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表明一下态度,估计王成忠会无罪。我做这个判断的理由是,检察员在很多能做的事情上都没有做,为什么?可能就是结果已经定了,没必要做了吧。
好,进入正文。张大庆作为一个基层法院民庭庭长,庭上表现是非常惊人的。张大庆当庭说自己从残联转岗法官,此前没有受到过法律训练,到了法官工作岗位上也是案多人少,一直没有参加系统培训。这种表述,让人感觉太遗憾了。张大庆称自己审过上千个案子,但却事前没有法学训练、事后没有法学培训。案件轻则关乎财产,重则影响人生,但裁判权其实就掌握在这样人的手中。
而到了张大庆自己成为被告人的案子,这种悲剧性的现实也害了张大庆自己。
张大庆援引《民法通则》写判决,但公诉机关认为应当适用《合同法》。对此,张大庆的解释竟然是他不太了解《合同法》。作为一个民庭庭长,且其主管的庭就是审合同纠纷的,庭长居然对《合同法》不了解,以至于当张大庆自己成为被告人之时,不是当庭分析对《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之间的比较、取舍,反而是说自己不了解《合同法》。(当然,我不太相信张大庆的说法,同一份判决里明明在其他问题上援引了《合同法》,而到了另一个问题上就不了解《合同法》,有点矛盾。)
再有,公诉人问:“为什么追加第三人。”张大庆的回答是:“因为有利害关系,所以追加”。平时,我们说中国的判决书都是结论,没有说理。现在看,这种做法最终也害了法官群体。如今张大庆已然坐在被告人席上了,还是不会说理。“具有利害关系,追加第三人”在逻辑上属于结论,为什么具有利害关系?为什么是无独三?这些才是论证过程。那种所谓“因为具有利害关系,所以追加第三人”,把“利害关系”作为论据,其实就像“因为爱,所以爱”一样,是缺乏逻辑性的。如果张大庆能够当庭论证一下自己决定加入无独三的心理过程和裁判思路,不就能证明自己居中裁判吗?可惜,张大庆习惯了不说理,自己做了被告人,还是不说理。
此外,导致刑事案件案发的原民事案件涉及三份内容冲突的合同,三份合同对法律关系的描述并不一致,那么案件的真实法律关系是什么?这不是民事审判第一个要解决的也是最核心的请求权基础问题吗?邹碧华去世了这么多年,“要件审判九步法”宣传了这么多年了,张大庆作为一个民庭庭长,如果能坐在被告人席上将自己是如何确认案件的请求权基础的,如果寻找法律规范的,如何证据综合评价进而形成心证的过程,娓娓道来,案件孰是孰非不就一目了然了吗?可惜,张作为一个民庭庭长,说来说去就是:“我认为,所以”这样的结论式自辩。当一个人成为被告人,最需要他全力辩护时,思路尚且如此,那么当他的身份是法官时,其审理质量,真是令人堪忧。
首先说,如果不是已经商量好了,真实的刑事法庭是不可能让被告人说这么多话的。
这个图片是微博上的段子。但段子归段子,其实也有一定的真实性。在多数刑事法庭上,不要说被告人,就连律师,想说话也不是一件太容易的事情。司法实践虽然没有图片上说的这么直白,但有抽象能力的人总结一下,本质也就是这么回事。有时想想也悲哀。律师其实连自己能不能把自己想要表达的观点充分阐述清楚都控制不了,还何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啊。所以,今天一看法庭让王成忠这么说话,而且是指名道姓地说侦查人员、公诉人、法院领导存在哪些问题。基本上就是早有案件结论了,不然不可能给被告人这种空间的。
类似的情况还挺多。王说案子不是我要的,是分案系统分给我的。其实,一个法官如果想要某个案子,是可以干扰分案系统的。另外,王说这个案子自己一直写汇报。司法实践中,领导是不看具体案子的,只是听主办法官的书面意见,那么在法官写书面意见时,如果其想夹带一点个人倾向,其实也是很容易的。那么针对王成忠的观点,检察员完全可以把汇报调来,看看汇报怎么写的。但这些工作,检察员都没做。所以,结论还是那句话,下面的庭审都不用看了。检察员都放弃了,无罪迟早的事。
王成忠的案子,给人最大的启示就是,找律师一定要找徐昕这样的名律师。不战而屈人之兵。庭都不用开完,从开庭过程中你就能看到,被告人享受到了常规被告人不可能享受的待遇。畅所欲言。
比如,王成忠说,一审法官在判决中只摘引对王不利的证言,而把对王有利的证言故意不摘引,这是什么性质?其实这个事情很新鲜吗?不新鲜。大量的案件在写判决时都是只写不利的,对有利的视而不见。你说放在平时,有哪个法官会让被告人这么说话吗?估计没有,但辩护人是徐昕老师,被告人就可以这么说。
再比如,王成忠在证言中找到很多的矛盾,不停地说“小学生都能知道”,放在常规法庭上,可能让被告人这样说吗?律师就算找到证言的矛盾,有用吗?不言自明的。
总结一句话,从张大庆案上,你能看到司法权的问题。而从王成忠案上,你能学到怎么找律师。找徐昕这样的名律师,不开庭,就把很多事情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