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李某入职某公司做主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底薪为转正后底薪的百分之八十。
2023年3月4日晚,李某在直播结束后说了不文明用语,但因其忘记关闭直播按钮,此时直播还在继续。两天后,公司以李某在直播间中使用不文明用语发表不当言论,给公司品牌形象和名誉造成重大影响为由,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随即,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工作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工资差额、提成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过审理,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了双方劳动关系,支持了李某关于工资差额的请求,驳回了其他请求。为进一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簿公堂
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认为李某在直播间的不当言论导致直播间出现了一次弹窗警告,对公司和品牌形象造成了重大影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是合法解除。李某则认为其是因为公司后台问题着急说了不当言语,随后继续直播结束,不至于达到被辞退的程度,下播后公司也没有因弹窗情况与其谈话。
2023年12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公司支付李某提成工资差额6300余元、工资差额10000余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000余元。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
法援律师伸出援手助力维权
二审前,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援律师办理此案。接案后,法援律师先查阅并研判了案件原始卷宗和一审判决书,并同李某见面详细了解案情。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李某社保缴纳截图,欲证明扣款中部分费用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李某对此予以认可。2024年1月,二审法院采纳法援律师大部分代理意见,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公司支付李某提成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判决内容,公司支付李某工资差额9600余元。
观澜君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