刻制后,治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并在封样备案后开始使用。9.3治理人印章只能限于治理人履行职责时使用。治理人印章的使用,应当实行审批登记制度。第10条开立治理人帐户10.1治理人印章刻制后,治理人能够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治理人的决定书和治理人的决定及身份证明等文件材料,到银行申请开立治理人账户。10.2治理人账户开立后,治理人能够将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划入治理人账户。10.3治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生的所有资金收支,均应当通过治理人账户进行。10.4治理人应当制定治理人

16、账户治理规定,并按规定使用账户。第11条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11.1同意人民法院指定后,治理人应当及时指派人员做好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接管的预备工作。此项预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1.1.1治理人安排人员到人民法院阅卷,通过阅卷了解破产案件的差不多情况;11.1.2治理人安排人员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了解与接管有关的情况;债务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债务人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19、料的接管制订接管方案,并依照接管方案规定进行接管。11.7治理人在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前,应当将拟接管的内容和范围告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要求其做好交接预备,并告知其违反交接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11.8治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的,应当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由治理人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交接书和交接清单上共同签字确认。11.9治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时,发明债务人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被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未解除的,或发明债务人财产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被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但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未中止的,

20、治理人应该通知有关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或者中止执行措施,以便治理人有效地接管该项财产。治理人认为有必要申请裁定受理案件申请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民法院予以解除保全措施或者中止执行措施的,治理人应当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11.10本指引中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除特别说明外,指的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人民法院决定的债务人的财务治理人员及其他经营治理人员。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协助治理人接管的,治理人应当报告人民法院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配合。第12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制作财产状况报告12.1治理人同意人民法院指定后,应当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治理人对债

22、容、债务人的债务人实际状况、债权催收情况、债权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已诉讼或仲裁的债权的履行期限等;12.1.412.1.512.1.612.1.4债务人的对外投资状况:各种投资证券、全资企业、参股企业等资产情况;12.1.5债务人分支机构的资产状况:无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无法人资格的工厂、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资产情况;12.1.6债务人的无形资产状况: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许可或特许经营权情况;12.1.7债务人的营业事务状况;12.1.8债务人与相对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12.2治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后,应当依照调查内容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务

23、人财产状况报告应当能反映债务人各项财产的权属状况、实际现状和帐面价值等差不多情况。12.3治理人认为有必要的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能够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专业机构对财产专项的审计和评估报告,能够作为治理人调查财产状况和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的财务依据。12.4治理人能够要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协助治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绝协助的,治理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有关人员协助。12.5治理人非因自身缘故无法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应当就无法调查的情况在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中作出说明。12.6治理人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后,应当及时地提

27、就债务人营业事务的治理作出方案,一并报告给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15.3治理人决定债务人接着或者停止营业的标准能够是: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的。第16条决定合同的解除或者接着履行16.1治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关于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作出解除或者接着履行的决定。16.2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管治理人是否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关于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生效而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治理人未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或者接着履行的,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天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16.

28、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关于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治理人认为有必要接着履行合同的,治理人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16.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关于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治理人认为有必要接着履行合同的,治理人能够作出接着履行合同的决定,并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治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16.5关于治理人已决定并已通知对方当事人接着履行的合同,假如对方当事人要求治理人提供接着履行合同的担保,那么治理人能够提供担保。治理人无法提供担保的,视为合同解除。16

30、17条治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17.1治理人对其接管的债务人财产依法负有慎重治理和处分的职责。17.2在治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前,债务人有关人员就债务人财产治理和处分向治理人请示的,治理人应当依法并慎重地作出决定。治理人发明债务人有关人员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对债务人财产有不当治理和处分并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的,治理人有权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17.3治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应当依照各类资产的不同性质,采取合理的治理和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7.3.1债务人的财产权属关系存在争议或者尚未确定的,治理人应当依法确权或者明确;17.3.2债务人的财产闲置并具备对外出租条件的,

31、经人民法院许可或者债权人会议同意,治理人能够对外出租;17.3.3债务人的财产易于流失的,治理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和保管;17.3.4债务人的财产易损、易腐、价值明显减少、不适合保管或者保管费用较高的,治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变卖;债务人出资拥有的股份资产,治理人应当及时通知被投资企业,并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如不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将丧失的,治理人应当及时予以登记或者17.3.5债务人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治理人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与核算,并严格执行财务治理制度;17.3.617.3.7行使;债务人的财产需要办理保险的,治理人应当给予办理必要的保险手续。17.3.

