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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根据京发改规[2016]10号规定,2016年5月4日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北京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10]651号)同时废止。
具体规定如下: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一)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收费
1.侦察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1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15000元
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4000--45000元。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审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一)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15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标的额
收费比例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10%(最低收费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6%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4%
1000万元以上
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二)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计时收费标准,100-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
四、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五、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可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六、下列刑事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协商不成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2014版)
天津市目前仍然按照2014年版的收费标准进行,具体如下:
一、收费方式
1、律师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等四种方式。
2、全部律师业务可采取计时方式或协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采取协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可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具体收费数额。
3、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可以采取计件方式收费。
二、案件代理收费
(一)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0—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诉讼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收费金额不低于如下比例:
比例
不足3000元
按3000元收取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部分
12%
1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8%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1000001元至5000000元的部分
5000001元至10000000的部分
3%
10000001元至50000000的部分
50000001以上的部分
1%
律师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以及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上述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0%-500%。
对于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每小时收费500-3000元。
(二)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5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5000-30000元/件;
4、二审阶段:5000-30000元/件;
5、刑事犯罪涉及指控数额的,可以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再审案件、死刑复核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代理人的,参照民事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
对于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每小时收费500-3000元。
(三)特别规定
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单位或个人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2、除法律法规禁止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外,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委托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3、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三、非诉讼类业务收费
(一)律师见证业务
参照公证收费标准收取。
(二)法律咨询业务
(三)文件代书及审查
按照法律咨询业务收费的2-3倍收取法律服务费。
(四)提供专项及常年法律服务
(五)其他
律师提供法律培训业务收费不低于文件代书及审查业务收费的两倍,律师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可以根据法律业务的实际情况协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四、其他
1、禁止律师事务所采取零收费或低于本收费指引规定的收费标准办理法律服务业务或参与各类法律事务采购、投标、比选活动,鼓励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承接法律援助业务。
2、本指引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施行,并报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备案。
3、本规则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4、本指引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三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一、行业指导价名录及其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上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
每件按5,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
收费比例为8%-10%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
为7%-9%
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
为6%-8%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
为5%-7%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
为4%-6%
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
为3%-5%
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
为2%-4%
5,000万元以上部分
为1%-3%
3、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2至4倍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给予适当优惠。
4、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代理民商、行政申诉案件可参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上浮不超过150%。
(四)代理执行案件
1、单独承办执行的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标准收费;
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执行难度很大,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
(五)法律咨询及代书
1、每小时不低于3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代书法律事务文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0元-1,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按所涉财产标的额的0.5%-1%收费,但最低不得低于500元。
(六)非诉讼业务收费
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一般按件收费或按时收费。按件收费的标准,可以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并可以在此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0%收费;按时收费的标准为1,000元-3,000元/小时,上浮不超过200%。
涉及下列非诉业务的可参照以下标准收费:
1、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件按财产标的的4%-9%收费;
(3)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等,按财产标的额的2.5%收费,但最低不低于4,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按照合同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
不低于4,000元
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
2.7%
为2.4%
为2.1%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
为0.9%
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
0.5%
1亿元以上
0.2%
3、公司改制,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
不低于100,000元
5%
0.9%
1亿元以上部分
4、股权转让、股票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收取费用),参照公司改制收费标准执行。
5、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0.9%-1.5%收费。
(七)担任法律顾问
1、担任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50,000元-100,000元/年,上浮不限。
2、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200,000元-500,000元/年,上浮不限。
3、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100,000元-300,000元/年,上浮不限。
4、担任小(微)型企业法律顾问,50,000元-100,000元/年,上浮不限。
5、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20,000元-50,000元/年,上浮不限。
(八)行业指导价名录下的服务项目,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一般情况下不得高于争议标的额的30%,特殊情况下双方可另议。
二、关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本指导标准未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律师管理部门备案,应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后实施收费。
各市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界定的范围,自行制定指导标准,报当地律师管理部门备案后实行。
本收费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四山东省律师费收费指导标准
为指导、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4〕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代理特定案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要求,律师担任下列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律师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1.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3.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a.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
b.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担任部分民事诉讼代理人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
计费比例
1万-10万元部分
5%~6%
10万—100万元部分
4%~5%
100万—500万元部分
3%~4%
500万—1000万元部分
2%~3%
1000万—5000万元部分
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1%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1000元~10000元/件。
二、代理诉讼案件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非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代理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10000元/件;
律师代理诉讼案件收费可由委托人与律师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代理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诉讼案件执行。
三、办理非诉讼业务
(二)非诉讼业务可以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是指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小时,按照律师每小时的收费价格,确定收费金额的收费方式。计件收费是指根据服务项目的标的额,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的收费方式。
(五)计件收费的,可按照标的额确定律师费,费率根据标的额分阶段确定:
500万元以下
1%至2%
501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部分
0.5%至1%
1001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部分
0.3%至0.5%
1亿元至10亿元之间的部分
按0.1%至0.2%
10亿元以上的部分
0.05%至0.1%
(七)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可采用年度计时收费方式。
(八)律师费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行政、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也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差旅费用。
(十)非诉讼业务收费,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一、案件分类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
1000-8000
审查起诉阶段
1500-10000
一审阶段
2500-20000
(二)民事案件
不涉及财产
2500-10000
涉及财产
≤1万元
2500
>1万元、≤10万元
4-7%
>10万元≤50万元
3-6%
>50万元≤100万元
2.5-5%
>100万元≤500万元
2-4%
>500万元≤1000万元
1.5-3%
>1000万元≤1亿元
0.7-2%
>1亿元
(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的,按照2500-10000元收费。
2、涉及财产的,按民事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四)仲裁案件
按民事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二、计时收费
100-2500元/小时
三、其他规定
(一)办理刑事案件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案件一审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4、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二)代理民事案件收费规定
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2、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3、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
(三)其他收费规定
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2、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3、律师事务所需要赴省内其它城市或外省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经双方协商和确认,按实际发生金额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收取。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四、下列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
