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张**、被告史正青、被告郴州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被告史正青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立案侦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出具案件移送函,要求本院将此案移送该局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张**、被告史正青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立案侦查,依照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60元,财产保全费4700元,合计16860元,退回原告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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