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管理体制和法律法规第一节国外和港澳台的律师管理体制一、美国1、律师管理体制美国律师管理体制有以下几个特点:(1)在美国,律师管理权属于各州,联邦不加过问,因此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律师管理制度。虽然各州有各州的律师管理体制,互相都有差别,但基本的东西还是大体相同的。(2)律师不是由州司法部管,而是由州最高法院管。其根据是三权分立的理论,认为律师属于司法范畴,由司法部管理律师,在办理与政府有关的案件时会妨碍律师的独立性和公正性。(3)法院对律师的管理基本上不是直接管理,而是将大部分事务性管理工作委托给州统一律师协会或州的具有相对独立性质的律师管理组织,自己只管有关律师行业规则的批准和律师考试
2、、律师惩戒中的一些重要环节。在这些方面,民间组织也有相当大的参与。比如律师管理规章的制定,美国律师协会设有一个律师职业道德和惩戒规则办公室,专门起草制定律师职业有关规则。作为民间机构,他们起草的律师职业规则本身并不是法规,只是示范性法规文本,是供各州参考选用的。各州基本上采用了该办公室制定的示范性法规,有的稍有改动,有的完全照搬。经州最高法院认可后,即成为各州的律师管理规章。2、美国的律师协会美国从全国到各州、市、县,成立有上千个律师协会,这些律师协会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半官方性、具有一定管理职能强制性的州统一律师协会,一种是完全民间的、自愿性的律师协会。全美国大约有三十六个州的州律师
4、加入几个律师协会。加入任何一个协会都是要交费的。由于美国律师行业的竞争很厉害,律师必须不断提高、充实自己,而加入律师协会可以得到资料信息、参加业务培训以及进行相互交流,是提高和充实自己的有效途径,因此加入协会的热情都很高。美国法律分为联邦的和州的,从业务的需要出发,多数律师在加入本州和本市律师协会的同时,也加入美国律师协会。作为半官方性的州统一律师协会,其本身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也仍是民间自治的性质。从马里兰州律师协会的情况看,协会设20多个专业委员会,有85名领工资的工作人员,负责协会各方面的日常工作。其领导机构的产生方式是,各选区的律师从本区申请董事职位的律师中选举12名董事,再登报从普通
5、公民中招募两名董事,共14人组成州律师协会董事会,董事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其中的三分之一。董事会从任职三年以上的董事中选举主席。律师协会会长由会员选举产生,会长是名誉性的,主要做礼仪性工作。律师协会设执行主任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主任可以不是律师,由董事会在全国招聘,相当于企业或公司的经理,无任职期限,双方是合作关系。执行副主任由执行主任挑选任命。3、律师惩戒美国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师通常有四种处罚:一是不公开批评;二是公开批评;三是暂停执业(二个月、半年、一年、二年);四是取消律师资格(被取消律师资格的人,五年后可以再申请律师资格,但要重新参加考试和评审)。各州的惩戒组织和惩
6、戒程序大同小异。一般来讲,设有统一律师协会的州,律师惩戒主要由统一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具体负责,但决定权在最高法院,其他州则由最高法院的律师管理机构负责。客户如认为律师有违规行为,可以向律师协会调查委员会投诉。调查委员会组织进行调查、听证,提出处理意见,然后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送最高法院。如无特别的不同意见,法院通常不进行实质性审核即盖章批准。被处罚律师都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可以参加听证会,还可以对调查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向最高法院申诉。律师协会有一个刊物,一年出三期,专门反映调查委员会的工作和律师受惩戒的情况。此外,美国律师协会职业道德和惩戒办公室还有统计中心,负责收集和统计全美律师职业道德
9、保护律师的权利。(3)律师公会会长律师公会会长是律师公会的首脑,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所有在本公会登记执业的律师及薪金律师均可参加选举。但会长本身并不享有其它特权,凡律师职业所应遵守之规定,会长都应遵守。会长的职责主要有四:其一,代表职责。会长是公会的法人代表,以公会的名义从事各种法律行为;其二,行政职责。会长负责召集本公会全体大会并主持理事会;其三、协调职责。本公会律师有违反律师纪律的,会长应予以警告。公会律师间存有争议的,会长有义务进行协调;对公共权力机构或其它行业机构可能采取损及律师行业之利益的,公会会长应予以干涉,并充分表达律师的意见。(四)全国律师公会依律师法第211条之规定,全国律师
10、公会系具备法人资格的公益组织(ltablissementdutilitpubliquedotdelapersonnalitmorale)。其主要履行如下三项职责:其一,代表职责。在全国范围内代表律师业与公权力机构接洽,充分表达律师业的意见及建议;其二,规范职责。全国律师公会以总则的方式统一全国律师行业的规则及惯例;其三,培训职责。全国律师公会负责确定律师培训的组织原则及培训计划。各地区职业培训中心的培训行为均受全国律师公会的监督与协调。全国律师公会还负责确定获得专业化职衔的一般条件。2、律师的纪律惩戒制度2004年法律对律师的纪律惩戒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原因在于之前负责纪律惩诫的律师公
11、会理事会既是起诉机构,又是裁判机构,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关于“起诉机构应与审判机构相分离”的公正程序条款。依新法之规定,法国在各上诉法院设立纪律惩诫委员会,负责受理所在地律师公会登记律师的违法及过错案件(律师法第22条第1款)。利害关系人对惩戒裁定不服的,可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但巴黎律师公会理事会依然是纪律惩戒委员会,受理本公会登记律师的违法及过错案件(律师法第22条第2款)。(1)纪律惩诫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纪律惩诫委员会由上诉法院管辖区内律师公会理事会的代表组成。每个律师公会理事会不得指派超过一半的纪律惩戒委员会成员,但至少得指派一名代表。同时得依相同条件任命一些候补成员。前任律师公会会