1、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2、婚姻、继承案件。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
4、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六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2015年11月15日,浙江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版)规定,对该省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做了调整:
一、大幅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
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上述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二、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
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执行。
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法律服务,其收费标准为:
(一)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1500-8000元/件。
(二)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计费比率
4.8-6.4%,最低收费1500元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
4-4.8%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3.2-4%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2.4-3.2%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6-2.4%
0.8-1.6%
担任二审代理、异地办案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等,依照律师服务收费规定执行。
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上海市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等五项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具体如下:
一、计件收费
(一)代理刑事案件
1、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15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3000-12000元/件。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收费不足3000元的,
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
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
3%-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
1%-3%
0.5%-1%
三、计时收费
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八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2016年5月5日,福建省律师协会发布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具体如下: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上述律师服务的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福建省物价局会同福建省司法厅制定。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案件的具体收费。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内容。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以及适当地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的技能;
3、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
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的经验、声望和能力;
7、法律事务所涉及的标的额和获得的结果;
8、委托人或者由委托事项本身所限定的时限;
9、当地提供类似法律服务通常收取的律师服务费;
10、律师服务费是否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11、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13、接受该特定的委托使律师丧失其他委托机会的可能性。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时收费(见附件《计时收费规则》)、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以及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的其他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方式,并在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计件收费是指按照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件数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根据法律事务涉及的标的额,按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综合考虑本省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律师业的长远发展、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以及合理利润等主要因素以及前述协商收费的考量因素,确定如下收费标准,供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参考。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向当地律师协会备案。
三、代理各类案件的法律服务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4000元~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4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
1万—10万元部分
8%-9%
6%-8%
4%-6%
2%-4%
1%-2%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4000元~30000元/件;
(三)代理非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4000元-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4000元。
(四)代理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4000元-10000元/件;
(五)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
1、上述标准为一审收费标准,办理一审又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协商约定仍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也可约定按一审收费标准适当酌减收费;只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分别收取;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请求,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律师服务费按反诉、反请求标的另行协商收费。
2、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案件,再代理执行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协商约定仍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也可约定按一审收费标准适当酌减收费。
(六)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最高标准的5倍。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指:
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诉讼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
6、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或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
8、异地(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域以外)办理的非简易案件;
9、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
10、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约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律师事务所接案时作为一般案件接受委托,开展具体代理工作后发现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可以在办案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变更收费条款。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双方对委托事项是否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仍有争议且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律师协会或者本协会调解处理。
(七)提供非诉讼法律事务
非诉讼法律服务是指诉讼法律服务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
非诉讼法律服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以及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的其他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方式,并在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2、计件收费是指按照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件数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费率根据标的额分段确定:
500万元以下的
按1%~2%
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部分
按0.5%~1%
按0.3%~0.5%
1亿元以上至10亿元之间的部分
按0.1%~0.2%
按0.05%~0.1%计算
4、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法律顾问可分为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和临时法律顾问。
5、与委托人委托事项有关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鉴定费用、检验费用、评估费用、审计费用、审核费用、公证费用、公告费用、翻译费用、查档费用,以及律师办理委托事项需要支出的交通、食宿、通信、通讯等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该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九)风险代理案件收费标准
风险代理收费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委托事项的办理结果,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比例或金额计收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其他收费方式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经协商,可以约定收取基本律师服务费和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也可以约定仅收取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委托人是否获得财产利益,不影响基本律师服务费的收取,委托人未获得财产利益的,无须向律师事务所支付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
下列情形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5、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四、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酌减收取。
五、本指导意见由福建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六、本指导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九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
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5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1.按照案件阶段计件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3000-3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6000-50000元;
(3)审判阶段,每件收费6000-60000元,其中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均视为一个独立阶段,按本项规定的标准收费。
刑事自诉案件按一审、二审、再审、申诉阶段分别按件收费。
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的,自第二阶段起可以酌减收费。
2.辩护律师同时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部分另行收费。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嫌触犯二个以上(含本数)罪名或者二起以上(含本数)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数量或犯罪事实起数分别计件收取律师服务费。
4.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议一致,可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
(1)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省级以上(含省级)法院受理的再审案件,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
(3)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5)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6)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7)重大涉外案件。
(二)代理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案件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标准:每件收费3000-15000元。
2.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在收取基础费用3000-10000元的基础上,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累计收费:
5万元(含5万元)以下
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
10%
10万-50万(含50万元)
50万-100万(含100万元)
100万以上
3.上述第1、2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曾代理仲裁又代理一审的,一审阶段维持仲裁阶段收费标准不变;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或者曾代理一审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者确定再审的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可以酌减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三)代理公民请求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
1.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群体性诉讼案件,按群体一方当事人的数量实行计件收费,每人收费标准为1000-20000元/件。
2.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群体性诉讼案件,按群体一方当事人的数量实行计件收费,每人收费标准为在收取基础费用3000-10000元的基础上,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额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
5000万元以上
3.在群体性民事诉讼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引发群体性刑事诉讼案件的,根据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独立计收刑事诉讼案件部分的律师服务费用;
4.上述1、2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另行收费。
(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0-2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比照第(二)类案件,每个审判阶段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