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是否延期开庭具有决定权,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也可以不延期开庭。法院在开庭三日前未对律师提出的延期开庭申请作出回复,视为不同意延期开庭,被告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审理和判决,不构成程序违法。
最高法院对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经审查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对符合该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这表明人民法院对是否延期开庭具有决定权,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也可以不延期开庭。
本案二审中,俊申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充分行使了举证、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二审法院根据双方举证进行了证据认证和事实查明,未剥夺俊申公司的诉讼权利。据此,俊申公司以一审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对本案二审判决启动再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基于俊申公司的另几项再审事项均不成立,最高法院裁定驳回该公司的再审申请。
最近,重庆涪陵区法院的付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付某的辩护人王律师于3月21日告知涪陵区法院,自己3月20日至4月28日在上海参加刑事辩护庭审。涪陵区法院4月11日告知所有辩护人,4月20日开庭审理此案。王律师书面申请变更庭审日期并向法院院长反映情况,法院最终答复拒绝变更庭审日期。
王律师认为: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并调整日期……”的规定,涪陵区法院不执行是错误的。为此,王律师已向全国律协申请维权。
《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申请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回避,是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只要当事人当庭申请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如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参加本案的工作,致使案件审理一时无法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申请回避后,法院没有决定被申请人员回避前,因合议庭人员需要被决定是否回避,案件需要暂停审理。当然,如果法院即时驳回了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未申请复议,则庭审可以恢复审理。
(三)当事人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申请新的证人出庭或者发现新的证据线索需要调取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以收集、调查新的证据,并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需要重新予以鉴定、勘验,或者已有证据材料不清、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四)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
第四个延期审理要件是一项概括性的规定,也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如对方当事人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答辩期的,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另外,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因妨害民事诉讼而被拘留,无法按时或者继续开庭审理,也可以提出延期审理申请。
因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申请延期审理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并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法院不同意一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申请延期开庭,律师则必须自己解决开庭冲突的矛盾,不可自行拒绝出庭,以免损害委托人的诉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