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热点解读:直播间打赏行为的法律定性!张女士手机

从网络直播打赏的模式上看,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主播表演服务时,是用户向主播提供的表演和互动服务的接受和酬谢,是双务和有偿的。用户购买的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平台主播则通过直播表演等方式获取虚拟礼物,这是主播正当获取报酬方式之一。因此,这种合同的性质是区别于法律规定的无偿、单务的赠与合同性质。

同时,作为网络平台为用户和主播在互动过程中提供了相应的网络服务。用户在使用虚拟币购买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后,不仅观看了表演,还可获得平台所提供的个性化的体验,包括使用虚拟礼物时产生的特效体验、提升账户等级并享受等级特权等等。这些服务实质上是通过消费而获得精神文化产品,属于文化娱乐消费范畴。

因此,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法官一般会综合考虑打赏人的年龄和行为能力,打赏的金额、频次、打赏是否附条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以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消费者来说,直播很精彩,打赏需理性。一定要树立理性的消费观,量力而行,切莫激情打赏,盲目消费,避免给家人和家庭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总之,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许多机遇和挑战。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需要不断跟进行业发展,加强法律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北京京尹律师热点解读:直播间打赏行为的法律定性!

过年期间,很多身处异地的朋友因为工作原因,不能与家人团聚。几个同事聚在一起过年本是件乐事,张女士却在此期间被朋友用自己的手机转走了看病钱。

张女士今年31岁,一直在北京打零工生活。过年期间没有回老家,将同事初某请到家中一起热闹热闹。

两个好闺蜜逛街吃饭,拍照留念,度过了几个愉快的夜晚。春节过后,张女士要去医院看眼疾,发现手机里的一万元不见了。

2023年2月3日,发现钱不见的张女士,向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团河派出所报了案。张女士说自己的支付密码从来没有告诉过任何人,手机也未曾远离自己,手机上也没有任何交易记录。

通过走访调查,民警发现,张女士的钱转到了初某的账户,大年初一,初某以用张女士手机修图为由,偷偷将500元转入自己的账户,很快又将钱转了回来,并删除了交易记录,两天后,她见张女士并没有发现,便将1万元转入自己账户,并删除了交易记录。2023年2月4日,民警在通州区一家餐馆,找到了初某。

初某说,她喜欢上了一个男主播,经常为其打赏,过年了她想送男主播一个大红包,但是手头拮据犯了难。两个月前,她无意中看到了张女士的手机支付密码,便记在心中。趁过年去张女士家的机会,悄悄将钱转走。

湖南长沙的陈女士突然收到一条手机短信,上面显示她的支付宝转账1万元。仔细检查账单明细之后,陈女士吃惊地发现除了这笔1万元的转账意外,在短短的20天内,她的银行卡竟向同一个账户转账8万余元。而这些钱流向了何处?陈女士12岁的儿子浩浩给出了一个令人意想不到的回答--这8万余元都被他用来刷礼物打赏给女主播了。陈女士立即与女主播联系要求退款,遭到拒绝。

本案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12岁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其打赏女主播的行为属于超越年龄、智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其父母事后是否同意或追认。如果其父母事后追认,该行为有效;如果其父母拒绝追认的,该行为无效。本案中,孩子的母亲陈女士得知情况后立即与女主播联系要求退款,表明其拒绝追认孩子的行为。因此,孩子打赏主播8万余元的行为无效,陈女士可以要求主播退还。但是,对于孩子打赏主播的行为,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在本案中,陈女士必须举证证明是其12岁孩子实施的打赏行为,否则不能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12月中旬,郑先生心急如焚地来到枫边派出所求助称,其银行卡内的11万余元不知去向。

接警后,枫边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民警查看了郑先生的手机交易转账记录,发现转账记录被人为删除,但并不连贯。经调取银行卡流水发现,大部分款项是用于购买某网络直播平台的虚拟货币。

民警立即查看了郑先生家属的网络平台账号,发现其女小丽(化名,14岁)的某网络平台账号等级高达42级,在民警的耐心沟通开导下,小丽承认其转走了家中银行卡里的钱,并删除了父母手机上的转账记录。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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