32、8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17.4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治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治理和处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事先取得人民法院许可:17.4.117.4.217.4.317.4.417.4.517.4.617.4.717.4.817.4.917.4.10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务人利益有重大妨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17.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治理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

35、人损失受到损失的,治理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重新交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第19条追回可撤销行为涉及的财产19.1治理人发明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治理人有权书面通知因该行为取得财产的相对人返还财产。19.2治理人发明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财产交易的,治理人有权书面通知因该行为取得不当利益的相对人返还不当利益。19.3治理人发明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治理人有权书面通知因该行为取得担保权益或者担保财产的相对人解除该担保权益或者返还担保财产。19.4治理人发

36、明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未到期债务提早清偿的,治理人有权书面通知因该行为取得财产的相对人返还财产。19.5治理人发明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放弃债权的,治理人有权书面通知相对人清偿债务。19.6治理人发明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差不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治理人有权书面通知因该个别清偿行为而取得财产的债权人返还财产。然而,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19.7治理人通知相对人返还财产或者清偿债务,相对人拒绝返还或者清偿债务的,治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7、。19.8债务人有本指引规定的可撤销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治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20条追回无效行为涉及的财产20.1治理人发明债务人为躲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治理人有权要求因该行为而取得财产的相对人返还财产。相对人拒绝返还或者对治理人要求有异议的,治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治理人发明债务人有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治理人有权要求因该行为而取得财产的相对人返还财产。相对人拒绝返还或者对治理人要求有异议的,治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3债务人有本指引规定的无效行为,损害债权

38、人利益的,治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21条追缴出资人欠缴的出资21.1治理人发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治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应缴纳而尚未缴纳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的出资人拒绝缴纳的,治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1.2债务人的出资人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治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将抽逃的出资返还。债务人的出资人拒绝返还的,治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2条追回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侵占的财产治理人发明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债务人处猎取非正常收入和

39、侵占债务人财产的,治理人应当要求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拒绝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或者对治理人要求有异议的,治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3条取回质物、留置物23.1治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为了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能够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同意的担保的方式,取回质物、留置物。23.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治理人认为有必要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同意的担保的方式取回质物、留置物的,治理人应当事先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23.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治理人认为有必要取回质物、留置物

42、运途中的标的物的交付25.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没有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能够向治理人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25.2关于出卖人能够取回的在运途中的买卖标的物,治理人假如支付全部价款的,治理人能够拒绝出卖人的取回请求。第26条决定债权、债务的抵销26.1债权人向治理人提出债权、债务抵销主张的,治理人应当作出是否同意抵销的决定。26.2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权应当真实有效,并通过债权申报和确认。26.3依法不得抵销的债权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的债务人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

43、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的债权,但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缘故而取得债权的除外。26.4依法不得抵销的债务是:债权人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然而,债权人因为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缘故而负担债务的除外。第27条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27.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差不多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案件应当中止。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尚未中止的,治理人能够书面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依法中止。27.2治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能够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

44、对已中止的诉讼或者仲裁案件恢复审理。治理人没有接管或者部分接管,但治理人认为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或者仲裁案件的恢复审理不受接管妨碍的,治理人也能够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恢复已中止诉讼或者仲裁案件的审理。27.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但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有仲裁条款约定的,从其约定。27.4治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能够托付代理人。第28条拟定和执行财产治理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治治理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裁28.1治理人能够拟定债务人的财产治理方案。财产治理方案的要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

45、财产的治理、维护和费用预算,债务人接着营业的营业计划和费用预算,债务人财产清收的计划安排和费用预算等。28.2治理人拟定的财产治理方案,应当提交给债权人会议表决。理方案,治理人应当执行;债权人会议表决没有通过的财产治理方案,定认可,并在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在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28.3本指引规定治理人必须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方可执行的事项,治理方案中有具体规定的,治理人执行该具体规定事项时,不需要重新取得债权人会议同意。28.4本指引规定治理人必须经人民法院许可方可执行的事项,在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财产治理方案中有具体规定的,治理人执行该具体规定事项时,不需要重新取得人民法院

