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3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西安的第六巡回法庭、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举办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建设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发展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新时代、新机遇、新发展”,共商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建设,共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新聘的第三批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参会。现将专家委员代表高之国教授的发言刊登。
一、国际上司法机构聘请专家的理论依据
(1)弥补司法机关或者司法机构法官国籍单一的缺陷。因涉外争端的当事方有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有可能从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法系之下,彼此对规则的制定、解释和适用均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一国司法机关的法官一般被限制在只能由本国公民承担,而本国法官往往只擅长于某一特定法系乃至某一具体国家制度的解释和适用,对其他法系的理解,对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均存在较大的局限性。[6]因此聘用专家,尤其有不同法系实务背景的专家,以弥补国内法官的短板成为了包括中国、新加坡、阿联酋、哈萨克斯坦等多个国家涉外商事法庭的共同选择。[7]
(2)提供法律以外的专业技能和视野协助解决争端。除去在外国法和国际法的查明、解释和适用中提供帮助外,一些具有其他专业技能的专家还可以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帮助法庭更好地理解争端发生的背景和争端的性质,并找到更加合适的争端解决措施。
(4)让司法机关能够更好、更加适当地迈向国际化。司法机关的涉外争端解决能力很大程度上是一国法治水平的体现,而引入来自不同国家、具有丰富涉外经验尤其是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专家的介入能够有效提高司法机关的国际化水平。对于中国而言,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对外经济交往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在对外开放和国际化战略上中国从没有停止脚步。通过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让专家参与到涉外争端的各个环节也是中国坚定不移依法治国、对外开放、拥抱国际化的一个重要体现。
正是因为专家可以在国际性、专业性和多元性等方面为司法机关、为涉外争端解决带来巨大的现实效益,因此自2018年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功构建以来,委员会不断引入来自不同国家的专业人才丰富专家委员会的构成,如今已经是第三批。从效果而论,五年来专家委员运用专业优势,和涉外法律专业领域方面的特长,助力国际商事法庭审判工作,并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多起案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和点评意见,为CICC的运作提供了有力支持。[9]
二、国际法院/法庭聘用专家的规定和实践
聘请专家协助解决涉外争端不仅仅是各国法院共同的选择,在国际法领域,许多国际司法机构也有相类似的规定和实践。在不同的司法机关或司法机构,专家所扮演的职能也有所差异,其中部分司法机关或机构的专家侧重于提供咨询意见协助法官解决争端,另一些司法机关或机构的专家则可能直接参与到仲裁、调解等争端解决程序之中。
新加坡司法机关在专家聘用方面相对地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如新加坡国际商事调解中心(SIMC)在专家聘用方面不仅聘用了来自包括中国、澳大利亚、法国、德国、印度等23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官,在专业方面,更是涵盖了包括会计、银行、航空、能源、IT、房地产、电信等十余个不同行业,这使得不同类型的商业纠纷都有充分的理由选择SIMC解决争端。[10]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更是吸收了超过50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家组成其仲裁员名单。[11]2022年SIAC一共受理了357起新案子,标的额达到了惊人的56.1亿美元,而这其中有313起为涉外案件,中国在其中贡献了74起。[12]这些数据进一步佐证了引入专家对提升司法机关国际性、专业性和多元性的积极作用。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是亚洲地区另一个重要的商事争端解决机构,其提供包括仲裁、调解、审判等多种争端解决程序供当事人选择。中心的官网提供了丰富的仲裁员和调解员名单,其中不乏不同领域知名的专家学者。HKIAC依托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较为丰富的专家名单,在2021年共审理了277起仲裁案件和12起调解案件,其中中国大陆、美国、英国、瑞士等来自不同地区的当事人贡献了绝大多数的争端。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DIFCCourt)是中东地区较有影响力的商事争端解决机构之一。该中心较早出台了详细的专家制度。在《2014年DIFC规则》中有专章规定专家在争端解决中所扮演的角色和相对应的职权。如31.3规定“专家的职责是利用其专业技能帮助法院”;31.12规定“专家的意见应当被限制在解决争端的合理需求范围之内”等。[13]通过引入专家参加争端解决,并对专家的职权进行规范,DIFC法院在近年来发展迅速,能够处理的争端类型也迅速扩展。在2022年DIFC法院共受理了861起不同案件,标的额亦达到12亿美元。[14]
除去上述各国国内司法机关外,专家在国际司法机构中也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其中最为典型的当属WTO。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若争端当事国在规定期限内未能通过磋商解决争端,则可以直接向争端解决机构请求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成员由WTO秘书处根据其掌握的政府或非政府专家名单提出。除非由于无法控制的因素,争端方不得反对秘书处提名的专家小组成员;专家小组一旦成立,一般应当在6个月内解决争端,并形成专家小组报告散发给各成员。除非争端当事方正式通知WTO争端解决机构其将上诉,或争端解决机构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否则该报告应当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会议上通过并直接约束争端当事国。[15]2005年,中国专家首次被列入WTO专家名单之中。[16]
在国际海洋法法庭中,有一个极为特殊的附件八“特殊仲裁”,其用于处理“渔业”、“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和“航行、船只倾倒污染”四个领域中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21]就上述四种争端,每个缔约国均有权在每一方面提名两名符合条件的专家,而附件八“特别仲裁庭”的组成主要是围绕专家名单中的人选。[22]
综上,当前多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包括国际司法机构均广泛收录不同领域的专家用以推动各类争端的解决。
三、关于国际商事法庭发挥专家作用的意见和建议
(1)专家和专家委员会的地位、职能需要进一步的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之规定,专家委员会主要发挥的依然是辅助作用,另一方面专家也承担着调解的责任。但“调解”和“辅助”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工作。在一个具体案件中,专家和专家委员会能否同时承担两项职能,以及如何确保专家和专家委员会的独立性或将面临质疑。此外,由于第3条仅规定“专家和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国际商事法庭的委托”,除去为国际商事法庭服务以外,能否直接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如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或应当事人的请求查明外国法和国际法等,都无法从规则中获悉。[23]因此当前专家和专家委员会的地位和职能依然有待进一步明确。
(2)专家和专家委员会参与庭审的职能受到限制。作为国际商事法庭中实务经验较为丰富和对外国法、国际法了解较深的群体,若能让专家有更多途径参与到具体的诉讼之中,国际商事法庭的专业性、国际性和多元性便能得到更大的提升。然而现有专家和专家委员会并不能作为第三方参与到庭审过程之中,除非受国际商事法庭的委托。这使得专家和专家委员会对法庭的辅助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24]适当扩大专家和专家委员会在参加庭审方面的资格,如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专家直接接受当事人委托、通过法庭之友等身份参与案件审理,或有助于进一步加强法院的专业性、国际性和多元性。[25]
四、结语
(中国海洋法学会会长、大连海事大学智库首席专家)
【脚注】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第3条。
[4]黄晖,刘家玮:《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效能提升论》,载《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网络首发于2023年2月27日。
[6]薛源,程雁群:《以国际商事法庭为核心的我国“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载《政法论丛》2020年第1期,第152页。
[7]黄晖,刘家玮:《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效能提升论》,载《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网络首发于2023年2月27日。
[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第3条。
[15]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92-193页。
[17]SeePreamble,ICCRulesfortheProposalofExpertsandNeutrals.
[18]Id,Article2.
[19]SeePreamble,AdministrationofExpertProceedings.
[21]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八,第1条。
[22]同上,第三条。
[24]同上。
[25]杨临萍:《“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为中心》,载《人民司法》2019年第25期,第37页。
[2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第4条,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