12、长、公会会长以外的现任律师公会理事会成员、离职不满八年的前任公会理事会成员等可任命为纪律惩诫委员会成员。纪律惩诫委员会的主席由选举产生(律师法第221条),但薪金律师不得担任此职位。巴黎律师公会理事会作为巴黎地区纪律惩诫委员会开庭审理案件并进行评议。(2)纪律惩诫程序完整的纪律惩诫程序分为如下六个阶段:1)职业道德调查(lenqutedontologique)。即前期的、预防性的调查,由利害关系人所在律师公会的会长委任该公会理事会的一名成员进行。调查人员应对利害关系人所涉不法行为进行客观、详实的调查并形成最终的职业道德调查报告。公会会长依该报告作出评断,以决定是否启动纪律惩戒程序。2)起诉。
14、期由纪律惩戒委员会主席决定。执达官应至少在开庭前8天以附回执挂号信的形式向被告发送传唤令。纪律惩诫委员会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由五名以上且数量为单的成员组成。如有必要,合议庭可将将案件移送纪律惩诫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此外,如果纪律惩戒委员会认为案件性质特别严重,还可将案件直接移送上诉法院审理。依1991年11月27日法令第277条之规定,纪律惩戒庭审完全遵循民事诉讼规则。5)宣判。纪律惩戒委员会应在受理案件后的8个月内作出判决(必要时可延长4个月)。判决书应详细载明理由,并在8天内送达被告律师、律师公会会长及总检察长。6)上诉。涉案律师、律师所属公会会长以及总检察长不服纪律惩戒委员会所作出之裁
16、任期1年。另设资格审查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纲纪委员会、权利拥护委员会、司法修习委员会、司法制度调查委员会、律师推荐委员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等8个委员会。日律联的工作主要有三方面:第一,审查律师资格,监督律师行为、惩戒违法律师、监督律师会的工作。这方面的工作是首要的,也是日常性的;第二,对立法、司法的改善进行调查研究。1972年日本有一决议规定:今后有关司法制度法规的改正、修订,要经日律联和最高裁判所共同研究后,才向国会提出;第三,从事维护人权的活动。律师会是地方性组织,必须制订会则,向日律联登记,接受日律联的指导和监督。律师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另外设资格审查委员会、惩罚委员会、纲纪委员会
17、等等专门组织。律师会在日本律师系统中起承上启下的作用,日常是审查律师资格,指导律师开展业务,对律师活动实行直接的监督。(二)对律师的惩戒日本的律师惩戒制度相对成熟,但有以下几方面特别之处。1、律师惩戒请求者。在日本,任何人认为律师个人出现应该受惩戒的事实的,均可以向该律师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请求对其予以惩戒。这就扩大了对律师的监督面,有利于全社会法制氛围的形成。2、律师惩戒机构。日本对律师的惩戒权是由日本律师联合会和地方律师协会行使,任何国家机关不能对律师行使监督和惩戒。这也是日本律师制度的显著特点,这有助于对律师权利的保障,提高行业自身规制力。3、律师惩戒事由。日本惩戒
18、律师,是因为律师违反了律师法或律师协会、日本律师联合会的会则,或是扰乱了日本律师联合会的秩序,损害了日本律师联合会的信用,以及有其他的不论职务内外的“可丧失其品德的不正当行为”。如:(1)有侵占当事人的预支费用等犯罪行为;(2)在自己的事务所让无资格者从事法律事务;(3)为了帮助当事人谋取利益向法院提交有虚假内容的材料;(4)无正当理由长期滞纳律师协会的会费,等等。4、惩戒程序。日本规定律师惩戒的程序有:提出申诉或由地方律师协会、日本律师联合会自行启动对律师的惩戒程序。律师被投诉后,首先由律师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的纲纪委员会组织调查。纲纪委员会如果认为违规事实存在、作出处分是妥当的话,提
19、交惩戒委员会进行审查,对是否给予惩戒处分的决议报告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议作出惩戒。律师协会无权改变惩戒委员会的决议。律师若对律师协会的惩戒处分不服的,也可向日律联提出审查请求;受到日律联惩戒处分的,可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惩戒处分撤销诉讼,请求撤销处分。5、惩戒内容。日本对律师的违纪处分有警告、停业2年、责令退会和除名四种。6、惩戒请求人可提出异议。惩戒请求人若认为律师协会所给予的惩戒处分不当的,可向日辨联提出异议,也可以提出对律师协会的不予惩戒的决定提出异议。但日律联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议对律师给予惩戒处分或作出“不予以惩戒”的决定的,惩戒请求者则不得对日律联的决定提出异议,也
20、不得向裁判所提起诉讼请求对律师给予惩戒处分。第二节我国律师管理体制一、中外律师管理体制模式介绍政府集中监管型的管理体制自律管理型的管理体制政府管理和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二、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1、单一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2、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律师协会为辅的体制3、“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律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1、司法行政管理宏观监督与指导权、对律师执业条件的管理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权、对律师的处罚权、对律师收费的管理。2、律师协会行业管理(1)律师协会的职责律师法第四十条:律
21、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四)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五)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六)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者给予处分。律师协会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对自身进行监督、管理的社团组织,在我国,律师协会是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年月,第一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召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此后于1995年7月、1999年4月、2002年5月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1999年4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