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损害赔偿理论中,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不仅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指以过错做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侵权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简言之,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过错多大,责任多大。这是我国民法通则所确立的一般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实质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它是指若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侵害是由加害人所致,而受害人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该原则免除了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
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只要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无过错的行为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加重了雇主的责任,有利于保护经济与谈判地位相对弱小的雇员,体现了劳动法保护弱者、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思想。该原则有一系列完整的支撑理论和理由,主要如下:
1.劳动者劳动环境的危险性,即人与机器相比总是处于相对弱小的地位,劳动者受到伤害是难免的;
2.劳动者的危险来自于用人单位,即凡利用机器从事生产活动的用人单位都有可能对其劳动者造成的职业伤害;
3.劳动者受到伤害都是非自愿的,即便劳动者受到伤害有时是自己的过失造成的,但也并非出于自愿。工业社会的法律推定劳动者不会伤害自己。
4.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雇员的权益。雇员与雇主相比,无论在经济上还是谈判力量上,均是相对弱小的一方,在遭受人身伤害的情况下,雇员的处境更加不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以使劳动者受到伤害能够及时获得救济。
5.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表面上加重了雇主的责任,但雇主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将所受的损失分配给社会大众。
我国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工伤的概念进行定义,而是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采用列举的方法,将工伤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和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三种,进行界定,具体如下: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所列举的界定工伤的各种情形,与世界各主要国家如日、德等是基本一致的。以德国为例,根据《中德劳动立法合作项目成果概览1993-1996》,德国工伤保险的范围有三大类:
1.工业事故:工业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与被保险的活动相联系的事故。它具体可以理解为是雇员在工作期间或公司派遣其外出工作期间以及公司组织旅游等集体活动期间所发生的事故。包括
(2)每月一次去银行领取工资(工资已被雇主转至银行)而发生的事故;
(3)公司组织的运动会(运动会主要不是以竞争为目的)上发生的事故;
(4)在由公司组织的聚会和短期旅行间所发生的事故。
2.上下班交通事故:上下班交通事故是指发生于上下班直接道路上或必须绕道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包括
(1)上下班交通事故;
(2)上下班接送小孩途中所发生的事故(排除工作期间);
(3)同他人共搭车上下班而绕道,在这期间所发生的事故;
(4)为更快到达工作单位而绕道(较正常更远的路线),在这期间所发生的事故;
(5)因修路等原因交通改道,在这期间发生的事故。
3.职业病。构成工伤保险中所认定的职业病要同时具备:
(1)该种疾病是由劳动岗位因素所引起的;
(2)从事该劳动岗位的人群得此病的比例高于其他一般人;
(3)该种疾病要被列入联邦政府的职业病名录之中。
4.工伤保险的排除情况;第一,故意的行为;第二,主要原因在于醉酒而产生的事故;第三,私人行为。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可否索赔
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项目
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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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英国布里斯托大学理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