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广播电视台青少广播联合武汉市司法局在FM93.6《我想与君说》节目中,特邀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的陈炎律师作客直播间,带来宪法宣传周特别节目。
2023年12月1日到7日,是全国第六个宪法宣传周,主题是“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宪法,陪伴和保护着我们的一生。
宪法就像母亲保护自己的孩子一样,她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我们的人格、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保护,是我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
今日聚焦:
劳动权利——社保补缴问题
人格尊严权——网络暴力问题
婚姻家庭——离婚遗产分割问题
听听陈律师普及法律知识,一起学法、懂法、用法。实现个体发展和国家发展的双向契合!
问
主持人:
欢迎陈炎律师。宪法作为我国最高效力级别的根本法,是如何为咱们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维护具体民事权利打下法律基础的呢?
答
陈炎律师:
就公民基本权利保护而言,我国的宪法设置有专门的章节,也就是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来予以规范。该章节涉及的基本权利类型,包括:政治权利(也就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婚姻自由、人格尊严、居住权、劳动权利等等。
首先,咱们来说一个关于劳动权利保障的案例:
张三在2021年3月入职某私人企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由于该私人企业没有设立社保缴纳账户,无法给员工缴纳社保,在张三入职的时候,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私人企业每月给张三300元的社保补贴直接打到张三的工资卡里,张三不再要求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保。
此后,每个月私人企业都按时向张三的工资卡里发放300元的社保补贴,一直持续到2023年9月,张三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被私人企业开除。
张三离职后因为不满意单位给的报酬,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同时提出“要求私人企业按照法律规定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社保”的请求。但最终,劳动仲裁委以“社保缴纳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驳回了张三的仲裁请求。
遇到用人单位拒绝帮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情况,走对正确的法律流程其实更关键,对吗?
如果社保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用人单位无法补缴的情形(例如:年限久远等等),这个时候,劳动者依据社保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法补缴文书”再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保无法补缴的损失”,劳动仲裁委是可以受理的。
针对“损失赔偿”问题,才是司法管理的范畴。所以,面对用人单位拒绝缴纳社保的问题,劳动者一定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救济途径。
另外,补充一点,如果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拿到了上述“无法缴纳社保的损失赔偿”,那么,用人单位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每月300元社保补贴的。
刚刚说到劳动权利方面的社保补缴问题,这会儿,听陈律师来说说有关人格尊严权的网络暴力问题的典型案例。
好的,目前对“网络暴力”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网络暴力”也分很多种类型,常见的有“诽谤”、“侮辱”、“侵犯肖像”等。下面这个案例,就是包含了“诽谤”、“侮辱”、“侵犯肖像”多种侵权行为的“网络暴力”典型案例。
由于她在照片中染了一头粉色的长发,非常醒目,所以很多网友开始通过她的发色对她进行人身攻击,言辞都带有非常强的侮辱性和性别歧视。更有甚者,开始编造、消遣她和爷爷之间的关系。
主持人: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本来保送研究生是一件多好的事情,可是整个事件的走向却真的让人非常痛心——无理无据、断章取义地随意给他人贴标签,众口铄金,让人想要自证都很难。
这个案例确实让人非常痛心和唏嘘,尤其是身为女性的我们,更加能够体会到社会舆论环境结合网络环境,给郑灵华带来的难以释怀的伤害。
但是,放下感性的一面,从法律层面分析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当中存在多种网友侵害郑灵华“人格尊严权”的情形。
第一,某抖音账号将她编造成一位高考失利后取得大专录取通知书的励志学生,这种行为构成“诽谤”,属于“人格权侵权行为”的一种,尤其是当捏造的事实降低了郑灵华的社会评价、给她造成损害时,某抖音账号应当赔偿因此给郑灵华造成的损失;
第二,某抖音号及其他营销号利用她的照片进行宣传并以此获利,构成“肖像权侵权行为”;
第三,众多网友留言辱骂郑灵华、用侮辱性加强的语言对其进行人身攻击,构成“人格权侵权行为”,应赔偿给郑灵华造成的损失,并公开对其赔礼道歉。
那么上述三点分析,都是从民事权利保护角度展开的分析。针对“网络暴力”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相应行政法律后果和刑事法律后果。
具体而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网络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到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还可以直接依据《刑法》追究其侮辱罪、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另外,如果对方“人肉”搜索受害人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也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虽然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每个人也都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包括网络言行。
陈律师怎么看这个上海独生女继承2亿遗产之后“被离婚”案件?为了避免婚姻中出现这类情况,我们又可以怎么做?
针对“婚内遗产继承归属”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内继承的遗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但是,法律规定了特殊情形,就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所以,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在去世前留有遗嘱,明确记载遗产只由夫妻中的一方继承,那么,该部分遗产就只属于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单独所有,而非夫妻共有财产。
结合上述案例,如果康露的父母在去世前留有遗嘱,明确将遗产仅由康露一人继承,那么,其父母的遗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力无权要求分割。
综上所述,结婚、离婚虽然都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但是一旦行使该项权利,就会对彼此乃至双方家庭都产生巨大影响。所以,常常说结婚不是两个人的事,而是两个家庭的事,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应该谨慎对待。
今年12月1日到12月7日,是全国第六个“宪法宣传周”。
希望我们都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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