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哲所写的庭审记,充满着太多倾向性的意见和值得商榷的观点。通读其全文,作为辩护律师的助理,其观点缺乏客观中立的立场不言而喻。从肖哲所写的庭审记中可以看出,该案尚在法庭审理中。对于尚在审理中的案件,作为知名大学教授的辩护律师助理,就发表极具主观色彩和倾向性的意见,这是否妥当?。
一、关于法院门难进的问题。
肖哲在《庭审记·进门》中这样写道:“四川高院管制极严,只认律师证,登记之后才让进。Y律师先进去,徐老师要带着Y律师的助理小姜和我进门,不让,徐老师坚持。”肖哲的这种表述,让人疑窦重重。为什么法院只让Y律师进行,不让徐昕律师和他们的助理进去?作者说,法院只认律师证,登记之后才让进。难道是因为作为出庭律师的徐昕连律师证都没有带就来开庭了,因为不能出示有效证件,所以法警才不让其进去?否则,为什么Y律师先进入,而徐昕律师、Y律师的助理以及肖哲本人进不去?我想,法院里面的法警,不至于如此平白无故地进行区别对待,只准同来的其中一个律师进入吧。
二、关于法院安检与法官安全的问题
肖哲在《庭审记》中这样写道:“为何法院的大门如此难进,表面看似在于保障法官的安全,究其根源则是司法不独立,法院没有公信力的表现。若法官得尊重,法院有权威,当然不用躲在碉堡之中。”肖哲这样的表述,不仅暴露出自己的无知,而且显示出自己对法官生命安全的冷漠。
美国是世界上公认的司法独立、法院公信力高的国家,可是美国法官屡屡遭受当事人威胁、辱骂、杀害的依旧不在少数。1970年,加利福利亚高等法院哈雷法官在庭审时被两名嫌犯残忍杀害。根据负责法院安保工作的美国法警总署U.S.MarshallService调查显示,在1997年到1998年间,有20%的联邦法官指出曾经遭遇当事人的言语辱骂、口头威胁、身体接触和人身攻击。美国“国家司法行政官协会”NSA统计了过去35年内州司法官员的侵害事件,结果令人触目惊心:8名州法官被杀害、13名州法官受伤;3名地方检察官被杀害、4名地方检察官受伤;至少5名法律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如警察)在法庭被杀害,27名法律执行机构工作人员受伤;至少42名诉讼参与人在法庭被杀害,53名诉讼参与人受伤。1999年针对宾夕法尼亚州1029名法官的调研反映:52%的法官表示在过去一年曾被当事人言语辱骂、口头威胁、身体接触和人身攻击。
从以上的数据显示,法官的安全与司法是否独立,法院是否有公信力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必要的安全检查乃是保障法官人身安全的必不可少的防范机制。如果真如作者所说,法官得尊重,法院有权威,法官就不用躲在碉堡之中了,法官的安全防范机制似乎就不需要,这未免也太轻率了。前不久刚被暴徒枪杀的马彩云法官,与司法是否独立,法院是否有公信力没有任何必然的关系。法官在家中尚且被暴徒枪杀,如果法院真的没有了安全防范机制,法官的安全谁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安全谁来保障?
三、关于是否所有被告人都应该在开庭时不戴手铐、脚镣的问题
按照肖哲的描述,本案被告人陶红勇在庭审时带着脚铐,其老师徐昕律师提出异议,强烈要求打开脚镣,最后审判长征询法警是否可以打开,法警说可以,于是审判长让法警将被告脚镣打开。法庭在这方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这本来没有什么问题。然而,肖哲在《庭审记》中进一步说道,刑事案件开庭,从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的角度,手铐、脚镣都应全部解开。这种观点就不免走极端了。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的需要,不应对被告人上手铐、脚镣、穿囚服,这种观点本身没有错。但是,如果不对犯罪的性质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情况做任何区分,对所有类型的犯罪和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的被告在庭审中都不能戴手铐、脚镣,如何确保庭审中法官和诉讼参与人不会受到被告人的伤害和人身攻击?毕竟,除了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我们还需要建立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障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保障法庭审判有序、安全地进展下去。
五:关于作者“个案反思法治”的问题。
作者分析检察官水平低的第三个原因是:“检察官不为自己干活,更别提为国家干活,但律师不同。”这到底是什么意思?检察官不为自己干活,也不为国家干活,那么检察官到底为谁干活呢?
作者说中国的刑事司法,“体制就是流水线,侦查机关屠宰,检察院搬上台面,法院盖章。”作者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活动比喻成对犯罪嫌疑人的屠宰,这样的比喻是否恰当?按照作者的意思,侦查机关“屠宰”好了,检察院仿佛是不加任何审查,就直接搬上台面,这里的搬上台面,应该是指起诉到法院吧。而法院,在作者看来,就是履行最后盖章的手续,仿佛所有的审判都是毫无意义的,法院只是个盖章的机构,法官只是负责盖章的手,全面贯彻和履行检察院的意志就是了。在作者看来,只有律师,尽力发现每一环节的不合格之处,竭力阻止最终盖章。仿佛只有律师,才是正义的化身和公平的最终捍卫者。
六、关于对法院公正审判的期待
在《庭审记》中,作者描绘出了一幅辩护律师振振有词、据理力争、真理在手的面貌,而检察官的发言则是“错误和失误很多”、“远不是两位著名教授的对手”。在作者看来,被告人平冤大有希望。被告人是否蒙冤,在法院终审判决还没有做出之前,怕是不好评断吧?据作者介绍,法庭充分保障了律师和被告人表达意见的权利,值得肯定,徐昕律师最后也向三位法官表达了敬意和公正司法的期待,恳请法庭依法宣判被告人无罪。作为一名曾经说过“有时杀法官的心都有了”的辩护人,能够对法院的庭审和法官表达敬意,实在难能可贵,这也彰显出法院在庭审中对律师和被告人权利的尊重。
然而,对法院公正审判的期待并不意味着法院的裁判结果一定就会符合辩护人的预期。如果哪一天法院的裁判结果做出后,与辩护人的预期不一致,希望作者和其老师能够真正敬畏法律,敬畏司法,对下面这句话心怀怵惕:
“自己,唯有自己,才是正义的标准,法治的代言人,顺其意者口头敬之,逆其意者口诛笔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