46、许可。第29条调查与公示职工优先债权29.1本指引中的职工优先债权,指的是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差不多养老保险、差不多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9.2债务人所欠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的工资,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平均工资计算;低于平均工资的,按照实际工资计算。29.3职工优先债权由治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不必申报。29.4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能够要求治理人更正。治理人对异议进行审查后,作出予以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治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50、替债务人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能够就其对债务人已清偿部分的求偿权向治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够就其对债务人尚未清偿部分的今后求偿权向治理人申报债权。然而,债权人差不多向治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31.1.8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时,债权人能够向治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都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债权人能够分别地向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治理人申报其全部债权。31.1.9治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解除合同的,合同相对人能够就合同解除所造成合同相对人的实际损失金额向治理人申报债权。此项能够申报债权的损失金额范

51、围不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31.1.10债务人是托付合同的托付人,受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知债务人破产事实而接着处理托付事务的,受托人能够就其接着处理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向治理人申报债权;受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明白债务人破产事实而接着处理托付事务的,受托人不能够就其接着处理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向治理人申报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1.1.11在托付合同约定受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须接着处理托付事务的情形下,即使受托人明白债务人破产事实,受托人在治理人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前依据托付合同约定接着处理托付事务的,受托人能够就其接着处理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向治理人

52、申报债权。31.1.12在停止处理托付事务将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情形下,不管受托人是否明白债务人破产事实,受托人在治理人或者债务人要求其停止处理托付事务之前为债务人利益而接着处理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治理人能够将其作为共益债务清偿。31.1.13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接着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请求权,付款人能够向治理人申报债权。31.2关于债权人申报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治理人应当严格依法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权的法律效力;同一担保财产有多项担保权存在的受偿顺序;提供担保是否有本指引规定的能够依法撤销的情形;担保财产的价值;担保权的受偿范围。担

53、保财产的价值小于担保债权金额的,以担保财产的价值为限,债权金额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债权部分作为一般债权。31.3债权人向治理人提交的债权证据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那么法律文书中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内容,治理人能够直截了当确认。法律文书中确认的债权不是以金额计算的,治理人能够按市场价值换算为金额。31.4债权人向治理人申报的债权属于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未决债权的,治理人能够提请人民法院临时确定其债权金额和是否有财产担保。第32条编制债权表32.1治理人依照债权申报和债权审查的结果,编制债权表。治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能够按已审查确定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

55、诉的,治理人应当将异议情况和未起诉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第34条补充申报债权和调整债权34.1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的,能够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向治理人补充申报债权。治理人接收补充申报债权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经审查后编制补充债权表。治理人编制的补充债权表和调整债权表,应当提交给以后的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和债务人对补充债权表和调整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治理人应当提请人民34.2治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发明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差错并需要调整的,治理人应当对该债权进行调整,并编制相应的调整债权表。34.3法院确认。3

56、4.534.4债务人或债权人对补充债权表和调整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能够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或债权人对补充债权表和调整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异议,但在合理期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治理人应当将异议情况和未起诉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34.6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应当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34.7治理人编制的补充债权表和调整债权表,由治理人保存,利害关系人能够查阅。第35条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35.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治理人能够依据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治理人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治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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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24-3-4)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23-3-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21-10-15) 关于印发《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http://www.law-lib.com/law/lawml.asp?bbdw=%D6%D0%BB%AA%C8%AB%B9%FA%C2%C9%CA%A6%D0%AD%BB%E1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成立于1988年,现有委员108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7名,秘书长1名。其宗旨是带领民委会委员、研讨员和广大律师进行民商法律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提出民商法立法和司法建议,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其职责是以实务论坛的形式组织律师进行民商法律业务研讨,提出立法、司法、行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建议https://www.ilawpress.com/author/detail?id=246939398086590977
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司华全国总法 工会 部 文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总工字 〔2 022〕1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关于开展第八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 杰出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司法厅 (局),律师协会,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新时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http://2016.nnslx.com/file/upload/20220422/file/20220422101841_17045a3f09be44b2b3bb7fbd69f1b661.PDF
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铂京知识产权是一家以“知识产权变现”为核心业务的专业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公司,总部设在北京。通过将知识产权顾问、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投资担保、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代理等一系列知识产权工作打造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完成将企业的无形资产转化为有形现http://www.poeking.com/565/0/119
6.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领导介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蒋敏 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全国律协副会长,安徽省律协名誉会长。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安徽省第十一届、十二届人大代表,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https://www.guobianlvshi.com/gbls/gbkx/4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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