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
2.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
3.律师可以告知在押的被追诉人其家人的近况,转达亲友的关心,但不能为犯罪嫌疑人串供或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所进行的串供等非法活动充当中介;
4.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他看守所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5.未经办案机关、看守所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6.会谈的内容不要超越律师有权了解的信息和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的法律帮助,对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律师不能透露给被追诉人;
7.律师不得威胁、引诱、欺骗被追诉人违背事实、改变陈述;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9.律师对其获悉的案情具有保密的义务,不要向被追诉人透露其不应当知道的案卷材料。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能多次会见嫌疑人,没有次数上的限制。法律快车提醒您,只要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就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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