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当龙飞律师涉足直播带货,尤其是售卖看似与法律专业相距甚远的商品——鸭脖时,这种形象的跨界尝试引发了部分公众的质疑与不满。他们认为此举“有损律师形象”,甚至将其上升至“教坏女孩”、“教唆女性利用法律从婚姻中获利”等道德层面的指责。这种反应,一方面反映了公众对于律师职业严肃性的坚守,另一方面也揭示了在新兴社交媒体环境下,公众对于职业形象多元化的接受程度存在显著差异。
二、律师执业权益与行业规范的博弈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律师法》并未明确规定律师不得从事直播带货等副业活动。然而,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其一举一动关乎到公众对于法律职业的信任与尊重。因此,行业内部对于律师行为规范有着较高的要求。如《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强调律师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声誉”,并在执业活动中“维护律师职业声誉”。
三、新兴媒体环境下的行业监管与自我调整
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律师借助短视频、直播等形式开展业务、普及法律知识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现象。然而,如何在鼓励创新、满足公众需求的同时,确保律师行为符合职业伦理、维护行业形象,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法律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律师自身均需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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